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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7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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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后藏农区村落婚姻纠纷处理机制研究  
【引言】习惯法下后藏农区婚姻纠纷化解分析引言 
【第一章】后藏地区婚姻习惯法概述  
【第二章】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现状 
【第三章】后藏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困境及前景 
【第四章】藏区独特的婚姻习惯法及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现状

  一、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及其解决的理论分析

  婚姻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关系,婚姻关系包含了亲情、道德、伦理以及个人隐私等因素,因此婚姻纠纷本质上就带有复杂性。而藏区多种婚姻形态的存在以及和制定法相冲突的婚姻习惯法的长期影响,使得这些地区婚姻纠纷呈现一定的特殊性。

  (一)纠纷的主要形式

  后藏农区的婚姻纠纷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种:情感纠纷和财产纠纷。其中情感纠纷一般表现为婚姻中的某一方背叛婚姻导致的婚姻纠纷。因为藏区特殊的婚姻形态,这种背叛在法律上并不一定是非法的,比如在有三兄弟的一妻多夫的婚姻中,一般只有老大和妻子的婚姻是合法的,即结婚证写的是他们的名字。但是老二、老三在习惯法上也是她的丈夫,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儿育女。如果此时老二或老三在外另娶或另外成立家庭,这对家庭里的其他人就是背叛,尤其是对妻子和孩子。但是由于他们的婚姻并不受国家制定法的保护,也就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只能通过民间调解组织按照习惯法进行调解。由于情感类纠纷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调解组织缺乏权威性,这种纠纷的解决一般都是费时费力,而且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较大。而财产纠纷一般是由离婚或者丈夫之一或妻子之一背叛家庭另立门户引起的。此时整个家庭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财产都要进行重新分配。因此这种纠纷虽不如情感类纠纷那样难以理清头绪,但也是繁杂的,过程冗长,其解决缺乏成熟、有效的程序和方法。

  (二)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是综合性。后藏农区的婚姻纠纷一般都呈现综合性,其中包括情感、财产、道德伦理以及宗教习惯等很多因素,因此解决起来非常复杂,其解决途径也呈现多样性。

  二是纠纷产生后情感损耗巨大。农村作为熟人社会,社会舆论在某些方面甚至具有超过法律强制力的强大威力。所以一旦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对涉及其中的家庭甚至家族内部所有人都有很大的影响。而多数纠纷很难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经常使得身处其中的人们在承受极大心理压力后会失去理智,容易小纠纷酿成大纠纷,在夫妻、亲人之间形成无法弥补的感情伤害。

  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道德观念的变化,婚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在经济条件极其落后、人们每天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无暇顾及其他的过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比较稳定,婚姻纠纷相对较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后藏农区人们的生存、生活状况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加上近年来外出打工的人数逐年增多,为他们自由恋爱、择偶、摆脱大家庭模式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家中的其他人--尤其是长辈们--依然只接受习惯法的行为准则,不允许或者说不提倡青年人自由恋爱或分家另过。在这种拉锯战中一妻多夫婚姻中的妻子或是一夫多妻婚姻中的丈夫(较少)常常沦为牺牲品,他们要经历的心理折磨和情感伤害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四是对抚养费缺乏概念。在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中,子女是以共有的方式存在的,不会区分这个儿子/女儿是哪个丈夫/妻子的,而是一律在父母各自的名字后冠以“爸爸/妈妈”一词来称呼。在婚姻关系稳定时这种做法并无问题。但是一旦出现婚姻纠纷,在解决财产纠纷时并没有明确的“抚养费”这一概念。当然分配土地、财产时会给小孩留下一份,但是在孩子未成年期间并无“非抚养方须付抚养费”的意识。分家另过的人(一般都是丈夫之一)也不再有义务对前段婚姻中的小孩支付抚养费。不同于城市,由于农村在生活材料方面基本是自给自足的,所以缺少父亲之一的抚养费一般不会使孩子缺吃少穿。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对抚养义务的漠视肯定会使小孩的利益遭受损害,会影响到其受教育程度,甚至他/她的整个人生轨迹也可能就此发生变化。

  (三)纠纷产生的根源

  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其是否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核心关系,研究婚姻纠纷产生的根源以及解决途径至关重要。在后藏农区,产生婚姻纠纷的根源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最重要的有几种:

  一是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传统包办婚姻模式使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各种矛盾产生;二是结婚年龄过小,导致部分人在步入婚姻时对婚姻的意义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缺乏认识,婚后依然我行我素,对婚姻中的另一半和儿女不够重视;三是大家庭模式导致婆媳关系、姑媳关系影响婚姻关系,造成纠纷不断;四是传统道德和藏传佛教的影响日趋减弱,削弱了宗教道德对婚姻家庭的指引、保护作用;五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村青年人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在封闭的山村,见过世面的青年人对自由的渴望和家中长辈们希望维持大家庭防止财富分割的愿望形成冲突。

