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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表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3239字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表现

  一、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范围呈扩张趋势

  随着商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男女教育机会与就业机会愈趋向平等,个人就业作为城市社会的主流生活方式,婚后夫妻人格独立,意味着夫妻财产的独立。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发展趋势推动下,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的范围必然愈加扩大,相应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步缩小。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划分实际反映上反映的是婚姻共同生活体与个人独立经济地位之间的关系。“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夫妻的独立经济地位,应当缩小共同财产范围。”“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扩大夫妻个人掌控财产的范围,尽量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以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配偶一方独立经济地位的缺陷。”共同财产制还存在一个弊端是损害交易安全。我国社会已经步入了商业社会,个人乃至家庭必然发生形式各异的种种交易,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夫妻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交易,并返还财产,必然损害交易安全。因此,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共同财产应限定在什么范围内最为恰当,裴桦教授认为,应当局限在体现对方协力所获得财产的范围内。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通过接受赠与、遗赠、继承而无偿获得的财产,因为不体现对方协力,应当被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一)境外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英国、美国大部分州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例,夫妻各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个人财产。因此,英美法系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非常清楚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为剩余共同财产制。夫妻各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个人财产,只是在夫妻财产制终止时进行财产的增值分割。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美国九个州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均采用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从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国外立法可以看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体现了夫妻财产制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法国民法典第 1404 一 1408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两大类,其一是夫妻双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其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述特定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其主要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获赠或继承的财产;个人财产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夫妻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要的劳动工具;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依其财产性质属于其个人特有的财产,主要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用品,人身伤害的赔偿或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意大利和美国九个州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均作出了上述的类似规定。可以看出,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流类型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部分特定财产仍为夫妻个人财产。侧重保护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权益,反映了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为夫妻别体主义。

  (二)我国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呈扩张之势

  我国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家庭财产制到夫妻财产制,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确立到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的发展历程。因此,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发展演变历史。法律在逐步认可并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后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体现了夫妻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1、家庭财产制向夫妻财产制的演变

  生活方式本质上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经济,农业经济需要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在财产方面,则必然体现出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从中国古籍和传统农业社会的思想观念中,父子一体,夫妻一体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在财产方面,只有家庭财产制,而无夫妻财产制。古代社会中的家庭与现代不同,家庭通常是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在家庭中,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儿子在家庭和社会中,均无独立的人格,也无独立的财产。只有当父亲去世后,儿子方可成为家长,成为家庭的人格代表。对于妻子来说,其人格被其丈夫吸收,在家庭和社会中无独立人格,当然更无独立财产。所谓“有父不言子,有男不言女。”“子承父业,妇承夫财。”正是我国家庭财产制的形象写照。

  在清代末时期,我国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篇》借鉴了西方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夫妻财产制,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同时专章规定了“家制”,指出“家政统于家长。表面上看是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而事实上妻子对其财产并无管理和处分权。妻子之财产须有夫行使管理和处分权。这部法律规定的家制与中国传统的家长制本质上并无二质。在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典·亲属编》,民法亲属编仿效西方国家立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法定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还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

  尽管清末修律和民国时代的立法,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古代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不啻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鉴于当时我国一直处于社会战乱时期,其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并未在社会中实际执行,也未改变我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夫妻财产制的观念,尤其是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更未将上述制度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财产制仍然是家庭财产制,显然是传承了我国古代的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市化开始起步,商业文明开始出现萌芽。1980 年《婚姻法》第十三条正式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范围显然小于家庭财产制的范畴,家庭财产制发展为夫妻财产制,反映了在我国农业社会实行了上千年的家长制寿终正寝,反映了夫妻对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2、个人财产制的确立到范围的扩张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在中华大地落地,封锁了中国人几十年追求财富的梦想开始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人们的财产意识逐步苏醒,伴随着西方文明迅速输入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财产的积累与增多,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开始觉醒。2001 年《婚姻法》第十八条正式确立了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界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样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夫妻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这为我国夫妻个人财产脱离夫妻共同财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01 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分别在《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作出了扩张的司法解释,夫妻个人财产范围逐步扩大。主要体现在: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而发生转化;婚后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之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前或婚后父母出资赠与给子女的房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回顾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我国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家庭财产制到夫妻财产制,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确立到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的发展历程。事实上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在法律上的反映。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是工业化与城市化为基础的商业文明正式取代了几千年以来的农耕文明。夫妻对其个人财产保持独立性,以使个人不致因结婚而丧失其个人财产权利,并尽量保持其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以夫妻个人就业为背景,夫妻之间经济的独立,意味着婚后夫妻人格独立与平等成为水到渠成的发展趋势。人格独立意味着财产独立。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发展,在共同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将呈现进一步扩张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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