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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对实现“个性自由”的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09 共55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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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密尔“个性自由”的内涵探析
【引言】密尔“个性自由是人类的福祉”研究引言
【第一章】密尔“个性自由”观形成的背景
【第二章】密尔“个性自由”的含义
【第三章】密尔“个性自由”观的价值
【第四章】密尔对抑制“个性”的分析
【第五章】 密尔对实现“个性自由”的探究
【结语/参考文献】密尔的“个性自由”思想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五、密尔对实现"个性自由"的探究

  个性自由在密尔《论自由》一书中处于核心导向的地位,是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前提,又是人类幸福的需要,因此,个性自由在密尔看来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种不可或缺的自由。然而在个人与社会经常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如何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密尔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证。密尔实现"个性自由"的第一步在于划定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从而使其个性在得到充分发展的同时,又推进社会的进步。

  (一)社会干预的正当性。

  在《论自由》的第四章一开始密尔就声称,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又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威又在哪里开端呢?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派归个性,有多少应当派归社会呢?

  既然"个性自由"的实现会受到社会习俗和社会舆论的阻碍,那么,防御社会的不正当干预是实现"个性自由"的重要保证。密尔在他的着作中明确地区分了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力的范围,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也是他的主要讨论对象,"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密尔在这里论述的个人自由是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个人的行为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只要个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当个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个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向社会负责。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排除笛福笔下的鲁滨孙,其行为活动不可避免的与社会发生联系,每个人的行为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将影响到他身边的人,即便是一个人放弃自己生命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似乎是个人自由的领域,然而,即便是素不相识的人都有阻止你投湖自尽的自由,这不是因为你的行为妨碍了救你的人的利益,而是你的行为关系着父母,妻子,儿女,亲戚,朋友。

  如果是这样,社会对个人行为干预的正当性在哪里呢?这不是一件简单地事情,它涉及到社会权力的哪些类型有资格干预个人自由?如何干预以及干预的程度?这些问题随着个性自由越来越重要而越发受到重视。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个性自由和社会权威的斗争,也是一场个人独立和集体意志之间的博弈,更是关于社会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之间的较量。

  密尔对个人与社会之间应是什么样的关系有着他自己的见解。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明显的社会现实: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享受着社会为个人提供生活上最基本的条件,个人对社会就应该有一种感恩。同时,每个人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彼此互不侵害,人们都共同遵循社会的某种行为规则,这些道理或者被法律明确的规定,或者被每一个人默示。如果社会中的个人有意规避这些本该属于他的责任,社会有理由去强制执行。

  为此,密尔提出了一个原则:"这条原则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社会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预,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密尔告诉我们,社会权力干预个性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个性已经或即将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密尔最后论述道:"总之,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他有了裁判权。"个性自由和社会权威的各自范围既已明确,社会权力就不可以再以任何借口对个性自由发号施令,哪怕是以一种仁慈的态度。从此以后,个人在私人事务中完全拥有主权,根据上面的原则,个性自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的发展。

  然而,个性自由和社会干预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对立。主张个人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并不是否认社会的职能。所以,在处理社会权威和个性自由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应该培养这样的一个观念,个性自由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他元素的重要性,比如社会,集体,传统等等。

  (二)明确公权和私权的边界。

  个性自由面对的最大压力就是公权的干预。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对个人自由"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说,密尔主张的是"消极自由",即只要政府不干预我的行为,我就是自由的。反之,我的行为没有个他人带来损害,我就是自由的。"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密尔指出,当人的行为只关乎自己的利益时,人的个性必须受到保护,每个人有权利使得自己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现。然而,密尔的"个性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在回答如何更好的实现个性自由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明确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只有明确了公权力和个人权利各自的范围,个性才有活动的领地,个性自由才有发展的空间。可以说,明确公权和私权的边界是实现密尔"个性自由"的重要步骤。

  然而,对于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笔者很难做出一个定论,对这两者的关系,法国哲学家贡斯当分析了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情形,他认为,"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时期,城邦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一种集体性质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完全淹没在城邦权利之中,个人自由必须以集体自由为前提。"也就是说,在古希腊时期,个人权利完全依附于国家权利,个人的私权隐藏于公权的背后,甚至,在古希腊人的头脑中,集体的权利和城邦的权力才是最高的个人利益,个人的自由以城邦的自由为前提。贡斯当的见解在意大利作家莫米利亚诺那里获得更详细的说明,他在《古代世界的自由与和平》中说道:"古代自由的基础在于通过直接参与城邦管理而统治城邦的权利。"莫米利亚诺的意思是,在古代人的自由观念里面,他们对个人权利一无所知或者说知之甚少。

