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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及其政策建议

来源:中国劳动 作者:涂伟王文珍
发布于:2020-08-31 共11337字
  摘要:劳动关系协调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本文基于分类视角, 对参与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协调治理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类型学划分, 共总结出:商协会、行业协会;民间教育培训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法外社会组织;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其他社会力量等七种类型的社会组织, 就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 作者建议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定位、参与领域和具体分工, 继续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协调; 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
 
  劳动关系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协调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 (王文珍, 2016) 。除了工会、企业、政府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传统主体之外, 社会组织在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府治理水平方面也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5年《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在目标任务中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 以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的工作思路。虽然上述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但对现实中介入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类型及发挥的作用尚缺乏全面的归纳。这不利于政府对其进行分类引导、管理、帮扶。因此,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对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类型学划分, 并就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作用和问题进行分析, 并将就如何进一步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提出政策建议。
 
  一、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原因和方式
 
  (一) 社会组织的定义
 
  传统意义上, 社会被分为以国家和政府为代表的公域、以市场和企业为代表的私域。但是, 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和社会功能的多样化,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普遍存在, 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组织开始出现并被用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人们将这类组织称为“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除此之外, “非政府组织 (N GO) ”“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称谓也广泛使用。 (1) 为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将所有可能的组织类型都包含进来, 本文统一使用“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的概念, 用以代指与政治、经济组织相对应的, 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在民间组成的非营利性机构。
 
  从广义上来讲, 社会组织涵盖了政府部门和企业之外的各种组织形式, 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民间草根组织等。从狭义上来讲, 事业单位等往往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资产举办;基层自治组织也多由政府拨款建立并发挥着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 这两种组织在民间性和志愿性上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存在一定差异, 故不包括在狭义的社会组织之内。本文采用狭义的定义。
 
  (二) 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原因
 
  20世纪60-70年代, 随着“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开始真正出现并逐渐介入劳动关系事务。究其原因, 主要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 二战之后形成的工会与企业之间的战后协定开始瓦解,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机制无法应对石油危机带来的高失业率等问题, 工会的组建率和集体协商的覆盖率持续下降。 (2) 此外, 劳动力群体的变化也逐渐显现, 女性、外国移民、服务行业的劳工等传统上工会覆盖率较低的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比例不断提高, 而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代表, 从而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人群。高速发展的社会组织契合了当时突出的劳动关系协调问题, 它们越来越多主动转型开始为劳工服务, 扩展了劳动关系中传统的劳、资、政三方主体, 逐渐被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系统中的新兴主体 (李应芳, 2014;Heery, 2012;Edmund and Carola, 2006) (3) 。根据2012年的一项调查, 72%的英国社会组织都把劳工事项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4)
 
  (三) 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方式
 
  理论上, 社会组织不同于工会, 他们一般不直接代表劳动者, 也不直接参与集体协商, 是劳动关系领域的新主体。根据Williams等人 (2011) 的归纳总结, 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即提供服务和社会动员 (1) (表1) 。
 
  提供服务方面主要包括: (1) 提供建议、支持和代表服务。很多社会组织的活动涉及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充当劳动者的代言人并维护其权益, 最终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2) 提供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服务。比如通过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劳动者树立合理的利益观、正确的职业观、积极的工作观, 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更好地适应工作压力和职业挑战; (3)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比如, 为劳动者提供健康保险、文化活动服务等, 保障劳动者的各项社会权利; (4) 调解劳资矛盾。通过沟通协调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和“稀释剂”的作用, 避免劳资冲突导致的“两败俱伤”。
 
  社会动员方面主要包括: (1) 推动企业制定行业标准。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自治组织可以动员本行业的成员共同研究行业特点、代表行业发声、制定行业标准从而维护成员企业的长远发展。部分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监督企业劳工标准的执行, 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劳动条件; (2) 联合各界力量营造社会氛围。社会组织可以互相联合, 如行业协会、劳动者NGO, 专业性团体等就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发声, 营造出一种文化氛围, 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劳动关系协调中来; (3) 推动劳工政策完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联合社会力量等方式与政府沟通, 推动劳工政策的变化和完善。
 
