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逻辑学论文

以哲学态度和方法解读逻辑学的定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9866字
论文摘要

  在从自在到自觉的发展道路上,逻辑学终于在 20 世纪超越规范和方法的发现与描述这种技艺性反思形态而提升到逻辑哲学境界,开始追问作为逻辑规范和方法前提的基本概念,如真、必然性、意义等,它们不能再套用描述逻辑规范和方法那样的认识方式来说明,而是必须作异质性的哲学思考才有希望加以解决。但是,反思的步伐如此沉缓,以致这种逻辑哲学还没有发展到在主题上把逻辑观念本身纳入视野这种彻底性水平,当然也就不能分享崭新逻辑概念的工具力量---反过来开拓逻辑哲学和逻辑方法---的回报。质言之,在“逻辑是什么”这个问题上,逻辑学还没有采用哲学态度和方法加以拷问。本文意在为逻辑观念的哲学探索作预备性引导,以便增强关于“逻辑”定义的一种严格哲学分析所包含的革命性翻转的可理解性。

  前定义语境下“逻辑”词项的使用限制及其语法形态

  何以“逻辑是什么”这一关于逻辑观念本身的提问一直没有成为哲学问题?

  关键在于,人们在应对这一问题时,直接或间接地选择了美诺悖论中的一个选项,即“我知道逻辑是什么”,从而使问题成为明知故问,让回答变成没有实质认识意义的回顾式自言自语。其通常形式为,接受关于逻辑规范的反思结果的描述,从中提取逻辑的表述谓词。有意无意之中,这种做法已经进入循环定义的认识禁区,把本来位列在上认识序位的概念错误地放置到本来隶属于它的下位事物之下,因为按理,不是作为逻辑表现的个别逻辑现象规定逻辑概念,而是相反,逻辑概念决定一种个别思维方式是否属于逻辑范畴。从方向上看,这种定义方法把前进性认识任务篡改为倒退性的观念因袭,调头返回到已有的逻辑观念水平领域,沉溺于不安全的和不确切的逻辑感觉之中。不论这种问答经历怎样的过程,其实质都是一个简单的分析判断,即按照认识的结构,在主词“逻辑”的设立中已经包含后来谓词的内容,差别只在于材料堆砌方式和材料的多寡。但在这种实际已经作出独断但佯装不知“逻辑是什么”的假面舞会中,材料实在只是一种伪装,它已经把认识问题偷换为表达问题,即不是在真心询问逻辑概念的内容,而仅仅是在为先入逻辑观念搜寻和编织表述语句,并用装饰材料伪造认识合法性。

  可以说,只要不放弃这样的自欺态度,不逃离问题的表达化陷阱,“逻辑是什么”就不能获得真正的认识语境,自然也就没有希望被严格对待而奋力升华为一个哲学问题。因为,那种在所谓的“逻辑”现象或特殊形式中搜寻“逻辑”定义的做法,已经在认识上将“逻辑”实然化或者说有形化,自然无需也不容对“逻辑”作形而上追问了。

  那么,怎样才能使“逻辑是什么”成为一个哲学问题? 出路在于为其构造完整的前定义语境,在其中,逻辑如其本然地以问题形式存在。

  在把逻辑概念设定为追问对象的条件下,就必须采用美诺悖论中的另一个选项,即“我不知道逻辑是什么”,以成就提问的认识价值,使“逻辑”称谓真正成为有待定义的定义之前的词汇。

  作为前定义的“逻辑”,按照问题意识的普遍结构,处于偶然的个别逻辑现象与先验论断“凡物皆有概念”或“普遍概念内容为一切个别事物所享有”这两个已知认识之间,因而能够作为未知---“逻辑现象的概念形态是什么”---而存在。质言之,悖论的威胁消散,提问在实质上成为可能。因此,概念形式和个别逻辑现象构成与“逻辑”这一词项对应的模糊逻辑观念置身其中的前定义语境的奠基性要素。

