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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过程的属性及其正当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3010字
论文标题

  一、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

  "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中的 "过程"是本体意义上的,对过程本体意义的强调与过程哲学对世界的解释相关.在赫拉克利特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和黑格尔绝对观念自我发展及其外化的表述中,在马克思 "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恩格斯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的论断里,都表达了世界是发展过程的思想.而 20 世纪中叶,在由怀特海创立的过程哲学中,过程则被系统地赋予了本体意义.在过程哲学的解释之下,"现实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就是现实实有的生成."[1]38并且,"一个现实实有如何生成便构成该现实实有本身.……它的 '生成'构成它的 '存在'."[1]39因而,过程与实在是同一的,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离开现实实有的生成过程,就不存在真实而具体的实在.以这一解释方式观照司法改革,则司法改革首先是一个过程,一个具有本体意义的过程,如下属性是这一过程所具有的:

  ( 一) 实在性和独立性作

  为过程的司法改革不是达成外在目标的工具,其本身就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改革的决策、目标、方案和结果都是由过程生成的,过程即实在,实在即过程; 无过程即无生成,无生成即无实在.任何现实实有脱离生成过程都无法确证自己的存在,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正因此获得由实在性所赋予的独立性.因而司法改革在方案选择、目标设计和操作实施中就不得无视过程,将过程视作目标、内容或结果的附庸,而必须关注过程,认真对待过程,使过程不断正当化.

  ( 二) 关联性和整体性

  过程是各机体间不停的转化和生成,而既在流变,就定在一定的关系中,"每一种关联都参与到事件的本质里,所以离开这种关联,事件甚至就不能成其为本身了."[2]119正是过程产生了现实实有间的联系,任何现实实有便就都是关系性的存在.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过程处于彼此参与的整体关系中,而非仅为单兵突进便可尽收成效的操作.与其他过程彼此参与尤其更多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司法改革欲免遭 "滑铁卢",①就必须正视过程本身的关联性和整体性.

  ( 三) 当下性和可控性

  过程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延展的,是特定时空中的每一当下,每一当下的现实实在.相对于目标的宏大悠远而言,过程是更为切实、当下和现实的,是可感可见有质感的,因而是更能被寄托现实期待的.过程的当下性在相当意义上意味着可控性,不只因其可见可感可直接亲历,还在于: 1. 过程是实时、连续、累积、前一环节对后一环节构成牵制关系的,因而便可进行过程控制.①2. 尽管过程因受不同动态变量和条件对比关系左右,其生成结果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但同时,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存在可测量、调整和控制的节点,可进行条件和要素投入输出的调整,从而使得结果的生成在相当程度上变得可控.3. 过程所以可控,还源自其试错性、反思性和回应性,经由过程的试错、回馈、反思和修正,目标和结果也不断得到修正和校调.显然,可以说,控制了过程,也就在相当意义上控制了结果.借助过程的可控性、反思性以限制和修补实体目标和结果,是司法改革应以过程正当化为取向的重要因由.

  ( 四) 生成性和证成性

  现实实有是由它的生成过程构成的,现实实有如何生成便构成该现实实有本身.司法改革的目标、内容和结果是由一个个当下的切实的过程生成的,只存在于司法改革的过程之内.那种只要目标或结果 "正当",手段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过程上可以在所不惜的司法改革,往往目标或结果本身就是欠缺正当性的.目标或结果不能证成过程,反而是要由过程本身来证成的,司法改革领域同样盛行的 "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之运作逻辑当值得警惕.

  二、司法改革的过程正当化

  过程既是具有独立性的实在,且目标或结果是由过程生成和证成的,则对司法改革过程本身进行正当化塑造也就可能在相当意义上催生改革目标、内容和结果的正当化.目前,尽管在司法改革的目标、内容、取向等实质方面的共识似还缺乏,但关于其过程正当性的共识却易于达成,这便是: 那些受改革决策影响的主体能够经由自由平等和实质性的参与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以使自己不致仅作为改革的受体存在---这是人尊严和主体地位的确证.围绕这一底线共识,司法改革的过程应是开放、参与、反思和整体性的.

  ( 一) 开放性过程

  公开、透明、开放所体现的公共理性是现代统治和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司法改革作为公共决策,理应贯彻这一理性,而不应是少数决策者或利益相关机构封闭和神秘的操作.② 这包括: 1.司法改革的文件、咨询报告、争议焦点、效果评估等相关信息通过传媒和网络向社会的公开; 2.一并公开的还包括司法改革方案、决策的形成过程和程序; 3. 以传媒和网络为平台的公共论坛或言论空间的开放,前提是媒体的独立和法律保障; 4. 关于司法改革的探讨不人为设置禁区; 5. 异议与反对应纳入制度性公共论辩框架,给少数异议者、反对者以话语和论辩的空间和机会; 6. 国家司法改革的决策机构向民间开放,学者、律师和民众代表应占相当比重.

  ( 二) 参与性过程

  这里,参与至少不仅仅是作为手段存在的,而首先是目的本身.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决策,理应由公众自己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决定,经此,决策的可接受意义的合法性 ( legitimacy)才有望确立,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才获得确证.参与应是自由、平等、实质性的: 自由参与指参与的自愿,也指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制度化地包含在内.平等参与指无差别平等参与权的确认,也指为参与资源欠缺的弱者提供更多制度资源和权利武装.实质性参与意味着参与应实质性地影响结果,结果中包含参与者的参与因素.具体包括: 1. 公众有权通过批评建议、咨询质询、议题设定、意见征集、效果评估等全方位地参与改革全过程,相关部门须对公众的讨论和意见作出回应,① 以使参与具有实质性; 2. 使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成为改革的舆论平台和公共论坛,政府应为此创设条件; 3. 扶植民间司法改革研究机构,发挥利益集团、专家学者、律师阶层的参与作用; 4. 突破部门协调、纵向审批的决策模式,着力建构和完善横向的参与性、交涉性程序,将如上参与纳入立法辩论、立法游说、立法和决策听证论证制度、意见回馈应答制度、商谈和谈判规则等制度体系.

  ( 三) 反思性过程

  作为公共选择,司法改革应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因而试错、纠错、反思、回应并在这一过程中寻求共识就是应当的.1. 开放和参与本身即是反思纠错机制; 2. 应以理性话语充实司法改革过程,决策者尤应如此; 3. 话语过程不是强势一方自说自话,而是平等地对话商谈论辩乃至交涉,尤其应在民间与决策层间建立沟通、对话、商谈、论辩、理由说明、信息回馈等制度机制,以为在互动中反思各自立场寻求共识创造条件; 4. 建基于言论自由之上的异议表达机制将异议和反对纳入制度性公共论辩框架,此可成为决策系统自我反思机能的组成部分.

  ( 四) 整体性过程

  司法改革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过程存在整体牵连.在当下中国,这些关联着的过程中间,政治过程或许至为关键.司法改革过程深嵌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格局之中,其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参与和开放程度低的运作便体现这一政治结构的运作逻辑.因此,从根本上说,政治的解决具有先决意义.②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个实质性步骤便是支持司法独立,正确处理司法与党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区隔与分权,特别是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区隔,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划分和制衡,还有与之相伴的建立在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制度化基础上的民间力量的制度化凝聚和社会自治.当然,司法改革和法治推进的点滴累积,特别是其过程正当化的点滴累积亦会为政治体制改革及其过程正当化烛照道路.

  参考文献:

  [1][英] 怀特海. 过程与实在 [M]. 李步楼,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1.

  [2][英] 怀特海. 科学与现代世界 [M]. 何钦,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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