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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22 共5752字

  第二章 国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2.1 小微企业定义

  2.1.1 我国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我国在2003年,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过《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后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1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釆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比如文件中规定:在零售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1.2 关于小微企业的银监会标准

  银监会于2005年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以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重新规定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的标准。文中规定,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2于2011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文中单独提出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因此,本文中所指的小微企业即为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2.2 国内小微企业贷款的主要特征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具有“期限短、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致使小微企业信贷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

  一是贷款期限短,小微企业融资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满足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二是贷款金额小,小微企业的规模决定了其贷款金额需求不高。

  三是贷款频率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式导致其容易产生临时性的贷款需求。

  四是贷款时效性强,小微企业受规模限制,内部资金腾挪空间有限,议价能力较低,资金缺口难以通过应收账款及其他支付工具解决。

  还有一部分小微企业由于无法从银行满足融资需求,不得不进行民间借贷,高昂的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困境。2014年1月26日,央行公布《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
  
  2.3 国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现状
  
  小微信贷曾被国有大行视为“鸡肋”,只有部分中小银行在此业务上寻求差异化竞争。然而随着监管层对银行贷款投放的导向逐渐向小企业倾斜,小微企业的春天正一步步来临。到现如今小微信贷市场已成为包括国有大行在内所有商业银行竞相角逐的战场。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了《201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2013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1.9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增速比上年末低0.9个百分点;全年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回升。12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比上季末高0.6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3.9个和4个百分点,比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速高2.8个百分点。12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4%,比9月末占比高0.3个百分点;全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同期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43.5%,比1-9月增量占比高0.1个百分点。2银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纳入监管体系,并将对银行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指导意见》中对完成考核目标的银行提供了鼓励措施,而且适度提高了对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在监管层的驱动下,在净息差不断缩水的压力下,各家银行开始了小微企业贷款领域的征战。曾经对小微信贷不肩一顾的大行在目光转向这一领域后仍然以绝对的数量优势排在小微贷余额榜的前几位。而大多数中小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凭借着灵活的体制,决策链条短,贷款审批快等特点,进行差异化经营,迅速抢占市场,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了许多独具特色的产品,如兴业银行——易速贷、广发银行——生意通、民生银行——超短贷等小微企业特色金融产品,并进行了多项金融创新,有效地破解了小微企业信贷在成本、风险及资金来源方面的难题。但从总体来看,小微贷产品的客户定位大多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品牌属于公司类产品,真正面向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仍然不足。

  2.4 影响小微企业贷款的主要因素

  2.4.1 小微企业自身因素

  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其本身存在的许多不足和先天缺陷是导致其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

  一、信息不透明

  信贷是基于“信息”的交易。小微企业经营的透明度较低,信贷人员较难获得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标准化、真实性信息,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取和邮别、风险识别和判断方面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髙。

  (一)小微企业主个人信息不公开。小微企业不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与小微企业主的品德、才能等密切相关,在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历史信用信息可得性弱的情况下,信贷人员较难获取小微企业主的个人公开信息,同时信息获取成本偏髙。

  (二)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不规范。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账簿不完善,财务信息失真,存在“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现象。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通常缺乏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其通利能力难以判断。

  二、经营管理能力有限

  小微企业在公司治理、发展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直接影响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偿债能力,小微企业信贷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小微企业发展历史不长,管理者个人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不少小微企业或家族式管理,或关联交易繁杂,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分界不清,内控机制缺位。

  (二)核心主营业务不突出。一些小微企业缺乏核心主业,发展一段时间后便偏离主业,盲目扩张。一旦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者市场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这类小微企业很容易被淘汰。

  (三)创新能力不足。一些小微企业缺乏适销对路产品,不重视引进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产品不具备持续的市场优势,使得金融机构在选择小企业客户时比较慎重。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一些小微企业仍延续着髙耗能、高排放、难循环的粗放模式,转型升级步伐缓慢,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抵押担保能力不足

  大多数小微企业能提供的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抵押物较少,且变现能力弱和估值较低。在小微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性的情况下,抵押担保这一传统信贷的第二还款来源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信用意识较为淡薄

  部分小微企业没有树立将信用作为无形资产来经营的理念,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信用信息失真、信用行为混乱等现象在小微企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少部分小微企业逃避贷后管理,擅自改变借贷资金用途,甚至蓄意逃废银行债务。此外,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较少受到公众和舆论监督,违约成本相对较低,这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

