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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外开平矿务利益纠葛及赴英诉讼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27 共17177字
论文摘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英国为核心的欧洲已经走过世界工厂的辉煌,步入典型的食利型殖民帝国时代,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大规模的涌现并向亚非拉等海外市场拓展。以亚洲为例,英国经济殖民主义前者以兼有行政及其商业职能的东印度公司为代表,后者以中国的开平矿务局被改组为中英有限公司等为范例。英帝国对华的资本输出及其企业改组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涉及官场与市场,还涉及英中关系。下文所要探讨的开平矿务局改组的得失成败经验,为我们考察近代东亚社会中农耕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续命运提供诸多借鉴①,学界对此已有所探讨:其一,关于开平煤矿与帝国主义侵略。开滦煤矿研究起步较早的是魏子初,他在《〈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导言》中论述了英国掠夺开平煤矿的具体经过,称:“‘收买’这一重要的煤矿和庞大财产,英人却没付出什么代价。”

  ②南开大学的熊性美就开平矿权的丧失,分别从“开平煤矿的建立与帝国主义的蓄意攫取”、“帝国主义骗占开平煤矿”、“英比资本在欧洲的阴谋活动”、“袁世凯插手,张翼兴讼,竞相与英人妥协”等层面作了论述③。其二,关于开平煤矿与官督商办的企业性质。胡滨认为,“象(像)开平煤矿这样的官督商办企业,在当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令人遗憾的是,一个好端端的开平煤矿在张翼的主持下,不但没有顺利地继续向前发展,反而以沦于英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而告终”④。其他的一些成果,诸如有论文探讨开平、滦州煤矿竞争与合并,并探讨开滦煤矿经营管理等。总体看来,研究框架、史料搜集及分析上均有突破的论着鲜见。但是,随着新史料的发掘及视角转变,跨国意义上开平矿权纠葛又有了重新检视的必要。

  一 开平矿权移交约、副约及中英权限各自解读

  20世纪初英国等国家的托拉斯、辛迪加等垄断组织有跨国经营的性质,公司对外包括资本、技术输出、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管理人才方式等,遭遇诸多抵制。正如孟德斯鸠指出:“商人们为连(联)合经营某一种贸易而成立的公司对君主统治的政体也很少有适宜的时候。这种公司的性质就是使私人的财富取得公共财富的权力。但是在君主统治的国家里,公共财富的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的手里。”

  ①有限公司的制度未必适合亚非拉等君主专制的近代国家。

  就早期的世界工业化进程而言,煤炭是钢铁工业的重要支撑,也是产业革命的重要前提。洋务运动中开平矿务局成为官督商办的典范企业与此亦有内在关联。从开平矿权被掠夺及由此而开跨国诉讼可见,英帝国殖民本性及其在亚洲推行有限责任公司的遭遇。中外开平矿权纠葛缘于法律文本的编码与解读,涉及移交约与副约各自的合法性。

  1901年2月19日,张翼与德璀琳、墨林代理人胡华定约(中方署: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见证人为丁嘉立、顾勃尔②。条约首先涉及张翼在义和团运动及八国联军侵华期间的许诺,属上年许诺的兑现,条款追溯史实无可避免,移交条款云:“因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开平矿务局(帮办关内外铁路大臣前内阁侍读学士)张京卿燕谋于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1900年6月24日),札饬津关税务司德君璀琳招集股本英金壹百万镑中外合办,凡开1琳于西一千九百年七月三十号,因奉此札,特与墨林代理人胡华订立合同设立公司名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股本英金壹百万镑,将所云之产业归该公司管业办理。又因该公司缘所订合同,现已设立。即此合同内以后所云之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也。今开平矿务局其总局设在中国天津。张京卿燕谋,该局之督办德税司璀琳、该局之总办与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将开平矿务局之产业交与开平矿务有限公司。”③ 这属事后追认,即6月24日,为1900年英军囚禁张翼后释放的第一天,英方囚禁张翼的目的就是为了掠夺开平矿权上的口头许诺,即招募100万英镑作本金,将开平矿务局改组为中外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与移交约同日(即6月24日)的还有双方签订的《开平矿务局整顿始末》④ ,此即后来的“副约”。由日期可见,这也属事后追认。所谓确认张翼权利的“副约”,明确“开平矿务局”改名“中英公司”之缘由,《开平矿务局整顿始末》云:“窃因去夏之乱,中外失和,开平矿务局甚属可危。一则因该局系官督商办,深恐他国占而有之,竟将全产充公。一则恐他国要索也,故是为国家暨保全股东之利益起见,意将该局改为中英公司,按英例注册,以便得其保护也。”⑤ 所谓中英公司的改组见1901年7月1~2日张翼的对外代言人严复发表的《奉告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中国诸股东启》⑥。面对八国联军侵华,俄、德等国对开平煤矿之觊觎,张翼的代言人兼李鸿章幕府洋员德璀琳请张翼“更札已令增招募百万镑之新股,而以其局注于英商部之册,一切用英国商例为有限公司,夫而后泰山可摇,而开平之煤局不得动矣”⑦。此大体说明,所谓有限公司组建是张翼的权宜之计,“今者合办之章规既定,一切公司之事,将统于支那之总局,置议事首领,而华洋总理各二,事资平权,不为畸”⑧ 。论及中英有限责任公司为平权之规章制度,严复等特劝华董不要抛售股票或撤出股份,“使售之而尽,则华人于此矿为无权,则谓之尽归洋人可也”⑨ 。

