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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道德治理的原则、范式及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7 共4920字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道德治理是指统治阶级利用国家势力发挥其道德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传统儒学中的道德治理有着更为广泛的涵义,它不仅是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更是实现道德价值的方式。这里的道德“既具有外在的规范形式,又有内在的德行特征。”[1]荀子虽未明确提及道德治理这个概念,但鉴于当时一定的政治生活影响,他不可避免地会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同时“,以道理政”也是先秦儒家学者坚持的主要观点。就此讲,传统道德治理对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具有一定的向导作用。

  一、荀子道德治理思想的价值依归

  儒家所提出的德治思想,“从内在的方面讲,则是以他们对于人性的基本认识为理论依据的。”[2]先秦儒学中对于人性的不同解读,是思想家们社会政治制度设计得以进行的重要基础,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中都无法规避的,是必然会触及到的,而荀子“以道理国”的思想就是建立在其对人性的剖析之上的。

  人性问题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他将其理解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将“性”作为哲学范畴,与后天的“习”相联系,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后来的孟子视人天生而来的本能为“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将其理解为一种人人生而具备的本性,即非善非恶,两者本身并非先天性的存在,而是一种通过后天教育的生成过程。孟子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性善论”的思想家。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内在本质所在,是人区别于禽兽的重要特征。人性天生具有“四善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分别构成了仁义礼智四种主要的道德规范,人性本善乃是道德实践的基础和前提。与此相似,老庄等道家思想家则提出了人性自然之说,认为“性者,生之质也”(《庄子·庚桑楚》),视人性为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色。

  与孟子应然性理解视角相区别,荀子转而考察的是人性的实然状态,认为“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在性善与性恶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荀子·性恶》)也就是说,一方面,人的本性并不包含着内在的道德规范“,今人之性,固无礼义。”(《荀子·性恶》)另一方面,人性以趋利避害、好声色为特征。他指出与恶的“性”相对的是“伪”,即人为的意思,认为人可以“化性起伪”,通过后天的德化之教、礼义之道而走向“善性”.以荀子对人性的理解,不难发现其所谓评价善与恶的标准与当今我们所了解的善恶是有些不同的。荀子以“礼义”为尺度辨别善恶,善即是符合“礼义”的标准,恶是对“礼义”的破坏,“礼义”即为荀子社会道德治理所凭借的主要制度形式。与孟子不同,荀子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强调了人所具有的道德可能性,但在其对主体道德实践的现实规定上则差别不大,目标并无二致。正如清人钱大昕所言“:宋儒所訾议者,惟《性恶》一篇。愚谓孟言性善,欲人之尽性而乐于善;荀言性恶,欲人之化而勉于善。

  立言虽殊,其教人以善则一也。”荀子强调性恶,“则道德就成了外在于生命主体自我的东西,某种有待于外求的东西。”[3]就此来讲,对人的道德教化不能求诸于人自身,而需通过一定形式的外在道德治理来规范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如此一来,荀子不仅为其道德治理思想做了合理的铺垫,也奠定了需求上的基础。

  荀子思想中充斥着其对道德社会的向往,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以性恶论为基础,荀子强调道德治理对人类文明社会生成的重要性,认为社会规范一旦不能依靠道德治理,人就会因此而放纵性情,造成严重恶果。正如“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争,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荀子·性恶》)正因人的本性为“恶”,人性和社会和谐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因此要以君王权势加以统治,通过道德治理实现管理,以法治、刑法加以约束,进而步入其理想的社会目标。需注意的是,荀子所主张的法律制裁,并非是因为人性的缺失,而是他极力倡导以道德教育和道德治理作为其“化育人性”的方式和手段。荀子的性恶思想不仅揭示了道德治理的外在必需性,同时也从价值的层面确立了其道德治理的价值依托。

  二、荀子道德治理的基本原则---忠心爱民、富而后教

  “务忠信”道德要求的提出,是荀子所主张的社会道德治理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国家并实行道德育化,首先要忠信爱民,赢得民心。然而,要赢得人民的信任,根本在于养民富民,正如他所说的“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荀子·王制》)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只有实行王道,养民富民,才会有“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上以法去焉,而下以礼节用之,余若丘山,不时焚烧,无所藏之”(《荀子·富国》),进而,民众才会视君王为臣民之父母,恭而敬之。

  如果说“务忠信”是道德治理的第一基本原则,那么,“教化为本”思想则是荀子道德治理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则。道德治理要以教化为起点,分为“教”与“化”两个方面:“以善先人者谓之教”,也就是以善良的言行为导向,以特定的教育方式有序地对人们实施教育和磨炼;而“化”则是在社会道德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对人们进行感化和教导“,通过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长期熏染和浸润,使伦理实体所提倡的道德范式内化为主题的德性人格”[4].同时,正如荀子提到的“,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即以教化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思想须建立在一定的现实物质基础之上。荀子主张彰明礼制道义,进而统一天下民众的举止行为,倾心推崇一种重礼尊德的社会风气,并且对未能遵循一定礼义的道德行为者进行责罚,以促使天下人顺从。

