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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的两面性

时间:2017-03-08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本文字数:10614字

  2.3 形式逻辑的两面性。

  形式逻辑的两面性主要是指形式逻辑表现为"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或者"形式数学")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也即是我们在 2.1 中所介绍的、作为 Logos 的第二、三重含义的命题思想与事态。在介绍这两个方面之前,我们将引入胡塞尔的质料本体论观念以与形式本体论作对照。在此之后,我们将具体说明形式逻辑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原因,然后我们还将讨论胡塞尔的复多体理论思想。

  2.3.1 作为质料本体论的区域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引入质料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区分,这一区分事关胡塞尔思想中期的整个哲学计划,它首先于《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 第 1 卷:纯粹现象学通论》(Ideen zu einer reinen Ph?nomenologie und ph?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nomenologie, 以下简称《观念 I》)中明确提出。通过《观念 I》的标题我们可以发现胡塞尔在 1913 年(《观念 I》的发表时间)的整个先验现象学计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纯粹现象学,主要阐明现象学的基本方法和范畴以及它的对象--纯粹意识;第二部分是现象学哲学的构想,主要是通过现象学方法来建立质料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哲学体系。

  在胡塞尔看来,经验科学是关于"事实"(Tatsache)的科学,而现象学则事关本质(Wesen)。经验事实通过经验的、个别的直观被给予,而本质则在本质直观(Wesenserschauung)中被给予,从个别直观上升到本质直观的过程,叫做"理念化"(Ideation)。所以现象学的理论成果都得自于本质直观,它可说是现象学的肯定性方法。

  胡塞尔区分了两类本质:质料本质(也称"区域本质")和形式本质。他没有对质料本质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与形式本质的比较来获得质料本质的定义。形式本质在胡塞尔看来是"纯粹的本质形式,它虽然是一本质,但却是一种完全'空乏'(leer)的本质,这种本质由于其空乏形式(Leerform)而适于一切可能的本质"(Hua III/1, 26)。

  通过形式本质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反过来对质料本质进行定义:质料本质是一充实(erfüllt)的本质,它被作为本质形式也即质料本质之法则的形式本质支配着,它总是某一种可能的本质。就这两者的关系而言,我们也可以说质料本质是低阶本质,形式本质是高阶本质。从理念化的类型来看,获得一质料本质的方式是一般化(Generalisierung)或特殊化(Spezialisierung),前者可以从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共同最终基底--"此处这个"(Dies da)上升到种甚至最高的具体属(也即"区域"),后者则是相反方向的、自上而下的运作;在达到最高的属之后,一般化就无法再进行下去。在《观念I》中获得形式本质的理念化方式被称为"形式化"(Formalisierung),而从形式本质下降到质料本质的过程则是"去形式化"(Entformalisierung)(Hua III/1, 31)。这里我没有再使用"自下而上"这样的方向描述,是因为各个形式本质间不存在一种上下等级关系。

  在作为种的低阶本质与其所包含的低阶属本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该低阶本质与统摄该本质的高阶形式本质之间的关系。比如"红色"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就不同于"空间"与"离散"或"延续"之间的关系。通过低阶本质,我们获得关于具体经验对象的知识,该种知识绝对地无关于抽象对象本身,比如"红色是一种颜色"这一命题作为经验知识,只是受制于一种集合上的"属于"关系,"红色"、"颜色"之类的质料本质与"属于"这种关系无涉,它们不是"属于"这一形式本质之下的种本质;在理解了形式本质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获得关于抽象对象的知识,比如说数论、集合论、模型论等等。通过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演绎",我们可以说那些所谓的经验知识绝对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形式本质(范畴形式);通过胡塞尔,我们可以说某一形式本质,可能适用于也可能不适用于诸质料本质,比如说"红"和"蓝"、"男人"和"女人"、"左"和"右"这三组本质,每一组的两个本质之间相互都不具有"属于"关系。