  二、我国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类型和现状
 
  (一)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历史
 
  按照民政部的统计口径, 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此外, 我国还存在大量未登记注册的法外社会组织。 (2) 历史上看, 社会组织参与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呈现出“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组织类型不断增加, 发挥作用的领域不断扩大”的总体趋势。 (3)
 
  表1 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方式     
 
 
  来源:根据Williams等人的研究进行了部分调整和改编。
 
  1.80年代
 
  这一时期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 此外也有少量的基金会组织。这一时期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僵化, 增强企业活力, 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80年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部分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经济社会组织初步成立。比如, 从1981年开始,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普遍成立。除了行业协会的大量涌现, 民营企业也开始联合起来组成了最早的商会组织。比如1988年30家民营企业组成了福州企业家商会, 成为第一家民营企业家商会。 (1) 同一时期, 全国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基层基金会。比如, 1982年黑龙江省成立了个体工商业者的“互助基金会” (2) 。
 
  2.90年代
 
  这一时期, 在政府推动成立的各类经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继续发展的同时, 民办非企业和草根性组织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出现。一方面, 民办非企业改变了传统体制下由事业单位垄断的服务领域, 并成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各领域的服务实体。另一方面,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推动了具有草根性质的“法外”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并开始介入劳动关系领域。最早的劳工N GO“打工妹之家”就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在珠三角地区, 一群香港专业人士在1996年发起成立了“女性联网”, 目的是为广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务, 维护女工权益。
 
  3.2000年以后
 
  2000年之后, 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数量在迅速发展, 类型也在不断扩大。一方面, 行业协会、民非组织、基金会、草根社会组织增长迅速。比如, 2007年行业性社会团体比重从2002年的29%提高到了31%。 (3) 另一方面, 专业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新兴的社会组织类型和部分企业也开始进入劳动关系协调领域。比如,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成为提供专业劳动关系服务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人力资源咨询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专业的社会组织也开始进行合作, 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法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服务。
 
  当前, 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发挥作用, 具体的活动空间也在不断扩大。
 
  (二) 我国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类型
 
  除了文献收集和历史梳理, 本文作者在2017年3-8月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档案资料等方式, 对天津、山东、四川、广东等地的28家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也进行了实地调研, 在此基础上对调查样本进行了整理和编码。调研的社会组织类型不仅包括了已有大量研究的行业协会 (张长东、顾昕, 2015;王孝谦, 2015;王名, 2013) 和法外社会组织 (Ch a n KC, 2013;Cheng JYS, Ngok K, Zhuang W, 2010;Xu Y, 2013;岳经纶、庄文嘉, 2010;黄岩, 2006) , 也包括上节提及的新兴社会组织类型。通过归纳总结, 最终本文认为, 目前参与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有七种类型, 具体包括: (1) 商协会、行业协会; (2) 民间教育培训机构; (3) 社区社会组织; (4) 专业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5) 枢纽型社会组织; (6) 法外社会组织; (7) 提供劳动关系服务的其他社会力量等 (参见表2) 。
 
  表2 调研社会组织的分类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数据整理编码。注:a.法外社会组织主要内容来自二手资料, 以及和部分NGO负责人的交流;b.这些社会力量并不属于本文社会组织的概念范畴, 但因为它们也开始主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 故将其纳入。
 
  (三)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现状
 
  调查的28家社会组织中有20家都是以社会团体注册的, 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 这些组织在服务对象、作用方式 (包括提供服务和社会动员, Williams, 2011) 、与政府的关系、资金来源等维度都存在不同 (表3) 。
 
  1. 各种商会、行业协会
 
  各种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的目标对象主要是企业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它们与企业、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这些组织在成立过程中, 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人社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立后也和企业、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2) 部分社会组织的活动场地由企业或者政府提供, 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他们或者设立在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或者设立在行业龙头企业内部。在某些情况下, 人社部门也会为其活动提供场地。
 
  表3 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及作用    
 
  
 
  数据来源:基于Williams的提供服务和社会动员的理论划分, 作者根据调研材料整理。
 
  从提供服务方面来看, 商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包括: (1) 宣传培训。大部分互益型社会组织都涉及对其成员的培训、法律宣传等工作; (2) 信息交流。比如, 部分调查商会为企业提供关于行业基本情况、劳动法律适用等情况, 帮助行业企业相互了解、相互学习; (3) 人力资源服务。部分互益型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户籍、子女教育问题等。
 
