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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认识的五大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5730字
论文摘要

  现代意义的辩证法和形式逻辑都是西方哲学的产物,于20世纪初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文化思潮被正式引介到中国。

  它们的传入具有共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为了救亡图存,实现民族振兴,一些有使命感的知识分子有感于中华民族思想文化的落后,主张大力引进西方的新科学、新思想,从而从文化和思维上实现革新。

  但是,由于这两种逻辑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随着推广和研习的不断深入,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上引起了许多争论。在整个中国现代思想史上,有关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探究曾先后引发了两次大规模的辩论,持续时间达二十年之久。这种现象在人类思想史上是罕见的,几乎吸引了当时中国学术界大部分思想家的加入,引起了“地震式”的反应。第一次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讨论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发生在建国之初的20世纪50年代。这两次辩论虽然并非纯粹学术的,还伴随着意识形态的介入,但在客观后果上还是引起了人们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多方面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许多认识成果还一直影响到今天。

  在我国现代学术史上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界定也多来自于这两次大辩论。归结起来,人们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

  在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都有一些辩证法学者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对形式逻辑进行批判,认为有辩证法这种“高级逻辑”就够了,因此,主张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他们从许多方面列举了形式逻辑的“罪状”,对形式逻辑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具体批判理由如下:

  第一,认为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他们认为形式逻辑的理论和体系完全就是一种学者的主观构造,与客观世界的运行规律不相符合,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产物,对我们的认知没有价值。比如王特夫就认为形式逻辑是在“主观武断中提出的”,因此,“是观念的论理观点”和“主观唯心主义的思维方法”。

  第二,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他们认为形式逻辑在认识事物时采用一种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视角去认识事物,完全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这正是辩证法所激烈反对的。邱瑞五就认为:“形式逻辑只在事物的静态中、事物的表象中观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变的、形而上学隔离着的。”艾思奇也认为:“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形式逻辑的一种旧称———引者注)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者社会的一切现象,或者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干的东西。”

  第三,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保守落后的意识形态。例如王特夫就认为:“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方法,是最适合于封建贵族制度时代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张凤阁也指责形式逻辑“把自然社会、人类社会思想和前路桎梏了”。

  虽然他们在取消形式逻辑存在的立场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一些学者主张彻底“消灭”形式逻辑,把它丢进“历史的博物馆”里。艾思奇就认为:“形式论理学的思想,虽然不能说不是思想,然而只能算低级的思想;我们现在既已有了高级的动逻辑,就用不着形式论理学。形 式 论 理 学 到 现 在 是 被 动 的 逻 辑 扬 弃 了,否 定了。”叶青更是主张:“要竖出革命的旗子来打倒形式逻辑。”

  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形式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没有存在的必要,但其中一些方法和材料还是比较有价值的,我们应该把它们吸收进辩证法之中,为辩证法所用。潘梓年的观点就属于这种吸收扬弃的观点,他认为:“形式逻辑的三个思维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拒中律已绝对不能用;概念论、判断论、推理论、分析和综合、演绎和归纳等等则须加以根本的改作而构成思维方法的一部分;关于词、命题、三段论的各种规定以及密勒五规则与统计法等等,则全部收编过来,叫它们充当技师而列为思维技术。”

  二、用形式逻辑取代辩证法

  站在形式逻辑的立场上对辩证法进行批判的问题主要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那场关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争论中,主张辩证法不是一种科学,基本上是无用的,这基本上相当于要求取消辩证法的合法地位。建国以后鉴于特殊的政治背景和意识形态,对辩证法批判的声音基本上是一种“路断人稀”的状态。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那场大争论中,形式逻辑自身地位难保,因此忙于为自己的“生存”争辩,对辩证法已经没有了批判的能力。

  20世纪30年代对辩证法进行批判的主要是一些精通欧美哲学思想的逻辑学者,他们站在西方哲学史和近代科技发展的立场上对辩证法展开了批判。他们坚决反对打击形式逻辑的做法,认为只有形式逻辑才是科学的方法,而辩证法在科学上是无用的,它本身是非科学的,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张东荪就认为,“辩证法所讲的是正反合,而这个空泛的正反合在科学上完全无用。”“科学方法,自古以迄今为止,依然只是所谓的观察法、归纳法、测量法、化验法、统计法等,从来没有用过辩证法。”

