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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适用中的难点

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葛荣慧
发布于:2019-07-19 共3989字

  摘    要: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我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规定, 但规定较笼统, 基于此, 文章首先通过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 厘清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物权中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即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进而更深刻地理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内涵。同时对我国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的学术争议进行阐述, 并具体分析了我国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适用过程中“善意”以及“无权处分人”的认定。

  关键词: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善意; 无处分权人;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概述

  (一)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内涵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使善意受让票据的第三人完全地取得票据权利, 成为真正权利者。因此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含义为票据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1

  (二)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物权中动产善意取得的关系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双黄蛋”属性, 其一是对票据“这张纸”的善意取得, 其二是对票据这张有价证券上债权的善意取得。2“这张纸”原则也属于动产的范畴, 所以也能够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因此,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可以适用动产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 例如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财产, 受让人须善意等。因此,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端。但《票据法》规制票据权利, 属于商法范畴, 票据的主要特征便是票据的流通性, 可以使交易双方的时间成本降低。动产权利受《物权法》规制, 属于民法范畴。商法和民法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商法更加注重时间成本, 而后者则更加注重诚信和公平。因此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首先, 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差别。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和遗失物有不予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而盗窃的和遗失的票据等都可以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虽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背书连续且必须转让方真实签名, 然而无权处分人不可能一获得票据即成为票据权利人, 这种情况下, 其若将票据转让给任意第三人, 背书形式上就不会连续, 因此, 盗窃者或拾得者就必须通过更改票据或者伪造背书使自己成为合法持票人。由此看来, 在形式上善意受让者关于间接前手的背书是伪造的, 但这并不影响善意受让者善意取得票据权利。3其次, 二者对于权利公示的要求有差别。一般动产的取得必须实际占有为公示条件;《票据法》规定, 对于票据权利的公示方法只能通过背书或者单纯的交付。在实践中, 二者也有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于记名票据必须并且只能通过背书转让, 单纯的交付转让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再次, 二者之间性质有差别。正如前文所说, 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的善意取得, 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包括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取得。最后, 二者的价值取向有差别。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就是牺牲可能存在疏忽的原权利人的利益而保全善意受让者的利益。但是民法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兼顾公平的同时会注重交易的正常运转;商法中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更加讲求交易的安全快速, 使得交易双方彼此更加顺畅地进入下一次交易。一个追求质, 一个追求量。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的学界争议

  (一) 学界观点梳理

  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 学界存在以下几种学说:第一, 三要件说。学者汤玉枢认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二是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三是受让人必须在受让时为善意。4第二, 四要件说。学者汪世虎认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有四个:一是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二是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三是受让人必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四是受让人必须给付合理的对价取得票据。5第三, 五要件说。学者杨忠孝认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有五个:一是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二是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三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四是受让人必须给付合理的对价取得票据;五是受让人取得的票据必须形式完整。6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适用中的难点

  (二) 学界观点评析及笔者观点

  从上述的学界观点来看, 学界对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以及受让人在受让时必须出于善意这三个条件的看法是基本认同的。此外, 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受让人必须给付合理的对价。笔者认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而牺牲了原权利人的权益, 与公平原则相违背, 将对价作为一个要件是理所应当的, 因此笔者不认同三要件说。7而五要件说在四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受让人取得的票据必须形式完整”这一条件, 票据权利形成的基本要求就包括票据形式完整, 票据欠缺形式要件, 票据当然无效;因而, 无论以何种手段获得票据都无法享受权利, 因此, 票据形式完备是取得票据权利的通用要件并非其特有要件, 不应当作为要件加以讨论, 故笔者主张四要件说。