  1901年7月16~25日,开平矿务有限公司督办张翼、总办严复及梁诚联名在《中外日报》发表《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广告》,再次谈及“我中国之言矿利者数十年,而开平之成效最着”,“开平有官督商办之名。煤之为物,军兴所用,公法既禁,取之有名,加以垂涎之素如前云云,则当日开平全局之危急不问可知”瑏瑡 。此大体重申《奉告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中国诸股东启》之旨趣,即成立有限公司面临旧股需要重新处理,换发股票重组资产等问题。就中外纠纷的事实而言,此涉及英、比等国商股一百万英镑本金兑现,即英、比等国商人到底有无注资,注资多少?以口头允诺的虚股冲抵干股的份额是多大?改组后的公司哪些权利被英方攫取?这涉及中英各自的股票、股份及其代理人的政治背景,也涉及中英外交。

  中外开平矿务利益纠葛再起波澜,还与清末新政社会语境相关。清末新政没有触及官员兼职,如袁世凯行政上是直隶总督,军事上兼北洋大臣,显属军政一手抓。袁世凯利用开平矿务隶属自己的行政范围,一步步地逼迫张翼就范,意在取而代之。

  二 张翼、袁世凯内讧与英方的策略调整
  
  袁世凯、张翼对新政不同的利益企图,决定了官场上解决开平问题的价值取向,这与列强在华商业利益角逐相勾连。在开平矿务利权纷争中,除其党羽评骘张翼卖矿外,袁世凯也因开平煤矿事累次弹劾张翼。袁对张的威胁,可见1903年1月15日威英致开平公司董事部函:“德璀琳先生几天前把这种情况描绘成‘张正骑在一只想要吃掉他的老虎(袁世凯)身上’。据我看,这种情况一定不会维持长久。”①英方在袁、张之争中迅疾地调整策略。

  1.张、袁之争与英方代表威英等交涉策略在袁氏利益集团报刊舆论的抨击下,张翼仍能正常履行官场职责,并通过代言人严复等人的反击,有效地维护官场面子。首先,张翼官场上的人脉及资源颇丰盈,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十六日,那桐日记载,“派拣选广西知府等缺,同派者戴鸿慈、张翼、成章也,巳刻到吏部拣选毕”②,能委以选官之责,可见张翼在清廷之地位。张翼的重要靠山那桐系慈禧死党荣禄之子,后经上谕着调补外务部尚书,授为会办大臣。鉴于开平矿权中外纠葛,张翼曾到外务部官署向那桐求助,诸如是年十月初二日,那桐日记载“张燕谋侍郎来谭开平事”③ 。其次,张翼得到严复等舆论精英的帮助,有效地维持了官场体面与尊严。为了帮助张翼挽回面子,严复有《为张燕谋草奏》(即替张翼草奏章),“窃开平煤矿前经有人奏参,仰蒙天恩,着臣明白回奏,业将前后事势(实)及臣不得已苦衷,据实陈列”。严复代张翼以事后追忆及既定事实形成的当事人身份称:“嗣复经直隶督臣袁世凯奏称:英商依据私约,侵占产地,请旨饬部切实声明。复荷圣慈,着臣赶紧设法收回,如有违误,惟臣是问,并着外务部切实磋商妥办等因。”④是为回应袁世凯的弹劾之作。

