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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战略促进国际海洋法创新的探究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姚莹
发布于:2021-07-22 共15517字

  摘    要: 世界上主要大国的崛起有其内在原因与共性要素,但几乎所有的大国均为海洋大国。总结主要大国崛起的经验,立足中国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更清晰地梳理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的演进过程。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海洋防御战略、海洋开放战略、海洋强国战略。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核心理念,很好地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价值观,包括“求同存异”理念、“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和谐世界”理念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助力了国际海洋法的理念创新。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在国际海洋法制度形式、海上安全制度、海洋公域开发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制度等方面,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 :     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国际海洋法;海洋命运共同体;

  Abstract: The rise of major powers has its internal reasons and common elements,but almost all of them are maritime powers.Based on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rise of major powers and analyzing China's practical needs,we can sort out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CPC's maritime strategy more clearly.The CPC's maritime strategy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Maritime defense strategy,maritime opening-up strategy and maritime power strategy.The core concepts embodied in the CPC's maritime strategy combine the correct values of Marxism with the valu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harmonious culture,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the concept of pursuing joint development while shelving disputes,the concept of harmonious world and the concept of maritim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which have helped to innovat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eanwhile,the CPC's maritime strategy has promoted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in respect of the form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the system of maritime security,the system of marine public domain development,the syste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system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

  Keyword: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maritime strategy;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maritim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古代中国是海洋强国,造船和航海技术雄踞世界前列,为人类航海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2从明代开始,中国采取“禁海”政策,失去了发展的大好机遇,特别是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百余年间,更是一部“有海无权、有海无防”的屈辱史。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外患主要来自西北内陆方向。[2]275中国历史上曾有“重陆轻海”的思想,但海洋问题关乎国家与民族的核心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从战略高度审视海洋问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蓝色战略”1。回顾世界上主要大国崛起的经验,梳理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的海洋战略思想及其对国际海洋法的贡献,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我国海洋战略促进国际海洋法创新的探究
 

  一、大国崛起的经验给中国共产党确立海洋战略带来的启示

  世界上主要大国的崛起有其内在原因与共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大国均为海洋强国。正如地缘政治学创始者拉采尔指出的:“只有海洋才能造就真正的世界强国。”[3]63总结主要大国崛起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立足中国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梳理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的演进过程,更全面地认识与把握大国发展的规律,更深刻地影响国际海洋法的未来发展。

  (一)海洋大国崛起的经验及启示

  葡萄牙和西班牙是最早通过国内统一成为大国的,航海大发现奠定了它们成为世界性海洋大国的物质基础,但是到了16世纪末期,它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通过发动战争来保护分布广泛的殖民地,忽视了发展国内经济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中国来说,最明显的教训就是没有强大的海上贸易和国家经济的增长,单纯的海上扩张是不稳定的。[4]365-366

  荷兰的崛起依赖海上贸易,通过从事贸易而获得权势的商人们反过来更加支持面向海洋的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发展海上军事力量,荷兰无力应对欧洲其他后起强国对其海上运输线的挑战而逐渐衰落。荷兰的教训告诉中国,贸易固然重要,但也应有必要的海上力量作为保障。

  英国政治改革促进了其内部整合,工业革命、科技创新和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使英国成为“世界工厂”,依托海上力量、扩张海外贸易加速了英国的崛起。过度扩张使英国开始走向衰败,而二战后英国放弃海外殖民地、专注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从而维持自己的大国地位[4]367-368,是英国留给中国最好的经验。

  明治维新使日本摆脱了西方的殖民统治,成为现代化国家。海军的发展对日本的海外扩张至关重要,但过分迷信海权使日本步入歧途。日本留给中国的经验非常直观,即不迷信海权、不走对外侵略扩张之路。

  “世界各地移民的贡献、具有前瞻性宪法的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自力更生”[4]370,加之美国注重对外输出其观念、制度,同时积极参与乃至主导国际秩序的构建,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其成长为一个超级大国,这也直接证明了大国崛起必然伴随着战争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马汉的海权论成为美国国家战略的指导思想,理论上直接支持了20世纪美国的崛起。同时,陆权在美国崛起过程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陆权发展不好,美国的海外影响势必大大收缩。[5]所以,美国崛起留给中国的经验是立足国内改革,坚持自力更生,在保持传统陆权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海权,“向海而兴”,同时重视观念输出,积极参与国际秩序的构建。

  (二)大陆国家崛起的经验及启示

  法国历史上就是一个陆上强国,其海权地位是拿破仑战争时期确立的,但面对英国仍然是无可奈何的,因为英国的金融和工业实力是其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依然是陆权大国,但是它在继续发展海上力量的同时,将主要精力用于发展自身独立的工业体系[6]185,217,231-232,这也是法国留给中国的直接经验。

