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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共有财产制度探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杨洋
发布于:2018-03-29 共21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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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论文题目:浅析家庭共有财产制度

  摘要: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生活稳步进行的物质基础, 是家庭关系存续的基本条件, 为保障家庭关系的整体利益和家庭成员个人利益的平衡, 应当以家庭本位加强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 注重家庭共有利益的保护, 从家庭共有财产的内部和外部对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进行保护, 防止家庭财产的不当损失。
  
  关键词:家庭本位; 共有财产; 个人财产;
  
  在我国近代民法观念确立的历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不断在我国民法观念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的观念也逐步在家庭财产中深入人心。家庭财产包括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个人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 而家庭共有财产则保护家庭整体利益, 为家庭生活、夫妻生存奠定基础。在家庭财产制度中选择以上两种中的那种观念占主导地位, 决定了家庭财产制度的不同发展方向, 同时也为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一、以家庭本位为重的家庭财产制度
  
  在传统家庭财产制中, 家庭财产以保护家庭整体利益为本位, 在近代私权神圣的发展壮大过程中, 家庭成员中逐渐强调个人人格独立, 个人本位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个人财产的权益保护占家庭财产制的主导地位, 这有利于解决家庭分化时财产分割或者财产纠纷问题。但是, 家庭生活是基于爱与血缘的个人结合, 个人本位观中的自由理念忽视了家庭的团体性质, 将与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安定性的主旨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家庭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形成的社会组织形态, 家庭财产所体现的重要职能在于保护家庭整体生活和家庭各成员的平稳进行, 使家庭共同生活有序进行, 同时注重保护家庭中偏于弱势的成员也能享受到平等的权益保护。因此, 家庭财产制的利益保护理应更倾向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 应当注重保护为家庭生活所需的财产, 使家庭的组成更能保护家庭生活之必须, 保护家庭的稳定发展。家庭生活中, 个人财产的保护应当建立在家庭整体利益保护的基础上, 给予个人财产保护一定的限制。家庭财产保护应当注重平衡家庭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财产归属、保护和家庭各成员财产的分配, 在此基础上确立家庭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概述
  
  家庭共同财产制度是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建立在家庭共有财产基础上的家庭财产制度。
  
  (一) 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
  
  家庭共有财产是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形成的共有财产, 具有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稳步有序进行的保障职能, 其来源于家庭各成员的共同创造, 是家庭成员全部或者部分个人财产的集合, 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和积累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贡献, 因此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分配。
  
  (二)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
  
  家庭共同财产的创造来源于家庭成员的贡献, 因此,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应当是成年的有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而未成年的家庭成员由于其个人意识发展的不成熟、收入来源的欠缺以及其权益保护的扶养制度, 都决定了未成年的家庭成员不应当被视作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当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成年之后, 有收入来源时, 并仍和曾扶养其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时, 可以视作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
  
  (三)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存在, 因此家庭成员对其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且各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家庭面临分化时, 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协议分配财产的, 应当优先协议;没有协议的, 应当根据平等分配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合理分配。家庭共有财产对外时, 应当注重区分其是否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 为家庭共同生活时应当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为个人利益时应当以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三、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成立的, 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存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存续, 当家庭生活中出现某些变化时可能导致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前提, 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结束时, 家庭成员独立生活时,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理应终止, 进行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但并非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结束就一定会引起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 只有由家庭成员的原因引起时,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才能发生法律上的终止结果。家庭共有关系的终止也可能由家庭成员的死亡或者夫妻婚姻关系的终止而产生, 家庭共有财产包括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当家庭成员仅剩一人时, 家庭共同生活才宣告结束, 才会导致家庭共有关系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可应法定情形而产生,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 允许共同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度, 在家庭成员挥霍家庭财产, 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情况下, 法律可以介入家庭关系加以法定化的终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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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杨洋.浅析家庭共有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2018(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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