  在人们的生活方面,每个人被国家控制,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能够决定的事物都是国家重大问题,比如战争与和平问题,公民也有资格评判政府的行为和控制国家的整体行动,然而他们只能说是国家的臣民,因为他们只是简单地使自己的行为服从国家的准则。他们在公共事务方面是当然的主权者,却在私人事务方面是十足的奴隶。这与现代自由观念是相违背的,在现代的自由观念中,个人自由占据重要位置,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的主体性的强调远甚于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尤其是在近代启蒙思想阶段,个人主义的兴盛完全掩盖了集体主义原则,这对于古希腊罗马人来说是难于接受的。

  到了近代,为了明确公权和私权的边界问题,近代众多杰出的思想家做了很多努力,他们一致认为,首要问题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这个问题上,贡斯当也有相当精彩的论证,在他看来,个人自由的实现体现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也就是对权力的限制模型上。这里,贡斯当的论述更为明确和直接,"一个既不受约束,也无人能控制的议会,是一切权力中最为盲目运作的权力,其后果是无法预见的。"贡斯当特别提醒人们注意议会立法权的扩张,换句话就是法律的扩张"议会倾向于毫无节制的扩大法律的数量,这本身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缺陷,除非让他们面对无条件解散和以新成员重组议会,以此遏制他们鲁莽的冒进。"贡斯当的贡献在于警醒:当代的一切权力都应该得到制约,个人自由的实现才会有更大的可能性。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尝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为了保证私权利的活动领地,他绞尽脑汁的限制公权力的势力范围,他针对国家公权力侵害个人自由的这个难题,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解决方式,即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衡的权力构造和运行模式。虽然孟德斯鸠没有很清楚的划分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各自范围,但是,可以确切地说,三权分立学说是制约公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案,是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最有力手段,从而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最充分的条件。同时为近代国家政体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行性,而且为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个性自由提供正当性。

  政治哲学发展至今,我们的政治哲学家还未能提出一个理论解释什么是公权力的活动范围而什么是私权利的空间?或者说这样的问题会持久的存在在关心这个问题的人的头脑里。然而,幸运地是,关于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越来越明确,而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公权力在渐渐的为个人权利让路。这样的趋势足以让每一位现代社会公民的感到振奋的。

  (三)个性自由和教育的科学性。

  教育对个性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已经被科学家所证明。这里所说的教育对个性的影响"力量"既有积极、正面、进步的,也有消极、负面和落后因素。密尔在其着作中强调了教育对个性形成和发展的作用,他在论证如何实现"个性自由"的同时,大量地阐述了教育对个性形成的力量,以及如何避免和消除作为阻碍作用的教育的影响。

  1.国家教育应当尊重个性的自由。在分析教育对人的个性的影响之前,密尔首先解释和区分了两个概念,即国家强制教育和国家指导教育。所谓国家强制教育,就是国家强制实行义务教育;而密尔说的"国家亲自指导教育",是指国家亲自主办教育并指导教育的进行。他认为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他说"要知道,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们所举的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于前者并不适用,对于后者则是适用的。"密尔倾向于"国家强制教育",他认为,政府决定要求每一个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就不必操心如何去办教育。因为一旦国家亲自主办教育,教育对孩子们的同化就在所难免。而国家强制教育则是政府的责任,国家应该要求甚至有权力强迫作为公民的每一个人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这是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

