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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2330字
摘要

  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票据丧失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下面简述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有: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按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事由;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是并非无限期的停止支付。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这一规定可以避免第三人以挂失止付的形式恶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未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产生的损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担。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事项,主要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

  1.申请及受理。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包含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对于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可到人民法院报或中国法院网查询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提交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票据复印件(清晰)加盖公章;(5) 持票人与上一手持票人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6)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7)票据权利申报书加盖公章。

  在日常业务中,除了票据丧失情形外,企业也会遇到票据被公示催告、止付的情形,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企业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票据是否存在此类情形。具体做法是: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票据时,在人民法院网查询该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查询网址,无问题后再接收。同时将所持票据定期在该网站查询,以确保所持票据的合法有效性。如果出现了其他人或企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的情形,企业作为利害关系人应立即申报权利,向法院提交上述资料。

  4.除权判决。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企业在了解了票据丧失情况下的权利及处理流程后,才能有效应对票据丧失情况下的相应风险,以有效保障自身票据利益,避免企业遭受票据损失。

  参考文献:

  [1]梁英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

  [2]赵秀东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正仁出版社2003年版。

  [3]石慧荣 《商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赵新华 《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汪世虎 《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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