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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论文(强烈推荐6篇)

来源:未知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1-12-29 共118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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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法律援助论文(强烈推荐6篇)
【第3篇】深圳市法律援助现状及发展方向
【第4篇】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5篇】我国法律援助发展探讨
【第6篇】基于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来看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差异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探讨法律援助论文,供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

  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项目化供给

  作者:刘闰秋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正在从分散化的援助模式,转型到项目化的治理模式。从一村一律师到农村法律服务中心,农村法律援助的项目化供给改变着农村法律资源的配置方式。同时,农村法律援助仍需要在公共服务、资金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关键词:法律援助;项目化治理;法律资源配置;

  作者简介:刘闰秋,江苏句容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我国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可及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JCX20-1394);

  Abstract:China's rural legal aid is transforming from a decentralized aid mode to a project-based governance mode.From a lawyer in a village to a legal service center in rural areas, the project supply of legal aid in rural areas changes the allocation of legal resources in rural areas.At the same time, rural legal aid needs to make more efforts in public services, funding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Keyword:legal aid; project management; allocation of legal resources;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法治乡村建设理念的深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等,近些年农村法律援助在我国政策的不断推进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农村司法公正、推动农村法治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调查了解中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并查阅相关资料,研究农村法律援助项目化治理的主要内容,以及项目化治理实施过程中所遇见的相关问题,分析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完善农村法治的建设提供参考。

法律援助.png

  一、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模式组成体系

  (一)法律援助制度模式

  总体来看,全球法律援助制度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大致是20世纪政府主导下实施的法律援助模式;第二种是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所实施的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模式,此模式是政府为社会低收入人群购买专职律师的法律服务;第三种也就是目前普遍实施的混合型法律援助模式,即社会多主体全面参与,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私人律师、法学专业的学生和老师等。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模式是混合型的,但仍然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同时也有多种模式的探索,包括司法局牵头领导的广州模式、法律援助基金主导的北京模式以及律师事务所主导的郑州模式等[1].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分为四级,第一级是中央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第二级是省一级,第三级是地级市一级,第四级是县一级,由中央深入基层,深入农村。

  在探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之前,要先了解我国法律援助为什么会选择混合型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等,并重视利用他们熟悉且深入骨血里的思想文化去影响社会群体,自发形成法律援助公益组织[2].而儒家思想同样强调国家本位,因此国家主导、社会多主体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得到了多数人的推崇。第二,世界发展的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也要与世界接轨,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历史、文化、地理差异较大,单一制模式并不适应我国情况,因此混合型法律援助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世界法律发展趋势接轨。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及其作用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即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村居民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并且获得一定的法律资金帮助;另一种就是社会法律个体,具体体现为"一村一律师"制度,当然,该制度仍然是由政府设立并进行管理监督。这两种情况下被援助者获取帮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第一种,被援助者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向系统中的专业律师发出指令,由其提供法律服务;被援助者在获得法律援助后会针对法律援助的情况、该专业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态度等进行评价。第二种,被援助者直接向驻村律师或者社会法律公益性组织提出需求,由被要求者直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国家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指导。

  不难看出这两种方式都有政府的参与,政府是农村法律援助的保障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在保障方面,首先,政府对实施资金进行保障。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的划拨支持农村法律援助,为农村提供法律资金帮助。其次,对于司法救济的保障。司法作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实现自己权利的农民就需要诉诸司法来进行,而此时的法律援助就保障了他们的救济权利。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援助资金进行管理。政府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从而保障机构的精简、高效、权责分明,同时防止机构内部的腐败;而在资金方面,不仅是对提供农村法律援助的公共财政的资金管理,同时也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一定的监督,通过监督并管理资金使用及其后续情况,来保障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进行。

  在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法律援助模式中,律师是农村法律援助的最主要力量,其对于维护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责无旁贷的。因此,要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使之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中来并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使其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其余的基层社会组织是补充力量,同样也要担负起保障农民法律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平稳定的责任。在2018年国家开展的"法援惠民生"工作中,司法部就要求中国残联、农民工相关组织等发挥作用,通过向基层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精准化"家庭医生式"法律服务,包括咨询、代理、辩护、调解等,全面覆盖、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来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幸福感,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解决农村社会的问题。

