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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越南新修订的《越南海洋法》简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12341字
标题

  法律序号:越南第十三届国会 2012 年第十八号

  根据1992年颁布施行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依照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通过的第五十一号决议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海洋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是关于隶属于越南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范围内的领海基线、内水、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其他群岛的各个岛屿;在越南海域内从事发展海洋经济的活动;管理和保护海洋、岛屿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适用法律

  1.一旦出现本法关于越南海域的主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矛盾的情形则适用本法的规定。

  2.一旦出现本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不同的情形则适用于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词汇的含义理解如下:

  1.越南海域:包括隶属于越南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依照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关于领土边境的国际条约,以及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符合的国际公约予以确定的内水、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国际海域:是指位于越南和其他各个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所有全部海域,但不包括海床和底土。

  3.船舶:是指在海上或者海底从事活动的设备,包括舰、船和其他安装或未安装发动机的各类设备。

  4.军用船舶:是指隶属于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并且在船体外面清楚地标明了该国国籍、由在该国海军服役的一名海军军官指挥,该指挥官名列军官名册或者类似的一份文件之中、依照各类军事纪律条例调遣乘员组活动的船舶。

  5.公务船舶:是指专用于履行国家各种公务活动而非商业贸易目的船舶。

  6.资源:包括隶属于海域、海床和底土的各类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7.等(水)深线:是指与位于海洋同一深度各个点的连接线。

  第四条 海洋管理与保护原则

  1.对于海洋的管理与保护依照越南法律的规定统一执行、并且与《联合国宪章》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其他各类国际条约相符合。

  2.越南的各个机关、组织和所有公民均具有扞卫各个海域、岛屿和群岛上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职责。

  3.国家通过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和实践的各种和平方式解决与其他各国涉及海洋、岛屿方面的各种争端。

  第五条 海洋管理与保护的政策

  1.发挥全民族的力量和采取各种措施扞卫各个海域、岛屿和群岛上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发展海洋经济。

  2.坚定不移地制定和实施各个海域、岛屿和群岛的管理、使用、开发、保护战略、规划、计划,为实现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目标服务。

  3.鼓励组织、个人投入劳动力、物资、资金及在应用科技、工艺方面投资于使用、开发、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稳步发展各个海域,使其与各个海域的条件和保障国防安全的需求逐步相符;在海洋潜力、政策、法律方面加大信息公开、普及的力度。

  4.鼓励和保护渔民在各个海域从事水产活动,保护越南组织、公民在越南所属的各个海域以外的、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其他各类国际条约、国际法、相关各个沿海国家法律相符合的各个海域活动。

  5.加大投入、确保各类执行海上巡查、检查力量的行动,升级后勤基地为从事海上、岛屿和群岛各类活动、发展海洋人力资源提供服务。

  6.对于在岛屿和群岛上生活的人民群众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对于参与各个海域、岛屿和群岛管理和保护的各种力量实行优待制度。

  第六条 海洋国际合作

  1.国家在尊重国际法、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各方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加强与各个国家、各种国际和地区组织在海洋方面的国际合作。

  2.海洋方面的国际合作内容包括:

  (1)从事海洋、大洋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技术和工艺;(2)应对气候变化,预防和预报自然灾害;(3)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体系;(4)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处理从海洋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对突发的溢油污染事故;(5)海上搜寻、救助;(6)预防、打击海上犯罪;(7)稳步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旅游。

  第七条 关于海洋的国家管理

  1.政府代表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的海洋实行统一管理。

  2.各部、部级机关、沿海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对于海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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