  德国地处欧洲心脏地带使其受到巨大的压力,地缘战略形势不利,之所以能够在19世纪末迅速崛起为一个工业化强国,得益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其教育与技术的发展,同时俾斯麦推动德国统一也与德国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一致。崛起后的德国将“大陆战略”转向“世界战略”,为拓展所谓“生存空间”开始对外侵略扩张。[4]373两次世界大战使德国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它带给中国的启示是“永远要选择和平发展的道路”[2]277。另外,国家统一对于一国崛起会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

  彼得大帝在位期间,俄罗斯成长为一个强国,主要原因在于他致力于将俄罗斯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国家向海权国家转型,标志之一就是全盘学习西欧,建立强大的海军并通过战争抢占港口,其后的叶卡捷琳娜二世延续了彼得大帝的战略。事实上,苏联也是一个“不断努力奔向大海的国家”[4]375,但却以失败告终,所以当苏联解体后,它“痛苦地意识到,没有海权,一个国家很难长期强大”[7]319。同为传统陆权大国,俄罗斯曾经与中国有着相似的政治体制,所以俄罗斯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归纳起来有三点:1)大国崛起必须重视海权;2)向海权国家转型不能通过军事扩张;3)一国国民经济不发展、民生不改善是无法真正长期强大的。

  通过对主要大国崛起过程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基本经验:其一,“向海而兴”是上述所有国家崛起过程中或者推行过或者贯彻始终的战略;其二,仅仅依靠海洋战略发展海上力量,是不足以支持一个大国崛起的;其三,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创新改革能力和有效的政治体制是大国崛起的核心力量。这些都给中国共产党确立海洋战略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的发展历程

  海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陆海统筹”、地缘政治视角下的海洋“地理不利国”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以战略的眼光来看待海洋问题。海洋战略不仅事关军事和海防,而且与政治、经济、贸易、资源密切相关[8]2,是统领性、全局性、左右胜败的海洋谋略、方案和对策[9]。中国共产党总结大国崛起的经验,把握大国崛起的规律,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战略。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海洋防御战略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专注于国家的生存问题,对可感知的外部威胁极为敏感[10]34,所以这一时期是以维护主权和安全为核心的海洋防御战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部队。正如前文所述,自鸦片战争以来,所有的侵略者都来自海上,因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很早就意识到建立海军的重要性。194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在江苏泰州白马庙宣告成立。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根据工业发展的情况和财政的情况,有计划地逐步地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11]314

  第二,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毛泽东“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政策思想的指导下,新中国彻底清除西方列强在中国残留下来的特权,特别是驻军权、内河航行权和沿海贸易权[12]73,维护了国家主权。1951年,周恩来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声明》,痛斥美国绕过中国单方面起草对日和约草案、擅自处分中国领土的行为。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了国家领土范围。

  第三,主张近海海洋权利。为了保护近海渔业资源,中国政府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为解决与邻国的渔业纠纷,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于1955年与日本日中渔业协会代表团签署了《关于黄海东海渔业协定》,1957年,中国和越南签订了《中越北部湾帆船渔业协定》;为维护海上航行安全,1954年颁布《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7年颁布《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在东西方冷战的大背景下,维护中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伟大实践。

  (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海洋开放战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结合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邓小平提出和平与发展应成为时代的主题。[13]104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转换思想观念,确立了近海防御与远洋开发并重、从狭义的海洋安全观到综合海洋观、以合作关系取代零和博弈的海洋开放战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外开放,向海而兴。中国的共产主义革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引入了一个全球视野中的中国[2]284,国家战略的海洋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力上[2]280。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中国经济发展贯彻了对外开放战略,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这种具备“点、线、面”结构的、“向海而兴”的沿海经济开放格局,与此同时进行了工业现代化。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由此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并且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在领海主权、领海中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等问题上表达了自己的立场,部分主张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所吸纳。中国为推动《公约》的最终通过做出了贡献。

  第三,启动国内海洋立法工作。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实施,国内海洋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中国参与《公约》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国内海洋立法工作。立法成果主要包括: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等。随着《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逐步确立,中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海洋管理制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共同构成了中国海洋基本法,在此基础上,1999年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等。

  第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在解决争端问题上中国的立场始终是明确的,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这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争端应由直接相关方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在解决争端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例如共同开发争议海域,通过这种方式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

