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基本内涵.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过失分析.
1.快乐主义为“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利益提供合法外衣边沁从人“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主张对事物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感觉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把苦与乐看作是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把道德判断的标准归于人的苦乐感觉,形成了“苦乐原理”。在边沁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①是判定社会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一个行动、政策的正确与否要看它是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全体人民的整体幸福。社会不过是“组成它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②然而,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现实社会告诉我们:不要期待任何人会牺牲自己的幸福来增益别人的幸福,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所谓“最大幸福原理”,无非是号召每个人都去尽力追求私利,这种追求也就是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称之为“文明的利己主义”。
2.幸福的最大化忽略了幸福的正当分配功利主义学说自其产生之日起自觉地明确了它的现实道德目的———追求快乐。快乐主义构成了功利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边沁曾开宗明义地说过“: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此定夺。”③既然趋乐避苦是人生的基本目的,那么由此就可以得到一个判断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的好坏标准了: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或事物就是好的,反之就是坏的,这就是功利原则。然而,不同的个体的目的也不同,功利主义的这种目的论导致个人在对利益的安排上自主地发生利己的倾向,而社会在对财富、权利进行分配的时候也会为了“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
三、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和完善.
(一)“幸福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密尔在一定程度上以最大幸福原理修正了边沁功利主义的利己倾向,在密尔的言论中,功利原理与个人自我的牺牲和利他主义是完全相容的。边沁把功利原理等同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比前人更确切地提出“:功利主义者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性,并非指的是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④(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质要求“无损于人而有益于人”.
密尔认识到人类并非像边沁所描述的那样自私自利:“我想只有那些不为自己谋快乐而把心力用在别的目的上的人才是快乐的,为他人谋幸福的人,为人类谋进步的人,甚至从事艺术或学问,但不把它们当成谋生的手段,而把他们当作理想目的的人才是快乐的。”⑤他认为,一件利他行为重复多了,利他的行为与快乐就会在我们观念中形成相继联想,这种联想会导致我们把行为本身当作目的而忘记它原来的实际目的。
作为社会上的个体,我们追求自身发展是必要的,密尔在这方面也承认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理”。在追求个体幸福的同时,必须在不伤及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有利于他人而不伤及他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如此,个人利益发展同时,社会利益才能随之发展。
(三)正义对功利主义的补充.
密尔明确地意识到,功利主义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正义问题,他指出“: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⑥密尔为了力挽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拒斥,借鉴了休谟的正义观。密尔接受了这种功利式的辩护,对边沁的理论作出了重要的修正,给予了正义和自由足够的关注。
在密尔看来,正义和功利主义原则并不存在直接的矛盾,正义恰恰是适应社会总体的普遍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需要遵从法律、维护权利,正义观念的本质其实就是个人权利。而社会之所以要保护权利是为了社会安全的需要,反过来社会的安全又是每个人所必需的权利。密尔在坚持边沁功利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充实了被其忽略了的正义和平等的价值,从而使功利主义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四、功利主义的继承价值
(一)维护安全———功利主义对立法设定的目标浅谈功利主义之批判与继承.
边沁认为,在立法中安全是最重要的,安全是生计的保证———安全感使人能够从容规划自己的行为,人们不希望生活在充满威胁的社会中,安全是文明的象征也是法律的产物,法律必须保证安全,没有法律就不会有安全,也就不会有富裕和生计,平等也就更不可能了。但是,当安全与平等发生冲突时,平等必须服从安全。 密尔认为, 有一项权利是社会应保护而使人人享有的, 这就是安全。这种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是个人可以合法地要求社会运用法律或是教育与舆论的力量使他得以保有的东西。而当人们拥有权利的同时,他们便有力量去捍卫自己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只有这种安全感的普遍存在才能促使他们积极地用行善来关注、保护弱势群体。
反过来思考,如果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救助,尤其是当其生存都成问题时,那么弱者就很有可能进行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甚至会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这样势必会危害与威胁到我们的利益,会直接关系到我们自身的生活。因而出于自身生活质量的考虑,我们需要对他们予以必要的帮助。因而,这种“开明的利己行为”有利于自己、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
(二)由现实引发的思考———另眼看待功利主义所引发的启示.
构建一个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对社会的各个机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如果社会上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我们过去的价值观念一直崇义贬利,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幸福和权利,甚至把追求个人幸福看作是不道德的,这种思想对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既不拿功利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列宁也曾提出“个人利益的原则”。因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思想给我们以很大的启迪。
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强调个人幸福与公众幸福在德性上的统一的思想,以及为了公共幸福可以牺牲个人幸福的合理性阐述,在当今道德建设中越来越凸显其价值。现代人缺的不是物质财富,是久已疏远了的宁静的精神家园和对他人、对社会的关爱。严峻的现实不得不让我们沉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我们应追求什么样的幸福。在对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的认识和研究中,我们应该借鉴其合理成分,构建出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幸福观。
[注释]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58.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58.
③[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7.
④[英]约翰·密尔.功用主义[M].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8.
⑤[英]约翰·密尔.功用主义[M].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19-20.
⑥[英]约翰·密尔.功用主义[M].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