  初始两要素中的“概念”是一个纯粹形式性的先验概念,毫无经验性实质内容,因而它并不能给追问中的“逻辑”概念提供任何具体规定。而“个别逻辑现象”虽然在存在论上可以断定必然包含可能的“逻辑”概念的内容,但在认识论上却不具有直接从中发现“逻辑”概念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它们作为主词成为认识展开的出发点,特殊性就尾随进入整个认识过程而不能有可靠识别标准地加以剔除,不管是针对单个逻辑现象进行分析还是在诸多逻辑现象间作比较研究,都不能辨别所得结果的概念纯粹性,保证没有掺杂特殊性;同时,作为纯粹形式的“概念”定义也不能提供鉴别特殊内容的概念性的标准。因此,在前定义阶段,“逻辑”仅仅是对一个可能的普遍本质存在“X”的预设,并无现实的内容,直言之,是一个空洞概念,显现为形而上学性的问题。

  拟议中的逻辑概念“X”是在“概念”这一纯粹形式化的概念牵引下提升关于个别逻辑现象的感觉到理性认识水平的努力,应该具有自己的特定内容。既然初始两要素无力规定之,那么就必须到二者之外的某种事物中去探寻。因此,前定义条件下“逻辑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出路关联着一个第三者,要求采取开放思维方式,而不能封闭在直接的问题生成要素内,倒退到个别逻辑现象领域去图谋求解。与此相应,生成一种前定义语境的引申要素,即“逻辑”概念的根源具有语境溢出性,在生成问题意识的给定要素之外。

  作为纯粹的问题语境,“逻辑”在其中并不能提取任何肯定认识。但是,语境本身却透露了与“逻辑”的存在相关联的信息,即一个逻辑现象不论是否完整显现了逻辑的本质,它都以自己的存在形态牵连“逻辑”的存在居所,准确地指示出求索“逻辑”本质的存在领域。一个逻辑现象可以因为分有片断性的逻辑本质而被归结为逻辑,然而在它所指引的存在归属领域中却应该包含完整的逻辑本质。可以说,“逻辑”的前定义语境要求作认知主题和方向的变换。就此而言,前定义语境具有认识上的自我否定结构,推动认识向语境外运动。在一般的问题意识中,“我知道逻辑是什么”与“我不知道逻辑是什么”这两个美诺悖论的构成方面处于竞争中,前者消解问题而主导认识活动向个别逻辑现象倾斜,后者保持问题而推动认识向真正的普遍本质领域突破。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对语境真实认识状态和正确发展方向的把握和自觉。在“我不知道逻辑是什么”的选项下,认识被彻底限定在关于“逻辑”概念的前定义阶段,所能确定的只有与“逻辑”概念的认知相关但又不能构成概念谓述成分的偶然逻辑表现。

  在获得真正的定义之前,也就是在探寻“逻辑”定义的过程中,“逻辑”词项的使用必须受到它的概念内容空洞性和实际获得的意义的限制,在以它为对象的认知活动中遵循严格而恰当的认识形式。

  第一,“逻辑”不能被看作是一个名词,而仅仅是一个疑问代词,因为作为“X”,其全部规定性就是“什么”,而且是一个期望被赋予内容而替换以具体内容的疑问。这种表现使它实质上等价于一个疑问代词。而且,作为疑问代词,它是被纯粹思维主观地设立起来的。因此,与“逻辑”直接关联的语句只能是一个疑问句。

  第二,对“逻辑”不能作描述使用,即不能以它为主词作直接的描述性断言,因为作为空无内容的拟设性代词,不可能赋予被陈述内容。质言之,不能以“逻辑”为主词构造陈述句。

  第三,“逻辑”不能作普遍概念使用,不能被放置在谓词地位来确认和描述主词,从而不能有列举逻辑外延的举动,更不能对列举有周延信念。

  因为作为未知的“逻辑”概念“X”,无法以实质内容发挥这种确认功能,用它谓述任何主词都既不合法( 没有联结根据) ,也毫无认识意义。实际上,这也就是“逻辑”不能作评价使用,因为它空无内容,绝没有充当标准而划分事物的能力。就确认性的评价总是蕴含感叹成分,或者反过来说,感叹总是某种包含评价性思维的结果而言,一种评价隐藏着感叹,即遭遇一物而带着发现欣喜情绪地说: “这就是一种‘逻辑’啊! ”直言之,不能根据“逻辑”构造感叹句。

