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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18 共3361字
摘要

  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夫尊妻卑”思想的继续蔓延,第二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要求丈夫要“敬妻”。

  1“.夫尊妻卑”。对于“夫尊妻卑”思想来说,唐代首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把妻子、女性地位视为“卑幼”,而且如果妻子冒犯丈夫或者犯其他罪行,那么惩罚将会很严重,罪行要比丈夫触犯妻子更为大。比如《唐律》中就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其受伤的,那么要“减凡人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使其受伤就要量刑一年,更为严重的要三年,殴打丈夫致其死亡则会被斩首。第二“,夫尊妻卑”的思想还表现在“妻从夫”上,这就意味着唐代的女性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应该听从丈夫。对于妻子的法律规定也以丈夫为主,这就突出表现在对部分特权阶层的女性处罚时,量刑的轻重和等级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官位高低。《唐律》中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犯罪,那么妻子要被“连坐”一起接受惩罚;反之,如果妻子触犯法律,丈夫则不必接受任何处分。最后“,夫尊妻卑”体现在“夫为妇天”,妻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要比丈夫承担的多许多,并且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比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要大。比如说,《唐律》规定,如果听到丈夫身亡的消息而“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反之,如果妻子去世,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从这一点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唐代法律在家庭方面对于女性的要求多且严格,女性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

  2“.敬妻”。在坚持“夫尊妻卑”思想原则的同时,唐代法律还强调“敬妻”的思想,所谓“妻者,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唐律》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相关规定包括结婚、离婚、改嫁等问题。

  对于结婚来说,唐代社会要求结婚必须谨慎与重视,如果“妄冒”而结成夫妻关系,《唐律》中对于男方的处罚要严于女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孩子。同时,双方不能“违律结婚”,意思就是双方必须要在订婚后,根据婚约的具体内容,在特定时间、地点,举办特定规模的婚宴,如果违反了这一婚约,《唐律》对于男女的惩罚是一样的。与古代大部分朝代允许“一夫多妻”不同,《唐律》严禁男性重婚,如果男子“有妻更娶妻”则要受到一年的徒刑,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已经娶妻的男性是可以纳妾的。同时,婚姻中男性不能够随意把妻降为妾,而妾也不能随意升为妻。在离婚方面,如果妻子嫁后所作所为符合法律要求(尽管这种要求很烦琐),丈夫就不可以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一年半的量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行为,算是进步。改嫁方面,《唐律》中默许了丈夫死后妻子的改嫁行为,甚至唐初,政府还鼓励寡妇改嫁,并提供一些经济资助。当然,这是唐初为了恢复人口所做的政策,事实上大部分时间内,即使法律允许,社会对于改嫁的女子评价依旧很低[2]44。

  “敬妻”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家庭地位上升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是它的每一条仍旧体现出来了封建时代惯有的对女性的限制。

  三、唐代法律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界定

  1.女性的教育权与结社权。教育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唐代的教育十分发达,从官学到家学,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完整而庞大的教育体系,所以唐代的读书人很多。但是,在官学的招生简章和官学相关的律法规定中,男性才是招收对象,这就意味着女性进入官方学府学习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是,相对的家学依旧提供了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唐代鼓励兴办私学,一些条件较好的大户,通常会办家学教育子女,让女性学会基本的读书认字。不过,仅就教育权来说,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极低的。

  对于结社和集会权,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时代后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唐代,我们确实在唐代的史料中看到了女性结社的案例。比如说唐末时期敦煌一带就有了“妇女社”的女性结社。

  根据这种社团的契约文书来看,社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与纪律,其基本原则也是一人有难大家帮,她们通常都是一个地区附近的居民,各自提供结社经费。虽然这种结社的目的较为朴素,社团也比较单一,但是她们已经有了结为团体抗争男性主宰权力的愿望和行动,这一点是具有进步意义的[3]18。

  2.女性的入仕与升迁。从入官与升迁来说,唐代做官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科举考试,另一种是家族恩荫。首先,参加科举考试的千军万马中,竟然没有一个女性,不论从乡试还是殿试,都是清一色的男性。其次,在特权阶层的家族恩荫中,也是获得官位的一个途径,不过唐代的继承权依然是嫡长子继承,这就意味着女性是不具有继承恩荫做官的权利的。这两条道路都共同表明,女性在唐代做官是一件极难的事。

  当然,唐代也有例外。这便是武则天掌权的武周时期,由于女性皇帝掌权,所以朝廷中例外地出现了部分具有才干的女官,同时,在宫廷内部,也有了一些有实无名、掌握一部分权力的宫女。任用女官是武周时期的一个进步,不过,即使是女皇帝在位时期,男性做官依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

  本文分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两大部分,具体分析了唐代法律对于唐代女性地位的规定,并解读了其中的部分具体条款,研究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义务。本文认为,虽然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着诸多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进步意义不会被严苛的条款所限制,总体来说,《唐律》中对于女性地位的界定体现出了唐代“礼法一致”的原则和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
  [1]尚琤.简论《唐律疏议》中有关经济欺诈的立法[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
  [2]方瑾毅.从《太平广记》中女仙与女鬼的爱情悲剧看《唐律》[J].西安社会科学,2010(3).
  [3]刘小明《.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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