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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内涵、特征及其准司法化体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1 共4613字
论文摘要

  回首中国入世来的发展和经历,作为第三方,中国多次参加 WTO 争端解决,并从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但很少能够积极主动地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中国企业在努力适应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应该说很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积极转变自身机制,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实现与世界经济的软接轨; 但也应看到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在与世界经济接轨,吸收掌握入世规则的过程中做的不是很好,没有从思想和管理上真正认识入世的概念,在入世后不能很好的顺应形势,从而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诸多贸易纠纷中,中国作为申诉方以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次数少之又少。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于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谨慎态度,也同时显示出,我们一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维权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未完全转变、不善于合理利用规则的问题。在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果国内的一些企业家还不能从思想上真正融入到入世的观念中,势必会有更多的企业被时代所淘汰。在此,笔者想重新回顾认识一下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规则、机构、特点,以便于读者对世贸组织有更清楚的认识,并希望在以后的国际竞争中,中国企业不仅要学会掌握世贸的相关规则,还要会积极地利用它作为武器去保卫自己的权益,在国际舞台上处于积极有利位置。

  《马拉喀什宣言》强调,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经济时代。WTO 的规则和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的管理框架和一套纪律,其中包括更为有效而可信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

  ( 一)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和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认为,总协定并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通过其多年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但由于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使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实践远远落后于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 成员国以邓克尔文本为基础,制订了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此确立。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内容来看,一方面它是以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的,维持了总协定机制的基本框架,并直接吸收了总协定机制的许多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它又对总协定机制原有的一些内容作了改进,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由 27 条及 4 个附件组成的。其主要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关于《谅解协定》的适用范围; 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中参与争端解决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以下协议的争端: ( 1)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 2) 多边贸易协定; ( 3) 复边贸易协定,包括附件四。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是该机制赖以建立、运作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于《谅解协定》第 3条,共 12 款,主要包括: ( 1) 继承与发展关贸总协定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 2) 维护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 3) 争端解决目的阶梯原则; ( 4)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原则。

  WTO 中参与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 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构; ( 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 3) 专家小组; ( 4) 上诉机构; ( 5) 世贸组织总干事。

  贸易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谅解协定》详细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这部分是协定的核心,具体包括: ( 1) 磋商程序; ( 2)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 3) 专家小组程序; ( 4) 上诉评审程序; ( 5) 执行程序。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一)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其只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而并未包括农产品和纺织品,而我们又是一个纺织品出口大国。同时,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由几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包括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反补贴协定等。东京回合谈判中,在货物贸易的某些领域虽达成一揽子非关税壁垒协议,但在争端解决方面并未达成统一,造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而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弥补了这一缺陷,在 WTO 规则下的各种贸易争端,不仅要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谅解》中的一般规则和程序,还需适用特殊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当前后两者出现冲突时,以后者效力优先,这样既不会损害机制的统一性,同时也顾及到了特殊领域的要求,从而使 WTO 争端解决机制既统一又灵活,进而使该机制处理贸易纠纷的能力和效率得到加强。

  ( 二) 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DSB)

  在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由不同的机构来单独处理。但 WTO 争端解决机制则不同,根据其规定,成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DSB) 。《谅解》第 2 条第 1 款规定,DSB 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维护监督规则与建议的执行及批准暂停减让和有关协议规则的其他义务。DSB 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避免了 GATT 中的 Rule Shopping 和 Forum Shopping 的尴尬局面,使争端解决更加法制化和专业化。

  ( 三) 否定式共识表决方式的采用

  决议表决方式对于决议能否有效认可和被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下,对解决争端作出决议时,往往采用传统的协商一致的形式。这也是其他国际组织经常采用的决策形式,即只要有一国政府包括被诉方政府表示反对,决议即会被否定。这就相当于给争端当事国也赋予了否决权。不难看出,这种程序的存在不仅阻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于争端的有效解决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 WTO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否定式共识”的决议方式。这种方式恰恰与协商一致原则相反,即在决议时哪怕只有一个国家同意,决议即可通过。这种“否定式共识”的表达方式对于制约大国强权,维护弱小国家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 四) 增设期间评审和上诉评审程序

