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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构成与内容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8 共5078字
摘要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以前仅仅只是一种礼制上的规定,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则被引入了唐律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极富特色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一种概括。自"七出三不去"被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它就对所有家庭产生了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宗族冲突以及家庭积怨。"七出三不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当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它的适用却有着一定柔性,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婚姻之作用在于"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破裂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关系的终结也意味着男女双方的家族从此结怨,男女双方家庭的脸面必然会受到影响。同时,休妻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对中国古代的一般民众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经济上的考量也影响了"七出三不去"的适用,使其具有了适用上柔性。总而言之,"七出三不去"作为一项离婚法律制度,在维系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以及伦理秩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七出三不去"的历史沿革

  (一)"七出三不去"的形成

  "七出三不去"不仅是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定形式同时它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七出三不去"在社会上出现是在东周,但由于此时"七出三不去"并没有融入礼制因此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如《左传》隐公三年的记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陈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再如《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由以上事例可见,"无子去"虽列"七出"之条,但因无子而出妻者并不多见,至少对于诸侯来讲妻无子多是再娶而不是出妻。对于当时的普通人来说,娶妻尚属不易援引"七出"而出妻当然不会轻易为之,正如《韩非子》所载:"有鹿门稷者,行年七十矣而无妻。" 从《诗经》中为数不少的弃妇诗来看,抛弃糟糠之妻的人也不在少数,可见"三不去"也没有在周代广泛适用。总而言之,"七出三不去"早在东周就已经在社会上出现了,但是它并没有被当时的社会所普遍遵守和执行。

  (二)"七出三不去"的确立

  从《大戴礼记》的有关记载来看,"七出三不去"在汉代已经开始作为礼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了,也就是说,"七出三不去"在汉代已经被确立为一种礼制。如杨雄在《答刘歆书》中记载到:"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又如《汉书》中记载:"臣之里妇,与里之诸母相善也。里妇夜亡肉,姑以为盗,怒而逐之。"再如《孔雀东南飞》中记载:"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由以上记载可见,"七出三不去"已为汉代的礼制所规定,成为了人们离婚时所遵循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七出三不去"在汉代虽然已经作为礼制被确定下来,但是"七出三不去"并非强制性规定。如《后汉书》中所记载的班超因谗言而出妻就是比较典型的不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而出妻的事例。总的来说,到了汉代,"七出三不去"作为礼制已经被社会认可并遵循。
  
  (三)"七出三不去"的完备

  在唐代,"七出三不去"被写入了《唐律疏议》,至此"七出三不去"开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对社会起着规范作用。《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七出"大体上与《大戴礼记》中的记载相同,二者不同的是部分内容表述的变动以及顺序的变化。在内容上,《唐律疏议》将《大戴礼记》中的"不顺父母"改为"不事妻姑",顺就是恭顺,有无条件地顺从的意思,其评价标准在于态度,带有主观性,而事则强调侍奉,它的评价标准在于行为,具有客观性,这表明法律意义上的"七出"制度更加关注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而淡化了礼制上强烈的主观色彩。在顺序上,《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七出分别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而《大戴礼记》中所规定的"七出"则是:"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可见,《唐律疏议》中无子、淫佚、多言、盗窃的顺序较《大戴礼记》有所上升而妒忌、恶疾则有所下降。这不仅表明《唐律疏议》对家族的延续、财产的保护以及家庭伦理的维护更加关注也表明《唐律疏议》在引礼入律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对礼制的合理吸收而不是盲目跟从。与"七出"相同,"三不去"在《唐律疏议》中的表述与顺序也与《大戴礼记》中的记载略有不同。《唐律疏议》中"三不去"被表述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妻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大戴礼记》中"三不去"被表述为:"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种法律和礼制差别的原因在前文中已有阐述,在这里也就不再赘述了。总之,在唐代,"七出三不去"已经被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七出三不去"到唐代已高度成熟,标志着"七出三不去"已达完备阶段。唐以后的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中均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有关内容但内容上较《唐律疏议》已无较大变化。也就是说,"七出三不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唐代就已经发展到了完备阶段。

  二、"七出三不去"的基本架构与积极作用

  "七出三不去"既是中国古代离婚的法定理由又是限制离婚的法定情形,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总的概括与原则性指导。无子就是女方无法生育,它被排在"七出三不去"的首要位置,这正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国家法律上的反映。无子被排在"七出三不去"的首要位置不仅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对延续家族繁衍所持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立法思想。

  固然因无子而出妻对女方有一定不公,但这却是中国古代社会人口繁衍生息的客观需要,况且在唐律中援引无子出妻这一条需要女方年满五十岁,因此因无子而出妻并不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不公。总之,因女方不能生育而再娶,至少保证了宗族的延续和发展。

  淫佚就是纵欲放荡,简单来说就是妻子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因淫佚而出妻实际上是对女方出轨的一种惩罚。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方对婚姻的忠诚既保证了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又保证社会的和谐。对出轨更为严格的处罚对当今日益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不事舅姑就是要求女方对男方长辈孝顺。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女方照料男方长辈的义务确定下来这既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又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女方道德要求的体现。因不守孝道而被男方所休,不仅在遥远的古代是合理的,在现代看来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盗窃既包括了女方偷盗男方的财产又包括女方未经许可动用家庭的财产。在古代中国,家族财产大体上属于整个家族共有,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家族成员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女方偷盗男方的财产或者私自动用家庭财产实际上是损害了整个家族的财产利益,这在中国古代属于"反义".这样看来,因女方因盗窃而被男方休弃就毫不奇怪了。