  (四)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后藏农区 ,婚姻纠纷的解决主要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在家族长者授意下的和解,村长、村委会或者宗教人士主持下的调解。部分偏远村落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而是基层行政组织和在本地有威望的长者(包括宗教领袖)代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而诉讼方式在现阶段的后藏农区是完全缺席的。

  二、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现状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区域和样本特征

  本次调查的区域是后藏日喀则地区江孜县达孜乡达麦村。其基本情况和它与后藏大部分农区的关系在上文有所交代。达麦村作为年楚河流域的一个自然村,其婚姻形式如下:

  从表格中可看出,在达麦村 45 户中,实行一夫一妻的家庭只占 31%;而一妻多夫的家庭则以 62%的高比分成为主流的婚姻形式。其中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家庭又可以细分为:

  可见兄弟同妻是达麦村农村多偶制婚姻的主要组成方式。

  (二)婚姻形式和婚姻纠纷的关系

  由于没有完善的婚姻纠纷解决登记制度,很难提供准确的数据来表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婚姻形式与婚姻纠纷之间的关系。但是笔者通过跟达麦村村委会的成员和村里的老人交流发现,他们都认为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婚姻纠纷和婚姻形式存在某种关系。“大多数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与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婚姻有关系。”达麦村村委主任说。以下是达麦村几个比较典型且在村里影响比较大的纠纷,出于对被调查家庭和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涉及的家族名称和人名均用拼音首字母代替:

  案例 1、S 家

  S 家是达麦村较大的一个家庭,解放以前是村里的地主,属于仕绅望族。虽然经过和平解放以及随后的十年浩劫,其家庭财产状况大不如前,但在村里依然受到尊重。全家现有 11 口人,属于三世同堂的大家庭。父辈是姐妹同夫的婚姻形式,因姐姐嫁进来后不能生育遂把妹妹也娶来。子辈是兄弟同妻的一妻多夫婚姻,四兄弟同娶一个妻子,生有二子二女。老大务农,老二和老四外出打工,老三毕业后在外当教师。据村支书介绍在他们的父辈时代,S 家是个和睦的家庭。但是在四兄弟结婚之后,他们的家庭纠纷不断。原因是四兄弟中的老二总是在外“拈花惹草”.由于常年在外打工,加上本身的性格原因,关于老二的风言风语不断。他们的妻子 QL 现年 42 岁,最大的老公比她大 4 岁,最小的却比她小 14 岁。她是个身材娇小的女性,性情温和,公公婆婆对她也非常满意。在公公去世以前,老二还比较收敛,打工赚到的钱不管多少也会上交。但是自 1999 年公公去世以后,老二的行为更加不负责任,常常是从外地打工回来不回家却去“小三”家住着,打工赚到的钱也只是自己拿着花。这些年他的“小三”换了一个又一个,却始终没有彻底分家另过。碍于脸面,以及从小被灌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信条,QL 在多数时间只是用哭泣和回娘家这两招来应对,没有其他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她对婚姻中女性享有的权益毫无概念。她的两位婆婆虽然站在她这边,但是除了陪她哭或者深更半夜带着她去“小三家”找丈夫之外也没有别的办法。

  她只能容忍她的丈夫频频出轨,一次次背叛她和家庭,但在他回家时也只能对他尽妻子的义务,有时甚至要忍受他的打骂。当事情实在不可控制时他们也会向村委会请求主持调解,但是在这些年经过村委会至少十次以上的调解之后(基本上都是“劝和”,双方各退一步之类,但是老二在做出各种保证之后不久又会“旧病复发”),S 家的家庭婚姻状况依旧保持着不稳定的状态,他们家的孩子也时常在母亲的哭泣和两位奶奶的骂声中无法入睡。

  案例 2、C 家

    在 2004 年以前,C 家是一个大家庭,三世同堂。C 家奶奶是带着姑娘嫁到 C家的。姑娘长到十七八岁时嫁给了继父,形成了母女同夫的一夫多妻婚姻。婚后 C家奶奶生下一女四子,姑娘和继父也生有三子。C 家一直以来就是村里纠纷最多的一个家庭。十多年之前村里的老支书还健在,他是个公正的长者,经他调解的纠纷短期内很少再次发生。此外当时村里的 “JO舅舅”--他是个冰雹师①,同时也懂天文历算和占卜星相,被全村人尊称为“JO舅舅”,在村里是个说一不二的人物。当时村里不管谁家发生任何纠纷都会邀请他们俩主持公道,调解的达成的协议也会得到遵守。可惜的是这两位长者在十年前相继去世,新的村委会成员和其他的老人们谁也没有他们的影响力。随着老的权威人物和旧的传统道德逐渐消失瓦解,村里的婚姻家庭纠纷却日渐增多,而村委会和其他长者的调解又缺乏强制力,常常是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引发新的纠纷。在这方面 C 家可以说是个典型。先是姑娘和继父联合起来逼着 C 家奶奶分家另过。其后两个家庭各自给儿子们组成了兄弟同妻的一夫多妻家庭,但是都没能长久。

