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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移动金融风险防控比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27 共23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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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支付宝钱包面临的风险问题探析
【第一章】支付宝钱包风险防控研究绪论
【第二章】移动金融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移动金融现状分析
【第四章】案例研究一支付宝钱包风险防控分析
【第五章】 不同国家移动金融风险防控比较分析
【第六章】我国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移动金融风险控制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不同国家移动金融风险防控比较分析

  通过对主流移动金融应用风险防控的对比,得出主流互联网企业在移动金融风险防控上所做的努力与改进的方向。我国移动金融发展时间尚短,许多潜在风险还没有暴漏,现有的风险防控体系也有许多进步的空间,研究国外移动金融的风险防控对策,对我国改进风险防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5.1 美国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现状。

  美国应该是移动金融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在风险防控方面也非常完善,主要有以下主要优势:

  一是拥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美国已经建立健全了移动金融交易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大名鼎鼎的法律,不仅对美国移动金融的相关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也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监管方面,得益于美国完善的法律环境,在制定有关移动金融的监管规范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地补充就可以完成,由联邦和州两级法律体系来指导规范移动金融。

  二是拥有完善的监管机构设立。美国在联邦一级和州一级都设立监管机构,并且都设立数个金融监管机构以互相制约。在联邦一级,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美国并没有针对移动金融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现有监管机构对移动金融的监管根据移动金融的具体服务业务进行。比如,移动第三方支付主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监管;P2P 网贷和众筹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

  三是拥有完善的征信体系。美国的征信体系也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特别是消费金融领域针对个人的征信,制定了多部法律来保证征信市场的良好发展。得益于征信体系的完善,对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情况,对风险进行披露,保障了 P2P网贷和众筹等业务的健康发展。

  5.2 英国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现状。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在风险防控上也受其影响。欧盟对移动金融的监管目的明确:

  一是要有完善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要坚持审慎的监管原则。在监管方面,英国移动金融监管的主体机构是金融服务局,以预防式监管为目标,在确保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试图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移动金融被当做传统金融业务的拓展,没有确立新的监管原则,也没有制定新的监管规范。但英国对移动金融的法律环境基础、风险防控涉及的关键技术手段、业务流程的改进都十分重视。同时十分注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英国银行对消费者都会定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促进金融机构的服务发展,并尽一切可能减少黑客入侵客户移动支付业务的可能。如果在客户使用移动支付期间出现了诈骗系统而银行未能及时检测,那么银行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减少客户的风险损失。

  5.3 澳大利亚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现状。

  澳大利亚在移动金融的风险防控上也有自己的优势。首先,移动金融管理具备健全的操作环境。澳大利亚具备独特的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该管理局不仅可以针对移动金融的环境进行完善,更可以令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之间达成相互操作的协议。在澳大利亚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的管理下,用户进行移动消费的生活更加便捷,多种不同的支付形式也满足了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益于移动金融多元化的发展。

  其次,拥有健全的移动金融法律和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传统的移动金融模式进行有效改善,政府也会对移动金融模式进行监管。澳大利亚针对移动金融运用商的监管机制较为成熟,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虽然由于货币一体化起步较晚,监管制度处于不断变换的过程中,但是却依旧保持着明确的监管制度,将具体的法律流程进行贯彻执行,总体而言,风险防控较为成熟。

  5.4 新加坡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现状。

  新加坡移动金融风险防控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对监管保持审慎态度。新加坡金融的监管机构是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其认为移动金融业务的风险和传统金融业务风险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没有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对移动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都是以审慎的态度进行监管。二是披露风险不遗余力。监管机构规定,所有的移动金融机构都必须主动披露风险信息,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提出警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降低风险,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采用适合自身的监管。

  新加坡移动金融发展速度很快,随着技术和业务的不断创新,新加坡坚持审慎态度,既对风险进行预防性监管,又保持市场活力,维护移动金融健康发展。

  5.5 国外移动金融风险防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外由于移动金融起步较早,且传统金融相对更加成熟,在风险防控上得益于法律法规的健全、监管手段的多样、行业自律机构的成熟,以及对消费者的长期教育,在风险防控上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风险防控体系较为成熟,尤其是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征信体系建设完善。

  而我国起步较晚,所做的尝试极为有限,且由于一些关键技术手段的落后,面临技术外包等特有风险,防控体系的压力更大。在法律法规上缺位严重,立法进度需要加快;在监管方面,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手段也过于单一,尤其在对混业经营的移动金融服务的监管上缺少合力;在征信体系上,人民银行与第三方数据没有对接,各机构各自为战,没有形成行业标准,对征信数据的利用存在极大浪费;同时要加强信息的披露,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宣传教育,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5.6 本章小结。

  国外移动金融发展现状与我国有较大差异,在风险防控上也各有手段。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较多,尤其是因其传统金融的高度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长期积累,以及移动互联、信息安全等关键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在风险防控上走在了前列,但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在移动金融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各国有各自发展的特点。对其他国家遇到的共性问题我们也要引以为戒。通过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学习,在发展好自身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更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探索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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