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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99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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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自律监管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第一章】证券业自律监管制度探究引言 
【第二章】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概述 
【第三章】国外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第四章】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证券自律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4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的历史演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的证券市场最初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市场集中监督管理。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也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这一过程分为三个时期:

  (1)在第一时期即 1980 至 1990 这一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时期的初级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几个地区企业。1985 年以后,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而证券市场中的各种金融工具如债券、股票等则分属各个证券市场监管机构部门实施监管。此外由于这一时期涉及股份制改革试点,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可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但在实际的监管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作用。"1991 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机构成立了,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的特殊背景,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至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自律监管职能①".总之,这一时期证券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对其监管比较分散。

  (2)从 1992 年到 1998 年 4 月这一时期。这一时期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并迅速从地方性市场发展成全国性证券市场。1992 年 10 月,为了加强对于证券市场的集中监管,我国开始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宣布成立,这些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立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受到政府的集中统一控制。此后,国务院监督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范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扩大。国务院证券委员制定了一系列证券市场监管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规则,在这一阶段,国务院证券委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宏观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执行。

  (3)从 1997 年 8 月到现在。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政府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1997 年 8 月 15 日,国务院批准决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1997 年 11 月,中央政府召开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的证券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以前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授权的地方性政府监管改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同时增加了地方证券监督管理的权力。1998 年 9 月,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监管机构,此后,这一政府监管部门接受了国家所有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建立了多个政府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形成了以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监管体系。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开始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实施统一集中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派出机构,来实现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而且在这一时期,由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复杂性,我国在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监督管理控制的前提基础上,建立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这些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来对证券市场实施自律监管。

  4.2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

  4.2.1 自律监管的法律基础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为了使证券市场能够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不断改进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国家开始确立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来自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授权以及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单位和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业自律规范。

  (1)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上明确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必然的。"《证券法》第 102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法人。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的管理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之一②","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监管上市公司的活动以及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监管③".综合分析我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有: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51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①".②"由于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主要依据,因此证券交易所需要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62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就其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告给证监会进行处罚③".依照法律法规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我国《证券法》对此也做了详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开始明确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有利于明确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权限,使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权威性得以确立。

  (2)政府证券监管机构部门的授权

  观察分析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强调政府机构对于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但是证券市场是复杂多变的,政府监管有滞后性不能适应较复杂的证券市场,而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律监管组织更能遵循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更能发现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使得政府监管机构需要将一部分监管职权授予自律监管组织享有④".2001年 11 月 30 日证监会《关于〈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上市公司是否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并在做出决定后向证监会备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自律监管组织进行监管,可以发挥自律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但是哪些事项可以授权以及授权方式、范围和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应该由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界定其具体内容。

  (3)证券市场行业自律规范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基础除上述两个以外,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首先,自律监管组织经过长期监管形成了自律监管规则,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参与者应该遵循自律监管规则,对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行政性处罚。其次,自律监管组织一般还制定相关的专业知识规则内容,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交易等活动时也要接受业务规则的约束。确定自律组织和证券市场参与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证券行业自律规范使得自律监管组织对证券市场参与人员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使得自律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其广泛的基层监督管理作用。且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活动中的纠纷矛盾,实现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利益最大化。第二增加了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权限。自律监管组织除了对法律法规制定范围内的监管实施监管,对于证券市场政府监管领域无法触及的领域也享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

  4.2.2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1)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①".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内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参与人员审核的监督管理,还包括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活动。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一,制定详细的交易活动细则。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证券交易规则②".第二,证券交易所还应及时有效收集并公布相关证券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具体的信息表格,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所交易证券的名称种类;证券种类的相关价格,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具体的信息,使得证券市场参与人员能掌握证券信息。证券参与人员就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因此,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除了及时准确外,还要求不能对交易信息作虚假发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并按规定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并在社会上公布③"."证券交易所可对相关的证券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手段。所谓停牌是指对某些证券采取的停止其进行交易的措施。而技术性停牌指的是当证券交易活动 受 到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影 响 时 所 采 取 的 暂 停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的 措 施④。