  要么是老二和媳妇要好单独分家另过,要么是老三老四和媳妇都看老大不顺眼把他逼出门另过。总之在将近十年内 C 家娶了五六次亲,由一个大家庭分成了 7 个小家庭。每一次娶亲都在父母长辈们“兄友弟恭父慈子孝的大家庭”梦中开始,同样也在鸡飞狗跳的婚姻纠纷中结束。类似 C 家这样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婚姻纠纷一个大家庭化解为好几个小家庭的案例在达麦村并不少见。或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成员减少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②。但是像这样在不平和的纠纷中转化很难说是正常的。事实上达麦村的户数从 2004 年的 35 户增加到现在的45 户,新增长的这 10 户都是类似的婚姻纠纷的产物。

  案例 3、嫁到外县的姑娘 PC

    这是比较极端的一个案例。PC 是达麦村嫁到外县的一个姑娘。她嫁给了两兄弟,大哥务农,二哥是个裁缝,家庭经济条件不错。这位裁缝师傅比她小两岁,长相俊俏且能说会唱,是个很会讨女人喜欢的男人。虽然作为一个合格的妻子使她不能对两位丈夫有所偏爱,但是私心里她显然更喜欢这个小丈夫。裁缝师傅经常会被别人请到家里去做工,因此离家十天半个月是经常的事。在婚后第二年,PC 发现小丈夫喜欢上了邻村的一个姑娘,并打算分家另过娶她进门。这对她的情感打击是可想而知的。她想过种种办法来阻止这桩婚姻,包括请求家族里的长辈和村委会进行调解,但都没能阻止小丈夫分家。所以在婚礼当天失去理智的她在两家共用的水井里投放毒鼠强使当日参加婚宴的部分客人出现了轻度中毒症状。最终白朗县人民法院以“投毒罪”①判处她有期徒刑 3 年缓刑四年。

  案例 4、在外自由恋爱另立门户的 RQ

    RQ 在他 18 岁的时候由父母做主为四个兄弟一起娶妻成立了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婚姻并育有四子。他是老三,从小学习木工并在出师后常年在外打工。大哥在家务农,二哥偶尔也出去打工,老四在娶亲时还在上学读书。婚后第三年大哥因为交通事故去世,此时初中毕业的老四开始务农填补了大哥的角色。由于常年在外,RQ 对媳妇和儿子们的感情并不像大哥二哥那样深厚。所以在婚后第八年他遇到同样在外打工的农村姑娘 DJ 后就不顾家人的反对从家中分离准备和 DJ 成立小家庭。经过历时近半年的纠纷调解,RQ 终于成功从家里脱离后于 DJ 结婚并在县城开了一家家具店,制造、出卖藏式桌椅、橱柜等家具。因为近几年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加上自己的手艺还不错,现在他们的小日子过得远比老家的人们好。据笔者统计,近十年内村里像 RQ 这样脱离大家庭在外另立门户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数是手艺人:木匠、裁缝、画匠等等。这跟他们从小在外打工走南闯北的经历不无关系。

  (三)纠纷解决方式及影响因素分析

  从上面的四个典型案例中分析可知,达麦村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是和解和村中长者或村委会主持下的调解。在此类的婚姻纠纷解决方式中,影响纠纷解决效果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的自觉性。如果婚姻中的各方都是足够理智、对婚姻的责任义务有明确的了解且愿意承担这些责任,这类家庭很少发生纠纷,即便发生纠纷也能自行和解或请人调解,达成共识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反之,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缺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缺少对家庭和伴侣的忠诚义务的理解,则很容易由小纠纷拖成旷日持久的大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整个家族成员都会感到颜面扫地的屈辱,而随着一次次毫无效率的调解,这种屈辱感常常转化为一种“破罐破摔”的态度,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给新的纠纷埋下伏笔。

  二是调解组织者或主持人的个人影响力。事实上,由于缺少法律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参与,达麦村农民的婚姻纠纷解决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与调解组织者或主持人的个人威望或者说个人影响力有关。在十几年以前,当“JO 舅舅”和老支书在世时,达麦村的婚姻纠纷相对较少,而且每次组织调解之后也会有很好的效果,很少拖成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调解之后达成的协议也会得到很好地执行。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调解者本人的正直和威望使纠纷双方心服口服,更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着的某种权威,他们是舆论公认的公正的代表,谁反悔或不执行在他们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谁就会成为舆论的中心,以后再次出现纠纷这些长者会拒绝再次出面调解,也不会得到大家的同情。这种被舆论孤立的后果是村中多数人都无法承受的,会尽力避免。