  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采用“ 否定式共识”表达方式,专家小组的报告基本会自动通过。原则上,专家组报告经过决议以后就已具备法律效力,但作为临时机构,专家小组在运用 WTO 规则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为防止专家组的错误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合法性,并切实维护当事方正当权益,设置期间评审程序是为了使专家组能够更客观、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也可以使当事方清楚报告内容,并愿意承认报告,从而避免多次上诉程序的发生。上诉评审程序的设立能够使当事方再次寻找救济,并且通过对偏差的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这些程序的设立不仅推动了专家组程序的司法化进程,而且使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合理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 五) 确定了严格而又明确的工作时限

  法律讲究诉讼的时效性,但是 GATT 解决机制并未对各诉讼程序规定明确的时效限制,代之以“合理期限内”。这不仅会导致对案件审理的故意拖延,而且会使诉讼的时效价值大打折扣。针对以上情况,《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每个阶段的时限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机制的阶段期限,协商时限为 2 个月,从确定成立专家组到通过报告,时限为 9 个月,同时把合理期限规定为 3 个月,而合理执行期限则规定为 12 个月,决定是否授权报复的期限为 1 个月,对异议的仲裁期限为 1 个月,整个程序时限总计 28 个月。但如果专家小组不能在 6 个月内完成工作,则可追加 3 个月。但如果被诉方提请上诉,则还需追加 3 个月,即时限分别为 31 个月和34 个月。先行机制规定的时限使以后的争端解决得到了比较迅速的解决,也基本克服了争端解决不及时这一缺陷。

  ( 六) “交叉报复”做法的引入

  在 GATT 第 23 条确立了有控制地允许报复的规则,《谅解》为强化解决争端的力度,对此作了适度放宽,即允许不把报复性补偿或中止义务局限于专家小组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同一协议中的同一部门; 如果该方式不奏效或不可行,可将中止行动施加于同一协议内的其他部门,或对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义务采取中止行动。该做法有效地提高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并被写入《谅解》。

  ( 七) 把政治说理和法律方法相结合以处理相关纠纷

  把政治说理和法律方法相结合,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独特的解决方法,也是一种和平的解决方法,适合国际合作和全球化趋势的潮流。通过斡旋、协商、和调停等形式的政治说理可使争端当事方对争端解决都感到满意; 而作为补充,以仲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主要形式的法律方法可以作为政治说理的有效补充,从而为争端解决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总之,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经过改造、强化而形成的一套更加科学、严肃、公平、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它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确定的有效性、及时性而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机制,而且在性质上其司法化特征更加明显。

  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准司法化体制

  GATT 历时近五十年,在其争端解决过程中,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外交模式和裁决模式。两者此消彼长,互呈盛衰。

  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裁决模式取得了明显优势。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裁决倾向已完全压过了外交解决倾向,已成为一个准司法化体制,有如下具体表现:

  第一,大多数国际经济组织中,争端解决往往由权利机构作为其行政职能的一部分进行实施,而没有专门、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如关贸总协定,其争端解决主要由缔约方理事会承担争端解决的职责。而作为司法化体制,必须要有确定的独立机构,并且该机构应包括法律专家或由法律专家组成。而作为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U 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且专家组的成员既包括政府人士,也包括主要由法律专家组成的非政府人士。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每个专家小组都至少有一名熟悉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法律专家。而上诉机构的 7 位成员都必须 是精通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议事项的权威人士。

  第二,作为司法化机制,其司法机构对所提交的争端和纠纷必须具有有依据的管辖职权。根据乌拉圭回合相关协议,所有成员国承诺,在有关协议下所产生的所有争端都应该提交机制解决。而按照机制的要求,提交的任何争端,如果经协商未能解决,将提交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自然也要行使相关的法律适用。

  第三,作为司法性体制,当事人双方对裁决决议应予以遵守并执行。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确立了( negativeconsensus) 反向一致程序。根据该程序,专家组报告将自动通过,并对当事国产生约束力。而交叉报复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使有关当事方对败诉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有效报复,还可以督促其积极、有效地执行专家组的裁决。

  中国作为国际经济社会中重要的一份子,将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中来。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我们应该有更长远的战略眼光和胆略,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密切联系相关机构、组织,对国内企业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以期更好地利用国际规则,合理有效地利用 WTO 的相关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竞争中做好自身,增强国际竞争力,从而处于主动和更加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左海聪,陆泽峰着.《国际贸易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362 页。
  2 曹建明,贺小勇着.《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92 页。
  3 赵维田着.《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236 页。
  4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46页。
  5 萧凯着.《WTO 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 载于《法学评论》2000 年第 4 期。
  6 E. 博登海默着.《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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