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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法学各学术派别的理念与批评精神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马昱
发布于:2020-09-24 共3420字

  摘    要: 本文从身份法学入手,针对身份法学及其批判精神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希望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实现人类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 身份法学; 流派思想; 批判精神;

  身份法学是指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同性恋法学、亚太裔法学合称。身份法学是在20世纪所出现的一种后现代主义思潮。身份法学批判行而上的普遍性理念,反对机会平等和正义普遍性的特点,主要推行现代法律的身份伦理转向及其意义。身份法学的批判精神,能够实现法律机关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关注,推动个体的正义。

  一、身份法学各流派的基本思想

  (一)女权主义法学:对男性中心主义法律的挑战

  后现代女权主义反对以性别和阶级以及种族为基础的宏大理论都是错误的,能体现女性价值化和多元化的微观理论才是正确的。后现代女权主义的批判精神和尖锐的思想理论有力地推动了女权主义的发展与进步。不仅如此,后现代女权主义还反对男女不平等的理念,以及反对地域、种族、阶级和文化的女性之间的不平等性。后现代女性主义推行女性语言,创建了更多的女性文化,加强了对女性意识的宣传,认可女性的价值与魅力,更加的掌握话语权,反对了父权文化。

  (二)同性恋法学:剔除法律的道德判断

  美国夏威夷州是美国第一个通过法律来处理解决同性恋者组建的家庭矛盾与问题的州,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宣布一个歧视同性恋者的州法违宪,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标志着美国正式允许同性恋法学。同性恋法学在本质上有着一定性倾向的属性。但是性倾向为先天遗传,具有无法更改的特点,所以,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导致法律无法把它们当作正常人来实现平等对待,只能够把他们当作特殊性的群体来对待。帕特里克·?德富林爵士认为,在实际的案件处理应用过程中,法官会具有一定的自身主观意识,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会对性观念进行一定程度的考虑,最终的判决结果掺杂着法官本身的道德理念,很大程度上会有宽容的态度与体现。

  (三)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乃个人充当平等角色的故事

  法律与文学主要包括主张文学中的法律运动和主张法律中的文学运动两项内容,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有着不同的口号与旗帜。主张文学中的法律运动理念主要是在文学作品中对法律进行研究,去探索更多的理念与自由。而主张法律中的文学运动理念则是把法律当作一整个故事来进行理解,在故事中,法律通过具体的事件、人类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在每个事件中都有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事件的完整性。在法律故事中,每个人的角色都是平等的,通过具体的规则无法对人们进行管理与约束。在故事中,人民群众可以实现对自身知识的表达与展示,提出自身的需求,在故事中实现对自身的满足。并且越为少见的故事,越能够体现法律制度的侧面,展现社会的正义结构。
 

身份法学各学术派别的理念与批评精神
 

  二、身份法学的批判精神

  (一)对自由主义法治主张的批判

  法律从本质上讲,只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益,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与要求而采取和应用的相应方法措施。从身份法学流派来看,法律只是在不同群种、不同情况下为了完成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人民群众遇到纠纷时会进行调解、起诉等等,不同的调解方式、不同的措施有着不同的结果,而人民群众则会应用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来开展活动,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与道德、宗教等通常的行为规范和理念相比较缺乏优越性。自由主义内部还是会存在着对法治的分歧,但是他们所允许的法治条件仍然不会改变,就是国家始终会以明确的法律和规则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与统治,而不是通过人群中的思想理念以个人意志来开展活动,通过明确的法律和规则,能够有效地实现对人的约束与管理,使人民群众理性的开展生产发展等活动,推动现代文明的进步。身份法学主要从三个角度来实现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一是在自由主义极强的社会中,人民群众大多为自由主义者,更多崇尚自由批判相应的规则与法律,他们认为自由盛行的社会环境不可能与法律规则相适应,更多的呈现为道德与政治观念多元化的特点。在自由主义的社会环境中,法律道德和政治应该有着明确的界限,如果没有界限,社会中具有权利的人民群众就会把自身所认为的道德和政治的想法和行为施加在别人身上,让别人去履行和开展他所认为的道德和政治[1]。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很容易会对个人自由主义造成破坏,对法治和法治保护的自由主义造成影响。所以,在自由主义观念下,法律推理能够有效地明确政治或理念的价值观,并把他们有效区分。但是法律推理不应该被当作裁决案件的最佳道德或者政治观点。法律推理在批判法学的观点中是不可能在道德和政治多元化且自由主义的环境中出现。批判法学认为,法律和政治界限不够明确,法律推理就等于决定哪一方拥有最佳道德或者政治观点。

