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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下公海保护区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宋静宇
发布于:2021-09-24 共3944字

  摘    要: 海洋是孕育生命、联通世界、促进全球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今海洋环境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公海保护区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公海保护区制度也面临着与现行国际法冲突和法律制度不健等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思路,本文将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视角并结合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出公海保护区制度的完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     公海保护区;公海自由;公海管辖;海洋命运共同体;

  近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召开有关环境问题的大会,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措施。国际社会开始对海洋的环境问题进行管制,于是以《联合国海洋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公海保护区体制的逐步建立。但是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没有配套的管理机构,这些都会阻碍公海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一、公海保护区制度概述

  (一)公海保护区的概念与意义

  公海保护区是指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一定的有效方式建立,对人类利用海洋的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在公海划出特定的海洋区域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以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海保护区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利益而设立的,虽然暂时的发展并不是很成熟,但是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来说是利大于弊。当今国际社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海洋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争相抢占的资源,这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的动荡。公海保护区的成立可以有效的避免恶性竞争为全球局势的稳定增添了一层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对大自然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海洋也同样面临着危险。由于公海自由的原则各个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毫无节制,造成了海洋环境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骤减。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可以帮助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为人类能够长久地使用海洋提供了可能。

  (二)公海保护区的实践及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上已经成立的公海保护区主要有以下这些,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位于南极半岛西部的凹型区域内面积约为94000km2。于2015年5月正式建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位于国家管辖以外的公海保护区。地中海派格拉斯海洋保护区面积约为8.75万km2是世界上第一个覆盖公海海域的海洋保护区[1]。大西洋保护区网络是大西洋上第一个国家管辖海域以外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目的是为了保护大西洋中中央海脊的区域。2017年12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通过了美国和新西兰关于在南极罗斯海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建议。罗斯海位于新西兰的正南部,面积为155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海洋保护区。

  目前国际社会上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和规范公海保护区,公海保护区设立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或者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区域性条约以及海洋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相关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区域性条约主要就是各个公海保护区建立时订立的条约,国际组织的决议主要有自然保护联盟的决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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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海保护区制度的法律问题

  (一)与公海自由原则的冲突

  公海自由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主要根据国际习惯而确立,是指公海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对所有国家不论是内陆国还是沿海国开放及平等地使用[2]。公海保护区是从航行、捕鱼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行为限制来达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这无疑是对公海自由的原则的冲击,引起国际社会对公海保护区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与公海管辖制度的冲突

  UNCLOS规定在公海的管辖主要有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各国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自己国家国籍的船舶行使管辖权,普遍管辖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特定国际犯罪和违反国际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管辖权。目前存在的公海保护区全部是根据区域性条约而成立,缔约国之间对禁止倾倒垃圾、敦促对方遵守管理条款及违反管理的非船旗国船舶采取登临和检查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是对于非缔约国的船舶在公海保护区内行使的违反保护区规定的事项是否也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引发了公海保护区内的管辖规则与公海管辖规则的冲突,使得部分国家更加反对建立公海保护区。

  三、公海保护区制度的合法性

  (一)公海保护区是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

  格老秀斯时代的公海自由原则主张绝对的自由强调主权国家的权利,并没有其他的顾虑。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加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锐减,逐渐出现了各种约束公海自由的国际公约,主权国家在公海上不单享有权利也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例如《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这意味着公海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受到合理约束的自由。公海保护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措施重点是集中在对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的限制上,但这种限制并不是永久的限制而是一种暂时的手段,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些措施对于主权国家在海洋上的利益来说是利大于弊。

  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重点集中于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上,但是由于缺乏合理有限的监管制度和机构,国家对海洋环境的养护总是忽视。公海保护区的设立正好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可以有效地督促主权国家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可以减轻海洋环境污染,阻止海洋生物资源的枯竭,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经过养护的公海区域会有更加丰富的资源供主权国家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保障了主权国家对公海的权利,因此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并不冲突。

  (二)公海保护区与公海管辖制度的协调

  公海上的管辖权指的是对人和物的管辖权,而非是对公海行使管辖权。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的权利,公海保护区对公海管辖的冲突主要聚焦在公海保护区的设立主体能否将公海置于其主权之下。在国际法领域中主权是具有对内完全排他的权威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意志这两个特点的。目前公海保护区基本都是依据区域性公约而建立的,管理主体受到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授权和监督,并没有主权的特性。公海保护区中的管理权是管理国在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而不是国际权利,不存在将公海置于主权之下的措施,因此在管理主体上不与公海管辖权有冲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到了对船旗国自身义务的规定,一个国家对于自己的船旗船舶在公海上发生事故或者对别国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应该与另一国进行合作调查事故的缘由,这就为公海保护区内的相应管理措施提供了合法性。虽然公海保护区中的管理措施看似是对其他主权国家的负担,但其并没有起到对公海环境保护的预防作用,只是一种具有滞后性的补救措施。而且这些措施的采取还是在主权国家在造成公海环境污染和破坏后进行的,是对其错误行为的纠正也是主权国家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海保护区内的管理措施不是对公海管辖的破坏。

  四、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公海保护区制度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内涵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全球海洋的治理和构建海洋国际关系新秩序而提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3],体现中国的国际责任感和大国担当。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发展和构建国际关系新秩序,具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理论依据。

  当今世界海洋问题错综复杂,海洋划界、海洋资源的争夺、海洋环境污染及海洋航行安全等问题阻碍了海洋和平的进程。只有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才能在各种问题中找到平衡,促进海洋和平安宁。发展是当今时代的第一要务,海洋是促进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国际上以海洋为载体和纽带的技术文化信息等合作日益增加,各国应当以共同发展增进人类福祉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发展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可持续发展是当今时代公认的原则,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息息相关,它不仅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更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这三大目标综合在一起重点强调人类命运与海洋命运息息相关,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保护海洋,从而构建人类与海洋休戚与共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赢是新型国际合作的方式,海洋命运共同体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尊重各国的选择,通过共同协商和达成共识的方式来实现共同利益。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对公海保护区的启示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海洋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就必须注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求世界各国共同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形成并维护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各国对全球海洋事务和治理的关注不断提高。目前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已经逐步稳定,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区域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这就成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一大困境。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联合国正在进行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及可持续利用领域的全球谈判,在谈判进程中大力提倡和讨论把公海保护区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对于公海保护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完善思路,有利于在谈判中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分歧、达成共识。

  五、结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公海保护区制度形成了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公海保护区制度提供了新的完善方向,公海保护区制度能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这种密切联系对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理想有重要的意义。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具体体现,公海保护区制度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式。中国希望与各国促进海上互联互通,扎实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

  参考文献

  [1]桂静,范晓婷, 公衍芬,姜丽.国际现有公海保护区及其机构概览[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3(05):41-45.

  [2]张磊.论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J] .政治与法律, 2017(10):91-99.

  [3]冯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理论价值与实践行动[J] .学海, 2020(05):12-20.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原文出处:宋静宇.公海保护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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