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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简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4728字

  第二章 域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简介

  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域外立法背景。本章主要考察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分类作为研究切入点,探析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夫妻债务的负担和清偿;夫妻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五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典中。

  一、法国夫妻财产制。

  现行《法国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五编“夫妻财产契约和夫妻财产制”中。其中,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共同财产制”;第三章“分别财产制”;第四章“婚后所得参与制”。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五编第一章“通则”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一般性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仅在没有特别契约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之间的特别契约,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和以下各项规定,得随其意愿订立之(第 1387 条)。

  (二)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制作出特别契约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第 1387 条)。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1、通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未就夫妻财产制作出特别约定,也没有作出变更共同财产制的特别约定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第 1393 条)。《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第 1400—1408 条)。

  (1)财产的所有权

  法定共同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他们的个人财产的孳息与收入形成的节余。任何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不能证明其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第 1401、1402 条)。

  2)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主要有(第 1404 一 1408 条):

  其一,夫妻双方的婚前取得的财产;其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述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其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向夫妻二人共同赠与或遗赠的及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或其他直系血亲,为清偿夫妻一方的债务或夫妻一方清偿赠与人对他人的债务后,留给或让与该夫妻一方的财产;以个人财产之附属物的名义取得的财产,以及与自有的有价证券相关的新证券及其他增值,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依其财产性质属于其个人特有的财产,主要有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之诉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与抚恤金、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夫妻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要的劳动工具;此外,夫妻一方用自有财产与属于另一方自有财产进行交换而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通过拍卖或其他途径取得夫妻一方因共有而为所有人的一项财产的份额,仍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2)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方均有权独立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对其在管理中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分别从事职业的配偶,独立享有完成该职业所必要的管理与处分行为(第1421 条)。如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有越权行为,另一方可以在自其知道该越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法院撤销此行为(第 1427 条)。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处于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状态,或者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证明其无管理能力或有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请由其本人代为行使此项权利(第 1426 条)。

  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各方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享有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第 1428 条)。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处于不能表示意思的状态,或者听任其特有财产破败、或者隐匿或者转移其从特有财产中所得的利益,使家庭利益受到危害时,应另一方的请求,得请求取消该方的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除法院认为有必要任命一名财产管理人的情形之外,法院的判决即是赋予作为原告的配偶一方以管理权利。被取消管理权的一方,如能证明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不复存在,得向法院请求恢复权利(第1429 条)。在婚姻期间,有关规范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个人的特有财产,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则(第 1431、1432 条)。

  (3)债务的负担和清偿

  1)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担的债务包括: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夫妻应当共同负担的生活费用与子女教育费用的债务;共同财产制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视情况而定(第 1409 条)。对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债权人均可以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但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者债权人有恶意的,则不在此限,相应场合,如有必要,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第 1413 条)。

  只有在夫妻一方依法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方可扣押配偶所得的收益与工资(第 1414 条)。在一项债务完全是由夫妻一方的原因而由共同财产负担时,不得就该债务对夫妻另一方的自有财产提出清偿请求。如所缔结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则视该债务是因夫妻双方的原因而由共同财产负担(第 1418 条)。夫妻各方,对因其原因归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在共同财产制解除之日仍然存在的债务之全部,得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第 1482 条)。夫妻各方,对因其配偶原因归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一半负清偿责任(第 1483 条)。1985 年 12 月 23 日第 85—1372 号法律废止了《法国民法典》第 1419 条,该条规定,对于妻经夫同意后缔结的债务,债权人既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清偿请求,也可对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提出清偿请求。

  2)个人债务夫妻各方在婚前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和无偿处分的财产上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第 1410 条)。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用其个人特有财产与个人收入承担义务,但在设立该债务时得到配偶的明示同意,则不在此限,但即使如此,配偶的自有财产也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第 1415条)。

  对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仅得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收入,提出清偿请求(第1411 条)。夫妻一方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第 1487条)。

