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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45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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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自律监管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第一章】证券业自律监管制度探究引言 
【第二章】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概述 
【第三章】国外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第四章】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证券自律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5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5.1 树立正确证券监管理念

  正确的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可以对证券市场有关监管、监管目标等证券市场因素产生影响。“1998 年证监会的国际组织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认为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确保公正、高效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减少系统危险,其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其主要的目标①”.

  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理念是一直以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管导向。认为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监管要实现对证券市场强有力的控制等等。这种监管理念导致政府监管占据主导地位,难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难以实现正常稳定的发展。由于正确的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树立一种正确的证券市场监管理念至关重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应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5.1.1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应该转变以前的证券监管目标即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以国有企业的发展为监督管理目标。但是这样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并不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且损害了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人员,如果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证券市场将难以正常有序发展下去。现在监管主要目的就是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正常、健康稳定地发展下去,通过监管手段使得投资者同等地获得信息,同时查处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1.2 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思路

  我国证券市场应该规定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具体的监督管理权限,防止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剥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和权限。防止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过度干预,使得自律监管组织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应该事无巨细地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应该减少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不必要的监管。这样政府监管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去完善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监管方式上,政府监管机构应从行政审批事务上逐步走向全面的市场培育和监管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制定规划和管理市场,鼓励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我国证券市场正常有序发展。

  5.2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职能

  5.2.1 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

  (1)增强证券交易所之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相关权限主要由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授予,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证券交易所的人事相关任免权限也来源于我国的政府机构授权。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即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的证券业的法律地位,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相关权限,其自律监管职能受此影响,其自律监管职能没得到有效发挥。

  分析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现状,本人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应依据证券市场的变化来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限进行改革。第一,我国证券法应对证券交易所内部机构进行改革。“依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有权委派我国证券交易所中的非会员人员,还有权提名理事会的理事长和非理事长的人选,这一规定造成了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实际上已成为了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派出机构①”.为此,我国证券法应该比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任免权做出改革,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将权力延伸至证券交易所内部权利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对其内部的人事任免有权享有一定权力。这样,可以保障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的独立性,摆脱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过度干预,有助于实现我国自律监管组织的独立性。

  第二,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人员制度的改革。“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②“.从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来看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人员要接受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这种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命制度难以实现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应该参考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应该放弃对于证券交易所内部人员的人事任免权,而应该由证券交易所这一自律监管组织享有对于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员任免权。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对于人员的认定也应享有任免权,并对于证券市场相关规则享有制定权。只有实现了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独立任免权和规则制定权,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独立权限才能真正实现。

  (2)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和对自身的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加强证券交易所自身及其对于会员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民事主体,证券交易所只能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上的处罚手段。主要包括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通报批评,由于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权限并未做出具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组织的自律规则只能作为道德规范存在,在法律上未作出规定。难以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组织的强制性作用。因而,应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给予证券交易所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制性处罚的权力。将以前由证券市场政府机构享有的对于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权和处罚权交由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组织享有执行。再者,还应该建立相关的听证制度。由于所有权力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因此为了证券交易所做出处罚的公平性,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听证委员会对于受到相关处分的人员依据此规定来提出听证要求,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实现一个良好的利益救济途径①“.另外,证券交易所有着基层广泛的监督管理基础。通过考察研究国际上有关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为了实现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发展需要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3)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透明度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常常为了自身利益,难以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所以常常遭受唾骂②“.为了使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即证券交易所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应有的作用。并且为了服务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因此,应加强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中改革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人员任职和工作情况的改革,还包括证券交易所对于会员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账簿的公开改革。与此同时,还要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义务及自律监管规则等相关内容。以更好实现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的透明化。

  (4)逐步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2005 年 10 月我国开始对《证券法》

  进行修订,新的证券法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上的作用。新的证券法律法规确立了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并且还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限。新的《证券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只是对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原则性规定。但对于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具体细节问题仍未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仍受到一定限制。而作为与证券交易所监管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这一法规未得以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流于形式。因而,现在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修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证券交易所法律的同步修订,逐步建立起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约束。

  5.2.2 完善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

  (1)健全证券业协会组织内部机构

  首先,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证监会作为协会的管理机构对协会的管理应遵行指导性原则,保障其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性,这既遵循了自律监管规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协会自主灵活的管理特点①“.

  二是全国性与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的关系,要建立适合中国自律组织体系的管理模式,应从有利于自律性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

  (2)增加证券业协会的管理职能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等有关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证券业协会的发展,首先证券业协会应加强对于证券市场参与人员的监督管理你,包括制定具体的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细则;加强证券业协会自身的发展;制定统一的证券业监管规范,使得监管有据可依。其次提升证券业协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水平,包括严格审查管理人员录用;加强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制定行为规则规范并严格执行。最后增加了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服务的监督管理。

  (3)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依据证券业协会长期形成的自律监管规则来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业务行为,增强其职业道德水准;二是通过组织和开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促使证券业协会参与人员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强化业务素质培养。

  5.3 明确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的关系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要想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作用就应确定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

  (1)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在监管体系中的互补功能。由于政府机构仅仅依据证券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其监督管理难以深入到证券市场的具体细节中,在法律规范和政府行为之外存在大片监管灰色领域,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基层监管职能。同样,为了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利益的最大化并促使自律监管组织及时有效实施监管,政府监管机构也应对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进行监督管理。最终实现两种监管模式的互补。

  (2)避免政府机构监管对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权力的覆盖。自律监管组织可以制定出符合自律监管规则的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和监督,能够更好保护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此,凡是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都应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政府监管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宏观管理。自律监管组织实施微观管理。划分出两者的权限范围。对于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制十分重要。如果在证券监管中出现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覆盖,就会造成证券市场监管的浪费,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难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组织应该发挥互补作用。虽然在经济危机过后,系统而严格的政府监管成为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自我监管仍有不可替代的监管优势,其地位是”政府监管下的自律监管“的一方面,”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因管理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的不足①“.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还应对自律监管组织实施监管,弥补自律监管的不足。因此,完善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这两种监管模式才能保障证券市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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