  (三)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海洋强国战略

  伴随“21世纪是海洋世纪”共识的形成[14],作为“自私的、理性的行为体”的国家[15]269-300在海洋空间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中国所处的周边环境与面临的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之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海洋开放战略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世界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要求中国新的海洋战略既能迎接康德“永久和平时代”的降临,也能从容应对“霍布斯时代”的卷土重来。[16]在此背景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这是在更高的起点上为中国未来发展规划道路。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首次完整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17]2013年7月30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指出,为了推进海洋强国建设,我们需要实现“四个转变”,即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18]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19]。至此,海洋强国战略及其体系成型,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提高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20],明确了第十四个五年计划与2035年前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主攻方向,为实现这一战略提供了路线图。

  三、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助力国际海洋法的理念创新

  资源的有限性与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存在缺陷这对矛盾,决定了国家在海洋权益分配领域主要是一种竞争关系,《公约》生效后所引发的全球范围内的“蓝色圈地运动”即是例证,但海洋自身的属性,即海洋的整体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国际性[21],又对国家间合作产生了需要。国际海洋法要具备调整这两种对立关系的功能,需要理念层面的支撑,需要一种中庸的、不单纯反映西方世界观和信条的理念。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核心理念,有机地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价值观,为化解这种竞争与合作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新思路。

  (一)“求同存异”理念

  “求同存异”理念的提出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二战结束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一大批殖民地国家脱离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了亚非国家会议(以下简称“万隆会议”),这次会议是广大亚非国家第一次在没有西方国家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的多边会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一次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意义重大。受这一时期美苏对峙局面严峻的影响,亚非国家之间也存在不信任、不合作的情形,这成为万隆会议召开的隐患。在美国施压、阻挠、造谣、破坏的影响下,尚未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会上遭遇了猜忌甚至敌意。在这一背景下,周恩来在会上发表着名演说,其中特别包含了“求同存异”理念,他的发言获得了各方肯定,打消了广大亚非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求同存异”理念主要包括三层涵义:1)“求同存异”的目标是“求同”,即谋求共识,寻找一个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完全认同,这是开展进一步交流、合作的基础;2)“求同存异”意味着差异、不同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差异不代表对立、不代表放弃本国的立场去迎合其他国家,而是意味着包容,意味着相关国家应该在更大范围内谋求共识;3)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只要秉持“求同存异”的理念,就可以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包括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合作。“求同存异”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脉相承,构成新中国成立之初指导中国外交的标尺。它在维护中国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持中国政治制度独立的前提下,促进了中国尽快融入国际社会。

  (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是“求同存异”理念在解决领土与海洋争端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其最早是邓小平为解决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之争提出的一个新思路。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访问日本,在谈及中日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之争时,他指出:“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13]87。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3]12。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学者代表团时指出:“有些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13]49。如果涉及解决岛礁归属等领土主权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应表述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念包括三层涵义:1)搁置争议是手段,目的在于共同开发。搁置争议不是不解决争议,而是先将争议挂起来,通过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建立互信,最终为解决争议创造条件。2)共同开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争端各方在争议区域进行开发的分歧,从而实现共赢。3)如果涉及领土主权问题,那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应当以“主权属我”为前提。这一理念仅是为了摆脱依据法律的“主权属我”、但受制于实际的控制情况或国际舆论等因素而无法开发的困境,即在先不谈主权的情形下共同开发,打破无一方受益的僵局,为最终解决问题创造条件,作为“求同存异”理念在解决领土与海洋争端的具体化成果,它依然是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评判孰是孰非。

  (三)“和谐世界”理念

  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在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22]。7月1日,“和谐世界”被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这一理念逐步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12月22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是中国落实“和谐世界”理念的承诺。2007年10月15日,“和谐世界”理念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重新阐发。[23]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从人类未来的角度再次阐释“和谐世界”理念的重要意义。[17]至此,“和谐世界”理念得以牢固确立。“和谐世界”理念包括三层涵义:1)坚持多边主义,“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2)坚持互利合作,“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3)秉承包容精神,“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24]“和谐世界”理念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的初步形成与发展是在国际社会形成中国立场、中国话语、中国声音的重要基础”[25]。

  (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最新贡献,从属于一个上位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向世界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6]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详细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方案。[27]537-5492017年10月,“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写入党章。2018年3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写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内容丰富、开放的概念,从空间角度判断,应该包括“海洋命运共同体”。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应邀出席我国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正式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他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28]“海洋命运共同体”包括了“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惠益分享共同体”“海洋生态文明共同体”和“海洋和谐与和平共同体”。[1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个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思想体系。它虽来自中国但属于世界,彰显着走向人类文明自觉的共同体范式的“海缘世界观”,其存在意义可以用八个字概括:以海为媒,广结善缘[29],是中国对国际海洋法的贡献。