  第四,“逻辑”不能作规范使用,不能用它限制或引导与之相关的认识活动,因为它既然不是一个现实的普遍概念,也就不可能具有普遍限制特殊的演绎力量,不能显现普遍概念向认识发出的“应该”意向。其自然结果是,既不能用“逻辑”构造针对“逻辑”本身的认识活动的祈使句,也不能判定某种事物与“逻辑”相关---因为“逻辑”的规定性尚未知晓---并借用它构造关于该事物的祈使句。如果不留神这一点,那么独断的逻辑感觉就会借助“逻辑”的概念形式地位而非法活动,去限定认识而表现出支配要求。

  总之,在前定义语境中,一切普遍概念所具有的认识的积极作为形式均不能被“逻辑”所享有。

  如此,任何违背本真认识情境而从“逻辑”开始的下降式认识即从普遍到特殊或从整体到部分的认识就自然被拒绝,剩下的只是在疑问中走向探索从何物的存在中发现“逻辑”本质的认识选择。

  因为,在前定义语境中,先验的“概念”这一概念成为继续探索的前提,规定了“逻辑”的可能定义结构,而作为对存在的规定和表述,概念的结构与存在的本质构成直接同一。如果有“逻辑”存在,那么它绝不可能是没有存在载体的飘荡的幽灵,相反,肯定是一种存在物的存在规律。这种定位把对“逻辑”的发现性认识从通常的具体逻辑表现引开而转向截然不同的认识方向即某种存在物。而这种探问包含采用哲学方法的可能性,因为存在的分析与哲学具有相容性。

  “逻辑”反思中的三种循环及其审慎处理在前定义语境中,“逻辑”被设立为概念,一方面具有概念形式,另一方面又无概念内容。一旦把“逻辑”设立为追问对象,如果不注意它的前定义语境所施加的认识限制,那么就会被语言表象所诱导,走向两种探究道路。

  其一是,违背第二、第三条限制性规范,跟随感觉或直觉而将它作为概念性名词,寻找其所指并作归纳式解决。越过第二条件规范造成一种陈述冲动,越过第三条规范的行动,就会自然走向个例的搜集活动,再配合以概念普遍性观念的中介,就会自然被吸引到归纳定义道路上。显然,这种认识过程没有增加任何认识深化意义,也没有提供任何正确性保证。“逻辑”定义的这一方法足够让人感到自然和亲切,以致尽管一直受到挫折但却没有招致深刻的批判,而是不断重试。这是一种认识的纯粹循环,必须加以反对和防范。

  其二是,遵循前定义语境的训导而建立关于“逻辑”的独立的存在认识道路。但这仅仅是选择了正确的起点,仍然可能出现两种“对象-工具”循环。

  首先,即便没有把“逻辑”看成一个可以现成使用的概念,但如果没有完整接受其前定义语境的全面限制,违背“不知‘逻辑’是什么”的语境约定,在依托特定存在认识“逻辑”这一对象的过程中有意识地以逻辑规则的名义脱离对被思维内容的存在关联的具体考察而作出论断。这仍然是一种对逻辑的独断的表现,因为在“逻辑”本身是什么还没有确定的条件下,无从论断它的内容及其认识效力。从认识上讲,这构成对象-工具循环,即用作为待确认的认识对象充当确认认识对象的工具。当然,在这样的循环中,作为认识工具的“逻辑规则”因其纯粹形式性而不会直接卷入作为“逻辑”定义的概念内容中。但它会以其对认识的支配力量而间接影响认识结果的构成质料及其结构,因为相关论断结果就是被那些逻辑规则送进论断结果之中的,必然潜在地包含认识工具所表征的关系。这种循环因为出自对“逻辑”的强硬独断,故可以称之为强制循环。与纯粹循环一样,它也是必须加以反对和防范。