  2.4.2 银行产品设计因素

  小微贷款的银行产品设计因素主要包含贷款定价、审批时间、考核激励、风险控制等,这些因素应该在贷款设计上有所反应。

  一、贷款风险定价问题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既要考虑风险水平,也要考虑管理成本,而这两方面的评估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贷款风险定价体系缺位。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商业银行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客户营销上,在贷款价格的确定上,商业银行通常只执行央行的利率政策,即使央行加大了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商业银行具备了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在实际操作中,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也往往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竞争以及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博弈,而没有精确地度量违约概率,造成了贷款价格与客户违约风险的不匹配。因此,从整体看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贷款风险定价的实践经验,贷款定价管理能力较为薄弱。

  (二)历史数据支持缺乏。不少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的贷款定价模型,对风险的评估往往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出预期损失,由于一直以来小微企业贷款均以其“风险大、成本高、盈利难”而被多数商业银行拒之门外,这方面的数据积累相对不足。不少商业银行仅对全部累计发放贷款的违约率进行评估,未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违约率进行单独测算。

  (三)信用等级评估比较难。小微企业由于资料可获得性等方面的原因,一般很难按照普通企业客户的办法进行信用评级,也不能提供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经过事务所审计认可的财务报表。

  (四)成本分摊机制不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不仅要能覆盖风险,更要覆盖成本。部分商业银行既未实现按产品核算成本也未实现按账户核算成本,在贷款定价时对贷款的管理成本只能在全部成本与存贷款余额中平均分摊。

  二、信贷流程设计方面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程序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不匹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在开展“小微企业”业务,但是在操作管理上部分商业银行沿用了大中型企业的信贷模式,对小微企业信贷基本釆取了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的业务流程,贷款要经过层层上报、审批,流程过长,效率不髙,难以有效满足客户需求。据有关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要求的审批时间是3天左右,但是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审批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而大中型商业银行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较长的审批时间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相惊,不能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要求急、周转快、频率高”的要求。

  三、激励约束方面问题

  在激励引导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考核激励、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及执行还有所欠缺。

  (一)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不到位。部分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投入力度不够,未考虑小微企业信贷的特殊性,习惯把公司信贷的激励方法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未突出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开展小微企业信贷的正向激励。例如,对一线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激励不充分,未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有效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没有与业务量和己实现业绩贡献及资产质量挂钩。

  (二)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不到位。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虽然明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高于一般贷款,但同时又规定了很低的全部贷款不良率要求,实质上是架空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还没有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未出台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四、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风险控制方面,部分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措施还不能适应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部分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风险状况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难以正确识别和计量小微企业授信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在贷款客户的风险识别上,主要以客户财务资料反映的数据为依据;在贷款风险防范的保证方式上,主要以客户自有不动产抵押为主;在贷款风险监管上,主要以贷前分权、分级审批,贷后在线检测和检查为主;在不良贷款的问责上,机制不配套,缺乏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

  2.4.3 宏观经济因素

  调查发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影响较大,这其中,经济周期的影响最为显着。小微企业受生产规模小、生命周期短等条件的制约,相比于大中型企业抗周期能力较弱,在每一轮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小微企业更易出现经营困难。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需求下降、企业应收账款和坏账率的上升等,最后都会表现或归结为企业的财务问题或资金问题,导致其融资需求上升。另外,在宏观经济环境偏紧时期,银行对大项目、大企业的行为偏好会更严重,对小微企业形成更大的“挤出”效应。现在很多小微企业面临的是两难的抉择:一方面,按照原有模式继续发展已经难以为继,转型升级迫在眉捷;另一方面,由于整体的生产经营环境恶化,转型的过程比预想的更为艰难。在一些资金退出制造业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机遇,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变要素驱动为创新驱动、粗放发展为集约发展。当前小微企业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必然要出现的“阵痛”,也是转型升级所带来的“倒逼”压力。

  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国际惯例,关键是要在大浪淘沙中成长出中坚力量,才能杀出一条血路,为我国下一步的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2.4.4 区域发展不平衡因素

  我国地域辽阔,南方北方、东西部地区、内陆与沿海等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配置、气候、消费水平、风俗习惯乃至投资环境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因素对区域经济、企业发展的影响较大。2014年2月20日,央行公布了 2013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这是央行首次公布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数据显示,2013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排行前三的地区分别为广东、北京、江苏,融资规模分别为1.3826万亿元、1.2556万亿元和1.2070万亿元。央行调查统计司负责人指出,与人民币贷款相比,地区社会融资规模能更全面地反映当地实体经济从整个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支持。从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社会融资规模要显着髙于中部和西部。2013年东、中、西部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分别为9.04万亿元、3.40万亿元和3.79万亿元,分别比2011年多1.39万亿元、1.10万亿元和1.29万亿元。东部地区的社会融资规模与其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相匹配的,由于金融市场相对活跃,东部地区的社会融资规模也较高。但是随着国家政策向着中西部倾斜,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在逐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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