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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新特点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9-13 共4142字
  本文仅就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比现行的事业单位准则的创新和变化之处做简要分析。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新特点探析”的财务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新特点探析

  原标题:探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创新及变化
  
  摘要:财政部于2016年7月6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4项具体准则,其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兼顾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有很多创新与变化,本文仅就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比现行的事业单位准则的创新和变化之处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创新;变化
  
  政府会计主体现行会计准则及制度主要包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及行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主要有《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彩票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6年7月6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共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4项具体准则较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有较大创新和变化。本文仅就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具体准则)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中有关固定资产章节相比的创新和变化之处做简要分析。
  
  一、格式上更完整全面,与现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章结构一致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较为粗略,无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之分,整套准则共九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涉及固定资产的章节只有第三章资产中的部分条款。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大部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范。
  
  新发布的具体准则,从章节编排格式上,比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更为完整和全面,且与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完全一致,都包括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六章。这也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导思想,逐步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向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方向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内容创新变化较多,更完善,操作性更强
  
  1.微调固定资产定义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中,规范了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新发布的具体准则中则定义为: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持有的微调为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增加了控制的概念及控制该资产的原因,为后面章节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奠定基础。确定了是否控制,才能判断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由现行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调整为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更突出了确认概念。
  
  2.明确了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即固定资产的分类、实际成本的计量、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分录处理,基本未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新发布的具体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都进行了系统规范,具体准则用第二章、第五章共两章的篇幅分别阐述固定资产的确认和披露,其中第二章明确了确认条件、确认时点,确认固定资产时应考虑的情况;第五章明确了会计主体在报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这些规范为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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