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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50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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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自律监管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第一章】证券业自律监管制度探究引言 
【第二章】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概述 
【第三章】国外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第四章】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证券自律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3 国外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3.1 国外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

  3.1.1 英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

  英国的证券市场因为其文化历史背景而具有一定特殊的传统文化。在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就开始出现与证券相关的经济活动。1698 年,在英国出现了很多与证券业相关的从业人员,证券市场的经纪人由于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而聚集于英国伦敦柴思胡同的乔纳森咖啡馆内。1773 年,英国首家自律监管组织即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

  “这家证券交易所是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最初主要交易政府债券,之后公司债券、股票也开始交易①”.目前英国共有 6 家证券交易所,共同成立了联合证交所。受自由思想和市场传统经济的影响,英国在发生“金融大爆炸”前一直是证券市场的自我监管模式,一直重视自我管理,政府机构很少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强制干预。

  英国的自律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两级监管,第一层自律监管是由英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监管,由于英国自律规则是靠长期的交易习惯形成的,交易活动基本能够自行运转。第二层则是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以及由立法地位的收购合并小组组成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他自律监管组织只起到扶持作用。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主要有:①对证券市场参与人员的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有权制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标准等相关准则。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还要与证券发行人形成契约,加强对上市公司活动内容的规范。当证券交易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交易所有权对上市公司做出行政性处罚。③证券交易所要对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场所和时间安排进行监督管理。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方面累积了较多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规则和实践内容。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完善有很大启示。英国的第二级自律监管即由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业理事会和有立法地位的收购合并小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英国证券商协会是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六个地方性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其会员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证券业的行为准则使其能自觉遵守。

  英国证券业理事会是由 10 个以上证券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自律监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各项证券业行为规则。而由立法地位的收购合并小组指的是设立的证券发行交易的研究机构,其职责为起草制定证券业中的收购和合并的行为规则。1986 年,由于英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直接导致英国《金融服务法》的制定和实施颁布。《金融服务法》规定由行政性质的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至此,英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由证券投资委员会、贸工部和自律监管组织监管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尽管出现了英国政府的监管,但是自律监管组织依然在证券市场中占据主要地位。这种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贸工部并完全不实行证券监管职能,而是将一些监督管理职能监管授予给证券投资委员会享有。第二,证券投资委员会改变了政府不干预证券市场的状态,但它并没有改变英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基础模式。自律监管仍在证券市场中占有一定地位。

  3.1.2 美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

  “18 世纪末美国的证券市场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而有关证券业的自律监管的产生可以追溯到 1754 年,1754 年美国费城出现了证券业经纪人协会①”.1792 年,24 名证券业经纪人在纽约成立了一个自律监管组织,1863 年改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这些都深深烙下了美国的自律监管文化的印记。

  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吸引着更多的证券投资者,为了实现自律监管组织和证券业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1867 年,美国证券交易所要求有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时有效地公开其财务内容。美国由于受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思想影响,政府机构很少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承担了大部分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自律监管是这一时期主要的监管模式。由于自律监管本身具有非强制性以及自律监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 1929 年的股市崩盘进而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开始改变对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过度依赖。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并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为此,美国开始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1934 年制定了《美国证券交易法》,“该法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为此美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出现了重大变化,由自律监管组织的主导监管到以政府监管为主要监管主体②”.1938 年美国制定了《马隆尼法》,全美证券商协会成立,确立其职能与证券交易所相同,对会员实行自我监督和管理。1975 年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的证券市场中政府机构监管起到了重大作用,而自律监管的权限是非常有限的。美国的自律监管组织主要有联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组成。(1)美国的联邦“联邦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管理美国所有的证券交易所。联邦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规则、证券市场参与者核准条件以及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内容,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证券交易活动,对于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进行注册登记。