  面对政敌,袁世凯有选择地呈现事实,即“直隶总督袁世凯,于陈奏开平矿事折中,仅将塘沽卖约等三件呈渎圣明,而于臣最关紧要全案枢纽之副约,则隐匿不呈,实令人不知该督所怀为何意也”⑤ 。

  据此怀疑并指责张翼人品,张翼颇不满。反过来,张翼指斥袁世凯明知英商墨林(C.A.Moreing)等伪行,却对自己“有意督过之故,偏取洋人一面之辞,据以入告”⑥ 。张翼从官品层面指责袁世凯“掩抑事实,混淆是非,上以诖误圣朝,下以助洋人张目也”⑦ 。张翼与袁世凯论争多相机而动,且与各自官场浮游相关。正如英方在开平煤矿的代理威英(Wynne,T.R.开平公司天津局总办)所称:“目前,朝廷的政治情势颇为动荡不定。”主要是“大学士荣禄上周病逝,他是张(张翼)的有势力的支持者。袁世凯已随銮驾前往保定府,〔慈禧〕太后对他似甚尊重。我认为,现在正是对张实行反击的时候,不应让他有喘息的机会”⑧ 。威英与英国公使馆代办汤雷磋商,主张在张翼与袁世凯官场势力彼消此涨的情景下,打击张翼。

  5月4日,威英称,汤雷将照会外务部,意在中英开平矿权纠葛中为英人开矿争得更多权利⑨ 。

  鉴于英方在开平矿权问题上交涉人员的主动示好,袁世凯于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廿三日(1903年12月14日)再次弹劾张翼,称张翼拖延9个月之久,“仍属毫无眉目,该侍郎掩耳盗铃,任意欺罔”。

  指责张翼人品有问题,彻底地撕开了张翼“虚伪”的面子。清廷下谕将张翼先行革职,仍着袁世凯严饬张翼勒限收回①。是年十月三十日(1903年12月21日),袁世凯有《奏饬张翼收回矿地等事折》,袁世凯除重申圣旨中“以二个月为限勒令张翼收回开平矿务利权”等条文外,建议清廷追缴张翼关防及没收张翼“私提煤斤税厘金银十万两”② 。朱批:“着商部饬缴关防并严追公款。”③ 可见,清廷基本认可袁氏的处理意见。

  英方对张翼若在开平矿权纠葛中丧失中方代理人身份将带来严重后果的认识亦有个过程,而袁世凯及清政府对张翼的打击力度引起了英方的高度重视。因为若失去张翼代表中方的正当性,中英双方鉴定的所谓移交约等将失去合法性。可以说张翼签定的卖约及副约有英国某些实力派幕后的支持,张翼不但得以保全性命,而且始终被英国视作开平矿权中方合法的“傀儡”。随之而来,袁氏利益集团在开平矿权纠葛的处理上触犯了英方利益。

  1903年12月23日,开平公司秘书比雷致英方外交大臣兰斯道恩侯爵,希望英国外交部出面保护张翼权益④。因为袁世凯接管了轮船招商局,随之与开平公司冬季专用秦皇岛码头就轮船运载货物发生利益冲突,“总督最近接管了招商局。这是一家由中国人经营的轮船公司,他们大半都和这一公司有着利害关系”。“这就使他(袁世凯)注意到矿务公司在冬季专用码头的问题了”⑤ 。鉴于此,袁世凯随即向张翼展开舆论攻势。

