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会计论文 > 财务会计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8 共2098字
摘要

  1 旧会计准则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存在的问题

  1.1 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难度大

  首先是计提方法不统一。各项资产中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或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定期按比例计提;而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比较计提;短期投资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计提;其余各项均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比较计提方法。计提方法不统一,涉及到的计算条件过多,增加了计提难度。

  其次,计提金额难确定。例如,旧准则中关于可变现净值估计成分过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实务中这些金额的确定远远超出一般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认定。这些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往往滞后于会计信息的披露。

  1.2 旧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允许转回

  如上所述,旧准则实际上采用的是可能性标准来确认资产减值,并且当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小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时,可按照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这在实务中被部分企业适时利用,屡试不爽。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为企业经营者隐瞒利润。

  2 新旧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的差异

  2.1 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旧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2 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旧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旧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以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2.3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旧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2.4 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旧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2.5 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旧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然,在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

  3 新会计准则中的新规定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3.1 对企业会计信息及会计利润影响

  资产减值会计突破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以资产价值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因此,会计核算以及当资产发生减值时通过提取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同时,由于信息披露更加全面,可有效满足各方面的决策需要。通过《资产减值》准则的施行,客观上可减少企业操控利润的可能性,使企业的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信。这有利于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利润监管。

  3.2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提取减值损失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提取准备金的规定不同。当企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金后,会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问题。

  从会计处理方法上看,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通过比较各项减值准备的期末应计提的目标值与年终确定本年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以补提的方式来确定当年应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而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知,对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计提的减值准备,除按税收法规准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其它减值准备的计提一律不得扣除。由于《资产减值》准则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简化了会计与税法在此方面的差异。

  总之,新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中,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给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潘苓 . 新准则中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J].金融经济 ,2008(18)。
  [2]董心田 . 资产减值准备理论及其会计实务[J]. 财会研究 ,2004(4)。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