  (2)”全美证券商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成立,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其会员进行监管,它是规范柜台市场的唯一自律监管机构①“.其主要的自律监管职能有:①制定证券业的自律监管职责。②美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制定会员审核标准,以及监督会员的活动内容,对于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有权做出处罚决定。③对证券业会员的资格考试条件和证券知识的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④对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政策和规定,全美证券商协会应在其监督下执行。(3)由于原有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越来越复杂的证券市场。此外,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此美国 2007 年的相关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自律监管组织实现。它的自律监管职责主要有:由美国自律监管组织制定证券市场中的自律监管的规则,并监督会员对自律监管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会员准入资格的审查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证券信息迅速有效地公布,对于在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章程规定予与处罚。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精简了原有的自律监管组织人员和机构,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一改革完善了美国自律监管体系,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1.3 德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

  德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主要有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两种模式,关于证券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德国的证券市场采用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监督管理和自律监管组织监督管理互补的证券市场监管方式。德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为三级监管:第一级的监管是由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这一监管组织是依据《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组织法》由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局、联邦信用机构监管局和联邦保险业监管局合并而成的②“,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开始对于全国的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的管理。第二级监管则为德国各个地方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各地方的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第三级监督管理则是德国自律监管组织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德国证券交易所作为德国主要的自律监管组织,它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证券业的自律监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证券业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3.1.4 日本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

  日本最早的证券交易活动起源于日本大米的交易活动。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本的证券交易所也已经出现了。二战后由于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参考美国的证券法规定确立了日本的证券政府监管体系。20 世纪 90 年代,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的监管已经不能有效解决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1998 年日本的金融大改革后,自律监管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 世纪 80 年代,日本的政府监管机构强制干涉证券市场,这就使得证券市场监管成本远远高于自律监管,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日本政府开始重视运用自律监管组织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日本的自律监管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日本证券业协会。

  (1)1887 年《证券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日本的证券交易所,日本的证券交易所共有 8 家。主要职能为:对会员加入资格的审查、批准和会员的登记注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业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也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证券信息的基础设施;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有权监督证券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处罚决定。(2)1973 年,日本成立了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证券业协会的成立可以更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保护。它的主要监管职能有:制定相关的证券交易规则,并对会员的贯彻执行予以监督;监督管理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情况。

  3.2 国外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研究分析国外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不难发现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各个国家由于受到政治、文化和经济的影响,采取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也有所不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大部分都经历了采用单一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再到运用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过程。研究分析各个国家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可以带给我们以下启示,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可以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这些启示主要包括:

  (1)重视培养证券市场自律文化的产生发展以及形成。观察分析外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形成,我们发现大部分国家由于受西方自由经济思想的影响使得自律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良好的自律历史传统,为自律监管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氛围。西方的自律规则是社会权威分立的产物,市场上的自律是在商业市场经济中,商人们在无数次的商业市场活动中反复形成的被普遍认可的规范,也就是所谓的商业习惯和商业惯例。伴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膨胀,交易地域进一步的扩张以及市场主体的增长,市场规律开始对商业产生冲击,市场上某些行业开始自发联合起来成立行业组织,也就是早期的行业协会。可以说自律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公正、平等、自愿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而市场主体的行为的自私自利性,必然导致市场充满欺诈,市场秩序和公平价值也将消失殆尽。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将受到影响。自律管理就会也将发挥其作用。由于我国在历史上缺乏自律文化产生的土壤,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中起到重要作用,导致自律监管组织难以在证券市场上发挥其职能。虽然政府在《证券法》中确定了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的事实地位仍难以实现。所以我国要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应首先培养证券市场上自律文化的形成。这样我国的自律监管组织才能发挥起作用。

  (2)重视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制定完善。只有证券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系统完善,才能加强证券市场中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以及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权限的划分。使得自律监管组织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其自律监管职能。研究分析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的地位、职能在法律上都有规定。虽然新修改的《证券法》确立了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对于自律监管组织的具体职能以及其在证券市场中具体权限等内容还未做出具体规定。导致自律监管组织仍不能实现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3)”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权限明确,协调配合。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单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方式难以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协调配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①“.反观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政府监管权力过大导致自律监管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发展自律监管制度的同时还须界定两者的权限。

  随着证券市场经济的不断持续发展进步,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市场上主体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单一的政府监管方式难以解决证券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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