  2.张、袁内讧与英方渔利面对张、袁内讧,英方实行两边拉的政策,意在从中渔利。

  1903年3月13日,威英致函袁世凯,称开平矿权上,首先,明确既定事实,“现在的有限公司是一个英国公司,按照一九〇〇年七月三十日签订的卖约,双方明确同意组织一个英国公司,接收前矿务局的产业”⑥ 。其次,威英试图拉拢袁世凯并保证中方权益:“我向阁下保证,有限公司准备像前矿务局一样履行义务,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款。”面对袁世凯与张翼的上下级关系,威英代表英方准备随时抛开张翼,直接与袁世凯交涉。威英称:“我要求阁下允许有限公司直接向您,而不通过张燕谋大人办理交涉。您答称,我所陈述的事实您并不知道,因为张大人未向您报告。”威英已近挑拨袁世凯、张翼的上下级关系,即张翼有欺上瞒下之前提,威英还迂回地怂恿作为上级的袁世凯对张翼及开平矿权纠葛采取切实而必要的措施,“我现在请求阁下,把本函作为提交给您的正式报告来考虑,并请求您采取您认为必要的措施”⑦ 。针对英方背后表态这一可遇不可求的良机,是日(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袁世凯有“奏陈英商私占产地情形折”,称:“自光绪廿七年五月间,经侍郎臣张翼奏明将该局加招洋股,改为中外合办公司,原为保全中国矿产起见。乃上年十月间,开平局员候补道杨善庆及地方官认为中外合办,因在该局悬挂中国龙旗,与英旗相对并峙。”

  ⑧袁世凯在该奏折中以充分的证据说明英方一再坚持张翼等已将该矿卖给英方,并有移交合同,事态极严重。是年3月16日,清政府下令外务部与英方切实磋商。

  18日,袁世凯致函威英重申:“该公司现在情形,本大臣断不能承认为英国公司。”⑨ 实为对张翼与英签约的整体否定。

  袁、张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发生冲突,对英方有利。在威英看来,“由于总督向他进攻的结果,我们现在已使张居于这样一种处境:即只要能够挽救他自己的地位,他将不惜在任何条件下与公司达成协议”。而英国外交部认为,张翼“地位”动摇不仅仅关系他的尊严与面子,一旦他权力全失,取而代之的袁世凯极有可能对英方采取强硬态度。诸如英方与袁世凯在开平煤矿运煤码头上交涉不冻港秦皇岛问题,这涉及不冻港归属及其使用权。

  1903年12月,袁世凯札津海关道唐绍仪,指示他与英方交涉,意在收回秦皇岛。

  1904年1月2日,英外务次官康拜尔(Campbell,F.A.)致函开平公司秘书,督促英政府驻北京公使与清政府交涉,断不能承认中国政府有权占据开平煤矿;要求英国掌控开平公司,在秦皇岛不冻港使用权上,“应与招商局在这个问题上达成某种协议”。其时招商局刚由袁世凯接管,而“某种协议”表明英国外交部主张向袁世凯掌握下的招商局作适当妥协与让步,同时不希望张翼完全失势。此期间,英方在开平矿权上的利益代表威英等人可能没有很好领会英帝国外交部意图,主张对华及袁世凯主持下的北洋以强硬态度,“伦敦部以威英前在天津办理开平公司未能妥协”①,致使伦敦方面改派那森取代威英,这一人事变更,表明英方外交策略随着张、袁政治地位的变化而调整,意以“和平处理”取代一贯的强硬政策。

  3.英方继任者那森调整策略与张、袁内讧的持续那森新任开平矿权英方代理人,随之而来的议题及其策略皆有调整。那森就职后,于1904年1月20日致函开平公司秘书,评判张翼、袁世凯内讧等局势:“我的前任的总方针是使他本人与张〔翼〕及其支持者疏远,并企图利用总督的权力来推翻张,希望当总督在公司中取得类似张过去的地位时,他将比较易于应付。但是,不幸的是,当采取这些步骤的时候,对于总督究竟会不会对公司采取友好一致的行动一事,并未设法弄清,同时也未作出努力去博取他的好感。”②面对张、袁内讧,那森称最善之策“莫过于立即同中国人发展友好关系,以期从对抗的各派势力中,尽可能地获取最好的条件”③ 。为此,那森与张翼、唐绍仪两个方面皆有接触。那森致函开平秘书称,“张的势力决非消失,在我们的协助下,他还是能够东山再起的”,维护张翼地位是必须的④ 。其次,那森主张英方对唐绍仪、袁世凯也作适当让步。谈及与唐绍仪的会晤,那森称,“他(指唐绍仪)给了我一些关于他对公司的看法的暗示。他曾由总督授权来处理有关公司的事务,因此他是我们应该与之和解的最重要人物”⑤ 。

  1904年2月1日,那森致函开平公司秘书,表明唐绍仪向他保证:“总督的愿望是与公司达成一项友好协定,而不致打乱公司的业务经营。”⑥ 唐绍仪希望秦皇岛码头须对招商局开放。这一点上,那森认为让步是适宜的⑦ 。

