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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中的体育仲裁制度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1924字

  一、国际体育仲裁概述

  ( 一) 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上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简称 CAS.CAS 由两个实体构成,即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 ICAS) 和CAS 本身。此外,一些体育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内体育纠纷及国际比赛选拔中产生的体育纠纷,如加拿大体育与法律中心、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等。同时,一些大的体育行会内部也设立了体育仲裁机构专门解决体育行会内部的体育纠纷。

  ( 二)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要素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要素,即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第二、主题要素,主题即仲裁事项,主要表现为商事性与处罚性体育纠纷,主题要素首先范围要明确,其次还必须有体育法上的可仲裁性。第三、场所要素,即对仲裁地的要求。第四、规则要素,主要指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法律适用。第五、场效要素,即一裁终局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三)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分为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形式效力主要体现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不得任意变更与废弃仲裁裁决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因对该裁决有异议而上诉。实质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和执行力。既判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不容许在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再次进行争执或重新核定。第二、对于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重新提请裁决或诉讼。

  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体育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阻碍”,第一、《纽约公约》中的商事保留问题。我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了“商事保留”,即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才适用该公约。第二、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也尚未形成。同时,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可以仲裁解决的纠纷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争议纠纷必须是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一般而言体育仲裁裁决可以分为三类: 体育商事型裁决、体育管理型裁决、体育纪律处罚型裁决。体育管理和体育纪律处罚纠纷的争议,当事人一般都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份,即体育管理机构和体育活动的参加者,他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看出,外国的体育商事型裁决在我国一般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但体育管理型裁决和体育纪律处罚型裁决却很难得到认可和执行。

  三、从比较法看体育仲裁制度

  ( 一) 美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在美国体育仲裁可以大致分成两类,即各体育协会内的仲裁制度和独立的普通仲裁制,美国仲裁协会受理体育仲裁案件。美国体育仲裁协会解决体育争端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体育协会内部的规定。第二,当事人签订合同自愿提交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第三,美国业余运动法和美国奥委会章程均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解决争端。美国法院对体育行会和仲裁协会做出的体育裁决一般不轻易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在处理体育案件时会遵循“承认当事人自愿放弃司法救济”以及“司法救济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的原则,因此,法院推翻体育协会所作出裁决的非常罕见。

  ( 二) 日本体育仲裁制度日本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Japan Sports Arbitra-tion Agency,简称 JSAA) .日本的体育仲裁措施主要分为紧急仲裁措施和临时仲裁措施。JSAA 在认为事态紧急及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有必要迅速地解决纠纷时,适用紧急仲裁程序。紧急仲裁程序与一般仲裁程序相比具有简便易行的显着特点。此外,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有特别需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即程序中旨在维持限制的措施、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措施、确保案件实体问题的仲裁裁决将来得以执行的措施。

  四、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 一) 立法方面我国可在《仲裁法》的基础上颁布独立的体育仲裁法律,构建完善的体育仲裁法律体系,这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使得在进行体育仲裁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 二) 仲裁机构方面由于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因而需要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可参照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我国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同时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

  ( 三) 仲裁协议方面依据上文提到的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要素,应对我国的体育仲裁协议进行细致化规定,如从主体要素、主题要素、场效要素、规则要素、场所要素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样对当事人就有更明确的指引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刘想树。 国际体育仲裁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39.
  [2]沈黎勇,费兰兰。 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借鉴与启示[J]. 体育文化导刊,2005,7:60.
  [3]潘喜梅。 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借鉴研究[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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