  比较有自由思想的学者顾准在建国以后看到辩证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对科学研究的开展十分不利,因此对辩证法也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假如真正的科学家,读了《反杜林论》而抛弃了他原来习以为常的方法,而来彻底改造思想,成为辩证法主义者,那么他的科学生命也就完蛋了。”

  近年来,逻辑学者王路对辩证法的逻辑性质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从逻辑出发或者对照逻辑来思考辩证法的时候,可以清晰地看到,辩证法恰恰缺乏逻辑的这些性质和特征。比如,它阐述基本原理的方法不是通过证明,而是利用举例、比喻、类比等方法;它关于矛盾的描述和说明只是常识性的,缺乏逻辑定理那样的依据。”

  三、高等逻辑与低等逻辑关系

  主张辩证法是一种高等逻辑,而形式逻辑一种初等逻辑的学者比较多。这部分学者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就像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的关系一样,有高低之分。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几乎在每个时期都有,从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争论起直到现在。如前所述,艾思奇就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高级的动逻辑,而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的思想。在许多辩证逻辑的教材中也曾明确宣扬这一点,比如张世珊所着的《辩证逻辑学》就认为:“形式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第一阶段,它着重研究抽象思维阶段的科学;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它着重研究辩证思维阶段的科学。”因此,“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突破和克服了形式逻辑狭隘的眼界,解决了形式逻辑自身所无法解决的矛盾。”

  高等逻辑和低等逻辑关系这种观点也是逻辑学者马佩所一直持有的观点,他在最近出版的《逻辑哲学》中依然认为:“普通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

  这种高低等关系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恩格斯,尤其是他的《反杜林论》。在其中,他明确指出:“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不过高超得多;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运作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数学———其中最重要的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四、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关系

  从观点的提出时间上来看,这是一个较晚出现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的关系,它们是不同的思维方式。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德国古典哲学背景,尤其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理论。据目前现有资料分析,明确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是邹化政先生。他在《〈人类理解论〉研究》中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区别给予了具体的说明,他认为:“内涵逻辑的演绎法根本不同于外延逻辑的演绎法:外延逻辑是形式逻辑,它的演绎以现成的概念所组成的普遍概念为出发点,而不涉及概念的创生和起源问题;内涵逻辑则是一般真理内容的逻辑,它的演绎本质上涉及概念的创生或起源及其不同逻辑层次的发展。所以思维的直觉能动理解作用,在外延逻辑的演绎法中是没有地位的,但它在内涵逻辑的演绎法中,却是一个贯通始终的基本环节。思维的直觉理解作用,就是思维创生、发展其概念的一种能力或规律。”

  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持有这一观点。比如田忠锋在《超越形式逻辑的内涵逻辑———康德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文中,就把康德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内涵逻辑。

  五、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关系

  虽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贡献了多种思想观点,但依然无法“端掉”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困境。辩证法依然到处“指手划脚”,并对许多自己无力解决的事情发出“指令”,从而逐渐走向了一种教条主义,演变成为一种万能的公式,甚至被人们戏称为“变戏法”。由于我们常常采用形式逻辑的“目光”来看待人,也导致了“人”的物化,使得人的丰富内涵、人的自由性和超越性被忽视掉了。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困境和现实生活状况,哲学家高清海通过对人类思想史的考察与继承,重新理解了辩证法,也重新理解了形式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他认为:“人已经具有了一种不同于其它物的‘存在逻辑’,对于这种独特的存在逻辑的把握,如果采用认识物的方式,其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不得要领。因此,对于人的认识,必然内在地呼唤一种符合人之特异本性的特殊认识方式,也就是说,人的独特存在逻辑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特殊理论逻辑方能把握,否则,不可避免地将会导致人的抽象化和人的失落的结局。”

  也就说,人有一种完全不同于物的存在方式即生存逻辑,对于这种生存逻辑的把握必须采取一种契合其精神的理论逻辑,否则就难以真正理解人。在高清海先生看来,最适合于把握人的存在逻辑的理论逻辑就是辩证法,辩证法在本真意义上就是一种人的逻辑,一种把握人的理论逻辑,我们“只能运用辩证的思维逻辑即人性逻辑来说明人”。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在本性上就和人的生存密切相关,正如高清海所说:“它表征的主要是人、人的生存和活动的本性。”