  从社会动员方面来看, 商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制定行业标准。这类社会组织发挥了对行业业务熟悉的优势, 帮助会员统一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维护会员利益。比如, 深圳市盐田区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会员主要是该区2123家拖车企业, 在2011年, 该协会向当地人社局统一申请综合工时制度, 并将其推广到所有会员企业。
 
  2. 部分民间教育机构 (民非)
 
  部分民办非企业主要服务对象是劳动者, 与政府的关系也比较紧密。在提供服务方面, 调查的两家民非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着专业技能或者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 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在社会动员方面, 这类社会组织基本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3. 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依托政府民政部门成立, 他们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服务。在活动地点上, 这类社会组织主要建立在外来人口较密集的社区或者工业园区。由于这类组织是以公益类服务为导向, 并不针对特定会员, 因此他们一般需要依靠企业捐助, 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获取资金。
 
  这类组织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提供服务方面: (1) 法律咨询。由于目前劳动者在我国仍然属于弱势群体, 极易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大量公益型社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扶服务; (2) 生活服务。如天津市“阳光驿站”等社会组织也主要立足于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 为他们提供了夏令营、功课辅导等工作。在社会动员方面, 这类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4. 专业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近年, 随着我国各地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试点工作, 新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它们的服务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劳动者。他们一般直接由各地人社局培育, 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在提供服务方面, 这类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培训等内容。在社会动员方面, 这类组织主要是营造所在区域形成懂法守法的文化氛围, 推动当地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比如, 2015年深圳市盐田区43家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发起成立了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协会, 主要承担了盐田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 枢纽型社会组织
 
  这类社会组织目前主要依靠政府民政部门设立, 组织机构设置常常建立在社区层面。它们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对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 以及为社会组织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 这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提供服务方面, 在社会动员方面几乎不发挥作用。
 
  6. 法外社会组织
 
  尽管国家法律对未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外”社会组织 (1) 进行限制, 但是, 它们仍然活跃在劳动关系领域。它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劳动者, 因为没有登记, 所有活动处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 资金来源也主要是国外基金会资助等。它们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服务: (1) 为工人提供生活服务, 诸如娱乐、社区生活服务、法律宣传、丰富劳动者业余生活等服务; (2) 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相比于环保、公益等社会NGO, 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外”社会组织无论从数量还是实力方面都缺少影响力, 在社会动员方面几乎没有作为。
 
  7. 其他社会力量
 
  近年来, 律师事务所在为劳资双方提供公益律师咨询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企业也开始积极关注劳动关系服务领域。比如, 四川成都市一家互联网企业尝试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评估平台, 劳动者可以在平台上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行评价, 为其他求职者提供相关参考。也有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对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进行托管服务。这些组织在开拓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总之, 我国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已经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尤其是在提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动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比如, 深圳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数据表明, 该区的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 (3) 对当地劳动关系的改善具有明显正向作用, 2017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涉案人数较2012年分别下降了41%和70%,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涉案人数也较2012年下降了19%和79%。 (4)
 
  虽然以上七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效果比较显着, 但是, 在和谐劳动关系文化引领和推动完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等社会动员方面的作用还只是刚刚开始进行探索。
 
  三、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积极作用显着, 但也存在以下明显问题:
 
  第一, 介入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组织总体数量不足。近几年, 社会组织在数量上不断增长, 类型也趋于多样,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非组织都呈现增长势头。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 截至2016年底, 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 比上年增长6.0%。其中, 社会团体比上年增长2.3%, 各类基金会比上年增长16.2%, 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上年增长9.7%。但是, 就发展总体规模来看, 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平均吸纳的就业人员为11人, 社会组织总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5%, 提供支援服务的人数不到总人数的1%。据萨拉蒙等人对世界22个国家的调查, 发现社会组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水平为4.6%, 参与过社会组织的人数比例为28% (5) 。相比之下, 我国社会组织的总体贡献和参与人数都远远低于世界水平。而且, 相比于环境保护, 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重点发展领域, 专职于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更是相当有限。
 
