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意大利夫妻财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3855字

二、意大利夫妻财产制

  现行《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人与家庭”第六章“婚姻”的第六节“家庭财产制”,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其中,第一分节一般规定;第二分节家庭财产基金;第三分节法定财产制;第四分节约定共同制;第五分节分别财产制;第六分节家庭企业。

  (一)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共同规定“家庭财产制”一节中专列“一般规定”分节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通则性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 159 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按照第 162 条之规定对家庭财产进行不同约定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此外,《意大利民法典》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二分节规定了“家庭财产基金”。

  (二)法定财产制

  《意大利民法典》第六章第六节第三分节列专节对夫妻法定财产制作了详细的规定。意大利的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

  1、通常法定财产制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59 条、第 177 条和第 179 条的规定,意大利的通常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1)财产的所有权

  1)共同财产。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77、178、195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物品,但个人物品除外;在婚姻关系取得的,尚未消费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尚未消费的夫妻各自工作收入;婚后设立的由夫妻共同经营的的企业;婚前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企业,但婚后共同经营的企业,仅利润和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之前尚存的、用于经营婚后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企业的财产以及企业财产的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动产为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79、268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物;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在赠与文书或遗嘱中没有特别表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或遗产;属于个人使用的物品及其附属物;属于夫妻一方的职业用品,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用于企业经营的财产不在此限;因遭受损害获得的赔偿以及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抚恤金;在购置文件中明确载明是用转让或交换个人财产获得的价金购置的物品;配偶他方参与并在购置文件中明确表示所购置的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则另一方在婚后取得的特定动产(轮船、驳船、航空器和机动车)和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1)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双方均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及其有关的诉讼代理 (第 180 条)。

  2)个人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85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债务的负担

  1)共同债务。下列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第 186 条):

  取得共同财产之时设立的所有负担和义务;为管理共同财产支出的费用;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养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夫妻双方为家庭利益共同或分别承担的债务;其他任何一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但以满足债权额的半数为限(第 190 条)。

  2)个人债务。下列债务,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第 187、188 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承担的债务(第 187 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获得财产而承担的债务,且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 188 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无法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取得但未取得配偶他方同意的特殊管理行为,可以用共同财产清偿,但以该方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第 189条)。对于婚前承担的债务,无法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以该方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第 189 条)。

  (4)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共同财产制的终止的原因。共同财产制因下列原因而终止(第 191 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推定死亡;婚姻被撤销、无效或离婚;夫妻分居;由判决宣告财产分割;夫妻协议改变夫妻财产制、夫妻一方破产。

  (5)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

  1)补偿的时间。补偿通常应当在共同财产制终止时进行。但为了家庭利益需要或者允许,则法官可以在共同财产制终止之前准许进行补偿(第 192 条)。

  2)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的补偿。其一,夫妻一方为清偿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而从共同财产中支取的款项,应由该方承担偿还责任;其二,夫妻一方为完成特殊管理行为而从共同财产中支取的款项,应由该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该行为有利于共同财产或为了家庭利益所必须采取的情况,不在此限(第192 条)。

  3)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的补偿。夫妻双方均有权请求返还从个人财产中支付的,用于管理共同财产的费用以及以共同财产名义进行投资的费用(第 192 条)。补偿数额的提取。在夫妻一方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清偿时,可以按照其债权数额从共同财产中进行提取。提取应当以金钱的方式实施,优先提取动产,不足的再提取不动产(第 192 条)。

  (6)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以等份额、平均分配资产和负债的方式进行。根据子女的需要和抚养子女的需要,法官可以在夫妻一方的部分财产上为另一方设立用益权(第 194 条)。

  2、非常法定财产制

  (1)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意大利民法定》第 191 条规定,夫妻分居和夫妻一方破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2)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或其合法代理人提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 193 条):

  1) 夫妻一方被宣告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2)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不善的;3)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时混乱无序或者由于其管理行为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共同财产的利益或家庭的利益处于危险境地;4)夫妻一方未根据其财产状况和劳动能力按比例承担家庭生活开支的。宣告财产分离的判决的效力溯及提出诉讼请求之日。共同财产制终止后,自动适用分别财产制,但不影响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在结婚证书的备注栏和结婚协议正本中附记判决书的内容(第 193 条)。
 

      (三)约定财产制

  依《意大利民法典》第 159 条之规定,夫妻可以财产协议对夫妻财产制作出约定。

  1、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一般规定

  (1)约定的实质要件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结婚姻财产协议,但未成年人缔结婚姻财产协议,应取得享有亲权的父母、监护人或保佐人的许可,方可发生效力(第 165 条)。准禁治产人和被提起准禁治产人之诉的人缔结婚姻财产协议,应取得保佐人的协助和许可(第 166 条)。任何旨在设立嫁资的协议无效(第 166 条)。夫妻双方不得一般性的约定双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受法律或惯例调整,而应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关系的具体条款内容(第 161 条)。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有关婚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 160 条)。

  (2)约定的形式要件

  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缔结。夫妻财产协议应当以公证的方式缔结,否则无效(第 162 条)。

  (3)约定的对抗要件

  夫妻结婚证书中的备注栏中应载明婚姻契约的缔结日期、受委托的公证人、缔约双方的身份或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的类型,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第 162 条)。

  2、约定财产制的变更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婚姻契约所作的修改,须取得参加缔结协议的全体当事人或其继承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任何效力。如同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经修改的内容和准许的决定须记载于结婚证书中后,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 163 条)。

  3、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及其具体内容

  《意大利民法典》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包括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第210、215 条)。

  (1)约定共同财产制

  1)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修改法定夫妻共有关系,将修改后的约定共有制作为夫妻财产制。但是,下列财产不得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使用的物品及其附属物;属于配偶一方的职业用品,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用于企业经营的财产不在此限;因遭受损害获得的赔偿以及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抚恤金(第 210 条)。

  2)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定共有关系中有关共同财产管理和共同财产份额均等的规定(第 210 条)。

  3)债务的承担。夫妻一方对其婚前债务,只有在在该债务仅属于夫妻一方且根据财产协议,将该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的,方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第 211 条)。

  (2)分别财产制

  1)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可以约定,对各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保留专属所有权(第 215 条)。夫妻一方可以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对于夫妻双方均无法无法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排他的所有权的,则该财产按照均等的份额分别属于夫妻双方(第 2219 条)。

  2)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夫妻任何一方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以承担报告孽息帐目义务的方式管理另一方财产的,则该方根据委托规则承担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以不承担报告孽息帐目义务的方式管理另一方的财产,则该方及其继承人根据另一方的请求或者在婚姻关系解除、无效的情况下承担交付尚存孽息的责任,但己经消费的孽息除外(第 217 条)。

  如果夫妻一方不顾另一方的反对强行管理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实施与该财产有关的行为,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以及孽息的损失由该方承担责任(第 217 条)。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收益权的夫妻一方承担用益权人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218 条)。 



返回本篇博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域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简介        下一章:德国夫妻财产制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