  三是婚姻家庭结构。家庭结构越发复杂纠纷解决就越难。相对于一夫多妻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①发生婚姻纠纷的几率很小,即便发生纠纷后也较容易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家长(即父辈中的一个或几个男性)健在且亲自主持家里事务的家庭发生婚姻纠纷时解决迅速有效;而那些家长去世或对家里的事务不管不问的家庭婚姻纠纷不断且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当地人对婚姻纠纷和解决方式的评价

  在本次调查中,笔者对达麦村 80 个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了保障调查结果客观、准确、有效,对这 80 人的选择也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如图: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两个有意思的现象:一是 64%的调研对象都表示对自己或父辈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满意,但是在问到“将来儿女结婚是否会考虑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时竟然有 80%的人表示会优先考虑这种兄弟共妻或姐妹共夫的大家庭式婚姻形式。二是 73%的调研对象对现在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满意,但是在问到“是否会请求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答案 91%是否定的。这种反差让笔者在一段时间内感到无法理解。按理,村里大部分人经过自己亲身经历或目睹别人经历这种大家庭式婚姻模式的不稳定性和可能导致的各种纠纷,但是他们依然认为这种婚姻模式不可取代。经过反复思考并在调研中进行验证,发现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传统的大家庭模式的推崇。在藏区,最先可能是由于恶劣的自然条件导致的生存压力,以及解放前西藏农奴社会的残酷社会环境,对大家庭的推崇是不可避免的。去过西藏旅游的人可能都有这种感觉,在藏区很多地方,在神山圣水之间,面对广阔的天地,人作为个体自身的渺小感会油然而生。而世代生活在其中的藏族人,这种生存的紧迫性感受融进了他们的血液之中。在解放以前,一个大家庭中大家各有分工,几个兄弟或几个姐妹务农的、放牧的、经商的各司其职,和谐相处,只有这样才能战胜各种残酷的天灾活下来并继续发展。而一夫一妻形式的小家庭,一场大雪或者一场冰雹就可以使他们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全家面临冻饿的危险。在这样的现实中,形成了一种牺牲自我和个性以求得家族的存续繁荣的传统。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残酷的生存压力有所缓和,但是这种牺牲个性以求得家族繁荣的习惯已成为一种文化习俗。虽然越来越多的人看到这种习俗和 21 世纪个人的独立和个性的解放趋势产生的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矛盾,但是他们宁愿相信这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导致的,也不愿承认这种习俗本身的不合理性以及不合时宜性。即便是那些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大家庭中深感烦恼的人们,大多数都相信这是这段婚姻中某个人或几个人的性格缺点导致的,而不是这种婚姻模式自身的缺陷。不只是那些土生土长的老人们,上过学或者常年外出打工见多识广的年轻人,反对这种婚姻形式的也是少数。尽管知道一夫一妻制是主流且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他们仍然相信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大家庭形式是合理的,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认为自己或者将来的儿女们为家庭舍弃个性是一种义务。他们置眼前众多的现实于不顾,一厢情愿地相信只要自己努力,他/她的大家庭会有很好的结局,通过兄弟共同努力达到整个大家庭的繁荣昌盛。在没有外界干扰的状态下,这种惯性会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下去,尤其是在较封闭的农村。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此次田野调查中,笔者最大的感受是当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近几年在西藏“公务员驻村、驻寺”活动的开展使得每个行政村至少有四个以上的国家干部常驻--在达麦村就有两个驻村干部和三个驻寺干部--而且这些驻村、驻寺干部中不乏司法机关人员,但是他们对当地的普法形势少起作用。或者说他们的普法内容非常单一,基本上都是维护国家稳定打击民族分裂方面的政策性宣传和一些刑法条文。当地司法机关的法制宣传又多集中在县城所在地或附近的郊区,很少深入到较偏远的村落。以达麦村为例,当地的司法机关基本没有到本村开展过普法活动。这就导致在这些偏远农区关乎每个农民最切身利益的民法、商法、婚姻法等本该最熟悉的法律却形成了奇怪的空白状态。

  农民们既不知法,也毫无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在调研中发现,91%的调研对象表示家庭婚姻矛盾不会向司法机关求助--事实是他们对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责和流程毫无概念,只有一种模糊的意识就是“上法院”或者“公检法来人”就表示“犯事”了,谁家的纠纷闹到法院去了谁家就是“颜面扫尽”.

  在这种状态下,他们完全不知道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即便告诉他们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也会觉得于己无关,因为当他们的婚姻出现纠纷时本来也没想过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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