  在区分了质料本质和形式本质之后,我们可以引入胡塞尔对区域(Region)和区域本体论的规定:"任何具体的经验对象性连带其质料本质将自身归类入一个最高质料属、一个经验对象的'区域'.因此纯粹区域本质对应于一区域本质科学,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对应于一门区域本体论。"(Hua III/1, 23)区域作为"最高质料属"的含义在《观念 I》并没有得到透彻的阐发,只有经过对一般化过程的详细描述后,我们才能明了这一规定所牵连着的概念群,所以下面对此要加以补充。

  如果对照《经验与判断》(Erfahrung und Urteil, 1935)和《现象学心理学》(ph?nomenologische Psychologie, 1925, Hua IX)中的相关内容,我们会发现获得质料本质的理念化方式--一般化的程序是在自由想象中的变换(Variation):从一个作为范例(Vorbild)同时为接下来的操作划定了意义范围的个别对象 S0出发、在想象中变换出诸多相似的个别对象 S1、S2、S3等等。在这一过程的连续进行中,诸多个别对象之间虽有差别,但其中的一个共同之物 W,也即某一不变项(Invariante)--一个质料本质 W(它是诸变体所共有的属性)在其中被动地构成出来,使得自我能够对之加以自主地把握(Ergreifen)。这一本质在自由变换的过程中不是作为 S1的 W1、S2的 W2……它是作为于 S1、S2、S3……这些个别之物中个别化(Vereinzelung)了的同一个本质 W.

  此时这一本质 a 还是 S0、S1、S2这些现实个别对象中所共同"分有"(Methexis)的本质,它还不是一个纯粹的、摆脱了与个别现实之间联系的纯粹本质。一个纯粹的本质应当在一无限的变换操作过程中才可能实现。但胡塞尔认为有限的变更序列本身的任意性(Beliebigkeit)能实现出这种无限性。所以为获得纯粹的本质、柏拉图意义上的 Eidos(超感性世界中的理念),我们必须保证想象变换的任意性,从而使个别对象摆脱现实条件的束缚,成为一种任意想象的可能存在之物。在此之后,本质 a 才会从现实世界跃升入纯粹可能的世界,成为纯粹的本质。通过以上的方法,我们可以建立起质料本质的等级结构:从于个别对象上被体现的红到"红"这一纯粹本质;从红的本质、绿色的本质、蓝色的本质再经一般化,达到颜色的本质。颜色是一抽象的本质属、它的非独立性暗示了空间物这一具体项(Konkretum)(EU, 404&434-436)。在胡塞尔看来,从抽象本质或抽象项出发进行一般化只能达到抽象项;从个别项或具体项出发进行一般化最后会达到一最高的具体项,它就是区域。胡塞尔认为从一个区域出发不可再进行一般化而只可进行形式化的操作,抽出区域中的质料规定,获得形式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作为质料本质是相互分离的,它们之间不存在交集,从而不存在进行一般化操作(想象中的自由变换)的基础。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已在方法上界定了胡塞尔的"区域"概念,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区域本体论的意义并进而获得对形式本体论的理解。

  在胡塞尔看来事实科学依赖于本质科学,不论是质料的还是形式的本质科学。事实科学作为经验科学,不论何时都要依形式逻辑(形式本体论)的法则来从事研究;其次,任何事实都包含着质料性内容,因此相关的事实科学要受到对应的质料本质科学法则的制约(Hua III/1, 22)。由上面所引述的区域概念和区域本体论的定义,我们可以断定每一事实科学所相关的最高本质科学法则是其所属的区域本体论法则,比如一切自然科学学科就对应于一门自然本体论,它界定着自然的本质。每一门事实科学的合理化(Rationalisierung)都需要相应的本质科学的建立,这样它才能将其所得到的诸多特殊命题回溯到最一般的、关于区域本质的基本规则上(Hua III/1, 24)。实际上,区域本体论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清晰界定和区分,也就为各类自然科学的定义和区分奠定了基础。