  那森与袁世凯、唐绍仪勾结时,张翼也有所动作。天津海关税务司兼张翼外事顾问德璀琳上书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匡、荣禄之子会办大臣那桐⑧、尚书瞿鸿 ,为张翼鸣冤⑨ 。而张翼政敌亦作了快速反应。

  1904年2月15日,袁世凯根据唐绍仪的禀报,就限期两个月收回开平煤矿一事照会张翼瑏瑠 。张翼在袁世凯等照会压力下,急与那森议定合同六条,就涉及开平有限公司及秦皇岛口岸地亩事达成协议。所谓合同,本是法理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但在那森看来,“这些条文的拟订,主要是为了顾全中国人的颜面”,觉得挽回脸面的张翼就有了1904年3月22日的“上北洋大臣公牍并办法六条”。没想到袁世凯没有给张翼什么面子,那森称,“张把条文呈上以后,总督立即给了他一个照会”,要求将开平“有限公司挂号注销”,此即袁世凯第二次照会。注销有限公司意味着英商势力退出开平煤矿,这显然超出了张翼运作的能力。

  面对张翼、袁世凯在开平矿务纠葛中的利益角逐,1904年4月12日,那森致函开平公司董事部称:“张的权力尚未被击溃,同时也使得总督和张之间的斗争情势仍和过去一样。这种情势使我们的交涉几乎不可能达成任何最后结果。”即若张、袁一直胶着对峙,中英业务将难以开展。此事交涉的前因后果,中国报刊亦有分析,比照《外交报》第43册“路矿汇志”:“自张燕谋侍郎奉令收回开平矿务之后,迭与该局总办英员威英君商办。威君允为购回,仍作为中英合股公司。惟英人大半皆系红股,实未交分文股本。张侍郎会同外务部与英人竭力磋磨,而红股一事,未能略为通融。其他各节,亦坚持不让。张侍郎拟即赴津,与德璀琳君商议,将以胡华等人欺骗之罪,控之于英政府,闻已先遣某西人至伦敦,坐探消息,并闻张侍郎拟令英人略出红股资本,即可议结,而北洋大臣袁宫保之意,则必以英人红股,一律作废云。”其中可见英方所谓的红股,实际上资金并没有到位,亦可见张、袁在开平矿权上的利害关系及意见分歧所在。继威英之任的那森谈及所谓注销中英有限公司的前提,称:“照法律说,只有股东们自己才能取消,而且必须在大多数的赞同下才能取消。任何强行撤回或者取消这一注册的企图都是办不到的。”何况部分股权掌握在英、比等国商人手中。在那森看来,袁世凯是用政治而非商业观点来看待公司,才导致事情处理上的紊乱。面对产权的界定,那森回应张翼称最好成立一个地方事务部,推举有才干、有势力的中国人参与公司的事务①。何谓“有才干、有势力的中国人”?

  1904年8月23日,那森致电开平公司秘书: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提出由袁世凯“总督任公司总裁,并在伦敦董事部占一席位”,以促成开平矿务公司中英纠葛的完全解决。唐还提出款项要求,声称如被接受,讼事即可撤销,矿务公司亦能指望中国政府给予支持② 。为此,袁世凯的代理人唐绍仪与那森有所接触。

  1904年9月,清廷任命唐绍仪往西藏处理英军侵藏事,唐绍仪与那森磋商中断。中英有限公司中英方股东、股权何去何从等问题仍未解决,为此,外报外电多有评骘,而中国报刊舆论对英国路透社的相关报道及其时评颇为在意,《外交报》第46期的“路矿杂志”云:“西历四月三十日,即华历四月初四日。《文汇西报》路透电云:开平矿务局因改为有限公司,订立合同一事,如出售者能剖明索回公司之理,自可调处。惟此事大损英国公使名誉,有此纠葛,至为不平。今新旧公司股东彼此不能迁就,则于买主、卖主两造,均为无益,且将来必又增一国际之交涉云云。继闻此事,已在英国京城审理。”这大致反映了张翼赴英及伦敦诉讼的缘起。