  其次,即使避开了强制循环,也不能排除发生另一种“对象-工具”循环的可能性,即尽管严格遵守了前定义语境的各种思维规范,但正是由于“不知‘逻辑’是什么”而在追问“逻辑”的存在分析过程中,按照思维的直观必然性联系所作出的肯定性断言可能已经不自觉地渗入了本真的逻辑规则内容。因为,“逻辑”及其内容完全有可能具有直观必然性的可能性。与强制循环相对,根据其发生情形,可以称之为自然循环。这是一种无害循环,也符合存在分析的全面性要求,因为,本然的逻辑性也可能是存在的属性和内容。存在与可能的“逻辑”的同一性的可能性是自然循环的合法性的基础。对于自然循环,问题不是怎样避免,而是如何才能保证这种自然循环内容的不被遗漏。其方法就是保持高度的对存在关联必然性的敏感性,坚持思维方向的完备形式。为此,要求坚持作为认识起点的存在物的普遍性和对可能的“逻辑”具有完全覆盖能力。

  逻辑观念的身份确认

  为保证关于逻辑观念追问和搜索的完备性,必须认真选择和决断作为认识材料来源的认识起点,按照对“逻辑”前定义语境的分析,它应该是某种存在,而且相对发掘逻辑概念这一任务来说,这种存在必须具有对一切可能的“逻辑”定义内容的绝对包含能力。另外,也必须同时严格把握各种认识方法的论证效力,选择能够具有认识完备形式的认识方法,以便保证在认识过程中把“逻辑”的属性从所选择的认识起点中全部揭示出来。从认识上看,两个条件之间具有紧密关联。

  一方面,认识起点的存在地位应该能够承担起完备性认识方法的压力,即按照其认识形式要求提供充分的存在内容,而且其内容的全面展现也要求具有认识完备性的方法来保证。另一方面,具有认识完备性的方法的使用条件就包含作为被作用对象的认识起点具有相对认识目标的完全性,否则它就无法成功实施和推进。就认识“逻辑”概念定义的整个认识任务来说,这种严格的存在确认工作只是寻找“逻辑”的藏身之所,或者说存在归属和源头,相对提出“逻辑”概念定义的目标还剩余被完备性认识方法展开所规定的认识距离。可以将这一认识的意义限定为逻辑观念的身份确认。

  要确定逻辑观念的身份,也就是追溯产生逻辑观念的根源。在认识上,它落入因果范畴,而且是自然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因为,作为思维这种存在的伴生物的逻辑,本身属于存在范畴。而在存在世界内,按照“因”之属性必然大于或等于“果”之属性的自然法则,只能向作为它的存在原因的事物去寻找,在其中,必然能够全面发现“逻辑”的规定性。这一认识的关键在于,发现“逻辑”现象的存在联系。而首要问题在于,要恰当决定作为认识起点的“逻辑”现象的选择方式和对存在联系的追溯深度。需要强调,对“逻辑”存在根源的追溯绝不是对其本质或定义的描述本身。事物的存在本质是指它的存在构成的普遍属性,不能将其归结为自然因果意义上的占有原因地位的存在。显然,在自然因果之间具有中介性存在距离,一物之“因”外在于该物本身,因而绝非作为存在之内在规定性的本质。相反,它只是为本质的分析和发现工作提供了起点。针对占有根源地位的存在物的存在构成分析才能完成确定作为其结果的某种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任务。