  (4)法定财产制的终止原因

  法定财产制因以下原因而终止: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夫妻离婚;夫妻分居;夫妻分别财产;夫妻财产制的改变(第 1441 条)。

  (5)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共同财产一经解除,凡是没有进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实物尚在的,夫妻各方均可取回这些财产,或者取回用以替代该财产的其他财产。随后,得进行共同财产的清算,包括对共同资产与共同负债的清算(第 1467 条)。在对共同财产完成全部先取事项之后,剩余的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对半分割(第 1475 条)。

  (6)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

  应当以夫妻各方的名义各建一项补偿账目,用于登录应以共同财产对夫妻各方给予补偿的数额和夫妻各方应补偿给共同财产的数额(第 1468 条)。只要夫妻的共同财产从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中取得利益,则应以共同财产对该一方配偶给予补偿。反之,只要夫妻一方从共同财产中获得属于其个人的利益或以共同财产偿付了其个人债务,该方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第 1412、1433、1437 条)。

  2、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1)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 1441 条规定,夫妻分居的情形下,法定财产制自动终止。

  (2)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 1443 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同财产制将使配偶一方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诉请分别财产制。

  (三)约定财产制  

  依据《法国民法典》第 1387 条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契约自由约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契约的一般规定

  法国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一般规定,其内容主要是约定的要件。

  (l)约定的实质要件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结婚姻财产协议。有能力缔结婚姻的未成年人亦有能力签订夫妻财产契约。受监护的成年人和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只有在有权同意其结婚的人的协助下,才能够缔结有效的夫妻财产契约 (第 1398、1399 条)。夫妻订立的财产契约,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和法律有关规定(第 1387 条)。夫妻不得违反由婚姻而产生的义务和权利,亦不得违反有关亲权、法定管理和监护的各项规则(第 1388 条)。夫妻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得改变或放弃继承的法定顺序(第 1389 条)。

  (2)约定的形式要件

  夫妻就夫妻财产制所作之约定,须在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要有公证人员的签字并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第1394 条)。

  (3)约定的对抗要件

  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应在婚姻证书中标明。若夫妻的婚姻证书中写明该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契约,则对于第三人,该夫妻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结婚;但如其在与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申明已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不在此限(第 1394 条)。

  (4)约定的生效时间

  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第 1395 条)。

  2、约定财产制的变更

  若夫妻在结婚之前要对夫妻财产契约进行变更,则按照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作出变更。夫妻财产契约的变更,应当登记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结婚之后,只有在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或采取其他司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其约定财产制(第 1396 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其实施两年后,为了家庭利益,用公证文书,可以变更夫妻财产契约。对于第三人,自变更事由记载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备注栏内 3 个月后或在与第三人订立的文书中申明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 1397 条)。

  3、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及其具体内容

  《法国民法典》将不同的约定财产制分别规定于第五篇第二章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中。法国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大致可分为三类。

  (1)约定共同财产制

  夫妻双方可以对《法国民法典》第 1387 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作出不同的约定,但不得违背第 1388 条和第 1389 条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2)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分别财产制,夫妻各方对其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 1536 条)。夫妻一方可以以任何方式证明其是某项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如不能证明,则推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各占一半(第 1538条)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收益和自由处分的权利(第 1536 条)。

  债务的负担。夫妻双方各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其本人在婚前与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但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不在此限(第 1536 条)。

  (3)婚后所得参与制

  《法国民法典》第 1569 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婚后所得参与制。夫妻双方对其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财产制解除后,夫妻各方均有权分享另一方财产中经确认属于婚后财产之净财产价值的一半。婚后取得的财产,按照原始财产与最后财产两次估价计算其价值(第 1569 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以有另一方签字的财产清册的记载为准;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财产清册或财产清册不完整,则主张某项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夫妻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 1570 条)。

  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享有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第 1569 条)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如果夫妻不能就财产清算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裁判进行清算。有关财产清算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该财产制终止之日起算(第 15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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