  对于国家强制公民接受教育的好处,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这一制度能够使人读书写字,无知的国民对于一个文明国家来说就是一种有失尊严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教育,国家的民主政治就是永远实现不了的梦。"然而,国家参与教育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教育沦为政治的一部分,也就是成为密尔所说的"国家指导教育",这样的教育弊大于利,这主要表现在"国家指导教育"对人的个性约束较大。"教育的每一次扩张都在促进同化,因为教育把人们置于共同的影响之下,并给与人们以通向一般事实和一般情操的总汇的手段。"国家的教育制度一旦固定下来,必然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最明显的一种后果是国民的安分守己。国家指导教育确实可以改变人的性格,改善人的生活方式,降低社会犯罪率,使人们的性格趋向温和,但同时也使人们的个性在消解;这样的教育制度,虽然促使人们关心国家所关心的事情,做权威们想做的事,但是,这样的教育模式是以牺牲个性发展为代价的。然而,历史的进步已经使得国家教育不再如此的偏见和狭隘,未来的社会也不允许我们忽视个性。国家要发展,民族要进步,社会要文明,所以,国家教育应该是,以人的知识增长为前提,以人的个性独立和自由发展为目标。对于如何通过教育实现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密尔从明确国家和学校关于教育的职责入手进行了论述。

  2.学校教育应为个性的发展而创造条件。首先,学校教育不能由国家主持。对于教育的事业,密尔认为由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来备办会比由政府来主持更好一些。对于教育事业的办理,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学校教育的主办权属于谁?为了保证学校教育的独立性,密尔提出了一个原则,即学校教育应该由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来办理。如果国家设置和控制教育还有存在的余地,那么只能是鼓励学校教育或者当整个社会不能办理学校教育的状况下,国家主持学校的业务才成为必要。其次,建立合理的考试制度。

  对达到一定年龄的所有儿童,举行公开考试,以确定儿童接受知识的能力。每过一年举行一次新的考试,并且逐年扩展考试的范围,以确保每个人获得最小限度的公共知识。

  然后,培养教育的自由精神。密尔认为,较高等级的知识一般关系到人的个性的形成,对于这类知识,个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学习或者不学习,比如关于宗教的知识。个人可以选择康德哲学也可以信服洛克的学说,这是实现"个性自由"最重要的原则。人的一生最关键的时间都在学校度过,人的兴趣、性格、观念、秉性、理想,主要是在学校教育的影响下形成。所以,学校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个性的自由发展,即一个人的个性是否获得发展,人格是否独立,精神是否自由。

  (四)倡导社会宽容精神。

  个性需要社会的尊重,而尊重的一个前提是社会的宽容精神。因此,实现人的"个性自由"需要倡导宽容精神。然而,社会很多领域存在偏见和不宽容,偏见来自人的不同利益,而偏见造成人的狭隘观念,阻碍人们的交流,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宽容是每一个时代最宝贵的人文价值,是减少和消除社会偏见的人类品格,是实现个性自由的社会条件。从不同的时代来看,大凡进步的思想家,都强调宽容对待我们同类。只有当全社会充满着宽容的环境,社会偏见对人的个性的压制才会降到最低,"个性自由"才能获得更充分的发展。那么,密尔又是如何认识宽容精神与人的"个性自由"的关系的呢?

  每个人最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即使别人的安排会带来更好的生活,那也只是别人的生活,而不是自己的选择。密尔认为,宽容精神对"个性自由"的影响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的,其一,要以宽容精神对待个人的选择;其二,主张社会对个人的"创造性"要宽容以待。

  选择性是个性的本质之一,如果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或者不愿意选择,那么,人的个性就难以舒展。密尔认为,人的智力活动和道德取舍,只有在人的不断选择中才能得到运用,如果一个人任凭社会代替自己选择生活方式,那么,这个人只需要猿猴的模仿能力就足够了。可是,对于自主选择生活的人,必须使用其观察力、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才能做出选择,选择之后,他还应该保持毅力去实现自己的选择。这些能力的运用都是人的个性的体现,一个不宽容的社会一旦剥夺了个人的选择权,个性自由也就一起被剥夺了。

  密尔非常重视人的"创造性",因为"创造性"是"个性自由"最重要的价值之一,而"创造性"容易受到社会不宽容的压制,为此,密尔呼吁社会宽容对待少数人的"创造性".

  密尔在其着作中描绘了社会对待个性的态度:"如果他们的性格强,打碎了身上的枷锁,他们就变成社会要压为凡庸而未成功的一个标志,社会就要严正警告的意味指斥为'野人'、'怪物'以及诸如此类的称号。"这是社会不容异己意见的表现,也是社会对人们个性的压制。密尔指斥社会公众意见对个性的不宽容,他认为,正是社会的不宽容削平了个性中每一突出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有异征的人都造成凡庸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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