  证券交易所可以及时有效地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从而采取有效的相关措施维护证券市场的持续稳步发展。②证券交易所对与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一,制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管理细则。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管理细则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审核标准和名称及会员参加的证券交易活动内容的管理规则。第二,证券交易所会员审核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相关权力部门批准设立且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才可被接纳为会员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③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依据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市场具体自律监管规则制定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细则。第二,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的监督管理。由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参与者主要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第三,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双方就此签订上市协议②".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市场上实施自律监管的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我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市场上起到自律监督管理的作用。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组织可以对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业务行为进行约束控制,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证券业协会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相关自律监管规则,并依据这些规则来对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国家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业协会有以下职责:①监督管理组织证券业协会成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②证券业协会应发挥其广泛的基层优势,以更好地收集信息为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监管做出决策服务。③证券业协会应该及时充分地收集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为证券市场参与人员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提供更好的服务。④依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规则,不断完善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能,为证券业的正常发展充当桥梁,协调处理证券业之间的相关业务纠纷。⑤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解决矛盾纠纷。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主要有:①对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管。主要包括:

  规范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并对业务进行指导;规范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促进证券行业的创新,增强其在证券业中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公约章程,引导会员之间进行公平竞争。②证券业从业人员须接受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首先对于从业者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还要对证券业协会人员审核标准资格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再者根据证券业协会长期的监督管理经验逐渐形成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规则,更好地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4.3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监管也受到重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市场上的自律监管的民事主体,尽管此次证券法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协会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其发展时间较短且受外界影响较多。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问题,而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证券市场监管尤其是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存在着很多问题。

  4.3.1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理念的缺乏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的用语,一般可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观念。证券市场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自律监管机构进行工作的指导思想①"."自律监管主要包括四要素:自律监管目标、自律监管对象、自律监管的手段和自律监管的主体②".而自律监管理念并不属于自律监管的组成部分。但是自律监管理念却对自律监管的目标、对象等要素产生一定的作用。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为了实现对于证券市场的进一步监督管理,实现其自律监管职能,而需要遵循一定的理念基础。使得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有据可依。因此,各国在发展本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时更要重视自律监管理念的形成。

  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常被认为是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目标,其实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监管理念还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对象和行为方式产生着重要影响。

  我们应该认识到,证券市场监管是整个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环节,证券市场监管实现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但是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而言种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的特殊政治背景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仅仅侧重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理念的形成尚未收到应有的重视。 在实际的证券市场监管中,自律监管机构却未能发挥其有效的作用,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自律监管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没有得到相关重视。1980 年我国一段时期内的计划经济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原来的证券市场监管不能适应新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了寻找适合这一时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因为要实现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证券市场的形成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因此,"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的国有企业服务①".但众所周知,发展完善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背景,使得这些参与主体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难以保障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的正常有序发展。与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较少受到外界的影响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多受到了政府的强制干预。证券市场并不是由于市场经济独立自然发展所形成的,而是在政府机构干预下的时代产物。这种计划的制度设计是出于相关利益的考虑,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特殊性,使得证券市场监管更加重视政府监管。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理念的忽视导致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仍以政府机构的监管为主导。

  4.3.2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

  (1)证券交易所本身存在的问题

  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限界定问题不清。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这些与行政管理权类似的规制权力进行区分定位,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某些规制权力,在公法上也很难找到与其相对应的规则。定位的不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依据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只是确立了我国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且法定权威是不明确的或仅仅只有原则性。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8 条规定,"对有关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就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授予交易所一定的职责和权力②".然而,这种职责和权力是不明确的,然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并未对证券交易所能否对此进行法律处分做出规定。第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所如何履行证券交易规制方面的职责并未提出具有引导性和操作性的规范。虽然证券法律法规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制止和处罚权力,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权力应在何种规范下运行,现在在证券法上是一个漏洞。"而且在进行自律监管的程序中,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的程序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产生监管行为的任意性和无限制性。这种程序规范的缺乏使得证券交易所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②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形成较完善的自律监管规则。一是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规则应该包括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①",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却对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和相关的处罚手段并未作出全面的规定,而且在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体系中也未对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性处罚手段做出具体要求,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自律规则的处罚行为也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经济中业务水准的探讨过程,最终的处罚结果应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具有广泛的影响。