  综上可以看出,以上理念的关键字为“同”或者“和”,体现了一种中庸的、不单纯反映西方世界观和信条的理念。运用这种体现“认同”“协同”“共存”“和平”“和睦”“合作”的理念来解决国家间涉及海洋问题时竞争与合作的矛盾,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四、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促进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

  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则[30]3,国际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关系[31]47,而决定一国政治关系的就是一国的战略。具体到一国海洋战略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一国的海洋战略要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其次,由于国际法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重要途径[32]33,因此一国的海洋战略要积极借助国际法来实施;最后,一国海洋战略的演进发展也会促进国际法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国家政治力量的反映[33]56-57。作为典型的政治力量,国家战略会影响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国的海洋战略尤其是大国的海洋战略会影响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脚踏实地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现行的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基本上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多数国家分配海洋权益的诉求,所以中国不会另起炉灶,也不会挑战现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不能回避的是,现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中国在推动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在以下五个方面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

  (一)硬法与软法并存的国际海洋法制度形式

  海洋的物理特征决定了国家的涉海行为往往具有国际性,因此需要从国际社会的层面去评价和规制;海洋的重要战略意义使各个国家热衷于强化对海洋的控制与利用,并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受到来自国际法的过多限制。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以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为表现形式的硬法不足以约束和规制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行为,因此需要修改或补充,但各国参与制定硬法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海洋法律制度需要软法予以补充,尤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软法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其制定过程也经过了专业和审慎的论证,表达了人们对某些问题的共识,具有科学性和某种道义上的感召力,遵守软法会使相应的行为更具有正当性。[34]软法可能通过转化为条约或形成习惯国际法而获得拘束力,还可能被国际司法仲裁机构援引而通过裁决产生拘束力。软法的特有功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当前海洋法律秩序的不足,因此应推动硬法与软法并存的国际海洋法制度尽快形成。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中的“求同存异”理念、“和谐世界”理念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就具有这种促进软法形成的感召力。事实上,联大已有部分决议援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应在海洋法领域积极行动,设置议题,有所作为,推进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创新。2015年,联合国通过《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2017年,联合国支持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14”会议(联合国海洋大会)积极推动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全球海洋治理路线图组成部分,显示了国际社会在促进海洋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相互融合方面的共同政治意愿。[35]

  (二)建立在新安全观基础上的海上安全制度

  海洋是一个和平系统和安全系统[36],科学构建海上安全制度是这个系统的最低要求。国家从事开发和利用海洋行为时的合理预期和基本诉求,就是获得海上安全制度的保护。国家面临的可能是来自传统安全因素,如来自其他国家的军事、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威胁;也可能面临来自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威胁,如海盗、恐怖分子、武器扩散、疾病蔓延、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而这些都属于海上安全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海上安全制度的体系非常庞大,几乎触及国际海洋法的每一个分支领域。海洋安全等重要权益本应得到《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的尊重与保护,由于“安全”涵盖的内容比较庞杂,《公约》不必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属于最狭义的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海上军事活动问题,包括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问题,都没有在《公约》中明确规定。《公约》虽然多处规定应和平利用海洋,但是“军事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法律定义的术语,“为军事目的的海洋利用”也没有明确含义。[37]安全利益理应包括在《公约》设定的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之内。如果沿海国的安全都不能保障,在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权利也就无从谈起。[38]212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理念的核心是“和”“和平”“和睦”之意,这表明中国对国际海上安全制度的重视,为国家间开展海上安全合作创造了条件。习近平强调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核心地位。他指出:“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39]249中国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海上安全制度的创新:其一,习近平提出并全面阐述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倡导“创新安全理念,搭建地区安全和合作新架构,努力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之路”[39]353-359,这有助于推进地区海上安全合作,构建区域“海上安全共同体”。其二,通过修订《公约》或补充协定的方式明确“军事活动”的含义和范围。其三,沿海国在自己的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安全利益无法通过《公约》获得保障,沿海国有权采取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对危及本国海洋安全的各类活动进行预防和反制。其四,建立包容性的海上安全制度,明确有关“海上安全”的公约之间的相互关系,更有效地保护海上安全。