  高清海在把辩证法理解为人的逻辑的同时,也为物找到了一种对应的逻辑,这就是形式逻辑。高清海认为形式逻辑作为一种在人们的科研和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遵守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则,它本质上是一种物种的逻辑,即物的逻辑。

  他说:“形式逻辑作为常规逻辑主要表现为物的本性,适用于认识物种规定的逻辑,所以也可以称做‘物种的逻辑’。”

  高清海还从本源上指出了形式逻辑为什么是一种物的逻辑和一种物的哲学思维方式。他认为这是因为形式逻辑在起源上或者产生的根据上就“烙”下了物种的标记,“形式逻辑的方法基本上是在认识物种事物的经验总结中建立和形成的,它适合于认识人以外的事物”。也就是说,形式逻辑是人类在认识各种外在事物,比如各类动物、各类植物等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是基于各种事物的本性及其之间的关系。

  他还指出,长期以来,人的地位的失落,人的尊严被贬低的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理解人的思维方式不恰当,采用了物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人,如此以来,就会把人物化,把人等同于物,把人降到物的地位,人的价值和尊严就被忽略了。他说:“理解人不在于把人看做什么,关键在于逻辑,只有人的逻辑才能理解人,从物的逻辑无论怎样去强调人不同于物,到头来都不免把人理解为非人。”

  至此,高清海把辩证法界定为人的逻辑,把形式逻辑理解为物的逻辑,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的关系,从而把它们区别开来,进行了“划界”。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的关系论成为了理解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一种最新的理论。

  六、观点刍议
  
  无论是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来对形式逻辑进行批判和否定,要求用辩证法来取代形式逻辑,还是站在形式逻辑的立场上批判辩证法,要求用形式逻辑来取代辩证法,首先都有一种立场上的局限。对于两种异质的学科和思维方式,立足于其中一种思维方式来看待另一种,肯定会发现其有许多的不足,这种看法本身就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见。另外,这两种观点的出现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意识形态的介入,从学科的争论演变为路线的“斗争”。在意识形态的介入下,人们对两种逻辑的认识难免会有失偏颇。

  高低等关系论在目前看来也是成问题的。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均源自于古希腊的逻各斯,只是对对象的理解方式和理解原则不同,在两千余年的发展史中并没有显示出高低之分。何况,在20世纪中后期,形式逻辑在计算科学、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尖端科学领域都获得了广泛应用,这充分说明它并非一种初级的思维方式。

  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这种观点注意到了两种逻辑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是认识对象的思路不同。而且把这种区分放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视野之中,有一定的深度。但是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逻辑学科内部对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的界定早已成定论,只是并非指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在逻辑学视野中,从弗雷格提出语义学思想算起,内涵逻辑的存在已经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了,它主要以必然、可能、时间、空间等内涵逻辑算子为研究对象。内涵逻辑通过对内涵逻辑算子的分析和探究,刻画出其相应的形式系统,从而解决内涵逻辑形式系统的语义模型解释及相关形式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全性证明等问题。其次,说形式逻辑不管思维的内容,只从思维的形式来思考问题,也不尽属实。形式逻辑在根本上离不开具体的思维对象,只是它比较喜欢把认识的对象形式化而已。形式化的对象依然是对象,是内容。形式逻辑也是立足于一定的世界的,它不是学者们的任意建构。

  其实,内涵逻辑和外延逻辑关系的观点已经注意到了两种逻辑思维原则的根本差异,只是没有进一步深入考察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它们适用的对象有着根本的不同,辩证法适用于人,而形式逻辑则适用于物。人与物的存在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思维原理和理解原则就分别奠基于人的生存性和物种的现成性存在方式之上。辩证法是人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物的逻辑,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一种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的关系。

  应该说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这种关系理论目前看来是比较合理的,这种界定有它的优势和价值:其一,它找到了适合理解人的哲学思维方式,重新理解了人,恢复了人应有的尊严和地位,可以避免用形式逻辑的方式来把人“物化”“抽象化”,人的独特性和自由性都得到了张扬;其二,它遏制了辩证法的“狂妄”,也对其进行了限定,它就是人的逻辑,适合于理解人自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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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路.逻 辑 与 辩 证 法 [J].社 会 科 学 战 线,2009(6):56-62.
  [6] 张世珊.辩证逻辑学[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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