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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决策阶段的设计管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4 共116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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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总承包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体系构建
【第2部分】总承包项目各阶段的设计管理研究绪论
【第3部分】全过程设计管理概述
【第4部分】 总承包商决策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5部分】总承包商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6部分】总承包商后续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7部分】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就管理系统建设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总承包商决策阶段的设计管理

  3.1 公路总承包模式下可施工性分析

  3.1.1 可施工性概述

  国外对可施工性的研究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末,来源于提高建筑行业效益和质量方法、节省完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的研究。美国称之为 constructability,即可施工性;英国称为 buildability,翻译为可建筑性。美国建筑业协会(CII)最早对可施工性进行了研究,总结和提出了影响工程项目可施工性的主要因素及项目管理应用可施工性的原则,同时给出了可施工性的定义:可施工性是指将施工知识和经验最佳地应用到项目的策划、设计、采购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22].另外,英国建筑业信息协会和澳大利亚建筑业协会都对可施工性有不同的定义,但基本思想都是将施工知识和经验应用到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澳大利亚建筑业协会提出进行可施工性分析的目的便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获得技术、经济和效益的最佳组合,协调制约项目和环境的各种影响因素,使得项目目标和产品功能达到最优[23].

  传统的 DBB 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的分离:即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图纸和技术文件,指导施工,施工单位直接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同时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流沟通越来越少,设计单位对于施工要求和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等方面考虑不足;施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也不能有效快速的反映给设计单位,造成实务中很多施工图纸可操作性不高,轻则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和增加工程费用;重则表现在由于不符合要求使得整个设计方案需要重新规划。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传统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分离,使得进行可施工性分析工作未能得到充分重视,使业主的投资效益受到很大影响[24][25].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和施工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可以实施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安排有经验、技术的施工管理人员可以尽早地参与到项目设计中,将与施工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进行集成和优化,并应用到前期设计过程中,以利于后期的施工。此外,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可以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设计、材料采购、进度控制、施工及项目试运行等工作,达到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少纠纷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1.2 分析可施工性的意义

  可施工性研究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据统计,分析可施工性可降低工程造价6%~10%,减少施工作业时间 8.7%~43.3%[26],而且实施可施工性研究还使得项目进度加快 10%[27].设计阶段作为工程建设和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在设计规划阶段就开始进行可施工性分析,可以让经验丰富的施工部门工作人员尽早地参与项目,将施工经验、技术和专业知识应用到设计过程中,设计部门可充分考虑施工部门的能力和技术,提高项目施工图纸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可以降低工程费用、缩短工期、减少纠纷以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还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施工人员的理解。图 3.1 表明,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析可施工性,其效益不尽相同;图 3.2 说明实施可施工性研究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28].

  

  3.1.3 可施工性分析的可行性

  传统的 DBB 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的分离,通常容易导致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脱节,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无法充分了解施工单位的能力和需求,导致部分价值较高的施工方案由于得不到施工单位的支持或自身条件限制而无法应用于施工建设中。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施工由一家单位承担,因此可以从根本上弥补 DBB 模式下的缺陷。

  首先,公路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负全部责任,业主直接将项目的设计、进度控制、施工及试运行等项目工作全部交予总承包商,使设计与施工阶段的利益达成一致,弥补了传统模式下设计施工相分离产生的问题。其次,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对总承包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通常情况下,能够满足业主的要求,说明总承包商的设计与施工的综合管理能力是很强的,因此,可以通过对设计方案的优化从而达到设计和施工的一体化以及集成化管理。最后,公路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商若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必然会通过优化设计实现合理范围内的目标,同时通过实现设计施工互动互补的优势,以提高项目的可施工性,从而提高项目施工进度,缩短工程施工工期、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1.4 可施工性分析的工作程序

  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施工性研究可根据公路项目沿线的具体情况,如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周边生态环境等,还可以根据总承包商自身的因素如财务情况、工程实施经验、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能力,与业主、材料供应商、监理等的沟通交流情况来综合考虑,以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缩短工期和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可施工性分析[29].可施工性分析工作的开展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如图 3.3.

