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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经济立法活动的背景及当代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8 共2771字
摘要

  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沉淀的文化遗传因素必然会对后继法律的发展产生某种相应的影响,并形成一定的"承继性"和"路径依赖性".这一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任何人无法阻滞或抗拒的。中国学术本土化的目标使我们建构经济法理论大厦时不能数典忘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极为必要。

  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中国经济法起源的种种,从那个时期经济立法的原因和影响中,寻找对如今法制建设有所裨益的借鉴之处。

  一、民国时期经济立法的原因背景

  民国时期的经济立法活动,在 1912 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开始,就已经开始逐步展开,直到 1949 年南京国民政府覆灭,延续37 年,在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初立时期和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初立时期迎来了两次立法高潮。我们此次探究的重点,就在于这两次立法高潮。

  (一)民国初年北京政府经济立法原因背景

  1912 年袁世凯下令工商部":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并掣比古今中外度量衡制度,筹定划一办法。"拉开了北京政府经济立法的大幕。按照民国时期《法令辑览》、《新编实业法令》等所记载,《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经济法规,多制订颁布于 1916 年前,即北京政府前期。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高潮,主要由北洋政府自上而下和资产阶级商人阶层自下而上的两个层面原因组成。

  由自上而下这一方面来看,北洋政府中的军阀官僚受振兴实业潮流和巨大的经济收益因素影响,不但创办经济团体,还投资、创办工商业作为经济来源支持政治活动。同时这一时期西方列强深陷一战,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实业繁荣,政府需要对其作出规范从而达到经济管控,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目的。

  由自下而上这一方面来看,1912 年北京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会议上商界代表提出"请速定商法案"的请求 ,这一请求所折射出的,是从清末以来传播的实业思潮普及,西方法制思想与经济发展相吸收,以及工商实业的长期积累发展,清王朝崩溃后的资产阶级性质政府成立等思想、经济、政治三方面因素。

  这两方面相辅相成,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资产阶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扩大经营,获得发展,主动向政府寻求立法保护与支持,北洋政府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控制发展经济,获得税收,另一方面又为巩固统治,争取支持,推动了经济法规的制定。而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又反过来推动了工商业发展。新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从而推动法规的不断完善。

  除了这两点之外,民初对于清末商律的继承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而对于西方经济法体系的吸收,不论是从清律、日本法中间接吸收的部分,还是直接地吸收,都深受西法,特别是德国民法的影响,这一点同样不容忽视。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立法原因背景

  南京政府时期实现了对经济社团(包括同业组织)的大力规范、监控和操纵,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有关经济法规的增益和调整。

  可以说,南京政府形成了自己较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而且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已经显示了当今经济法,也就是不同于民商法的特征,即强调限制意识自治和社会公众利益,在经济主体上对部分市场主体进行保护。因为这个法制体系下强调了"国家为本位"原则,坚持国家干预与调控。

  之所以会呈现出以上特点并迎来民国第二个经济立法高峰,从内因来看,军阀混战时期民初经济法雏形未得到完善,且这一时期内的诸多问题没有法律上的相关调整,急需新的法规与之适应。且国民党政府有着进一步管控经济发展,巩固统治的需要。

  外因则是列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加强,与之同时西方爆发的经济大危机,又使得西方国家意图将矛盾转移到国外,中国首当其冲,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与之对抗。并且,西方在危机中孕育着新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的雏形,和其表现出来的诸多手段,也难免会对国民政府具体表现为经济法规等手段的经济思想产生影响。

  同时我们不该忽略的是,正像北京政府对前清法规的继承和国外的立法借鉴那样,南京政府对于北京政府的经济法规,也多有继承,如《商人通例》、《契约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存在着"暂准援用".而在法规的编撰体系与内容上也多有借鉴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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