  ③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由于各国的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及国家发展任务的不一样导致各个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持不同的态度。这种不同的态度使得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对其监管也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发展经济的任务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决定了政府机构监管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主导地位。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主要以政府机构监管为主的阶段,这一时期由于经济建设和扶持国家公有制地位的需要促使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了积极的、迫切的态度。随后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授权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为了我国重要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机构。证券监督委员会开始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阶段。虽然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受诸多条件的限制使得证券交易所的事实地位难以确立。证券交易所产生至今,它的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一直归政府部门所有。

  (2)证券业协会本身存在的问题

  ①证券业协会的独立地位仍不存在,它的主要职能还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辅助管理机构。"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质的监管②".《证券法》的法律法规虽然开始确立了证券自律监管组织即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法律地位。但是证券业协会仍缺乏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证券业协会的《章程》规定,证券业协会必须根据我国证券行业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的决策来证券市场参与者和证券市场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根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业协会需要证监会来赋予其自律监管的权力,可以看出证券业协会只拥有法律地位,却没有事实地位③". 证券业协会仍没有自律监管的独立地位。二是第四次证券业协会会员大会报告指出:"仅仅围绕证券行业发展和证券监管的大局是证券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前提,并强调紧密配合证监会的政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证监会的依赖性,充当了证监会的证券监管的执行机构,两者并没有互补关系。"三是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 25 条、35 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证券负责人仍然由政府部门的领导专职或兼职担任,而证监会依照相关规定提名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和会长的人选,证监会还可以委派在理事会中占 1/5 的非会员理事①",这些都体现出政府监管部门权力的过分延伸,导致证券业协会缺乏应有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能。

  ②证券业协会监管权限仍不明确。"依据《证券法》第 176 条第 8 款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②",法律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应该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确立了证券业协会监管与政府机构监管的不同,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市场中只起到自律监管的辅助功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尽管近年来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不断修改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增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但是在实践中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主要有反映证券业协会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还包括对会员的组织与培训等,这些职责并未反映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的职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只具有纽带的作用,是依据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证券业协会对这一方面的监管,因此导致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缺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证券监管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现在我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场外交易的监管主要是基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对其监管的相关内容来自于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③证券业协会自身监督管理体系也并不完善,存在众多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关键时期,为了更好实现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各个地方开始设立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机构,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这一时期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监督管理仍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国家对于这些区域性证券业协会并未进行监督管理,使得这些地方上的证券业协会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证券业协会内部的设立也很混乱。

  各个地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机构的人员组成、章程规则和监督管理职责有很大不同,这就使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全国的证券市场实施统一集中的监督管理难以实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设立的众多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中,其组成人员主要由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者构成的占证券业协会总数的 71.4%,会员是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占证券业协会总数的 28.5%.由于各个地方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的不同,导致了各个地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市场参与人员费用的收取标准也有所不同。区域性证券业协会的设立增加了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督管理成本。这些问题主要体现,证券业协会为了地方证券市场有序正常运行,证券业协会就对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收取一定的费用,尤其像这种区域性证券业协会层层的设立就更增加了自律监督管理的成本,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4.3.3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不平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采用单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难以较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且单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督管理成本的增加,效率低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难以实现,只有两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结合互补监管,才能降低成本,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现在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中,都比较注重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双重监管模式的平衡发展,使得两种监管模式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下,经历了证券市场松散监督管理再到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政府监管有统一的证券法律法规的立法,对于证券市场市场参与者在证券市场发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性处罚,对于涉及证券市场中刑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背景条件下产生发展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实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享有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权力和职能,承担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大部分证券监管责任。政府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发挥其自律监管职能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一直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起到辅助的作用。虽然,修改的证券法律中已经明确了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中仍发挥辅助监督管理功能,自律监管组组织的自律监管相关具体内容也未在证券法律法规中得以具体规定。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对于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仍未实现。政府市场监管不仅涉及证券市场宏观方面如规则和标准的规划与管理,还涉及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行交易活动具体内容。政府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其权力甚至延伸到了本来应由自律监管组织对某些证券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范围内,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职能尚未发挥。"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这种不平衡已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平衡这种关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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