  

  第一步:成立可施工性专业研究小组。为了尽可能全员参与到设计决策中的原则,应邀请设计经理和施工经理参与组建可施工性分析小组。随着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工作的不断深入,专业小组负责人还应及时将专业分包商、采购部门、进度控制部门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与工程建设有重要关系的部门吸纳到可施工性分析小组中,提高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在分析小组中的比例。

  第二步:明确可施工性研究目标。可施工性分析小组应该首先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业主的要预期目标进行分析,结合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模、地段、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的特点,在满足业主要求以及项目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以更便于施工的设计方案作为可施工性研究的对象,归纳总结影响工程项目可施工性的因素,提出进行可施工性分析的原则。

  第三步:进行可施工性研究。可施工性研究小组应该充分解读设计方案,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业主对项目功能、规模、工期、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可施工性研究小组以往的经验以及公路工程总承包商可施工性数据库等进行研究。如果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则直接应用该方案;如果设计方案可施工性差,技术不可行,则应该识别影响可施工性的具体因素,并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第四步: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可施工性的措施。主要依据是业主对公路工程成本、进度、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系统考虑施工建设过程和运行维护阶段的实际需要,在保证项目功能和价值的前提下对不同的可施工性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得到优化设计方案可施工性的措施。

  第五步: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结合价值工程理论,对设计方案可施工性的措施进行优化。最优的方案应是性能-价格比最高的方案,所谓性能-价格比就是价值工程中价值。价值=功能/成本,最优的设计方案应是功能最高或成本最低的方案,但这种理想情况是很难达到,因此,需要在两者中间选择一个的适当的均衡。

  第六步:提出优化设计可施工性的措施,并进行系统的技术、经济评估,比较分析各措施的优缺点,选择效益最优的设计方案。

  第七步:充分发挥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和施工均由总承包商管理的优势,应用能够发挥可施工性作用的设计方案。

  第八步:进行应用效果评价。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应用效果一般可直接反映到工程费用、工期、施工进度等方面,使用经过可施工性研究的设计方案后,总承包商就可以根据工程费用、工期和进度等指标变化来评估设计方案的效果。

  第九步:建立健全总承包商可施工性经验数据库。对设计方案的应用效果应进行经验总结和积累,若总承包商以往没有可施工性经验数据库,可以新建立,并归类存档;若总承包商已有数据库,则可以不断完善公司数据库,以期对总承包商将来的项目设计和施工有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提高总承包商的设计能力[30].

  3.2 总承包商介入设计工作时机分析

  3.2.1 总承包商介入时机的选择

  (1)传统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的介入时机

  传统承发包模式下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011 年版)》规定:“设计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对勘察设计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要求及责任都做出了详细地规定[31].业主通常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包括概算)、技术设计(包括修正概算)以及施工图设计(包括预算),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选址报告、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内容;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业主组织进行设计图纸会审,业并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之后施工承包商开始进场施工。因此,传统承包模式下,由于承包商不负责图纸设计,承包商的介入时机很明确:一般就是在技术交底之后开始施工建设。

  (2)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的介入时机

  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的介入时机与传统模式下承包商的介入时机有本质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总承包模式下设计施工一体化,即设计、施工均由总承包商完成,同时为了实现设计施工的合理交叉,总承包商不可能也没必要等到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施工,否则总承包模式就失去了意义,更不可能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文件编制方法》(交公路发[2007]358 号)规定[32]:“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必须采用两阶段设计。”

  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要采用两阶段设计,而设计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公路工程建设作为一个投资回收期长、涉及单位及横跨地理区域多的建设过程,影响设计和施工的因素有很多,因此必须遵循必要的设计程序、划分必要的设计阶段,不仅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和施工也都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设计阶段的划分,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介入设计的时机选择可分为:决策阶段介入、初步设计阶段介入以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介入三种时机选择方式。

