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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19-12-04 共3541字

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完善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一个国家到底选择哪一种具体的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会受到当地传统文化、历史背景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例如德国和法国虽然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国家文化、法律背景不同,所以两国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德国法定财产的范围为婚姻财产增值共有,而法国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瑞士民法典以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因为依据,将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这种划分更有利于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

  2.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利益需要,通过协议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形式又可分为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和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进行协商,只要约定的内容真实有效,合乎法理,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形式极具灵活性,但其弊端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因财产关系的复杂性而形色各异,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有统一的界定标准。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以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以及约定不得抵触的情形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为要求进行限制,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具备可预期性。无论是对婚姻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和利益第三人来说都是可行之选。

  (三)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部分构成。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用协议、约定的方式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只要不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约定或协议一旦成立则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强制适用的规则,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名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文义解释层面来说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去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且双方可以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中明文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3.工资、奖金;4.继承的遗产(不包括遗嘱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5.他人赠与所得(不包括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6.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一概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该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条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分割财产不公平,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构成威胁。首先要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内涵。夫妻双方所得是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仅仅是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所以不同的财产权利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如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动产权利的转移、票据权利的转移,作了不同规定。2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不够细化

  尽管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引入了属于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的概念,对男女双方的某些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十分有利,这种做法顺应了我国夫妻关系个性化的潮流,能更好地处理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但是其中的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还有待商榷,比如妻子的贵重首饰按常理来看属于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果该贵重首饰是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高价购入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还将其作为妻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失公平。

  三、完善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一,细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根据平常的生活经验来看,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数之不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界定标准。所以现行的法律应该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为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不妨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价购入的,价值较大的一方个人生活用品排除在外。何为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具体是多大的范围,在现在看来这也是个人的主观理解。所以对于价值较大这一定义也应当制定一个细化的标准,以便于降低实践中操作的难度。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文凭、执照、资格这类无形财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时另一方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还没有转化为有形资产,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成就大多数是建立在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上,不将一方的文凭、执照、资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一定层面上,就是否认了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一方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方式,显然这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意。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中引入公证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和公示程序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明文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登记程序,公证制度就是其中一种。但是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还没有引入公证机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漏洞。比如,夫妻恶意利用约定财产制对财产进行约定试图逃避债务。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给予了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屡屡发生,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不仅如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以此漏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约定夫妻财产制实践操作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夫妻双方对约定的认识和理解的局限性和差异性,可能导致双方对协议认定的不一致,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综上所述,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中引入公证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而且可以使约定更具有确定性。

  四、结语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最初单薄的法条发展到如今已形成完备的体系。经济出现新形态,立法也要随之完善,例如股票、债券的归属和分割问题。本文从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角度分析,探讨近年来因为婚姻财产而引发的纠纷问题,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注释
  1 李秀华。立法视野下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建构路径[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9 (1) .
  2 李秉琦。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J].保山师专学报,200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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