  现在我们站在质料本体论的规定基础上界定形式本体论。形式本体论作为本质科学相关的不是某一质料本质,而是形式本质或一般本质。形式区域作为形式本质的最高属,它不是与诸多的质料区域相并列,它不是某一个区域,而是区域的形式。举例来说,三角形的本质就不是一个三角形。在此意义上,形式本体论高于质料本体论,因为形式区域把一切质料区域统摄在自身之下,从而形式本体论所处理的法则就在逻辑上(而非事实上)适用于一切区域内的对象并规定着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物质与心灵就是不同的区域,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相对于前者,后者是非独立的。胡塞尔借用康德的术语说,区域本体论的真理是综合的,形式本体论的真理是分析的,区域本体论的公理先天综合地适用于区域内的一切个别之物。种和属、相等、同一、集聚、部分与整体、独立与非独立等等这些范畴都属于形式本体论范畴,具体而言,它们就是形式逻辑学所要处理的范畴--形式本质。

  在质料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关系上,胡塞尔认为形式本体论先于质料本体论。形式本体论所研究的形式本质预先划定了质料本质的活动空间,质料本质一定会受到某种形式本质的制约,反之则不成立,形式本质不受质料本质的制约。

  本小节通过引入质料本体论,我们已预先获得了对形式本体论的理解。下一小节将具体介绍作为形式逻辑两个面向的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

  2.3.2 形式命题学与形式本体论。

  在胡塞尔看来,形式本体论所拥有的形式本质--形式对象范畴(形式本质)与判断或命题的形式意义范畴(语法范畴)具有一种对应关系。并且本质上,获得形式对象范畴或形式本质的意向行为即是在判断中发生的形式化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思考如下问题来澄清形式的意义范畴与对象范畴的对应性:一个判断何以在对象化的经验当中被赋予"真"?举例来说,当我们指着画在黑板上的一个三角形作出"这是一个三角形"这一判断时,判断如何与事态达到相符?

  在胡塞尔那里,判断或命题是在判断行为中被构成、被设定,是主体要对之采取某种立场(确信、猜测、怀疑等等模态)的意义构成物。事态一方面具有形式的对象范畴(由"……是……"这种表达所指明的"同一性关系"、数量上的"一")、另一方面也具有质料的对象范畴("这个"、"三角形")。那么判断与事态的相符,也即是判断这一意义构成物,作为意向中的被意指者(Vermeinten),它的意义范畴与事态的形式范畴、质料范畴两方面的相符。我们的意向时时刻刻都可能获得充实,一个形式上不矛盾的判断总是具有为真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向我们解释了如下的实情:意义范畴和对象范畴(形式的或质料的)具有同一性。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同一种东西。正是如此胡塞尔才会强调:

  "然而,我们只需记得,判断行为(Urteilen)在如下意义上是针对对象的判断行为,该行为把对象的特征或相关规定表述出来;因此人们必须留意,尽管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的主题具有表述上的不同,但两者仍旧是紧密地相互归属甚至不可分离。"(HuaXVII, 83)我们在介绍形式逻辑的第一层次时已经说明,判断是高阶的意义构成物,不同的判断是某种句法材料经由不同的句法操作获得多样的句法形式(主语、谓语、定语等形式)后的产物。句法形式自身也是分层的,包含某种句法形式的句法材料所构成的句段在经由名词化(Nominalisierung)的作用后可再次发挥句法材料的作用,嵌套上更高阶的句法形式。纯粹的句法材料自身也是包含某种"核心形式"(名词形式、形容词形式等形式)的"核心材料"所构成的"核形成物",它们共同构成了作为句法材料的核形成物。在形式命题学当中,判断的实事关联(Sachbezug)已被斩断,从而成为了判断形式"S ist P",构成判断的意义范畴也就成为了形式意义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就不再可能取得与对象的质料相关性而只剩下了形式相关性。所以,在形式逻辑中,将判断限定和形式化为判断形式,从而其相关的对象、它的命题所能预期获得充实的事态也就只能是形式上的对象和事态。

  那么为什么形式逻辑会表现为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这两个相互对应的朝向?