  英国学者 Jansssens 教授根据业主所承担设计工作的比例大小,提出了以下六种介入 时 机 选 择 模 式[33]: (1)Develop and construct , 即 开 发 建 设 阶 段 介 入 ;(2)Design-build(single-stage tender),即单阶段投标介入;(3)Design-build(two-stage tender),设计施工(两阶段)投标;(4)Negotiated design-build,即协商设计施工模式;(5)Designand manage,即设计管理模式,即;(6)Turnkey,即一揽子承包。其中,Develop and construct模式下,总承包商只负责完成施工图设计,即总承包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介入;后续的几种模式下,随着承包商承担设计工作比例的不断提高,总承包商在初步设计阶段甚至决策阶段就开始介入,Turnkey(交钥匙)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所有的设计工作。其他学者如 Mateman 将设计施工模式分为[34]:(1)Design-build,即设计施工总承包;(2)Develop and construct,即开发建设管理模式;(3)Novated design and build,更替的设计施工模式;(4)Package deals,一揽子交易模式;(5)Turkey,即交钥匙模式。Novateddesign and build 模式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概念设计和招标文件之后总承包商就介入,但是业主或业主选定的设计单位继续为总承包商工作,并对其负责。Package deals(一揽子交易)和 Turkey 内容差不多,不过一揽子交易模式下业主会对总承包商的部分工作进行干涉,或者委派代表进驻项目部,而交钥匙模式下总承包商承担所有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业主控制能力减弱;此外,Beard 教授按照业主在招标邀请书中完成的设计工作比例情况,将设计施工模式分为以下三种模式[35]:(1)Directdesign-build,直接设计施工总承包,业主完成 0~10%左右的设计工作,总承包商再介入;(2)Design criteria design-build,即设计标准设计施工模式,业主完成 5%~25%左右的设计工作时总承包商介入;(3)Preliminary design-build,即初步设计施工模式,业主完成 20%~35%左右的设计工作,总承包商再介入。国内学者夏波、陈炳泉根据业主或总承包商承担的不同深度的设计工作为主要划分依据,将其分为[36]:(1)Develop andconstruction,即开发建设模式,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一直完成到初步设计阶段总承包商再介入;(2)Enhanced design-build,增强设计施工模式,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后总承包商再介入;(3)Traditional design-build,即传统设计施工模式,承包商承担所有的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总承包商从方案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4)Novation design-build,即约务更替设计施工模式,总承包商从施工图设计阶段介入。表 3.1 为不同介入时机总承包模式下的优缺点比较。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的介入时机可以从多个不同的阶段介入。但是,考虑到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加上总承包商自身水平的限制,盲目对国外模式的照抄照搬都是不可取的,只有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和总承包市场的现实情况,选择最适合我国总承包市场的模式进行分析才是可取的。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总则中第三条适用条件: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后,可采用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也就意味着业主完成初步设计,总承包商仅仅承担施工图设计。由于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刚起步,总承包商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介入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此本论文主要探讨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的介入时机分析和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介入时机分析两种类型。

  3.2.2 从初步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

  当业主采用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后,尽管设计和施工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但是由于业主仍然需要完成招标说明文件,必然需要业主或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一定的设计内容。关于业主到底该完成多少设计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如果业主完成了过多的工程设计,不仅增加了业主的设计费用,还可能会妨碍总承包商在设计阶段的优化设计和创新。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发挥总承包商的能动性,实现设计施工的深度交叉,发挥其互动互补的作用。一旦业主承担过多的设计工作,那总承包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如果业主提供的公路工程基础设计资料太少,可能会使得总承包商无法准确理解业主对该项目的性能要求,导致业主很难获得满意的设计方案,同时还使得总承包商花费过多的时间和投入去完成勘察设计阶段的内容,从而延误工期、提高费用[37].

  此外,由于设计是一个非线性且高度互动的活动过程,很难具体确定其设计比例大小,因此以业主完成的设计比例为根据,承包商再选择介入时机是比较模糊且难以对它进行定义。Beard 等根据业主在招标邀请书中完成的设计比例划分为三种承包商介入设计的时机选择,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说意义是不大的。因为即使是相同的设计比例,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如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石化工程等它们的设计工作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对于业主来说,确定明确合理的设计比例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38].当然,尽管项目的设计缺乏明确的设计过程,但设计工作自身就具备一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对于确定设计比例而言,传统的设计阶段是容易识别并且是比较固定的。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根据划分不同的设计阶段作为总承包商何时介入设计的依据,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公路工程实践的角度,都比较容易接受。

  (1)总承包商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阶段的首要任务是基本确定项目设计方案。公路工程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最优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初步做好材料数量和工程量的计算工作,编制设计概算,并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和相关的图表资料。初步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确定路线方案、做好水文地质和运输条件以及施工环境等内容探明工作,做好施工材料的试验,基本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方案、结构类型、位置、所耗材料设备及主要尺寸等内容,具体内容可参照 2007 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初步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优点分析

