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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不足及加强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25 共3153字
论文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在水利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水利部正式建立了由水利预算项目储备、水利预算执行考核和水利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组成的水利部预算管理三项机制。其中,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是作为水利预算执行中的重要环节。但在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发现水利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一、水利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现状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解近两年来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委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笔者所在单位开展了一次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情况调研。在调研对象的选取中,充分考虑了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充分考虑了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全委的比重和被列为水利部政府采购重点监控项目,充分考虑了进口产品及变更采购方式申报工作不到位、批量集中采购具体执行中曾被水利部在线监控发现疑点等因素。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一般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规划计划部门或综合处归口管理。具体采购流程为: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由财务部门或规划计划部门组织编报;在实施计划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环节,由财务部门或规划计划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编报;在采购环节,由规划计划部门或业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签订合同;在验收环节,合同履行后,由资产部门、业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资金支付环节,由财务部门认真审核,确定购置品目、金额和数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凭证是否齐全;在合同备案环节,由财务部门或规划计划部门在采购结束后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执行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财务部门的控制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制度规定财务、计划、监察、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该进行协调沟通,但在实际管理和执行中,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的控制力不强。大多属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以及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管理。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合同的签订和验收一般由业务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参与较少,对政府采购管理较为滞后,无法对采购执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往往有的项目到了资金支付环节,财务部门才发现问题,也很难在事后予以补救。

  (二)申报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申报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采购进口产品,以及应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只能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所涉及的变更采购方式。

  1.从客观角度讲:部分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耗时间较长,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执行进度;948 类项目在项目预算申报时已进行论证,并明确为必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政府采购时,还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再次逐级报财政部审批,存在重复论证、重复申报的情况。

  2.从主观角度讲:个别单位对申报审批不重视,应该申报进口产品的,未按规定上报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直接影响了本单位预算执行考核评分;部分单位申报审批材料的报送质量不高,因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口产品申请理由不充分、专家论证意见不合理、专家信息资料不完整、拟进口产品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导致申报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多次退回修改,影响申报审批工作效率。

  (三)批量集中采购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1.从客观角度讲:批量集中采购的到货周期长,影响了采购单位的采购时效;批量集中采购售后服务跟不上,发生质量问题无法维修、更换零配件或退货,都给采购单位后期维护保养带来了诸多不便;对供应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个别供应商对于他们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兑现不够到位,服务态度不好,而且采取快递方式供货,不提供送货上门和安装服务,申诉的渠道也不畅通,影响了采购单位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满意度。

  2.从主观角度讲,有个别单位对批量采购执行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对批量采购工作不够重视,对批量采购政策不够了解,导致采购程序不规范。

  (四)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环节,个别单位未在财政部指定专家库中抽取,而是由招标公司在自己的专家库中抽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信息公告程序不规范。部分单位简单的将《招投标法》等同于《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执行招投标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和中标公告。

  三、加强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要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单位内部各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计划部门、实际采购部门和验收部门等)之间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对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通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时予以关注和解决。要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形成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通过抽查、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信息公告、采购程序和专家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在开展财务检查、日常审计、廉政监督检查时,要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步实施监督。

  (二)提前谋划,全程关注,加强申报审批管理

  为避免出现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行为,以及因赶进度而不得不违规采购的情况,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应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反馈的措施,及时督促各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前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履行各项报批手续,给采购的正式执行留有时间余地,在申报审批材料获财政部批复同意后,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执行采购。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将采购执行情况反馈财政部、水利部。对于“948”这类项目,还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这类项目一旦经财政部批复,就应该相应认同其采购进口产品的合理性,在申请进口产品采购时,应避免重复报批,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三)规范批量集中采购行为

  针对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服务态度差,售后不到位等问题,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建立健全并落实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记录制度和奖惩制度,以保障各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各采购单位也要重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及时了解批量集中采购新动态,在中标结果出来后,不得随意取消采购合同。特殊情况下执行协议供货时,必须按规定做好事前申请和事后备案工作。

  (四)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专家抽取。针对专家抽取过程中的问题,也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经多次抽取仍无法抽取到满足条件专家的情况下,考虑到招标工作的时效性,是否可以通过连网其他专家库中进行抽取并报备案,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也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建立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信息发布渠道的方式,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告媒体,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效率。

  (五)加强宣传、培训和学习力度

  针对水利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对政府采购负责人进行政府采购新政策新制度的学习;对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人员进行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环节培训。对于政府采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还要及时与所属单位做好沟通和交流,避免在采购结束后,出现因具体程序执行不到位而事后又无法补救的情形。

  参考文献:
  [1]范春荣.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理论,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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