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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探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王鹏飞
发布于:2018-03-29 共21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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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论文题目: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摘要:由于代孕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是我国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但是代孕技术可以满足迫切求子的不孕不育夫妇, 加上代孕者享有生育权利, 公众对代孕相关的法律认识比较浅显, 产生出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等问题。
  
  关键词:代孕; 代孕协议; 代孕法律责任;
  
  一、判断亲子关系的标准
  
  (一) 以血缘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标准
  
  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个家庭关系确立的几种情形,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结婚, 组成新的家庭;因生育导致的血缘关系结合成家庭;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收养而组成家庭;随父 (母) 再婚组成新的家庭;非婚生子女不一定与生身父 (母) 同住一起, 但父 (母) 与子女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使一个人是由非血亲的养父母抚养长大, 但是受到中国传统道德的影响, 人们还是希望能找到自己的有血缘的家庭中, 血缘来判断亲子关系的标准是最符合伦理道德的一种体现, 血缘是家族的认定符合人之常情。在代孕过程中, 代孕母只是将子宫出借于委托代孕方, 而真正提供精子、卵子的还是归结于委托代孕方, 所以以血缘作为判断亲子的标准来看, 真正的父母为委托代孕方。
  
  (二) 以协议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标准
  
  代孕协议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签订的, 即在代孕协议中的代孕补偿费用、代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代孕子女的探视权等双方合意的内容, 法律上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而代孕协议是最能明确体现代孕产关系产生的目的, 委托代孕方是通过代孕协议通过科学技术在代孕母肚子中养育出代孕子女, 实现自己无子的愿望, 而代孕母进行代孕并不是出于想要抚养该代孕子女, 而是想通过代孕实现一些金钱上的目的, 或是出于他人进行委托, 发生的无偿性的爱心代孕行为。利用自己的生殖器官为委托代孕方进行生育而已。从目的的角度出发来看, 能够减少一些制度造成的矛盾冲突。因此, 在代孕协议下的规定来看, 委托代孕方当然具有与代孕子女间的亲子身份关系, 而代孕母只与委托代孕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而已。
  
  二、代孕母拒绝还代孕子女的后果
  
  委托代孕方与代孕母协议生下孩子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而代孕生出来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认定, 主要来源于其母亲, 代孕母不仅用了自己的卵子, 还用了自己的子宫, 原则上讲一个母亲的生育权完全体现, 代孕母当然就是代孕子女的母亲, 而代孕母事实上是和委托代孕方签订协议生下此孩子, 此时的代孕母并非是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 而是履行协议, 最终目的是得到协议中的报酬, 对于这种情理道德问题在法院判此案时, 将会考虑到孩子一方的利益。
  
  代孕母生下代孕子后正常情况下医院应该出具出生证明, 而出生证明应是代孕母和委托代孕方父亲一方为孩子的父母, 可实际上代孕母生完孩子后就履行完协议上的义务, 出生证明上孩子的生父母就是为委托代孕方的父母, 他们将有抚养孩子的权利。这也毕竟是代孕母的真实意思表达, 所以不能认定为双方的代孕协议无效, 既然是这样, 代孕母应履行协议, 在生完代孕子女后拿到相应的报酬就要履行承诺, 对代孕子女不舍得归还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任由代孕母的想法判定, 将会产生更多的纠纷, 这些纠纷足以扰乱社会秩序。
  
  某案例中代孕母亲出于后悔角度未将孩子交付给代孕委托方, 尽管代孕协议是无效的但如果按情理来看对于委托代孕方十分的不公平, 代孕母拿着报酬还将孩子要回, 那委托代孕方岂不是赔了钱还没有孩子, 但某案例法院却根据孩子的利益出发, 第一代孕母既然一开始是为了报酬而生此孩子, 目的也不是在行使生育权, 没有一个作为母亲的资格, 第二某案中代孕母想要要回孩子, 法院却考虑到哪一方会对孩子抚养更有利, 代孕母的生活条件远远不如委托代孕方, 因此法院将孩子最终判决给委托代孕方。代孕者只享有探视的权利。
  
  三、委托代孕方拒绝领养代孕子女的后果
  
  委托代孕方与代孕母签订代孕协议, 当代孕母生下孩子时, 委托代孕方拒绝接受代孕母所生孩子, 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孕方不能拒绝领养, 而是要按照协议, 履行协议上的约定。对于利用高额的补偿费来拒绝抚养孩子时替代不了的。所谓的人性最根本的体现就是父母不论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孩子生下来都要进行养育。不论孩子的性别是怎样, 还是孩子的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如果不抚养也将触犯弃婴罪。毕竟在代孕过程中孩子的存在是无辜的。夫妻享有生育权同样的孩子出生后父母同样应承担着养育孩子的义务。子女对其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委托受孕方拒绝领养代孕子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孕母可以向法院请求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院判决委托代孕方应对孩子进行抚养, 如果委托代孕方依旧不履行, 这时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将会产生作用。所以终归来看, 委托代孕方应该遵循代孕协议来履行自己的责任, 不履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李娜。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2.
  [2]郑雪。论代孕的合法化与制度构建[D].吉林大学, 2012.
  [3]陈欢。关于代孕的法律问题探讨[D].兰州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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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王鹏飞.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J].法制博览,2018(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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