  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强调单一责任制,总承包商需要完成所有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由于总承包商从初步设计就开始介入,其自由空间最大,积极性最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设计施工集成化的优势和保证设计工作的连贯性,同时也可以充分实现设计施工互动互补的作用,公路工程建设的灵活性也最大,还可激发民间活力,鼓励开发;另外,总承包商还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提供最优的施工图设计,提高可施工性的应用,可以运用快速路径法,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效益、节省工程费用的目的[39].对于业主来说,由于业主仅仅负责前期设计或概念性设计,因此这种模式下业主承担的设计风险是最小的,工作任务最轻,对于业主能力的要求也是最低的。

  (3)初步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缺点分析由于总承包商需要完成所有的设计任务并且很早介入设计,因此在设计论证方面由于承担较多的工作而需要很大的投入,且为了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又可能存在对设计方案进行过度优化的风险,可能导致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所交付的工程偏离业主的目标要求,总承包商承担较大的设计风险,对总承包商能力和资质的要求较高[40]

  ;对于业主来说,虽然设计风险较小,但是由于存在承包商交付的工程偏离项目目标要求,因而业主总体风险还是很大,而且由于设计施工全由总承包商承担,承包商为应对设计风险,承包商在报价时往往会过度考虑风险因素,并以此为理由增加风险控制费用,从而存在提高投标报价的倾向。此外由于业主对项目控制程度降低,如何保证总承包商按质按量的完成项目建设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41].

  3.2.3 施工图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

  (1)总承包商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设计开始的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以及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审定的修建原则、初步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和深化,并确定最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和相关的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确定最终的路线具体位置和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结构类型及尺寸,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的规格及数量等内容,具体内容可参照 2007 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施工图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优点分析

  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的公路总承包模式下,由于总承包商介入项目时,初步设计已经由业主自行完成,总承包商承担的设计范围比较小,承担的设计风险较低,对其能力要求也较低,不会存在设计过度优化的可能,并且由于业主已完成初步设计,总承包商设计难度降低,只需要在业主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设计,最后交付的工程偏离业主目标要求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业主来说,总承包商从施工图设计介入,不仅能够保障业主对项目的控制还可以体现业主的意图[36].由于对总承包商能力的要求较低,选择范围广,业主可以从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综合能力最好的承包商,并且业主承担的总体风险较低。

  (3)施工图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缺点分析

  由于业主完成初步设计,承包商设计范围虽然缩小,但其自由空间也变小,只能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设计。不利于总承包商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能力,无法实现设计施工互动互补的作用,并且破坏了设计施工的连贯性,容易产生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责任纠纷,同时还会导致总承包商的积极性不高,无法体现总承包模式提高效益、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优越性,公路工程项目建造的灵活性也降低;对业主而言,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需要承担较多的设计工作,对其资质、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高,需在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以确保设计质量,同时业主承担的设计风险也相应提高,工作任务重,而且为了保证设计工作的连贯性,业主不仅要在前期准备阶段就进行管理,还要对设计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产生的责任纠纷进行沟通协调,若沟通协调管理工作未到位可能就会降低前后设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从而导致项目设计目标发生偏离。

  3.3 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设计责任研究

  决策阶段工作的好坏是公路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进度、效益等的影响也是非常显著的。传统承包模式下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所以在由于设计造成的施工事故的情况下,常常发生涉及责任纠纷或者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公路工程设计由原来设计单位的工作转变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即业主不再单独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而由总承包商全权负责。在这种情形下,业主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同传统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单位设计责任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进行研究有重要作用。

  3.3.1 DBB 模式下的设计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常将设计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专业责任,也就是要求应用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奋地开展工作;另外一种是绝对责任,也就意味着除了要满足专业责任要求外,还要符合合同法定及推定的责任[42].DBB 模式下,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设计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即设计单位应能够应用专业设计单位所具有的技能完成设计任务,提供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则根据图纸会审通过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两者没有直接的合约关系,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对于设计缺陷、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的疑问等问题有指导的责任,同时还要负责向业主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处理设计变更以及参加竣工验收。一般而言,DBB 模式下设计单位承担的是专业责任。我国《公路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011 版)》中对设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 3.1.1 款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工程所经地域的实际情况,根据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此外,设计单位应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重视水文地质条件对公路产品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中也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系统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每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责任。第五条还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且设计单位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43].由上述条款可知,业主对于设计文件的要求只局限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传统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单位只需按照有无发生过失、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设计文件有无存在缺陷来判定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即传统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单位只需要承担专业责任而并未上升到承担绝对责任的层次。