  在“逻辑”的前定义语境下,确然的“逻辑”个例或者说特殊形式的逻辑不可判定,因为逻辑的普遍属性尚付阙如,自然无法实施归类判别,一切关于“逻辑”的个别存在形式确认均以模糊的感觉方式表现自身,不能断言它的真理性。质言之,关于个别逻辑形式的指认有错误可能性。虽然从存在关联链条追溯的角度看,以任何特殊逻辑形式为起点都能等效地捕捉到逻辑的存在源头,因为如果有逻辑存在,那么不同的特殊逻辑形式必然在存在上同根而使得不同线索的存在关联追溯间呈现向存在源头的递归收敛结构。也就是说,起点选择的特殊性不影响根源追溯的结果普遍性。但是,可能错误的逻辑个例由于不包含逻辑规定性而与逻辑的存在根源无关或者至少无必然关联,因而使以其为起点的逻辑根源追溯归于无果或无效。此外,由于关于一种特殊存在个例的诸多构成内容的直观描述敞开了多种可能的思维起点和展开方式、方向,其中可能包含与预定认识目标无关者,比如追问“马”的存在根源而以马之颜色开始,所以即使针对一个实际上正确的特定逻辑个例感觉展开“逻辑”的存在根源分析,其结果也有可能受到其内容特殊性的影响而被引向偏离目标的歧途。为保证认识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规避这两种认识风险,必须使对逻辑存在根源的追溯起点远离感觉状态中的逻辑个例本身。

  按照因果追溯的自然上升和收敛结构,绕开个别逻辑感觉而又必然保持追问目标的一种可行方法就是对问题作抽象式转换,即不直接追问个别逻辑现象的所谓存在原因,而是关注它们的发生领域,它们的存在原因必然属于作为它们发生领域的存在,因为后者是它们唯一可能的寓身之所,且必然居于相对更高的存在地位,具有同时包容它们并为它们提供不同内容的根据的能力。沿着这个认识方向加以考察,一个自明性真理显露出来,即逻辑意识,不论它附带怎样感悟性的特殊内容,抽象地看,它本身都是一个思维现象,在思维中显现,需要思维活动的当下支持才会产生“逻辑”有无以及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简言之即“逻辑”问题依赖思维而存在,离开思维就不会有“逻辑”问题的提出事件。因此,思维这个存在领域是“逻辑”的栖身之所。在此特别指出,“逻辑”与思维这种存在的联系完全不涉及对个别逻辑感悟的特殊内容的考虑,而仅仅抽象地指向可能的“逻辑”意识的涌现本身。

  思维具有“对象-意识”二元结构,是意识对认识对象的作用和把握,涉及两种存在。因此,必须从中分析确定作为“逻辑”之原因的存在。

  思维的宗旨是形成不同内容间的存在联系

  在思维中,对象以被作用者身份出现,它提供有待认识的内容,而意识充当对象内容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发现者或缔造者,占据主动地位。同时,从作用关系的发生形式看,对象的存在内容也只有首先转换为意识形式才能被接受,意识不可能直接操作异质性的对象存在。因此,按照存在原因的主动本性,思维的发生根源应该是意识存在,申言之,意识存在必然是可能的“逻辑”的存在原因。

  能否超越意识存在继续上溯“逻辑”的存在根源,即寻找意识存在的存在根源? 习惯眼光下必然会立即加以肯定,因为一般地说追问一物之存在根源天经地义,而且意识存在直观地属于一种特殊存在并处于世界之中。但批判眼光下却需要反思,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具体地作出审慎选择。

  从形而上学“第一因”的想象上说,意识存在既然不能在自然存在形态上表明自身是孤立存在的或最高存在者,那么继续追问它的存在根源就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必然的。一直以来,意识存在有其自身之外的自然存在原因就是一种通俗的甚至哲学的流行见解。但是这种非常一般而自然的形而上学冲动在“逻辑”之存在根源的追问中却应该被拒之门外。首先,意识存在以其独特属性与所有其他存在相对立,如果追溯其自然因果根源,那么势必跨入异质存在领域,陷入理性所无法理解的异质存在间的作用关系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合理地确定意识存在的根源。其次,相对本题,意识具有存在自足性。意识存在与其他一切对象性存在的存在异质性,在双方之间挖开不可逾越的鸿沟,使得一切意识之外的存在都不能以连续方式过渡到意识存在。质言之,即使有从物质到意识的翻转过程,其间也丢失了内容传导或蕴含式的决定关系,不能向“逻辑”之存在根源的追问提供有意义的内容。即使设想对象性存在具有对“逻辑”根源的潜在联系,那也只能将其功能视为已经全部潜在地转移到意识存在中。因而可以相信,意识存在相对本题就是最高的存在根源,具有关于“逻辑”的充分解释力量。