  (三)建立在正确义利观基础上的海洋公域开发制度

  海洋公域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主要包括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与北极部分区域。如果将讨论主题限定在海洋公域开发制度,则主要涉及三种开发制度,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开发制度、南北极治理制度。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海洋公域所蕴藏着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吸引了各国兴趣。自利的国家热衷于开发、利用海洋公域的资源或分享惠益,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全球性问题,但其不能或不愿承担责任。在现行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下,这个问题基本是无解的。[40]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先进理念,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思路,因为只有更新治理理念才能改革与完善治理机制。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海洋公域开发制度,需要建立在正确义利观的基础上。习近平系统阐释了何谓正确的义利观:“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我们希望全世界共同发展,特别是希望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利,就是要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搞我赢你输,要实现双赢……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41]

  第一,制定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2017年12月,联合国通过第72/49号决议,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政府间会议,审议筹备委员会关于BBNJ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建议,根据《公约》规定,拟订案文并尽早出台该BBNJ文书。在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地位及惠益分享机制存在分歧。中国身份多重———发展中国家、新兴大国、负责任大国与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40],只有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种分配方案”,才能在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第二,制定“区域”开发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分别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制定了三个开发规章草案,然而各国对此分歧较大。理事会指出,规章必须反映《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规定,以及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此类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作为拥有四块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矿区的国家,中国应在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只有建立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基础上的“区域”开发制度,才能落实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的海洋治理理念,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好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与不同类型国家之间的利益。

  第三,制定南北极治理制度。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还有比较大的空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更加具体和务实。2018年,中国代表团关于第五座南极考察站建设与运行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得审议通过,中国的南极立法工作已经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昭示着中国在南极治理机制深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极治理机制正在经历快速和深刻的变化,各国在继续深入合作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地区安全形势。2018年,中国发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在北极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中—冰北极科考站在冰岛建成,开创了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双边科技合作的成功范例。同年,《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签署,对北冰洋公海渔业的管理乃至北极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四)国家责任与国际合作并重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2017年,联合国大会在《海洋与海洋法》中指出,海水酸化问题到21世纪末将成为危及海洋环境的主要问题。[42]海洋健康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仍在遭受多种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正在多措并举解决污染问题。[38]3然而,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存在不足,无法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在问题属性上,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与海洋公域开发问题相似,都存在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困境造成海洋的公地悲剧的情形。因此,也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先进理念,主要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这一困境提供解决方案。环境问题跨国及跨区域的属性,决定了单边或双边治理模式意义不大,因此比较理想的制度设计,是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共同采取措施:1)目前,除南极外,尚无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设立公海保护区,可以借鉴在南极地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实践;2)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比较成熟的区域海洋项目中的成功经验,开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

  (五)灵活性与强制性兼顾的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制度

  《公约》生效后,形成了以《公约》为基础和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律秩序。《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整体上的强制性、解决方法上的选择性以及适用范围上的不完整性”[43]7的特点。“使用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既不是国际法的一般特征,也不是海洋法的特有属性,国家更倾向于用政治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或至多使用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司法方法或仲裁。”[44]349然而,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在客观上迫使各国在采取行动时保持自制与谨慎,减少争端,而且还会给违反规则的国家一个低成本的选择:“显然接受依赖于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决定要比其他选择更好,因为其他选择可能意味着冲突陷入僵局或被迫诉诸自卫”[45]103。基于这种考虑,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成为保证所有缔约国适用《公约》的全面性与统一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另外,应当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做扩大解释,海洋权益通常事关国家核心利益,通过常规方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很小,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理念中体现的“和”文化,无疑为搁置争端,待条件更加成熟再谋求更科学的解决方式提供了观念支持。

  世界上主要大国的崛起有其内在原因与共性要素,但几乎所有的大国均为海洋大国。在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总结主要大国崛起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梳理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的演进过程,更全面地认识与把握大国发展的规律,更深刻地影响国际海洋法的未来发展。回顾并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海洋战略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经历了从“近岸”到“近海”再到“远海”;从“防御”到“开放”再到“强国”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中国国家实力增强的表现。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所体现的核心理念,有效地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价值观,为化解竞争与合作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新思路,助力了国际海洋法的理念创新,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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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 Klein N.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注释

  1在中国之治的体制性结构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权力深深嵌入国家权力结构之中,建构了一种新型的政党关系。中国特色的政党复合体制是从“先有政党、后有国家”这个历史路径出发的,遵循着以政党建设推动国家建设和治理的轨迹,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关中国共产党与国家间关系的讨论,详见王立峰:《中国特色党政复合体制的运作逻辑与治理效能》,《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10期;秦前红、刘怡达:《中国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规范》,《法学研究》,2019年6期。由于中国的国家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实践,所以本文在探讨中国海洋战略、海洋法实践对国际海洋法的贡献时,不再区分政党行为与国家行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国家安全与发展研究院
原文出处:姚莹.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战略对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贡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01):44-5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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