  3.3.2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责任分析

  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公路工程设计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从初步设计开始介入的情况下,业主对于工程设计的目标要求直接对总承包商提出,总承包商结合业主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总承包商在业主完成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继续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因此,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与传统模式各方的合同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别,进而各方的设计责任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业主由于将设计工作一起委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就设计施工向业主负责,业主的设计责任显然较传统模式弱化很多,并将主要的设计责任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所以公路工程总承包商模式下业主承担较少的设计责任,合同工程在建设过程产生任何问题只需直接向总承包商交涉。对于总承包商来而言,除了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勤奋谨慎的开展工作之外,还需要履行使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已知的特定目的和专业功能等合同法定及推定的责任,即总承包商要对公路工程设计承担绝对责任[42].FIDIC《银皮书》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就明确规定了总承包商有按照合同进行设计施工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的义务。项目竣工后,工程用途应该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44].我国2012 年颁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在承包单位的一般义务中就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同时还需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预期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之外,承包单位还需提供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承包单位相关的资质资格等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和其他零碎部件等,并按合同规定承担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工作。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总承包商不仅要满足设计方面的要求,还要承担建设阶段、运营阶段的责任。因此,DBB 模式下,设计单位主要承担的是专业责任;而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承担绝对责任。

  3.3.3 总承包模式与 DBB 模式下设计责任差异分析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因此,公路建设单位对于两个阶段设计工作的委托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如表 3.1 所示:

  

  表中 1、2 情形属于传统 DBB 承包模式:

  情形 1:业主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委托给不同的设计单位,将施工内容委托给施工单位;情形 2:业主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给一家设计单位,将施工内容委托给施工单位。

  以上两种情形下,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设计单位,业主需要在不同的设计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如果发生由于设计缺陷产生的责任纠纷,施工单位将不承担设计责任,设计责任主要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承担。以情形 1 为例:初步设计工作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相分离,分别由两个不同的设计单位完成,业主和这两个不同的设计单位签订两个独立的设计合同,且只有在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完成并通过图纸会审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所以施工图设计是基于初步设计的成果之上进行的。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设计责任不仅局限于其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还必须参与对初步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才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如果发现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内容不合格或存在缺陷需要及时提醒业主和初步设计单位,或者可在施工图设计的过程中对初步设计阶段产生的缺陷或遗漏进行弥补,使得整体上达到业主的预期目标[45].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施工图设计单位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施工图设计单位为了规避初步设计阶段存在设计缺陷或遗漏可能使得最终的施工图纸不符合业主的要求,结果导致违约,需要承担设计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施工图设计单位选择弥补初步设计阶段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遗漏,但弥补的效果有限,导致设计缺陷,使得施工图设计单位仍旧需要为设计缺陷或以遗漏同初步设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该选择提醒业主和初步设计单位,当然,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这种处理方式属于法律法规提倡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发现业主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有应当及时通知业主的“提醒业务”,可见施工图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单位还承担相应的提醒义务。表中 3、4 情形属于总承包模式:

  情形 3:从初步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业主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业主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总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

  情形 4: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的总承包模式,业主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内容委托给承包商。由于初步设计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完成,其合同责任分配情况有点特殊,此时合同的主体应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以及总承包商,就由于初步设计产生的纠纷可参照传统模式下的处理方式。如果由于业主(发包人)要求有错误的,根据我国2012 年颁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有 A 和 B 两种条款,条款 A 要求承包单位应该认真阅读、复核业主的要求,一旦发现错误,需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如果由于业主要求的错误而使得承包单位增加费用或工程延期,业主应该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延期,同时还应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条款 B 也要求承包单位在承担工作之前首先应认真阅读、仔细复核业主要求,如果发现错误,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和处理。如果确实存在错误,而业主坚持不作修改,业主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承包单位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单位没有发现业主要求中存在的错误,那么承包单位需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除了要对自身承担的设计工作负责之外,还要对业主提供的各项招标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这和 DBB模式下存在很大的差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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