  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适用中的难点

  (一) “善意”之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善意”, 首先, 要以受让人受让票据时的心理状态为前提, 而不能以受让票据后的情况为准来影响判断, 如果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是善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受让人在受让后才知道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 受让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次, 应当判断受让人受让时的心理状态, 要判断其是否是善意的。在法律层面上来讲, 善意包括无恶意和无重大过失。所以, 从反面来论证其是否是善意的情况会更普遍一些。“恶意”是指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明知其直接前手无处分权或者明知受让票据是损害他人利益, 但是依然受让该票据。8由此看来, 我国票据关系中, 对“恶意”的认定采取的是“明知说”。此外, 还有“共谋说”和“故意说”, 前者是指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有损于债务人为目的的共谋行为;后者是指受让者在受让票据时, 有损害原持票者的故意。9我国《票据法》之所以不采取这两种学说, 是由于这两种学说都是建立在“明知说”的基础之上的, 在实践中, 只要受让人明知让与人无权处分票据, 就能够得知必然有一方权利受损。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还要附加“共谋”或者“故意”, 有失公正。一般情况下, 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被称为“过失”。根据民法的规定, 行为人的过失是一般人只要稍微注意就能够避免的, 如果行为人连该义务都没有做到, 就属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在票据关系中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时只要稍加注意就足以得知让与人系无处分权人, 但是受让人却未注意, 因此导致受让票据的过失, 这种做法很明显与公平观念相违背。对于在交易中流通的票据而言, 具体当事人是否有重大过失, 只能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加以判断, 主要可以依据受让价格、背书人身份以及受让人身份等方面进行判断。10

  (二) “无处分权人”之认定

  从上述的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第一个要件来看, 若让与人为有权处分人, 那么其转让票据的行为当然有效, 不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 不需要讨论是否善意, 受让人当然取得相关权利。但是在善意取得已经构成的情况下, 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在流通转让票据的过程中, 以下七种情况是属于有缺陷的转让票据行为:一是票据的背书记载禁止转让事项之后仍转让票据的;二是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出付款期限之后再转让票据的;三是转让票据的人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四是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的方式是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途径, 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而处于非善意受让票据之后又转让票据;五是票据持有者在合法占有票据的情况下, 未取得票据权利, 继而转让票据或者越权处分票据;六是欠缺形式要件取得票据的受让人转让票据;七是转让的票据是拾得物。

  笔者认为无权处分人包括非法持票人、拾得票据又进行处分票据的人以及依据原持票者的意志占有票据, 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持票人。前述的第三种情况下,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定的无票据行为能力人, 其所有的票据行为都无效, 其不同于其他有资格签章但实质上无处分权的行为人, 从根本上前者不能处分票据, 其签章也根本无效。无权处分人不必包含这一种情形。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 票据不能转让是出于票据性质的限制, 而非让与人的原因不能转让。因此这两种情况也不应包含在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内。对于第四种情况, 各国通说都认为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处分权人。对于第五种情况, 若票据上记载是代理, 则属于无权代理的问题, 不是无处分权人。第六种情况是在形式上, 转让人不具有权利外观, 从而无法产生信赖关系, 因此无法成为无权处分人。对于第七种情况, 拾得的票据应当先依法招领, 无人认领之后, 即可取得所有权, 此时为有权处分。因此, 笔者主张非法持票人、拾得票据又处分的人以及占有却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持票者属于无权处分人。此外, 对于根据原持票者的意思占有票据却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又不是票据代理的持票人, 虽然《票据法》并未作出明确表示, 但是这种情况下, 也存在着权利冲突, 在适用的时候也应当包含在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内。

  四、结语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然而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尚不成熟, 需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是否“善意”, 如何认定是否“善意”是此问题的核心。将这一问题厘顺, 可以更准确地使用该项制度。

  注释

  1 于莹.票据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71。
  2 于莹, 王艳梅.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J].清华大学学报, 2001 (03) 。
  3 吕来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J].法学研究, 1998 (05) 。
  4 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139。
  5 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3:202。
  6 杨忠孝.票据法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1:98。
  7 汤潇潇.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法律要件[J].理论界, 2001 (01) 。
  8 杨东升.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08 (05) 。
  9 孟国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J].国际经济法论丛, 2000 (8) :168。
  10 陈霞.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之探析[J].法学研究, 2010 (02) 。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葛荣慧.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一般适用角度[J].法制与经济,2019(05):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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