  胡塞尔认为其原因在于判断活动中主题朝向的不同:在命题学当中,判断者朝向的是关于某种对象的判断及其句法形态;在本体论当中,判断者朝向的是判断与之相关的对象及其句法形态(形式本质)。这两种朝向可以相互转化,从命题学转向本体论的方式是名词化,在作出"S ist P"这一判断时,我们朝向的是对象是作为判断基底的 S,"S istP"这一判断本身并不成为对象。经由名词化的作用后,我们可以作出"S ist P 这一结果是令人遗憾的"(Hua XVII, 118)这一判断,此时"S ist P"就不再被视为实行中的判断整体,而是被视为相关的事态。句法操作(syntaktische Operation)就是不断的赋予句法材料以句法形式,将其从被断定的判断--意义范畴转化为事态、转化为对象范畴的过程。在此意义上"判断者是朝向对象的,而且在这样朝向时,与其相关的对象只能是存在于某种范畴形式内(我们也可以说句法形式),这种范畴形式即本体论形式。"(Hua XVII, 120)上面我们描述了在判断行为中从判断立场--命题学转向对象立场--本体论的过程,现在我们来描述与之相反的过程:从素朴的判断态度向批判态度的转换。

  在素朴的自然态度下,判断行为总是在设定其所相关的对象之存在。但是此时被认定为存在的对象或事态在将来有可能被否决掉或者遭受怀疑,具有某种模态。这就揭示了被意指的对象性和现实的对象性之间的区别,也即前面曾提到过的预期的明证性和自身拥有的明证性之间的区别。所谓的相符(Ad?quation)也即同一对象性的明证性由预期的明证性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发生着认同性综合)为自身当下、自身在场的明证性,换句话说,对象"自身"(Selbst)在此被给出来了。胡塞尔指出,与素朴的判断态度不同,科学家所持的是一种批判性的态度,所有判断的真在他们这里都是暂时的(vorl?ufig)(Hua XVII, 130)。在素朴的态度下,一个判断是一蹴而就的,一旦被证实为真,只要不出现与之相反的情况,判断者不会怀疑其判断;但在科学研究者这里,为"真"的判断是永远要接受怀疑的,真判断必须能够时时刻刻被重复作出,接受检验。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家不断从对象立场--通过判断行为设定对象的存在,赋予其存在效力回退到判断立场,不断地检验判断的真伪。我们也可以说,素朴态度下判断者所考虑的是对象是否与我的判断相符,它不考虑判断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足够细致、是否只是一次性的从而不可重复的,它满足于此,"如果他看见了,他就满足了"(Hua XVII,130),它缺乏反思,不要求判断系统的严格后承关系。在科学态度下判断者要考虑的是判断是否与对象整体的相符,科学的态度并不满足于暂时的真,它要使得对象在判断中得到完满的表达,而不是部分的、有缺失的(但却是"正确的"、"真的")表达;它不仅要求判断的相符,也要求判断--科学理论,一个公理系统的一致。这意味着,科学的认识也是批判的真理认识,科学的命题或判断不仅此时为真,它也要在将来为真。

  在此意义上胡塞尔区分了双重意义上的真理:第一重意义上的真理即是被意指的意义范畴与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范畴(形式本质或质料本质)的相符,也即"正确性"(Richtigkeit),这是在素朴态度下的真理;第二重意义上的真理即是科学所追求的真理,它是"作为存在之真理(Seinswahrheit)的现实性概念",它是通过在第一重真理概念之上添加一致性的要求而获得的真理概念,它朝向的不是出现在科学视域内的个别事态,而是与科学视域相关的事态之整体。(Hua XVII, 133-135)科学态度所要求的一致性显然不仅仅局限于个别的科学理论命题,它必然推广到理论体系整体中。这就直接过渡到了胡塞尔对科学理论所持有的态度,他要求科学理论是一演绎系统理论--一个公理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对象的存在真理才得以表达,成为确定的复多体。由此我们进入到了下一小节的内容。

