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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石小红案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3 共58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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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内蒙古民间信贷异化成因与解决对策
【第2部分】 鄂尔多斯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石小红案分析绪论
【第3部分】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二元结构论
【第4部分】民间借贷异化案例分析
【第5部分】民间借贷异化的治理措施
【第6部分】民间借贷违约欺诈成因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我国在实施改革幵放后,经济受到的管制逐渐减少,民营经济的活力得到极大释放,潜在GDP迅速转化为实际GDP,民间资本得到快速积累,促使民间融资在局部地区出现,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解决发展资金难题提供了选择,尤其金融危机后,民间借贷再次进入了发展的快速期。我国民间借贷顺应市场化取向的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微经济主体融资需求,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其缺乏有效监管,不合法不规范操作导致风险积聚,有的已发展为区域性金融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资金链的断裂,使非法集资呈多发态势。非法集资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在目前市场体制不完善特别是民间借贷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异化主要表现为高利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虽然很活跃,却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在熟人间私下交易,许多借贷手续笼统粗陋,无需打字条,一个电话就能借到几十万、几百万司空见惯。前几年一部分人追捧“炒钱”,使得民间借贷在“地下”

  暗流涌动,危机四伏,最终引爆了 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风波”、“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是2011年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且危机迅速向民营经济发展最为活跃、民间借贷风险积聚的地区蔓延,导致民间资本、民间融资和社会经济元气大伤,这一现象折射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危机。

  民间借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经营范围局限于一定经济区域内,主要为本区域内中小企或居民提供融资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借贷机制灵活,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利率,与那些规模大、跨地域的以银行为中小正规金融机构有明显区别。同时民间借贷具有内生性、隐蔽性和盲目性特点,整体监管民间融资总量和交易行为有着相当大的难度。民间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存在没有合法有效契约、担保不规范;分布组成分散,特别是民间借贷直接融资活动如私人 '

  借贷、企业集资是个体之间一对一交易,游离于监管边缘。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中,交易是一种重复博弃,契约执行主要是依靠个人信用和自律机制,无法律强制力后盾约束,民间借贷注重发挥监督与契约执行能力方面的比较优势。从而使履约更加有效。

  利率发挥着金融体系中价格机制的作用。高利率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据温州央行统计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统计的2011年1-2月当地民间借贷月利率为参考,民间借贷月率维持在6%.-3()%.,而民间统计反映的数据可能更为客观,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在12%-36%之间,纯盈利性借贷利率高达36%-96%.(21世纪经济报道,温州民间借贷“走钢丝”)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形成更贴近与市场机制,通常采用成本加风险溢价的方式来决定利率,这种利率水平更为真实的反映资金的稀缺性及资金成本,可以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参考。总体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要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Ray(1998)指出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更令人满意的解释是贷款者风险假说,他认为高利率产生的原因市场资源配置夕卜,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在融资市场的垄断地位和格局,也是造成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普遍较高的重要原因。高利率诱发了民间金融强大的生命力,必然会加速资源向民间金融体系流动,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也是利息,另一方面业凸显了对其合理规范的必要性。我国制定了有关法院对借贷案件进行审理的规定,规定中提到:与银行利率相比,民间借贷利率可稍微高出一些,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来掌握,但不能超出一个界限,即要在四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内。如果民间利率高于该界限,法律不保护界限外的利息。就当前情况来讲,中小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制定的利率大部分在基准利率上浮20%-30%,最高的上浮70%.即便是这样高的贷款利率,也不是所有企业主能够顺利从银行体系融到资金。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与研究中心与汇付天下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率为46. 2%.

  从组织形式上看,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逐步正规化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该层次的机构逐步成为民间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二是带有互助合作色彩的新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等,这些机构并非企业法人,但属于非金融类准贷款互助组织,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三是速贷邦、借贷经纪人,他们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搭起了融资再中介化平台,为中小微经济主体解决贷款困难;四是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p2p网络借贷,包括网络借贷电子平台、阿里金融等,起到网络借贷服务中介的作用;五是地下钱庄的“庞式融资”模式,类似于借贷金字塔形的结构化集资,这部分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也是本 文重点分析的非法集资类型。

  不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民间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或是在温州最早出现的私人钱庄等,在降低特定范围内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交易成本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该优势构成其长期存在的理由。但是,随着实体经济对融资要求不断提高,这种不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局限性日益明显。除地下钱庄非法性质外,民间借贷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在不规范运作的情况下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在国外,非法集资行为属于“庞式骗局”的一种,是金字塔骗局的变种模式,用来描述以许诺高回报来骗取投资人投资的行为。投资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参与非法民间借贷案件增多,投资公司名义上经营的是投资理财业务事实上绝大部分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其经营的不规范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它是民间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民间担保公司热衷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变相抽走资本金或违规运作;在民间借贷盛行期,一些银行员工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的“掮客”;速贷邦等p2p网络借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性质借贷规模按照交易额发生的动态流量,月度均规模在千亿元以上。这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形态,在控制风险方面缺乏经验,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的本质功能在于通过对资金的配置提高实体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监测数据显示,民间游资投机行为造成的风险不可低估,在民间借贷规模1100亿元的温州,其中65%用于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

  伴随着民间借贷供需两旺促使近年来民间金融繁荣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和投资领域渗透和延伸。2011年受宏观政策影响,绝大部分民间资金被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甚至用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用途的变化使得民间资金募集规模迅速扩张,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风险急剧增加,随时有诱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可能。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民间借贷很容易异化为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数据显示,从2005-2010年,公安机关查处了上万起非法集资案,涉案总金额达1000多亿元,以每年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2011-2012年全国发生的67个代表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涉案金额达到288亿元。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80%地、市、盟、州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例。新的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电子商务、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股权投资、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涉及的行业从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医疗卫生、科技环保、新能源幵发、教育等行业渗透,犹如病毒般快速感染了各个经济领域,参与集资者涵盖各类人群。由法制日报社指导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2011年涉嫌集资诈骗的企业家有13位,加上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等各类诈骗案例41例。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地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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