  恶疾是指女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虽然究竟病到什么程度算是恶疾在古代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恶疾指的是妻子患有不能与丈夫共同祭祀祖先的疾病。在今天看来因患有不能与丈夫共同祭祀的疾病而被丈夫休弃看似不可思议,但在古代中国,祭祀祖先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家族活动也是作为妻子的职责所在。正所谓"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在中国古代社会,夫妻共同祭祀祖先才能被称为"敬宗",妻子不能"敬宗"可以说是犯了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大忌,因此妻子因患有不能与丈夫共同祭祀祖先的疾病而被休弃的理由是相当充分的。

  口舌是指说话太多或者说别人的闲话,含有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的意思。妒忌则是指有妒忌之心。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持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的秩序。对口舌和妒忌的惩罚,从客观上保证了家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也能较为有效地防止家族之间的冲突。

  "三不去"在《唐律疏议》中被表述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妻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它是对"七出"的限制,就是在三种情况下不能援引"七出"之条而出妻。经持妻姑之丧是儒家道德的要求,是"孝"的体现。娶时贱后贵也是儒家道德的要求,是"德"的体现。有所受无所归则防止了离婚后女子无所依靠的情况出现,这就保持了家庭的稳定性,是"仁"的体现。

  总的来讲,"三不去"既是儒家化的中国古代法律对男方的要求也是儒家道德对男方的要求。"三不去"不仅能够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也在客观上保护了妇女的法律地位。
  
  三、"七出三不去"形成、确立与完备的原因

  "七出三不去"之所以形成,归根结底是受到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儒家伦理道德向来重视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并因此而形成了完备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数千年来,这套完备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始终指导着无数古代甚至是现代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在春秋时期,孔子将周礼重新整理,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伦理道德体系,在这套伦理道德体系的影响下,"七出三不去"应运而生。但是,东周时期社会处在分裂状态,体现在文化上就是"百家争鸣",儒家伦理道德对当时婚姻的制约还不够明显,因此"七出三不去"并没能够取得普遍的约束力。可以说,孔子对周礼的整理,儒家伦理道德的出现使得"七出三不去"得以形成,但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七出三不去"并没有被确立下来。

  到了汉代,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的伦理道德开始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指导思想,"七出三不去"也成为了礼制的一部分被确立下来。董仲舒对"三纲"的论证使"七出"被确立下来,而"三不去"则是儒家伦理道德的集中体现,"与更三年丧"体现了儒家"孝"的要求,"先贫贱而后富贵"体现了"德"的要求,"有所娶而无所归"则体现了"仁"的要求。从这里可以看出,"七出三不去"就是儒家的伦理道德,因此,"七出三不去"的确立得益于儒家伦理道德在思想文化领域的确立。

  随着唐代"引礼入法"活动的成熟,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家庭精神与宗族意识渐渐被渗入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之中。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经过从汉到唐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了思想文化领域的主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以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儒家伦理道德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总之,在唐代,"七出三不去"开始作为法律规范调整着人们的生活。"七出三不去"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完备而完备。自此,"七出三不去"的法律制度被唐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

  综上所述,"七出三不去"的形成、确立与完备是儒家伦理道德体系在社会上的地位所决定的。"七出三不去"这种离婚模式为庞大的儒家伦理道德体系所支持,儒家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伦理要求与道德要求作用于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就形成了"七出三不去"的离婚模式。

  四、"七出三不去"的现代意义

  "七出三不去"是通行中国古代社会上千年的离婚原则,它有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虽然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但"七出三不去"仍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加之今天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乱象,讨论"七出三不去"的现代意义就更为重要了。"七出"虽然在当今社会不能够完全适用,但通过合理地吸收与借鉴就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如将不事姑舅推广开来,就能使夫妻更加关心家中老人的照料,使老人收获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怀与精神上的慰藉。时刻注意口舌和妒忌则能够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与忠诚,减少猜疑与挑拨。借鉴淫佚的有关规定,则能够对重婚、同居以及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规制。

  "三不去"作为保护女性权益之条,体现了儒家"仁"、"孝"、"德"等思想,复兴"三不去"制度不仅是保护女性利益与尊严的有效途径更是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步骤。"七出三不去"的若干内容和立法思想不仅能够在古代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能够在现代发挥其应有价值,通过对"七出三不去"的扬弃,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目前的婚姻家庭立法,矫正重利轻利的价值观,促进婚姻稳定、家庭美满与社会和谐。

  离婚不仅是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古代,"七出三不去"形成于周代,确立于汉代,完备于唐代,经历了由礼到法的发展过程,是中国古人离婚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七出三不去"根植于儒家伦理道德的体系之中,在中国古代社会发挥着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它的形成、确立与完备深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作为中国古人智慧结晶的"七出三不去"制度,只要我们加以合理利用就能够对当今的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使古人的智慧更好地服务于当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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