  二、 农村法律援助的项目化变革:"一村一律师、一村一顾问"模式

  "一村一律师、一村一法律顾问"模式是指每个村都有一名政府财政支持的常驻律师,由该律师负责本村的法律建设,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在新时代下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基础。在我国,律师驻扎农村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政府通过选派律师担任村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体现了政府法律服务从城市进入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完善进行的努力。

  在2002年,时任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提出了法律服务进社区。这是司法行政机关整合法律服务人才和各种法律资源,为社区民众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一项有效措施。2007年,浙江宁波率先实行了"一村一律师、一村一法律顾问"工程,在2554个村建立了该制度,由宁波政府支付律师费用,每名律师为所服务的农村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随后这一措施陆续在全国推广,江苏还将健全"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列入了《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彰显了对该制度的重视。截至2015年,北京、广州等地已经为全市范围内所有的村配备了律师,完全做到了"一村一律师、一村一法律顾问".2020年,江苏提出要将村律师"有形全覆盖"转变为"有效全覆盖",并通过各部门深入合作、完善村法律顾问的选拔方式等措施来推进。全国各地"一村一律师"制度的变革完善,将有助于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完善。

  目前"一村一律师、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三个方面。[3]第一,协助村政府、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为乡村治理、乡村建设提供法律支持。第二,进行普法宣传。由于留在乡村的村民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故需要有专业人员将与其相关的最新法律制度、政策告知他们,方能建设法治农村。第三,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婚姻、继承、土地纠纷、邻里矛盾等问题。

  三、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模式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本村及其村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服务中心的法律专业人员依法纳入编制的法律服务平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依托司法局建立起来的向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21世纪初,为了使公共法律深入基层,率先开始的就是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逐步完善,但仍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现有法律资源和政府财政,着力建设县、乡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职能一体化的服务平台,包括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江苏省太仓市建立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立开放式服务大厅,建成152家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村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窗口。同时还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网格员504名,以精准掌握农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2018年,苏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新设立"无人律所",其中的机器人可以提供法条查询等,自助服务一体机可以自助查询法律法规、案例,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调解,远程服务一体机终端可提供公证办理等。这些措施都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标准化、便利化、专业化水平,基本满足了农村村民的法律需求。

  综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模式与"一村一律师"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依托司法行政部门而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的法律人员是具有行政编制的,而"一村一律师"中的律师是依托律所,由政府向律所购买法律服务。两个模式都是由国家逐步使其产品化、项目化。但两种模式的初衷都是为农村村民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法治建设。

  四、 我国农村法律资源配置的整合和优化

  在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时期,项目化治理背景下的农村法律援助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这时期就需要整合和优化农村法律资源,不仅包括人力、财政,还包括组织等方面。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因此,整合并优化农村法律资源配置对于农村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实现民主、公平和正义。

  对于农村法律资源配置的结构性优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资金方面。

  农村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援助的开展是离不开资金支持的,因此要考虑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应该加强与农村地区的交流,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促进相关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帮扶,比如农业部门可以针对农村关于农业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资金,再比如通过民政部门,受援助者可以获得有关自己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帮助等。对于社会来说,可以以农村为主体,在多个农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向管辖农村的城镇募集资金来为该农村提供资金。对于个人,应该鼓励农村地区富农或者经济富足的村民捐款,以用来帮助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资金支持。

  第二,组织资源方面。

  一般来说,农村的法律纠纷等都是通过个人或者农村组织内部的宗亲来解决的,这不仅是农村内部传统思想留存的体现,其实也有农村内部法律组织覆盖不足的原因。此外,平台内部人员在处理跨村纠纷时可能会带有情感偏向而站在本村村民一边。面对此情况,就需要整合优化村法律平台,在政府的带领下,通过原有的法律组织,由宗亲组织、村干部、有文化的村民多方参与,不限于传统、血缘,以政府赋予权威来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例如扬州江都区就加强人民法律调解队伍建设,选拔了熟悉民情、有威望的村民来担任村法律调解组织成员,在村组织带领下处理法律纠纷,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第三,文化方面。

  有待整合的农村法律资源主要还是农村自我形成的公共舆论和行为共识,其中的村规、家规等对于农村法律就尤为重要。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学习等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给予本土优秀"法律"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也要促使这些"法律"同国家基本法律精神相契合。因为社会具有多变性和差异性,国家法律不可能涉及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本土"法律"进行调整,但本土"法律"也要符合宪法,符合我国基本的法律精神才行。当前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法律文化工作室,加强定期宣传法律文化的讲座,或者建立专门的组织,将传统本土"法律"与现代国际基本法律相结合来增强村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例如扬州市江都区结合农村农民实际,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普法志愿者和文艺宣传骨干也利用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等阵地开展法治文艺演出,营造和谐乡村法治文化氛围。再例如青岛市即墨区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平台,通过该平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传房屋产权、赡养继承、婚姻家庭等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查并优化本地区村民村规等,推动了基层民主化进程。

