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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3628字
论文摘要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 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清代婚姻制度中,关于婚龄的规定与明代大体相同。根据《大清通礼》的说法:清代男子年满 16 周岁、女子年满 14 周岁,只要未在服丧期,都可婚配。但《大清通礼》及其他有关清代婚姻制度的文字记载中,都没有对男子 16 周岁以下、女子 14 周岁以下是否可以婚配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16 周岁和 14 周岁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红线。实际上,清代对于早婚是十分宽容的。清代 12 位皇帝基本都是早婚。例如顺治皇帝大婚时才 14 岁,康熙皇帝大婚时才 12 岁,即便算是晚婚的乾隆皇帝,其大婚时也才17 岁。早婚不仅是清代皇亲贵胄的习惯,在中下层家庭中,早婚也比较普遍[3]219。早婚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对于家庭新增劳动力的需求是强烈而持续性的,二是由于早得子、早传宗、早担责任是公认的社会价值观,三是由于晚婚容易遭致他人的嘲笑,并被认为是家贫或身体有缺陷的表现。

  清代早婚制度最突出的现象就是童养媳的大量出现。所谓童养媳,就是女婴或幼女不由自家人养育,而交由既定的婆家抚养,待她们成年后,再与抚养他们长大的婆家男子成婚。清代末年,清廷曾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开展了对全国童养媳的调查统计。一份没有完成的统计数据显示:仅蒙古、西藏、青海等地的童养媳记载就超过了500 多条。童养媳的普遍性主要源于贫困。因贫而成为童养媳的,往往在婆家地位低下,还不时遭到虐待。例如清代着名文学家、书画家郑板桥创作的《恶姑》,就以诗歌的方式揭露了童养媳所遭遇的不公及非人待遇。作为一种非人道的婚姻现象,清代虽然并没有赋予其合法性,但同时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禁止童养媳,而是将其笼统归于一种订婚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漠视。

  自周代起,同姓不通婚即是一种约定俗成。清代法律明文规定:

  若同姓结婚,男女双方要各杖责 60 大板,判离异;若同姓近亲属结婚,除 60 大板、离异之外,加判一年徒刑。这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而制定的一种婚姻禁忌。清代婚姻制度对于官员有一项法律约束,即官员如有妻可纳妾,但不可再娶妻,违者杖责 90 大板,官品降低四品。对官员明媒正娶的配偶,清代也有明文规定:做官的丈夫若亡故,其妻不可另嫁他人,违者取消诰封,判离异。对于僧道之人,清代沿用前朝法律,规定此类人不得结婚。但事实上,清代结婚的僧道并不少见。例如远在西北的边疆地区,由于朝廷相关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没有有效监督,僧道娶妻生子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风俗。

  对于阉人宦官,清代初年并没有过太监娶妻的记载,但至清代末年,由于朝纲紊乱,不少太监偷偷与宫女或民间女子成婚。对此,清代法律只有对太监复宫的规定,并没有命令禁止太监成婚。

  三、重视贞洁稳民心,沿袭旧制愈严苛

  在中国封建社会,成为寡妇将是女子一生的不幸。宋代时,作为官方哲学的程朱理学将三纲五常中的夫为妻纲推至毋庸置疑的至高地位。为了给这种官方宣传造势,进而增强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宋代及之后的帝王经常带头对贞洁烈女进行表彰,由于与朝政的关系不是很密切,此举也成为上行下效的一个常见现象。至清代,“贞洁”已经成了赞美妇女之德的最高标准[4]158。

  作为一支长年生活在北方一隅的少数民族,满族人在入关前后对于妇女贞洁一事并不太看重,满族人甚至还保留有转房婚的风俗。自宋代以后汉族传统礼教对于表彰贞洁影响到了刚入关的满清统治者。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接到顺天府御史的一部条陈,其中谏言道:应沿袭明代旧制,对节孝之人给予颂扬,对其子孙予以抚恤,以此传颂其功德风节。多尔衮看到此条陈,大加赞赏,当即应允。

  多尔衮此举并非基于对贞洁的重视,而是考虑到清军刚刚入关,需要笼络汉人人心,所以对汉人的这一礼教传统表示敬意有助于稳定大清民心。顺天府御史所言的明代旧制,指的是《明会典》中的一项规定,即如果平民女子在 30 岁之前就开始守寡,不改节操到 50 岁,即可受到朝廷的表彰,受表彰的女子本家可免除所有差役。多尔衮决定完全沿袭这一做法。但到了顺治皇帝以后,表彰贞洁已经不再是为笼络汉人人心之用了,而是融入为清代礼教的一部分。《清世宗实录》中有文记载道:雍正皇帝曾下诏全国,县级及以上衙门都要建设节孝祠,祠前建门坊,将当地被表彰贞洁者的名字刻印于门坊之上。他还命令礼部,对于守节 15 年以上且身故者,也可给予表彰。对于再婚制度的这一规定,使很多寡妇迫于舆论压力或经济利益不得不放弃再婚,也放弃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

  当清廷沿袭旧制、极力主张妇女守节时,再嫁再婚实际上并未绝迹,反而在某些地区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家庭贫困、无法支撑起正常生活的寡妇,往往只能放弃名誉、选择改嫁。按照《上海县志》的说法:清代时的上海,因穷困而改节操的妇女占寡妇总数的 80%以上。人们对于这些寡妇,经常抱有同情态度。与上海类似,即便是在以贞烈之乡闻名的徽州,平均每一邑也仅有一两名妇女被表彰贞洁,而平常人因贫改嫁者大有人在。对于改嫁的寡妇,当地的官僚士大夫们也觉得未尝不可,毕竟朝廷表彰贞洁只是一种官方道德的宣传,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即便清廷统治者不时有心将其放在法律层面加以讨论,但由于太过关联人的本性,且事实上存在一定民心压力,因而清代自始至终都没有在前代旧制基础上过于越界。

  上述清代婚姻制度的点点滴滴实际上都归结于一个问题上,即清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清代婚姻制度中有明文规定,在所有社会领域,丈夫都要比妻子高一个等级,而且妻子要尽到照顾丈夫的义务,若有殴打、伤害自己丈夫的,轻则杖责 80 大板,重则可判到死刑。谋杀亲夫在清代法律中属于“十恶”之一,几乎所有此类案件都以判决妻子死刑为结案。例如 1799 年,福建人士钟学友遭妻子杀害,起因是钟学友经常对妻子凌辱打骂,还将他们的女儿卖给他人做童养媳,忍无可忍的妻子终起杀心。尽管乡邻以及官府的人都认为钟学友的妻子值得同情,但最后还是依据大清法律判处她死刑。由此可见,男女在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决定了婚姻关系的不平等.
  
  参考文献
  
  [1]任寅虎.中国古代的婚姻[M].商务印书馆,1996.
  [2]王钟翰.满族史研究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M].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
  [4]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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