  第三,尽管不能科学有效地断言意识的独立存在与否,但可以断言它是独立自主活动的,因为意识界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意识性内容为内容,意识之外的存在没有可能直接成为思维内容而以物的方式影响思维,意识只能在自决中才能有所行动。意识界的这种特性使它具有相对“逻辑”解释问题的充分能力。意识存在对于思维占据充足理由地位。这一原理很早以前就已经蕴含在洛克所作的如下论断中: “人心在一切思想中、推论中,除了自己底观念而外,既然没有别的直接的对象,可以供它来思维,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我们底知识只有关于观念。”这一思想被洛克更明了地表述为: “我们所有的知识,不能超过我们所有的观念而外。”

  在此,可以暂时搁置“逻辑”的前定义语境限制,以采用人们关于逻辑的常识性观念并据之推导出相同结论的方式,验证上述关于逻辑的存在根源的抽象断言的经验符合性,从而为其构造一种辅助性证明。按照习惯确认的逻辑表现内容,逻辑是某种思维规范和法则。而思维的任务是建立思维内容间的综合关联,主观地构造和把握存在。在两者之间包含一种原理,即意识存在是“逻辑”的根源。因为,按照思维的“意识-对象”结构,参照前述二者之间的存在鸿沟表述,其存在根源或者为对象性存在,或者为意识存在。如果为对象性存在,则作为主观性存在的思维在未认识对象之前就已经独断了关于对象的存在知识。

  显然这陷入相对“认识”概念的矛盾之中。相反,如果为意识存在,则不但意识存在以其与思维活动的直接精神同一性可以设想二者之间的无间距作用,从而避免上述矛盾,而且可以进一步以先验方式设想意识存在对思维的支配地位,顺利说明逻辑在认识中相对作为思维对象的存在的在先性,因为后者只有服从前者才能进入思维领域而被思维。

  意识世界中蕴含逻辑规律的可能区域及其正确切入途径

  把逻辑归根于意识存在之后,确定追问方向的问题接踵而来。因为,意识存在的构成具有多重成分,可能的“逻辑”与其中的什么内容相关应该勘定。这不仅是思维经济学的要求,而且关系到“逻辑”研究的成功与否。如果让非相关内容掺杂到认识过程之中,不但会造成冗余认识材料,增大认识负担,而且更为要害的是,会干扰认识的清晰性,导致关联关系的混乱和难以论断。

  如果要寻找一种被叫作“逻辑”的可能存在( 物) ,那么按照指称的本然要求,必然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存在对象,并且这个存在对象要具有自我同一确认的被认知可能性,即在认识上能够提供始终同一的存在规定性,否则就不能承担一个同一的固定指称。具体说,逻辑这一指称内在地设立逻辑之为逻辑的同一、稳定的存在内容。因此,“逻辑”所要求的意义充实内容必须具有普遍性,相对可能的诸多特殊表现保持自己的同一性。

  在意识存在中要搜索确定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逻辑”,这形成对分析方向的限定。质言之,必须在能够提供普遍性的意识存在规定中去发现“逻辑”。而只有自身具有普遍性才有可能向其派生结果或者蕴含成分提供普遍性。所以,只有意识存在中具有普遍性地位的构成内容或属性才能允许寄予发现“逻辑”的希望。

  意识存在中怎样的构成成分能够承担普遍性要求,即自身永远保持普遍性为自己的真理? 意识存在作为一种存在,遵循普遍存在的一般构成规律,即由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确定自己的存在现实性。其中,只有存在形式具有普遍性。因此,“逻辑”的规定性和构成内容只可能产生于意识存在形式,而不可能关联具体的特殊内容。