  综上所述,农村法律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助力,也只有方方面面都进行优化整合才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的建设,达到农村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援助的高效果。农村法律援助需要的是农村法律组织、文化、资金资源的整合和优化,组织资源是农村法律援助的保障,文化是其有力源泉,资金是其推动抓手,因此对农村法律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是新时代下农村法律援助发展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梁高峰。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9.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3]胡铭,王延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之弊端及其改革[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5-28.

  文献来源:刘闰秋。 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项目化供给[J]. 市场周刊,2021,34(11):161-163+167.

  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二篇:提高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路径探究

  作者:张彬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促进司法人权保障和法律公正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价值。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直接决定着上述价值的实现。当前,地方法律援助有效供给不足、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有待落实、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有待完善、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位、法律援助专业人才不足等因素极大制约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升,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和完善的路径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制度;

  作者简介:张彬(1989-),女,福建福州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法理学。;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形成。近年来,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初步完成,覆盖面逐步扩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实践中存在片面追求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而忽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问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是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功能的核心,只有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才能从实质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进一步分析制约地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提升的因素,并探索解决路径和举措,以期助力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法律援助.png

  一、法律援助质量是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

  1. 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实现事实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则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一视同仁地适用,赋予了社会成员实现法律规则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机会。然而,这种机会可能只是"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差距已成为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能够平等地实现,即不断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价值追求之一。那么,"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应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1]法律援助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在社会成员需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给予他们获得法律帮助、借助程序公正更好保护个人权利的"平等机会".

  2. 法律援助制度是促进国家审判权公正有效实施、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刑事诉讼审判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更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对于保障司法人权、实现公正审判都有着重要价值。[2]法律援助作为国家依法实施的一项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国家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应履行的责任,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3.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确定下来。[3]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向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帮助,一方面避免他们因经济和社会上的弱势而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社会及法律活动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权利保障。

  而从当前地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片面强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形式标准,而忽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实质标准已成为阻碍法律援助制度各项功能发挥的突出障碍。法律援助能否在实质层面保障受援人的基本人权和其他法定权利得以平等实现,才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价值目标。只有着力解决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应有的价值。

  二、影响地方法律援助质量的主要因素

  1. 法律援助有效供给不足。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入以及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以福建省为例,从2010年至2019年,全省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由17848件增长至64099件,受援人数由21419人增加至65250人。当前,地方政府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供给,相较于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已普遍呈现出捉襟见肘的状态。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对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尚未形成有效的弥补。目前在政府法律援助之外开展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与政府合作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基金会等。一方面,虽然《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但由于缺乏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具体制度规范,使得社会法律援助在组织设立、权利义务边界、监督管理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妨碍了社会法律援助力量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援助力量仍较为薄弱,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才队伍不稳定等因素,社会组织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参与度并不高。

  2.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有待落实。

  2009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如,司法部2012年出台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受理、审查、承办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的程序和服务标准;2019年发布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细化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各地方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如福建省司法厅在2017年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福建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地方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在不断细化和完善,但相关规范化制度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一方面,严格的过程监管措施和制度没能及时跟上,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容易导致这些规范和标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援助服务程序和标准要求的办案人员,缺乏可操作的惩戒制度,对办案人员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

  3. 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有待完善。

  地方法律援助服务更关注的是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的数量、办理的案件数和咨询量等相对容易量化的目标,而对需要进行定性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目标既关注不足,也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就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而言,实践中对案件办理质量的审查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4]主要表现为事后的对案件档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即只要案件卷宗等材料是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即可进行归档并发放相应办案补贴,办案补贴的领取基本上与所办理的案件数量直接相关。这就导致在法律援助案件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办案机构和人员更倾向于选择办案难度低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而那些实际上最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重大、复杂"案件,却往往乏人问津。

