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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流程优化相关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2 共9639字

  第2章 招投标流程优化相关理论

  2.1招投标相关理论

  2.1.1招投标概念

  招投标活动的概念是指购买方或发包方(即招标方)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或发包工程项目之前,以公开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发布项目概况、招标的范围和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要求,由意向承担项目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和报价表进行投标,招标人根据各投标人所投出的价格、业绩、供货期限或建设工期、机构人员配置、技术方案、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和质量、环境、安全管理里体系等因素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先期公布的标准进行打分,并综合比较,确定最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与其签订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合同,上述一系列的过程叫做招投标。

  通过上述概念可知,从本质上看,招标与投标也就是采购过程的相对两个方面,如果没有招标行为,当然不会有供应商或承包方的投标行为;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投标,购买方的招标就得不到响应,当然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后续行为。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33].无论叫招标还是叫投标,都是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

  2.1.2招投标目的

  为了能够选择到最优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设备供应、装修装饰、工程监理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减少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成本,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后续中能够安全生产使用,投资方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激烈的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承包方,因此,招投标活动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目的。

  (1)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平交易;(2)消除垄断、实行优胜劣汰法则,保证投资效益能够达到最大;(3)通过供求关系知晓价格机制,可以保证投资人能够修正投资方向,提高社会经济效益;(4)科学、合理和规范的运作程序和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公正性。
  
  2.1.3招投标特点

  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后,各级政府和其它公共部门或者是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的采购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国公民的税赋和捐赠,这就要求需要用某种特别的采购方式来实现节省开支、最大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以及提高效率等的目标。招投标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成为政府、国有企业及其它公共采购的主要方式。因此,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有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承发包制和其他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程序规范目前,按照各国通用做法及国际惯例,招投标程序和相关条件事先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确定,在招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招投标双方须严格按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行为。随着国内的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电力行业都已出台和颁布了一些必须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使招投标过程中的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工作既有章可循,也有法可依。

  (2)透明度高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寻找满足要求的项目承担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货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方式是没有限制的,因此,招标方一般都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有知名度的电子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对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来参加投标,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所需的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技术服务发布详细采购说明,使供货方或承包方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事先充分披露和标书评价比较和选择供应或承包商的标准招标(仅对价格评估,或与其他经济技术标准);在投标文件的最后的提交日期公开招标;严格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内容单独谈判。所以,在公众的社会监督下招投标活动,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

  (3)公平和客观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者都可参加投标活动,招标方不得歧视任何一个投标者的观点;同样,评标委员会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和客观地对待每一位投标者。

  (4)一次性成交通常情况下,交易都是在经历多轮谈判之后才能达成,招标采购则与之不同,它禁止交易双方通过面对面的讨价和还价,主动权还是掌握在招标方手中,投标者一般只能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定标和中标。

  (5)严格时限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与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期限等等,都必须按公开规定的时间进行,有严格的时限要求。

  (6)系统最优化整个项目系统具有多个目标,追求多目标条件下的整个系统最优化,也就是说,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及资源分配的效率和效益达到最佳统一,具体现在成本低、工期短、质量优、且获得寿命同期效益最佳。

  在上述特点的基础上,招标投标对于获取最大程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供货方和承包方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省和效益的最大化,预防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

  2.1.4招投标原则

  招投标流程中的原则是为了能在招投标活动中实现预定目标而制定的标准或法则,贯穿招投标活动的整个流程。在《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合法性、开放性等原则以及1995年电力行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32-33].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此原则主要包括招投标的信息、条件、程序和结果都必须按规定公开。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为了能使有实力和能力的投标人通过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和合理的价格在招投标活动中获得投标的成功,从而实现招标目标,招标人只有在公平的平台上让投标方进行最充分的竞争。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市场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主要体现在评标方法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并与公布的评标方法一致、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行为公正,没有任何偏私和评标专家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人应该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补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满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5)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而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采取何种交易方式(招标或非招标)、何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都由当事人依法自愿决定。这是我国《招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原则之一;《招投标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6)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招投标法》,从招投标主体上来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铺设、装饰装修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权更为灵活[42].