  第二,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均衡。虽然目前我国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类型已经从过去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渐发展为民非、社区社会组织、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等多种类型, 但不同类型的数量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协会、商会等服务企业的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多于服务劳动者或者服务公益的社会组织。在我们的调查中, 雇主类社会组织为12个, 占到总数的一半左右。相比之下, 专注于劳动者的社会组织只有3个。而且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公益目的为主的社会组织, 目前只在深圳等地开始零星出现。针对劳动者公共服务组织的缺乏容易导致境外力量的介入和煽动, 威胁社会凝聚力。
 
  第三, 社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领域过于狭窄。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律培训、农民工社区服务、劳动争议调解等提供服务方面。在劳动争议预防、行业标准制定、集体劳动争议的化解等方面处于服务空白。此外, 在社会动员方面, 大部分社会组织无所作为。以天津市2015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项目录为例。在35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中, 集中于残疾人生活救助等生活服务项目有15项, 占项目总数的40%以上, 对农民工子女的关爱项目2项 (1) 。除此以外, 近几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也有泛化趋势。因此,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亟须扩展。 (2)
 
  第四, 即使在法律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社会组织集中发挥作用的方面, 社会组织在提供独特专业优势方面也需要提高。 (1) 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普遍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服务, 相比于市场上已经出现大量的专业劳动法律咨询公司, 他们在专业性和培训效率方面都不足以满足企业实际需要。这种非专业的服务反而会浪费社会组织的精力, 不利于拓展其他真正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 (2) 除此以外, 近几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也有泛化趋势。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公益型社会组织, 都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等业务。劳动争议调解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同时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确保自身的中立和客观, 社会组织“一哄而上”搞调解, 很难获得争议当事人的信任 (3) 。
 
  第五, 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组织虽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 但目前仍然缺乏真正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根据调研, 社会组织在成立方式、活动场地、资金来源方面都与政府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比如, 贵州商会劳动关系调解中心是商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是该商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占全部收入的90%以上。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组织的调查也发现, 目前只有1/5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组织的资金状况良好, 有37.3%的民办非企业表示资金缺乏。 (4) 由此导致社会组织在项目申请、运行、考核过程中, 为了争取资金不得不迎合政府的各项指标和需求, 这对其独立性有消极影响。此外, 政府过于介入日常工作也导致社会组织在服务自主性方面较差。在访谈过程中, 一位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说:“我们目前的问题是要应付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要求, 这严重分散了我们服务的精力;政府的职责主要应该是购买我们的服务, 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了服务机构之后, 就不应该对服务机构干预太多。我们在培训方面才是真正的专家”。
 
  第六, 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组织目前难以吸引到优秀的人才。根据2011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要求调研报告》显示, 大部分社会组织的从业者薪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 约占90%。其中无固定收入的占18.4%。相比之下, 67%的社会组织从业者表示工作强度非常大或比较大。 (1) 因此, 在调研中, 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都反映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这使得社会组织难以有效地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政策建议
 
  社会组织作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主体, 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支持力度, 与社会组织建立互利合作的伙伴关系, 共同致力于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本文认为, 未来在培育和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积极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时, 要从功能定位、参与领域、具体分工三个方面进行布局。
 
  第一, 功能定位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组织把劳动关系事务作为其重点参与领域, 如何定位自己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功能和角色, 显得尤为重要。总体来说, 我国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功能定位取决于:社会组织的特征和功能优势、政府的治理理念以及我国劳动关系目前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等三个方面。
 
  基于此, 本文建议未来将我国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集中在以下三点: (1) 社会组织应该成为政府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转变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的合作者; (2) 社会组织应该成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体制机制的构建者; (3) 社会组织应该成为在劳动关系具体协调中发挥比较优势的沟通协调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
 
  第二, 参与领域方面, 社会组织需要全面拓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新领域。除了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生活服务、劳动争议调解等提供服务的内容之外, 社会组织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开拓新的参与领域: (1)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同时, 增加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内容; (2) 参与个别劳动争议调解的同时, 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 (3) 在集体协商劳资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优势, 利用公信力成为打破僵局的中间人; (4) 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实践社会企业的形式, 实现公益组织的市场化尝试。比如, 部分承接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的托管服务, 帮助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 也可以实现公益事业的市场化转型; (1) (5) 针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动员方面的不足, 要特别加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劳资之间的桥梁, 一方面与政府进行积极沟通, 帮助政府将制定的相关政策的意图传达给群众;另一方面也能将劳资的诉求集中起来传达给政府, 帮助政府完善劳动政策。
 
