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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相对性问题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2293字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贯穿整个《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票据行为有序开展的合理规则。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票据无因性相对性问题探析”的票据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票据无因性相对性问题探析

  原标题:关于我国票据法相对无因论的思考
  
  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是贯穿整个《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票据行为有序开展的合理规则。为更好地保障票据流通及交易安全,在立法中贯彻票据“相对无因论”是最明智的,它既体现了票据法所追求的安全及效率,也兼顾了公平原则。票据无因性是为了促进票据流通,保证票据交易安全而发展而来的一个制度。其确立必将对我国贸易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票据;无因论;相对
  
  一、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的本质
  
  在法律上,票据的无因性其实来源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其中票据关系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由票据行为而引发的以交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关系只以单纯的交付现金为目的,而不问付款原因。与此相联系的是票据基础关系。由于任何一个票据行为不可能是无原因的,即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的票据,持票人将其背书转让,汇票人对票据进行承兑,所有这些行为都会有其法律上的原因。而这些原因也正是发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它便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并列,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票据关系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而票据基础关系据其性质不同适用民法或经济法进行调整。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行为不问其原因关系的有无或是是否存在瑕疵,只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数额进行交付,至于原因关系的瑕疵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予以解决,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瑕疵来对抗票据持有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是否可在发生原因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成立,其又可分为票据的相对无因性与票据的绝对无因性。票据相对无因性主张,票据的无因性不适用于发生原因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票据关系属于双方签订合同中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来对抗债权人,拒绝交付金钱。但票据的绝对无因性主张,即使是在发生原因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仍不应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即使原本的原因关系存在瑕疵,债务人仍不能免除交付金钱的义务,不过其可以不当得利要求收益人返还金额。两种观点均被不同国家的立法所采纳。而票据的无因性是否为相对的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学者争论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票据法的相对无因论
  
  1. 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否适用于直接当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自身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要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也足以见得我国坚持的是“相对无因论”.这样做是有一定益处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一刀切”,要趋利避害。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即要相对无因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对票据无因性的态度由原来的完全否定这个极端转向了将无因性绝对化的那个极端也是不正确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但这并不表明对违法行为的鼓励和认可。
  
  2. 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由该条可以看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债务人可以凭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了对价,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该项规定起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这一条款要求票据对价不仅要真实,而且要与持票人所获得的权利相对应。支付明显不对等的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法也推定为恶意持票人。很显然,持票人有无给付对价应属票据原因关系上的问题。因为票据的取得不以对价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作为原因关系的对价还是会对票据权利发生一定影响。一般说来,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了对价,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亦会受到票据法的保护;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
  
  《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可见,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民法领域的票据法律关系。即使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工具,应确保其存在的流通性和用其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在赋予其特殊性保护的同时,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还是需要遵循,如这里所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尚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在实际业务中,确实也存在不少当事人签发没有真实或合法的经济基础关系的票据进行诈骗或套取现金的现象。如果在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规则时,把票据的无因性加以绝对化,将不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票据的正常流通与使用。
  
  三、结语
  
  由于我国《票据法》上尚未明确地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建议应尽早去除其规定上的矛盾之处,在立法上明确票据的无因性,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棱两可,但在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却是值得赞赏的,票据相对无因性的确立仍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孟之聿 . 票据无因性之优势分析与立法完善研究 [J]. 法制与社会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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