  (7)开放性原则《招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条规定的实质,是确立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即为开放性原则。

  (8)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招投标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招标方或投标方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招投标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9)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招标方和投标方就招投标活动中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达到共同的目标。除上述原则之外,作者认为,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还应遵循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原则等,况且招投标活动也应该建立买方市场的基础之上,这也是有效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前提条件。

  2.1.5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目前,电力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购买等方式,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招标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除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情形,应尽量避免其它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即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招标方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如果招标方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没有相关能力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投标相关事项,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2流程优化理论

  流程优化,这个概念来自于流程优化流程再造,到20世纪90年代,流程再造(BPR业务流程重组)是由迈克尔·哈默教授(迈克尔·哈默)在麻省理工学院和管理咨询公司CSC·詹姆斯·钱皮的(杰米·钱皮)首先提出了管理思想。

  BPR的核心是关心客户满意度的关键业务流程,为了打破内部运营管理的固定模式,代替原有的固定模式是专注于业务流程,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一个局部最优而非全局最优彻底的业务流程不断被重新设计。

  流程再造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第一类是流程的优化法,辩证地分析和现阶段现有流程,通过系统科学、合理的方法在已有的流程基础上创造和优化设计出新的流程;第二类是全新的设计法,即从源头上重新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模式,从新设计新的流程。一般而言,流程优化法通常用于短期的绩效改进,着重强调随着时间延长,不断地逐渐改进。全新的设计法通常被用于拓展中、长期发展竞争的新途径,所以,变成了激进革命的近义词,设定的目标流程通常和已有流程联系并不紧密。因此,此种方式一般能带来绩效的飞跃式发展,但取得这种进步所伴随的风险也很大。

  流程优化既包括做正确的事,也包括如何正确地做这些事。流程优化是一项策略,通过不间断地发展、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来保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流程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对流程进行不断地改进,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对现有工作流程的梳理、完善和改进的过程,可以称之为流程优化。

  对于流程优化,无论是对整个流程的优化还是对流程中部分的进行改进,例如减少某些环节、改变某些时序,都是为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费用成本、减小劳动强度、节约资源消耗、保证安全生产和减少污染等为目的。

  流程优化要围绕着优化对象按照既定目标进行,在目前基础上,提出和设计改进后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方法做出全面评价,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足,再次进行改善,直至满意后开始试行并正式实施。

  2.2.1流程优化的模式

  (1)迈克尔·哈默模式虽然迈克尔。哈默并没有系统地总结和归纳出流程再造的方法和步骤,但是有的学者通过对他着作的研宄,在对迈克尔·哈默观念的深入理解基础上,帮他总结出四个阶段模式。

  第一个阶段,确定流程再造的人员。首先确定流程再造的领导人,任命流程再造的负责人,必要的时候,组建流程再造指导委员会。

  第二个阶段,寻求流程再造机会。选择需要再造的业务流程,确定再造流程的顺序,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

  第三个阶段,重新设计流程。召开流程重新设计有关会议,提出多种思路和方法来重塑流程。

  第四个阶段,着手流程再造。向全体人员详细说明流程再造原因,愿景说明,再实施流程再造。

  (2)乔·佩帕德和菲利普·罗兰模式乔·佩帕德和菲利普·罗兰根据相关研宄,总结出五阶段模式。

  第一阶段,营造环境。分为六个子步骤:树立愿景,获得有关管理阶层的支持、制订相关计划和开展有关培训、辨别业务核心流程、建立流程再造团队,并指定主持人、各方就愿景、目标、再造的必要性和再造计划达成共识。

  第二阶段,现有流程的分析、诊断和重新设计。共分为九个子步骤:组建和培训流程再造团队;设定流程再造目标;诊断当前流程;诊断流程运行的环境条件;寻找流程再造标杆;重新设计新的流程·,根据新的流程考察现有员工队伍;根据新流程考量己有的技术水平;检验新的流程设计方案。

  第三阶段,对组织架构重新设计。共分为六个子步骤:检查组织现有的人力资源情况;检查现有的技术水平情况;设计新的组织架构形式;重新定义岗位职责;组织员工转岗;建立和完善新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应用。

  第四阶段,试点与转换阶段。共分为六个子流程:选定试点流程;组建试点团队;确定参加试点流程的客户;启动并监控试点流程;检查试点流程运行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反馈;确定顺序转换并按顺序组织实施。

  第五阶段,实现愿景。共分为四个子流程:评价流程再造效果;让供应商感觉到流程再造产生的效益;挖掘新流程的潜能并持续改进。

  通常来说,五大阶段应顺序推进,然后,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上述五大阶段也可以同时平行推进,或者交叉进行。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五大阶段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线性过程,而是相互交融,循环推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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