  在荀子看来,使臣民懂得并遵从礼仪规范,是道德教化的终点,而遵礼则需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形成礼制的名分意识,理会其不同等级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对个体自身的德性要求。在荀子看来,人与自然性动物有本质的区别,人是一种过群体生活的社会性动物,由此他提出了“明分使群”和“群居和一”的社会存在观。“明分使群”就是使人懂得人际间的上下地位、等级和社会人伦关系,进而明确并遵循社会的道德伦理秩序。马克思将人视为社会性的存在物种,生成于社会的交往活动关系中,人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而且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彰显其自身的价值。荀子也意识到,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人能“群”的根本条件是“分”,社会秩序的确立在于“明分”“有分”.同时,荀子所倡导的教化又是对个体德性的要求,其所谓的“礼”的最基本层面含义是指人之为人的道德伦常。道德治理的实现须借助于礼的道德教化价值,遵循礼义,也即坚守道德情操。礼义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载体,体现为社会道德治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对礼的解读,既体现出荀子对三代社会文化传统的继承,又反映出他与孔孟礼论的相通与一致。

  三、崇德明礼的道德治理范式

  推崇以礼(礼义)治国是荀子道德治理的基本特点,他以礼乐为其道德治理的主要依托形式,认为礼乐一方面制约着人们的道德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周而复始的礼仪活动,可培育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鉴于礼乐对道德培育的价值,古代思想家们往往将社会上出现的各类道德问题归咎于礼乐教化的疏失和懈弛。荀子视礼乐为维护社会秩序及伦理道德准则的核心,认为它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他在《礼论》中说“:礼者,人道之极也”,将礼作为社会道德的维系者和承载者,因而也只有通过“隆礼”才可“化性起伪”,进而“积善成德”.在《劝学》中,他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需注意的是,荀子对于礼的涵义的理解,较之孔子时期有很大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更具主流道德价值思想的烙印。

  荀子将礼视为与内在主体人性相对的外在规范意义,礼并非抽象地存在,而是通过现实中的忠、孝、悌、慈、惠等人际间的情感关系共同体现其价值,是道德治理借以操作的现实基础。他在《君道》中把为君之道、为臣之道,与为父、为子、为夫、为妇之道相类比,在《大略》中以“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欢”为礼的统一秩序的不同构成部分,都将政治关系加以人伦处理。因此,荀子认为“礼者,人道之极也”.与此相同,他在《劝学》中又提到“礼者,法之大方,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视礼为国家法制以及各种条例的保障,只有知礼、明礼,才能达到道德的顶峰。

  需注意的是,尽管先秦儒家的思想倾向为重礼轻法,倡导德治而摒弃法治,但在荀子的道德观念中,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法治的作用“,隆礼重法”便是其思想的一大特质。荀子的“礼”不仅蕴含着社会道德治理的价值,也具有法治的特性,这一点与孔孟温情脉脉的德化教育有明显的不同。同时,他认为礼的社会功能涵盖了人生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共辱》),这十分明显地体现了荀子对礼与法的深刻认识,即礼法的紧密相连,礼是“治之始”,法是“治之端”,因而“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强调了礼与法的一致性,治国的原则应该是导之以德礼,施之以教化,待之以忠信,若仍然有人违反礼义而犯上作乱,百姓就会像痛恨妖孽一般将其除之,如此一来,刑罚才能真正起到敦化民俗的作用,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四、荀子道德治理思想的价值意义

  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荀子道德治理思想归根结底是在人治环境下维护贵贱、尊卑、名分差异的政治实践理念,因而只能以个别特殊规范的礼来作为用道德维持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尽管如此,荀子的道德治理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应该把国家公职人员与教师队伍的道德修养建设作为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重点。荀子的道德治理思想十分重视君主与“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和德行直接影响到臣下百吏,而“师”的德行直接影响到每一个知性主体。中国古代把“师”与天、地、君、亲相提并论,突出了“师”的重要作用。“在政治上,只要求统治者自己有德,而以尊重人民的好恶为统治者有德的最高表现。只要求统治者提供教育的工具---学校,只要求统治者以身教而不以言教。”[6]现今,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治理中,更要重视国家公职人员与教师队伍的道德建设,发挥公职人员与教师的模范表率作用,使其成为引领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

  其次,当前我国的道德治理要注重对文化氛围的塑造和过滤,营造以优秀传统道德观与现代道德观相融合的道德氛围。在道德教化中,虽然“教”具有时效性与明确性的特点,但是“化”更能以其潜移默化的形式育化人。就此而言,塑造和谐的道德文化环境以及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具有推动作用。这在里,我们须厘清何为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以及传统道德观念对现代生活的两极影响。即便是优秀的传统文化,对现代生活的影响也不尽然是积极的,任何传统对现代的影响都具有双重的效应。为此,对传统文化一定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当前社会道德的治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两极影响,趋利避害,审时度势,促进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第三,在当代道德治理理念中,要重视其价值依托。任何一种社会治理理念的发展,都离不开其价值依托。荀子的社会治理思想可以说是先秦儒家的执政典范。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礼治”观念正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点,它不但是一种具体的社会规范形式,而且更多的是以重视个人自身德性而发展自身价值的观念与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德性修养的要求和“礼”的规范去做人做事。荀子思想中关于仁德与礼之间关系的思想,对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和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的借鉴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朱怡庭.“‘本'’末‘之辨”说道德---当前道德治理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J].道德与文明,2013(2)。
  [2]焦国成。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4)。
  [3]韩德民。荀子与儒家的社会理想[M].济南:齐鲁书社,2001:280.
  [4]李桂民。荀子思想与战国时期的礼学思潮[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9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4.
  [6]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续篇[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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