  4. 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位。

  法律援助的社会监督与法律援助质量提高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相互促进关系。首先,就受援人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定性为政府责任,但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受援人在观念上往往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给予的一种恩惠而产生感恩心理,缺乏权利意识。即使对援助服务不满,也不会选择投诉。其次,大部分受援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能掌握的信息有限,博弈能力较弱,加之监督渠道不畅等因素,导致受援人缺乏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动力和能力。最后,由于缺少宣传和教育,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还不高。多数公众只知道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对于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援助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渠道有哪些等问题并不了解。

  5. 法律援助专业人才不足。

  目前,承办地方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社会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由于工资福利待遇较低、个人发展空间有限等问题,流失现象较为普遍。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数量有限,目前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社会律师的参与。但社会律师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和约束性均不足。一方面,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社会律师代理一般案件的市场化收费差距较大,而在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法律援助规范体系下,大幅提高办案补贴或推行援助费用受援人分担制度尚不现实,律师行业的市场化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通过利益激励来促进社会律师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这一想法并不现实。另一方面,在利益激励有限的前提下,近乎无差别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减弱了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在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的情况下,从律师事务所到社会律师,往往只关注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数量并将其作为完成年审注册的一项任务,不少律所倾向于将法律援助案件当做办案经验尚浅的年轻律师的锻炼平台,而律所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亦缺乏监督的动力和依据。

  三、提高地方法律援助质量的几点建议

  1. 完善多元化法律援助供给方式。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格局,是缓解当前地方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有效路径,也是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前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首先,应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准入设立、分类管理、协同发展等机制,对社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其次,通过给予一些鼓励扶持政策,如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业务的指导与培训、提供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等,为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最后,明确政府法律援助与社会法律援助的合理分工与业务边界,形成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5]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更为专业化、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法律援助供给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法律援助需求。

  2. 细化并落实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标准。

  进一步细化可操作的地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从案件承办、调查取证到庭审、案卷归档等建立统一的实施标准。[6]同时,明确对违反法律援助规范标准的办案人员的惩戒规定和相应的执行程序,让规范标准真正具备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制度刚性。探索改进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和办案难度,分类分级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结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人员。探索建立"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工作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和指导。

  3. 加强办案质量监管与社会监督。

  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建立完善庭审旁听、案卷检查、第三方专家评审、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机制,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在过去以案卷抽查为主要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广泛采取发放服务质量反馈单、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等方式,从司法机关和受援人处获取更为全面和真实的案件办理质量信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庭审旁听、全程跟踪、第三方专家评审、重点督办等成本略高的方式,进一步保障相关案件的办理质量。完善信息化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动态监控。

  积极推行援务公开,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以便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机构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开说明以及向受援人发放"权利告知手册"等形式,明确告知法律援助服务的基本内容、质量要求和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提高公众以及受援人的监督意识和能力。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完善处理程序,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4. 建立完善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评估体系,涵盖服务过程的规范性、服务行为的时效性、服务能力的专业性、服务结果的有效性和服务水平的社会评价等指标。[7]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办理阶段设置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第三方同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注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成果运用和转化,形成案件质量评估长效机制。完善办案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探索实行差别化办案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难度和办理质量设立不同的补贴级别和标准。同时,定期对办案质量较高的个人、单位和案例进行评优和表彰,并通过媒体的积极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充分调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树立法律援助的良好社会形象。

  5. 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人才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可考虑争取财政支持由政府聘请专业人员入职法律援助中心,并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稳定和发展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并与公开的竞争性选拔机制相结合。一方面,通过探索实施"合同制"的选拔和准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或机构的水平。对有资格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以区分,以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评价来弥补现行利益激励的不足,增强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和内容、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与办法、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责任以及法律援助服务资格的终止与撤销等内容,进一步保障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8]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注重服务意识、办案能力、管理水平提升等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实效。

  6. 完善相关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也离不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因此,需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如通过建立完善信息联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议事制度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系统和平台,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数字化、专业化水平。持续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特别是要加大针对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使他们认识到国家有义务为经济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增强其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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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婉琳法律援助的制度反思与应有品性[J]学术探索,2017(03)。

  [4]曾艺欢地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改进探析[J].中国司法2020(03)。

  [5]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3)。

  [6]樊崇义我国法律援助立法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J] .中国法律评论2019(03)。

  [7]张哲,姚淑媛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研究[J]理论学刊,2016(11)。

  [8]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J]法商研究,2015(04)。

  文献来源:张彬。 提高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路径探究[J]. 福州党校学报,2021,(0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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