  第三, 具体分工方面, 需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比较优势。目前, 我国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存在低水平和重复现象。本文建议,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各自擅长领域发挥作用, 实现专业化优势。具体来说: (1) 行业协会、商会等由于具有较强的利益代表性, 在会员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等工作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而不宜过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2) 社区社会组织、民非组织等则应发挥更了解劳资双方具体需求、提供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等优势, 积极地在弱势群体服务和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等具有信息来源广泛、身份中立、调解能力专业等优势, 应在劳动争议调解、和谐劳动关系文化氛围的营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 相关企业可以利用资金运营高效、企业家精神突出、市场眼光精准等优势, 在劳动法律培训、咨询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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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俞可平 (2006) 认为, 社会组织的不同称谓反映了其内涵和外延存在差异。作者认为, 纵观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 其内涵和外延在各个时期并无完全的统一性, 它的界定取决于当时社会的背景。比如中世纪的宗教组织显然作为重要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发挥了积极作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 工会是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但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的出现, 民间N GO组织成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因此, 为了便于进行学术研究, 不应该将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过分固化, 应该说社会组织是一个“历史概念”。
  2 以英国为例, 二战之后英国的工会密度为42%~45%, 70年代大幅提升到56%, 但是从撒切尔执政之后, 其工会密度不断下降, 到2013年已经跌到了23%左右。具体参考:常凯.国际比较雇佣关系:国家规制与全球变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6.
  3 Heery, E., Abbott, B.&S.Williams. (2012) .“The involvement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Extent, origins, and significance,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50 (1) :47-72.
  4 同3.
  5 (1) Steve Williams, Brain Abbott et al. (2011) .New and Emerging Actors in Work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in 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Future of Work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Keith Townsend, Adrian Wilkinson (ed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6 (2)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 在政府其他部门或相应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挂靠的民办单位 (如各种培训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 ; (2) 在工商行政部门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3) 未登记的各种社区群团组织及境外在华非营利组织等。
  7 (3) 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 直接代表劳动者或者企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功能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非协商型主体”等社会组织。此外, 按照中组部和前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 部分人民团体和群体团体, 包括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在人员管理和资金来源方面与一般社会团体存在较大差异, 故上述三类组织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8 (1) 董文琪.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问题研究, [R/O L].[2017-12-27].http://www.chinanpo.gov.cn/700100/92605/newswjindex.html.
  9 (2) 王名.社会组织论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10 (3) 同 (1) .
  11 (1) 部分学者将其称为劳工NGO。
  12 (2) 参见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服务研究》 (2017) 。
  13 (3) 该协会在2011年成立。
  14 (4) 根据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计数据整理。
  15 (5) 黄晓勇.中国社会组织报告 (2016-2017)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
  16 (1) 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15年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公告[EB/OL]. (2015-05-04) [2017-12-27].http://tjstj.gov.cn/News/201510/201510221439186.htm.
  17 (2) 根据作者调查, 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公益型社会组织, 目前都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等业务。
  18 (3) 比如一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在访谈中提到, “我不建议行业协会去搞劳动争议调解。因为他们代表企业利益的定位是很明确的。有些事情 (指劳动争议调解) 利益代表不应该参与太多”。
  19 (4) 安芳华.浅析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现实问题[R/OL]. (2015-05-04) [2017-12-27].http://www.cssn.cn/dybg/gqdy_sh/201401/t20140115_943991.shtml.
  20 (1) 以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迅速的广州为例, 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41元, 而根据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一般员级的平均薪酬每月只有3000元, 只有达到中级职称收入才能达到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与社会一般工作者的工资差距十分明显。
  21 (1) 国外目前流行通过社会企业的形式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自身生存能力。此外, 我国部分地区也已经开始试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提供托管服务, 比如深圳坪山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具体可参见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服务研究》, 2017。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涂伟,王文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劳动,2018(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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