  二是自由主义国家充满矛盾的法律原则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些产生不确定性的矛盾都是以法律原则的因素而呈现的,对法律原则的因素起到一定作用,主要是由不相容的行为规范或理念来构成。那这些矛盾会对自由主义者所宣称的在依据法治而运作的政治社会中,法治在社会运行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相关理念进行全面打击。只具有权威性的理念和规则以及原则往往都不具有对法律案件进行结果确定的能力责任,法治就相当于实现压迫和统治的一项工具,从批判法学的观念来看,政治社会按照法治而开展活动和运作,其最终的目的就是把不合法的权利关系实现合法化和永久化,以此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控制。

  三是盲目信任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绝对地位和作用。在自由主义者的理想观念中,法律是对社会和权力进行约束管理的一项工具。在批判法学的观念中,因为由人类所创造出来的理念,或者东西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对人类进行约束管理。这样的法律至上的理念让他们感到羞愧,在对人类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剥削了人类的各种能力与权利,认为人类通过自身制定的原则与法律,让自己处于主宰者的力量之下,无法实现人类的自我发展。

  (二)替代抽象平等的具体正义

  法学反对形式上抽象的平等,倡导每个人应该在具体的制度和环境中,通过自身的感受来对正义进行明确的定义。认为正义是在某件事情上的充分体现,是具体且明显的,并且正义不具有普遍性。传统的法治具有法律不关注特殊性的特点及原则,但是也会对女性和少数种族、同性恋或亚太裔的生存进行一定重视,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和自由。后现代法学则对整个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普遍性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样的话语都是虚假的,抑制了人类个体的实际话语权和实际需求,认为这样的法治的普遍性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此,身份法学主张对个体的关注,从个体的身份出发,尤其是很多的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满足人类的生产需求,进而实现正义。身法法学把正义认为是更加多元化和具体化的正义,而不是普遍化的正义。但是种族批判学则认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有着不切实际特点,过于理想化进而导致正义无法落实。

  (三)实在法实现具体正义的困难

  传统的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设计必须体现正义。自由和正义是法律最主要的内容与体现,通过法律才能够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控制。法国哲学家德里达则认为正义是抽象化的,是无法被实际的法律所确定以及具体呈现的。正义和抽象实在法的区别使得法律无法企及正义。后现代法学认为要想理解正义,必须在实际的事件当中去实现表达,抽象化的正义是不准确的。法律让所有的实际的群体和人类都感受到平等和保护,才算是无限的接近于正义。让-弗朗索瓦·?利奥塔认为传统的正义主要就是在政治权力的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体在统治国家的政治权力编制的实在法中实现了呈现。并且让-弗朗索瓦·?利奥塔还认为每个人对正义的标准和应用的具体环境是不一样的,正义主要是通过人类的具体行为和具体事件上的正义,是体现人类思想的一项活动,是人类心中实实在在的正义,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抽象正义[2]。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后现代的法学更加鼓励差异性,批判整体性,批判社会用确定制度与法律来对人们进行约束管理。正义是不需要具体条件来实现的,正义是没有标准的,是无限的,永远无完整的正义,只能无限的趋近于正义。

  三、结语

  身份法学是在后现代法学思潮中孕育的独具特色的法学流派,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用。随着现代化法制的不断发展,应该不断地拓宽法律的事业,树立正确的观念思想,发挥法律的价值,保证人们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娟.身份法学及其批判精神[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34(6):157-166.
  [2] 张作华.认真对待民法中的身份——我国身份法研究之反思[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30(4):53-65.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马昱.身份法学流派思想及批判精神探析[J].法制博览,2020(2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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