  显然,作为占据构成普遍性地位的意识存在形式是现实意识存在的普遍性条件,即一切可能的具体意识存在内容都必须按照普遍性的意识存在形式进行相互关联才能实现为一个意识存在。

  这就是说,意识存在形式在存在构成秩序上先于一切具体的意识存在,具有先验性。相应地,可能的“逻辑”隶属于意识存在的先验条件或先验规定性。厘定“逻辑”追问的意识存在先验本性这一认识着力区域之后,随之出现第二个问题,即如何采用与先验存在的品性相适应的认识方法而确保准确进入先验存在领域。

  以何种方式接近和深入意识存在的先验形式才能保证一场寻找“逻辑”的工作达到目标,这是一个必须慎思而合理安排的问题。

  可以首先确定的是,必须排除研究起点的经验性,不能从某种特殊意识出发,因为这种做法使整个认识陷入经验特殊性之中,或者说被经验特殊性所纠缠而难以澄清。合乎追寻“逻辑”要求的做法是以相反方向即从意识的最普遍性存在规定性开始,不断发现和扩展意识存在的普遍形式,因为普遍性是先验存在的必然表现。为此,要从开始谈论意识时起,就保持认识的方法论普遍性。

  也就是说,必须以敏锐的方法论普遍性约束意识制做意识的指称,给出以普遍性规定为支撑的“意识”之所指。在可设想的范围内,普遍性意识指称必须通过普遍思维或者说抽象思维加以描写,在普遍存在属性的揭示和理性视域中确认意识存在。直言之,用普遍属性勾勒一种存在而将之定名为“意识”。那种通过个别性指示作出的指称相对“逻辑”追问来说不具有合法性。在对意识存在的先验规定性的分析过程中,要始终将分析限制在先验形态或通向先验领域的方向上,其基本要求就是保持思维材料的普遍性的纯洁性。

  进入意识存在的先验规定性区域之后,“逻辑”的追问路线并不是任意的。相反,由于“逻辑”仍在待定之中,不能确定何种先验规定与之相关,所以必须对意识存在的先验规定进行完备描述,才能发现完整的“逻辑”本质和构成内容。

  这就使“逻辑”追问又面对第三个问题,即如何保证论断的完备性。

  为了认识上完备地把握“逻辑”而排除错认或遗漏“逻辑”规定性的可能性,必须回避一切独断冲动,采取无前提预设原则,防止未经理性审查而随感化地接受某种思想材料。独断,不论是经验性独断还是抽象性独断,都是放松认识严肃性和放弃认识完备性的表现,它破坏认识内容的理性审查和认识秩序的合理结构,既有可能造成错误准入,也有可能造成错误遗漏或排除。与反独断相匹配的有效防御措施是认识方法的审慎选择,通过方法论的完备性保证认识的完备性,而不是把完备性交给一种偶然的理智裁量。在各种认识方法中,既能够保持论断的普遍性品质,又能够满足描述完备性的认识方法是综合方法,即从最高存在根据开始而逐级展现下位普遍规定性。这种方法之所以具有认识完备性的优越性,是因为它的认识展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在先给出了全部具有普遍规定特殊功能的根据。认识方法的完备性品质事关“逻辑”追问的完整度,甚至决定追问的成败,因为就一种存在的本质规定只有在内容完备的条件下才能真正显现而言,方法论的完备性拥有防范认识的残缺或可能的错误认识风险的力量。

  方法论的普遍性和方法论的完备性之间存在内在支持关系。完备性必须在普遍概念的思维形态中才能获得,因为离开普遍性思想材料就无法获得合理地推广和传递规定作用的力量,也无法断定论断管辖效力的对象完整性。而具有完备认识功能的方法确保论断普遍性的保持,因为一种相对认识对象残缺的认识不可能普遍地适用于对象的存在,甚至根本不能切中存在对象。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