  2.3.3 演绎系统理论与确定的复多体。

  之前我们已说明了形式逻辑所具有的两个不同方向的主题,它们在现代逻辑中实际上就对应于逻辑的语法和语义两个层面。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还进一步展望了形式逻辑沿着形式命题学方向继续前进所能达到的最终形态及其相关的形式对象--演绎系统理论和确定的复多体。

  作为关于一般形式对象--复多体的理论研究,演绎系统理论也被称为"复多体理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复多体理论这一观念早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第 69 节中就得到了表述,胡塞尔视它为能完成纯粹逻辑学的第三个也是最高任务的逻辑学理论形态(LU, A247/B247),它能够规定所有可能理论的理论形式,从而是关于理论一般的科学,也即是科学论。

  我们首先要看一看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复多体这一概念的表述,从而澄清他所谓的作为演绎系统理论的复多体理论之观念。复多体这一概念与当时数学的发展、特别是形式数学以及公理化运动息息相关,胡塞尔已经在文本中作了相关说明,这里不再赘述。在胡塞尔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复多体被抽掉了全部质料的(material)规定性(也即区域本质),从而成为纯形式对象。它纯粹被一纯形式理论所规定,它所具有的范畴都将是形式本体论的范畴。在胡塞尔给出的框架下,所有其他现实的纯粹理论科学对象,比如说欧几里德的空间--三维复多体、实数、复数等等都是一般复多体的特殊化(Spezialisierung)或单项化(Singularisierung)。与之对应,相关的现实理论也将被视为复多体理论的特殊化和单项化(LU, A249-250/B249-250),相关的范畴也将被抽掉原有的含义,比如算数中的加号和减号就不再意味着数的加减,而是一般对象的联结与排除。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再次引述了自己在《逻辑研究》中对复多体及复多体理论的相关表述,同时又进一步提出了更严格的复多体概念--确定的复多体(definite Mannigfaltigkeit),以及对之加以规定的演绎系统理论--一个确定的公理系统(Hua XVII, 98)。这里出现了理解胡塞尔复多体理论思想的关键概念:确定性(Definitheit)。胡塞尔混同了公理系统的确定性和复多体的确定性,但实际上一个确定的复多体之为"确定的",是因为一个确定的复多体理论对之进行了规定,或者说它满足(satisfy)了一个确定的复多体理论。所以对确定性的探讨在逻辑上首先是对一个理论(Theory)的性质的讨论,而非该理论通过解释与之相关的那个模型。胡塞尔一生中对确定性这一概念进行了不同的刻画。根据其他学者的研究,胡塞尔在 1901 年于哥廷根向数学协会所作的两次演讲中曾讨论过确定性概念。本文在此并不打算陈述胡塞尔在 1901 年对确定性的理解,也即作为句法完备性的两种确定性:相对确定性和绝对确定性。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没有再提到他于 1901 年所作出的相对确定性与绝对确定性的区分,在此我们只能看到绝对确定性这一概念。对绝对确定性理解胡塞尔曾经在《观念 I》中表述过,我们在此先引入《观念 I》中的相关内容。胡塞尔认为一个确定的复多体或"在确切意义上的数学复多体"将通过如下陈述得到刻画:

  在给定情况下从相关领域的本质中导出的有限数目的概念与命题,以纯分析必然的方式完全而意义明确地将该论域(Domain)中所有可能形态总体规定下来,从而使该领域内原则上无未定之物。(Hua III/1, 152)根据上面的描述,在胡塞尔的理解中,公理系统的确定性包含语义完备性(semanticcompleteness)的特征。上面所讲的"论域"实际上就是一个理论 T 通过一个解释 I 所相关的对象集合。但我们要注意,这里的概念和命题是"从相关领域的本质中导出",它不直接等同于一个理论或者说公理系统。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同一页胡塞尔又给出了一个定义以说明确定的公理系统何以为"确定的":

