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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法院的“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7 共3445字

  富县法院的“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取得卓越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进而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富县法院的“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是司法的创新之举,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分析。

  一、司法创新:富县法院“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

  1、起源

  延安市富县茶坊镇马坊村位于 210 国道旁,当地政府因要在这里建立收费站必须征收村上耕地,从而引发了多重矛盾纠纷。问题愈演愈烈,有的村民扛着铁锨、?头阻挡收费站施工,有的村民甚至打算到县委、政府去闹事。村里多次走访宣传,也无济于事。最后,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村委会邀请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干部、党员和涉及纠纷的村民参加,通过大家开诚布公的沟通,最终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通过这件事给了村委会一个启发,遇到问题不能只靠村干部,后来在处理问题时逐渐形成了“群众说事”制。但是在问题处理期间大家发现由于很多村民根本就没有法制意识,只靠群众说事解决问题有限,联村法官知道群众的需求后就主动加入进来 ,对村民的矛盾纠纷从法理上进行释明,形成了“法官说法”.

  2、具体举措

  第一阶段,富县法院在全县的 240 多个村的村委会门口钉了有法官姓名、联系方式的牌子,向村民发放了印制有包村法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的便民联系卡,当村民遇到法律问题时知道怎么联系法官。法院根据当地村民果农居多的实际情况,根据果农四季对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提供当地农民听得懂的法律知识讲座、印制果农手册及苹果购销合同发放给果农,以便果农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群众说事,法官说法。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法律困惑,联系法官,法官到事发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结合乡规民约进行释明、化解纠纷。矛盾纠纷通过这种方式不能解决的,法官再为其提供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的风险。

  第三阶段,通过第二阶段矛盾暂时没有解决,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特设立巡回法庭进行就地开庭、现场办案,使村民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当中,既便利了村民诉讼亦通过这种方式使得非诉村民能够借此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识。

  3、奖惩机制

  为了“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富县法院还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机制,对法官法制宣讲报告、工作日志做了硬性规定,将法官参与“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的考核情况纳入年度个人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中。

  二、产生背景及存在的不足

  1、产生的背景

  随着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激增,诉讼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爆炸”.全国多地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困难,法官不堪重负。基于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考虑,国家强调诉讼和权力救济的合理性,公民的诉权也不是无限的,不仅必须对琐细民事纠纷加以限制和排除,而且司法管辖和当事人起诉均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限定。[1]

  这就在现实上需要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案件分流出去,减轻法院的负担。纠纷解决原理主张缓解诉讼的刚性,克服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消除诉累。[2]固然诉讼具有权威性,但其本身存在纠纷解决的刚性、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执行难等很多的弊端。很多当事人不堪诉累,官司打完了,钱花了不少,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中国的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党领导下的司法要求法院担负维稳的政治职能。通过法院审理的很多案件,案结事未了的情况频发,甚至引发更多更深的矛盾纠纷,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严重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

  再者,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追求儒家的“合和”思想,尤其是在农村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一件很丢人的事,如果两家闹到法院不管结果如何必将撕破了脸,导致老死不相往来的结果。老百姓内心渴求能够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

  最近几年来,最高法要求法院通过诉前调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措施,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存在不足

  一是法官参与说事说法的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现场办公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最终案件结果的公正。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在判决前保持中立的地位,由于这种说事说法方式下只有群众和法官参与,法官是专业司法者,群众的法律素养肯定比之专业者差之千里,再加上有的人语言表达能力差,有的强,很可能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有失偏颇,造成先入为主,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还由同一法官审理很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得不公正。

  二是法院孤军奋战,“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难以持续。目前,“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基本上还属于法院属于主导地位,其他部门的配合也仅仅属于临时性的,并未形成长效完整的联动机制网络。由于法院工作的重心是审判工作,法官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长期在此机制上投入过多精力存在现实困难。

  三是法院现阶段主要是授之以鱼而非授之以渔。法院对诉前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现阶段定位是主导地位,由此引发其更多的是担任一线调解工作,直接将法理阐释到个案当中,能解决的纠纷基本上局限于农民中,缺乏对更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切实实使农民以及农民以外的广大群众受益。

  四是诉调对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富县法院“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只是单纯的在自己参与说事、说法的案件中形成了调解不成,采取一系列措施方便村民启动诉讼的措施,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协议、行业协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这方面的工作存在缺位。因为这方面的规定虽有,但实操性差,操作起来难度过大。

  三、未来展望

  1、立法上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使法院纠纷分流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ADR 的广泛应用(传统上的 ADR 通常是指除诉讼与仲裁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更为快捷和适宜的解决纠纷的渠道,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利用范围和方式,促进了新型非正式司法机制的发展。在这一潮流中,ADR 模式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逐步成为解决纠纷的主渠道,在许多国家其解决纠纷的数量和比例已远远出大于诉讼。[3]

  法院通过 ADR 分流案件将会极大地降低办案压力,有更多的精力办精品案,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立法上着重两方面,一是将 ADR 作为诉讼前置程序。这样可以避免细琐、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再流向法院,又可以避免刚性司法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也能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立法细化司法确认程序,增强司法确认的可靠操作性,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果。如果司法确认不能落实,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所做的工作将成为无用功,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也必然会增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2、党委、政府牵头,构建解决纠纷长效联动网络机制。一是重新对法院予以定位,从主导地位转向引导地位,党委、政府上升到主导地位。党委、政府牵头解决纠纷长效联动网络机制,有利于快速整合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更容易形成合力,提高解决各类纠纷的效率、保证解决纠纷的实效。二是立足县域实情,针对多发的矛盾纠纷,形成分门别类的解决纠纷的长效联动网络机制。如婚姻家庭纠纷,由当事人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法院组成联动网络机制;民间借贷由当事人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法院组成联动网络机制;机动车交通肇事由交警队、保险公司、法院组成联动网络机制;行政案件由涉事单位和法院组成联动网络机制等。三是在建立解决纠纷长效联动网络机制时必须考虑参与机构的利益,对于参与解决矛盾纠纷多和社会反响好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尽量给予专向经费保障,将此项经费列入单独财政预算。

  3、从单纯的面向群众宣讲法律、个案说法转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机构的常态化、专业化培训及通过司法审判敏锐发现社会矛盾动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一是法院可以成立一个培训委员会,组织相关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法律定期培训、典型案例参与调解以作示范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妇联、交警队等相关联动网络机制成员,以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和素养。二是发现矛盾新动向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使相关部门及时作出防范,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注 释】

  [1][3] 范愉 .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 [J]. 法律适用,2007(11)5.4.
  [2] 傅郁林 . 审计制度的构建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 [J]. 中国社会科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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