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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我国国家豁免案例上的实证考察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谭伟民
发布于:2019-01-11 共3148字

  摘    要: 本文通过涉外案例分析, 以建国以来的历史发展顺序为轴线, 笔者对中国所涉及的有限豁免问题进行了一些基础的考察研究, 发现我国对于有限豁免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伴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加, 从最初的不认可, 到逐渐认可, 再到逐步开放和接受。当前, 中国亟需在立法领域推进和完善外国国家豁免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未来“一带一路”进程的推进, 中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 中国会更加吸纳有限豁免的理念, 以便在对外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 有限豁免; 实证主义;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一、概念的界定

  有限豁免理论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 , 也叫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doctrine of relative immunity) , 一般是将外国国家行为分为两类:统治权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主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公法行为) 和管理权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私法行为) 。统治权行为是指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国家以主权者资格实施的行为, 属于国家豁免的范围;管理权行为是指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的行为, 不属于国家豁免的范围。1

  与之相对的是绝对豁免理论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 长期以来占据了豁免理论的主流, 其发轫于拉丁法谚“par in parem non habte juridictionem” (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 对上述所谓的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不做区分, 认为应给予豁免。2

  长期以来, 中国政府坚持奉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从未对外国政府行使司法管辖权;同时也坚定维护自己国家的尊严和合法权利, 绝不接受任何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管辖。3而种种迹象表明,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参与国际商事活动的增加, 中国对绝对豁免的坚持也在慢慢松动, 有向有限豁免过渡的倾向。
 

涉及我国国家豁免案例上的实证考察
 

  二、研究方法

  本文希望通过使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对中国适用有限豁免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进行考察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 对涉及中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整理, 以在法律实施层面考察有限豁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三、关于涉及我国国家豁免案例上的实证考察

  根据当时中国和西方的关系以及中国对国家豁免的观点和态度, 涉及我国国家豁免问题的境外案例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 新中国刚刚成立, 和西方国家的关系比较紧张, 由于政权更迭等种种原因, 有大量的境外诉讼以新中国为被告。比较经典的案例之一是“两航公司案”。4

  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遇到的第一个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诉讼案件。5英国方面的裁判结果和当时的国际环境密切相关, 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响, 因此也很难做到公平判决, 其判决结果往往和中国主张相悖。在“两航公司案”中, 中国政府的态度正如周鲠生教授做的深刻的评述。6这也代表了我国在第一阶段应对相关案件的思路, 即坚持国家豁免原则, 反对外国法院受理, 拒绝应诉。

  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 随着中美建交和中国改革开放, 中国和西方的关系进入蜜月期。涉及中国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案件诉讼, 同样由于受到政治因素和国家关系考量的影响, 但在结果上外国法院更加倾向于支持中方的立场。典型的案例即为“湖广铁路债券案”。7

  这一案件表明了中国当时鲜明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即拒绝接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但与之前“两航公司案”不同的是, 中国政府从最初的拒不出庭应诉到后来聘请当地律师代理特别出庭, 体现了中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开始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 事实上这种做法不仅并没有丧失自己的立场, 也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8在中国外交部作出声明后, 原告仍企图执行该“缺席判决”。中国政府在与美国政府协商的基础上, 于1983年8月12日聘请了当地律师第一次在地方法院代理特别出庭, 提出了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同时国务院和司法部也分别向地方法院提出了“利益陈述”, 支持中国的动议;在这种情况下, 地方法院主要以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没有溯及力为由, 撤销了此前的“缺席判决”。之后原告向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亦因同样理由被驳回。9

  这一时期中国的态度较前一阶段大为和缓, 从拒不应诉改为聘请律师应诉, 而由于两国关系融洽, 美国政府方面也对我国应诉给予了支持。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 中国与西方关系若即若离, 趋于平稳, 中国对有限豁免等国际法问题的态度也更加务实和趋于理性。这一时期比较典型的案件有“仰融案”。2003年,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仰融方败诉。10仰融等原告方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 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 (a) (2) 款国家豁免的“商业行为”例外的规定, 认为为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绝对的主权行为。11

  应该说, 仰融案中涉及到的国有企业认定、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等问题蕴含着激烈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冲突, 即便在国内也引起了很大争议。但在美国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该案中政治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 美国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完全依据美国国内法即《外国主权豁免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因该法完全基于有限豁免理论的判断, 因此判断辽宁省政府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就成为关键争论点。最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都认定辽宁省政府行为是基于主权的征收, 因而仰融败诉。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从豁免涉外案例的回溯, 以建国以来的历史发展顺序为轴线, 笔者对中国所涉及的有限豁免问题的三大领域进行了一些基础的考察研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 中国对于有限豁免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伴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加, 从最初的不认可, 到逐渐认可, 再到逐步开放和接受。当前, 中国亟需在立法领域推进外国国家豁免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未来“一带一路”进程的推进, 中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 中国会更加吸纳有限豁免的理念, 以便在对外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注释:

  1 朱文奇, 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319.
  2 刘群.论国家主权的有限豁免[D].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朱文奇, 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33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1集[M].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8.88.周鲠生, 着.《国际法》上册[M].商务印书馆, 1976:161.
  5 浦智华.国家主权有限豁免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09.
  6 周鲠生教授认为:“根据国际法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原则, 一国不得受理对外国财产的诉讼, 除非财产所属国自己同意应诉, 更不得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国政府对于在香港的两航空公司飞机案以及其他在外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中国的国家财产的诉讼, 一贯反对外国法院受理, 拒绝应诉, 就是正确地坚持这一公认的司法豁免原则的”.周鲠生, 着.《国际法》上册[M].商务印书馆, 1976:162.
  7 刘群.论国家主权的有限豁免[D].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浦智华.国家主权有限豁免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09.
  9 JACKSON v.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84-7744.794F.2d 1490 (1986) ,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Eleventh Circuit[EB/OL].网址:http://www.leagle.com/decision/19862284794F2d1490_12031/JACKSON%20v.%20PEOPLE%27S%20 RE-PUBLIC%20OF%20 CHINA, 2017-6-18.
  10 2003年8月,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就仰融、仰融夫人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权一案, 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辽宁省政府送达了传票, 并进行了审理.
  11 Rong, Yang v.Liaoning Province, 452 F.3d 883 (D.C.Cir.2006)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C.Circuit[EB/OL].网址:https://www.cadc.uscourts.gov/internet/opinions.nsf/5006C81D25DA636A85257 4400044F5CD/$file/05-7030a.pdf, 2017-6-18.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原文出处:谭伟民.有限豁免论在中国的实证考察研究[J].法制博览,2018(35):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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