  任何由给定公理化的概念以特定逻辑形式构造出的命题,它要么是诸公理的逻辑结论(Folge),要么是这些公理的反结论(Widerfolge),也即与这些公理在形式上相矛盾(Hua III/1, 152)如此以纯分析的方式将一个复多体"穷尽定义"(ersch?pfen definiert)的公理系统被胡塞尔称为确定的公理系统,根据之前的描述,这样的公理系统具有句法完备性。

  在此之后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胡塞尔还指出,在一个确定的数学复多体上的"真"和"伪"与公理的形式逻辑结论和反结论是"等价的"(?quivalent)(Hua III/1, 152)。"等价"这一表达在此需要得到仔细的考虑。站在现代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胡塞尔对确定性的刻画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如果胡塞尔认为确定的复多体上的真与复多体理论的定理(公理系统的形式逻辑结论)是"等价的",就意味着不仅真的命题是公理系统的定理,而且反过来也成立(这才是等价关系)。在一阶谓词逻辑中,这就是说定理都是重言式。那么"等价"这一说法,同时表明一个复多体理论、一个公理系统的可靠性(soundness)和语义完备性(semantic completeness)。现代逻辑的工作已经向我们表明可靠性和语义完备性并不总是同时存在,所以我认为胡塞尔在此还没有意识到在语义层面的真命题与语法上的定理之间会有不一致的情况,他还未能将可靠性从语义完备性中分离出来。

  所以总的来讲,胡塞尔通过"确定的复多体"或"演绎系统"表达出了他那个年代对各门精确的数学学科的公理化诉求。在胡塞尔看来,唯当一个数学学科的理论自身是一个具有句法完备性的公理系统所构成,并且相对于其所刻画的抽象数学对象也即复多体而言,我们通过元语言在复多体上证明为真的命题与在公理系统中作为定理被推演出来的公式相互等价(也即可靠性加上语义完备性),该数学理论才完成了自身的公理化。

  至此,通过我们的考察,胡塞尔在《观念 I》和《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所刻画的公理系统的确定性就包含三重规定:

  1)句法完备性,2)可靠性,3)语义完备性。

  Dieter Lohmar 已相当敏锐地指出胡塞尔的确定性概念的多重含义和不同的表达方式,他的考证向我们表明,在 1900 年左右胡塞尔的确定性主要包含句法完备性和可判定性,而在 1913 年也就是《观念 I》出版之时,确定性则包含可判定性和语义完备性两重含义,但是他未能注意到"等价"这一表达所导出的可靠性。

  M. H. Hartimo 进一步试图通过范畴性(categoricity)这一概念来理解胡塞尔的确定性概念,这即是说,一个公理系统或理论若能完整地刻画一个同构的(isomorphic,两个数学结构是同构的意味着两者间存在一个双射使得它们在关系、函数和常元上一一对应。同构是结构之间的映射,它具有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模型类,也即该公理系统将所有在模型类上有效的命题推演出来,那么它就是胡塞尔意义上确定的(也即范畴的)公理系统。如此我们便能理解胡塞尔在 1901 年对绝对确定的复多体作出的如下描述:

  一复多体,如果不存在具有相同的公理系统的另一复多体,我便称之为绝对确定的。

  但正如 Stefania Centrone 所指出的,胡塞尔不仅认为一个确定的公理系统对应有一个确定复多体,而且反过来也成立,因为他认为两个定义是"等价的".所以 StefaniaCentrone 对 Hartimo 的反驳就基于如下观点:胡塞尔可能会认为两个同构的模型可能对应于不同的公理系统。基于这种考虑,该作者选择以句法完备性来解释公理系统的确定性。在他的解释下,一个复多体 M[S]是一个模型的集合,它包含了使得一公理系统 S中的每一定理α在其中有效的全部模型 M(对于 S 中的任一定理α,我们有 M╞ α,于是S 具有可靠性)。进一步,如果包含的模型相互同构进而使得 M[S]成为一个同构类,则M[S]是胡塞尔意义上确定的复多体,此时 S 是一句法完备的公理系统。

