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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特性与构成要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4509字
  第二个问题:是否要求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
  
  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权利而产生的,那么,票据权利必须曾经有效存在,无票据权利则无利益返还请求权[8].否定者认为,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因为不了解票据严格的形式要件,而使用和流转缺乏法定记载事项的票据,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此时,持票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基于票据法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票据权利,这与票据法鼓励票据流通和平衡双方利益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不必要求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利益返还请求权才能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9].笔者认为,应该对“时效期满”和“欠缺记载事项”进行区别对待。票据时效期届满时,票据本身不存在无效问题,只是因为时效期已过而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应要求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在欠缺记载事项下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则不要求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在欠缺记载事项下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则不要求存在过票据权利;非出票人欠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时效期满后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要求曾经存在过票据权利,符合法理及逻辑。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是因为与现实的妥协。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利,而非保障性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定位上太草率,并且与票据法不兼容。比如,它在实质上否定了票据时效制度,是对票据追索权制度的僭越,间接否定了对物抗辩[6].票据法是法律移植的产物之一,移植时必须考虑国情。票据法实施之初,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因为社会认知等原因而困难重重。对于票据短时效制及其权利保全的制度设计,人们不适应,这就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虽然时效制度等已经被人们所普遍接受,但以适当牺牲票据法逻辑结构和制度理念为代价,来对票据权利人进行适当的保护,这也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结语
  
  我国的《票据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修改过一次,现在又过去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也有必要进行重构。重新审视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民事权利定位,笔者认为,应该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明确为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将“欠缺记载事项”明确规定为“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在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情形下,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不必要求票据权利有效存在过;而在时效期满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况下,应以票据权利有效存在过为基础。
  
  注释:
  ① 德国《票据法》第 89 条规定:如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因持票人怠于进行为维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票据的持票人负有义务。索回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在票据债务消灭的 3年后失效。此项请求权不适用于已免除票据债务的背书人。德国《支票法》第 58 条规定:如出票人的赔偿责任,由于支票未及时提示或超过法定有效期而被免除时,则只要出票人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支票的持票人负有义务。此项请求权在支票开立后 1年内有效。
  
  参考文献:
  [1]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9.
  [2] 董安生。票据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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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梁宇贤 . 票据法理论与实用:上 [M].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380.
  [6] 徐晓。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J].法商研究,2015(3)。
  [7]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2.
  [8] 高文艺。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J].法学,1996(7)。
  [9] 王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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