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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在互联网隐私保护中的应用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陈天术
发布于:2021-12-01 共3259字

  摘    要: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快速普及应用中,加速了信息时代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运用,促使人们交流与沟通范围逐步扩大,使人们更注重信息完整度,再加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在国家、国际层面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有效约束。在此类现状中,导致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不断泄露。为了能全面维护互联网隐私保护成效,要注重对现有法律实施有效调整,维护互联网整体发展秩序。

  关键词 :     互联网;隐私权保护;国际法规制;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互联网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重要的交流媒介。现阶段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民众发展权益,国家管理部门要注重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用于互联网秩序维护。现阶段诸多区域设立了相对完善的网络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会获取较多信息,其中包含较多个人隐私信息。但由于互联网自身覆盖范围较广,也会直接导致隐私信息泄露范围扩大。在诸多互联网隐私涉外问题处理中,大多是基于国际法作为解决调整准则。所以,在信息化时代发展环境中,对个人隐私安全集中保护,要注重规范化选取相应的国际法展开保护、调整。

  一、互联网监管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概述

  互联网属于覆盖范围较广的应用平台,其实际涉及范围较广,现阶段逐步渗入到广大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在互联网环境中,群众部分权益能趋向于最大化发展。比如个人言论自由权,其属于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实现的权益,或是平等权,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实现,但此类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均能最大化体现。因此,从中能得出,当前互联网全面发展加速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但在互联网技术运用中也能看出存有较多弊端问题,比如互联网盗窃、诈骗等。当前为了能最大程度保护广大用户各项权益,要注重集中优化互联网环境,针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构建多样化的监管系统,诸多监管系统运行中要对用户多项信息集中监控,以此来判定信息合法性。此类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有部分研究人员基于国际人权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批判。但是从互联网安全保护角度来看,相关部门采取的监管行为能被理解与接受[1]。

  二、国际人权法在互联网领域运用的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有较多研究学者提出要通过国际人权法作为上位法对本国现有的互联网监管制度进行约束,但是其适用性与合理性尚未得到有效验证。加上人权法实践中能用于在线媒体、数据流动、网络技术应用等区域。所以,在互联网领域中国际人权法适用性突出。但是也有少部分国家地区基于安全名义、维护政治监管为由,导致诸多用户信息被大量泄漏。此类行为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各项规定。比如有部分国家对互联网用户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或是进入到个人私人通讯中,对其隐私安全构成威胁。虽然国际法在一定情况下能作为上位法对国家法律进行有效约束,但是实践中,国际法整体地位相对偏低[2]。当前政府部门为了能全面实现自身各项发展目标,要注重适度调整各项标准,在互联网快速发展大环境中,突出隐私权,提高安全重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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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统一的互联网隐私保护法

  现阶段我国要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立法发展进程,首先,要注重对个人信息实施专项保护,全面维护广大公民合法利益。其次,还要进一步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推动个人信息分级保护,对个人信息安全违规行为集中查处。在互联网环境构建中,要注重加速互联网隐私、数据安全立法发展,保障现有的立法管理规定有效整合,制定相对统一的立法。在统一立法中,要注重对互联网匿名权合理保护。这样能促使在互联网环境中,广大民众能言论自由,实现多类有价值信息共享传递。匿名权对互联网隐私信息泄露能实施特定处理,有助于定位识别对应个体,为个人隐私防护提供保障。此外,各个互联网平台要强化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对各类隐私数据绝对保护,确保隐私信息主体对互联网环境产生较大信任度。针对互联网环境中的自由表达权要设定相应限制,对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要注重立法规制。在立法中要注重平衡自由表达与隐私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中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积极履行各项义务[3]。

  (二)展开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活动

  政府部门之间要强化联合协作,注重跨行业展开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注重制定完善的统一隐私保护标准。各个管理部门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维护各行业个人隐私数据,全面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成效。近年来我国网信办、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始对各类APP违规收取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展开专项治理。在此阶段逐步完善了APP违规收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办法。工信部针对APP侵害用户隐私权益展开专项整治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对其集中整改、处罚、严肃处理[4]。

  (三)注重强化多元机构与多领域合作

  联合国是世界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设定的各项国家条约能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保障。在联合国范围内实施隐私权保护立法,能有效扩大隐私权立法覆盖范围,能对不同地区民众价值观念有效调和,制定更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标准。各项标准制定实施具备较强的约束性,其得到多国接受、实践,在国际领域中实践价值突出。在国际互联网环境治理中,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是能让中国参与到互联网自治的平台[5]。在互联网隐私保护立法阶段,要注重判定个人隐私数据传输豁免现状。基于现有技术标准对个人数据跨境传递进行引导,有助于全面规范现有的企业认同、互联网隐私参与体系,注重优化数据出入境认证机制。

  在国家领域中我国遵循互联网共治基本原则,基于共治原则能有效维护各国本质利益。在积极面对互联网多项发展挑战中,各国发展联系紧密。互联网促使世界环境共通,互联网空间相关性、复杂性突出。此类力量要求各区域均维护地方互联网安全权利,实现共治共享,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安全性,维护国家根本发展利益。在互联网共治原则基础上还能实现多项网络资源平衡化获取,基于现有的国际法主权规则,整合互联网空间发展现状。针对互联网跨国性特征,对互联网空间有效规制,完善现有的互联网空间主权规则,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有效共建[6]。

  (四)签订双边条约增强国家地区之间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成效

  针对隐私权保护,数据流经过的国家均具备隐私保护义务。当前各地区要注重积极选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签署相关安全条约,明晰国际法实际渊源,推动国际层面隐私权维护立法,注重强化国际层面合作,有助于控制多国政策差异性。但是我国尚未参与到APEC隐私框架以及各项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中,当前我国要注重积极与各个国际组织强化交流合作,为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框架奠定基础。在今后要注重积极参与到各项隐私权国际公约制定,实现国际层面互联网隐私保护。国内各企业要注重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各企业要积极响应,倡导多方达成制度规范,开展自信评估认证、标准推广等,提升行业自律活动成效[7]。

  综合上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多项技术快速发展,为社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较大动力。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中也存有诸多安全漏洞问题,对个人隐私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互联网属于广泛的交流互动平台,对其规范化应用,能有效实现多类信息数据共享传递。但是不法分子不规范运用,也会对用户个人权益产生侵害。随着各项信息应用范围逐步扩大,诸多国家均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但是由于互联网监管尺度不容易掌控,部分监管行为威胁到了基本人权。所以,目前相关部门在展开互联网监管活动中,要注重参照国际人权做好基本参考,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理念。

  参考文献

  [1]刘曦.浅析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国际法规制[J] .法制博览, 2017(5):134-135.

  [2]宋禹蒙.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 .数字通信世界, 2020(11):261-262.

  [3]吴海燕.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 .法制博览, 2021(4):6-9.

  [4]张蕾.互联网时代基于民法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 .法制博览,2021(10)-85-86.

  [5]万成勇.互联网新背景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法制博览, 2018(3):69-70.

  [6]尚江盘.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12):138.

  [7]杨为程,张金金.互联网金融信息中的隐私权保护[J] .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 2017,33(4):9,63-68.


作者单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陈天术.互联网隐私权保护问题及国际法规的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21(30):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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