  我们最后还要考虑最重要的一点,也即胡塞尔的复多体理论和哥德尔第一不完备性定理之间的关系。胡塞尔认为作为形式逻辑最高形态的复多体形式理论是一门纯形式科学,在其中复多体的质料特殊性(materiale Besonderung)完全未得到规定(Hua III/1,153),各门具体的演绎科学则需要在具有质料特殊性的概念之上建立其对应的演绎系统(Hua XVII, 104)。但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胡塞尔认为有一门最高的复多体理论,将"一切可能理论形式或复多体的形式"从中演绎地推导出来,当这一理想中的理论被实现出来是,所有数学逻辑逻辑的理论工作就完成了,所有的理论科学中的逻辑推演形式都将能从一个基本命题组成的公理系统中推导出来(Hua XXIV, 90)。在这里我认为,胡塞尔要受到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的反驳。不完备性定理所表明的内容是:如果一个理论 T 是一致的,只要它的描述能力足够强(比如能够在逻辑上将基本算数的所有真理推导出来),那么在 T 所使用的语言 L 中一定存在一个有效的命题,它既不是 T 的一个定理,也不是 T 中的一个定理的否定。进而,如果 T 具有完备性,那么 T 就不一致。

  显然,最高的复多体理论一定是一致的公理系统,原因一方面在于复多体理论已经达到胡塞尔所区分出的真理逻辑学层次,它是后承逻辑之上的层次;另一方面,我们在文本中找不到任何表明胡塞尔能够容忍一个有形式矛盾的理论的痕迹。所以,最高阶的复多体理论一定是一致的。另外,胡塞尔还认为"显然,一切在实事上具体地被给出的复多体,它们经形式化后的公理系统是形式相同的(?quiformen),具有同样的演绎科学形式,它们相互之间是形式相同的"(Hua XVII, 99)。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认为,关于复多体形式的理论作为一个公理系统也能够推导出所有基本算术中的形式真理,于是普遍的复多体理论就能够刻画与实数系统同构的模型类,从而与不完备性定理相冲突。

  2.4 总结。

  通过整个第二章的内容,我们可以一窥胡塞尔为形式逻辑设定的计划。胡塞尔的形式逻辑观念是当时逻辑学和数学发展的反映,虽然胡塞尔没有像弗雷格那样为形式逻辑建立一个符号系统,但是他所提出的确定复多体论准确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公理化倾向。

  在胡塞尔看来,形式逻辑的最终形态是一门普遍的复多体理论,各门具体的科学都是相应理论形式的特殊化。这一复多体理论将完成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的最高任务,将所有可能的、有效的推理形式确定下来。形式逻辑对于胡塞尔而言是抽掉了一切质料内容的形式真理,它同时也是绝对的真理,具有绝然的明见性(apodikitische Evidenz)。

  就其作为形式本体论的方面而言,形式逻辑的真理相关的是可能世界而不局限于这个现实的、被给予的世界。但随着现代逻辑的发展,我们知道试图搞出一个以这个现实世界为模型、穷尽一切现实真理的公理系统已经是不可能。通过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我们知道:一些描述力较强的逻辑,由于它们处理的对象的复杂性,它们并不具有完备性。于是,作为公理系统的逻辑是相互独立的"多"而非以数学和逻辑推演的方式统一起来的"一",在此意义上,胡塞尔的科学论作为复多体理论就不可能实现。更进一步讲,现代逻辑也没有去贯彻实现胡塞尔的普遍复多体理论观念的倾向,我们现在基于不同的人工语言创造出了各类不同的非经典逻辑:在广义的模态逻辑中有道义逻辑、时态逻辑、动态认知逻辑等等、在模态逻辑之外还存在着多值逻辑、模糊逻辑等等逻辑,但根本就没有一个唯一的逻辑,或者说逻辑学的逻辑去把各类不同的逻辑统一起来。那么胡塞尔的工作是否就没有意义?这一问题我们要留在本文的结论部分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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