  三 张翼赴英诉讼获胜的限度及报道舆论议程

  在袁世凯压力下,张翼不得不为开平矿权归属案赴英兴讼。《外交报》第47期称:“开平矿务,自中外股东龃龉,张燕谋侍郎曾延英国着名律师,至伦敦辨(辩)论。华股业已得直,拟由矿务局酌给胡华等人酬银,便可议结。闻律师电致张侍郎,略谓姑勿收还,必俟签约事竣,再行接办,始免意外之变,其酬银约须百万云。”张翼赴英诉讼实属被迫,所需经费也要禀告袁世凯,“我等赴英涉讼,动辄需款即可以此暂行押款济用。俟局定再行集议,并由威英呈交二十六七等年所见之厘税报效,先交银十万两,暂存银号。俟续交十万两,再行汇解,亦经杨道禀明前北洋大臣袁”③。此时的张翼与袁世凯角力,力量之悬殊显而易见,“有案至翼签订之移交约、副约,并华洋总办等签订之试办章程,委任德璀琳以善法保护开平之约。德璀琳与胡华私立之约等件(附录德璀琳私约,华洋文各一件)。业于收回天津后,面呈前北洋大臣袁鉴核,并将一切情形详细面陈。后经德璀琳将所办情形,据实禀陈(附录德璀琳上北洋大臣袁暨外务部禀稿一件),而置之不理。讵御史王祖同有大臣卖矿肥私之奏(附录王祖同原参折一件),迨翼遵旨将实在情形明白回奏(附录明白回奏折稿一件)。奉朱批‘知道了’。嗣经前北洋大臣袁,未查明晰,公凭英人一面之词,执德璀琳与胡华之私立卖约奏参(附录原参奏稿一件),而最要之副约及试办章程,并委任德璀琳以善法保护开平之约,均未奏呈,不知是何居心”④ 。张翼对袁世凯的步步紧逼,也从人品方面加以评骘,以示反击。

  面对即将到来的赴英诉讼,袁世凯很注意分寸的把握,“既据该革员请赴英京对质,可翼得有转圜,自应准其前往。惟张翼系革职大员,出洋对质应如何前往之处,出自恩施逾格”⑤。中英这场官司涉及清帝国的体面问题。张翼官方身份乃至政治地位的表象调整亦在情理之中。而这一切系赴英兴诉的需要。

  张翼虽在中英开平矿权之争上受到袁世凯的遏制,但并没有完全失势,其主要原因如英方继任代理人那森1904年8月2日致开平公司秘书函中所称:“张的整个政治生涯的特点就是阴谋诡计,在这方面很少中国人能超过他,所用的办法也是很少中国人会使用的,他在宫廷里面的势力,主要是由于裙带关系,一面是靠运用中国宫廷政治中最为隐蔽龌龊的势力来维持的。张本人曾向我极秘密地透露过,他的消息和势力,一部分是由于他和大太监李〔莲英〕的关系,后者与张之间,在银钱往来上显然是利害攸关的。”⑥ 张翼得到宫廷势力支持,这最为关键。针对袁世凯弹劾张翼的奏折及其中表述要对张翼赴英的官方身份有所体现,清廷表示同意,“张翼着赏给三品顶戴,准其前往,设法收回。如再迟误,定行严办”①。张翼以被革职官员在无功不受禄的情况下反而赏给三品顶戴,这无疑是清帝国为了自己的体面而进行的超常规举措。

  与此对应,英方代理人那森对袁世凯官场前途有所判断:“许多朕兆表明,总督的权力日见衰弱;即使在他的亲信之中,他也变得日益不得人心。”

  ②面对即将到来的诉讼,那森建议在答辩中“多多强调其政治性的原因,而不要过于侧重其商业性的原因”③ 。在那森看来,张翼用于自卫的“副约的整个目标是政治性的,它的预定目的,实际上就是它曾被用来要达到的目的”④ 。比照1901年2月19日,律师顾勃尔作为张翼与墨林等代理人胡华签订“移交约”中法律意义上的见证人,实际上是代表张翼这一方利益的。

  1904年11月10日,那森以英方开平矿权代理人的身份致函上海德鲁门———顾勃尔律师事务所,警告有着律师身份的顾勃尔不得在即将到来的诉讼中为张翼作证⑤ ,以免内幕被揭露。

  十月26日,德鲁门、顾勃尔致函那森,表示同意。张翼伦敦诉讼有太多的幕后操作的背景。

  11月29日,那森致函开平秘书,称:“在这两年我所进行的交涉过程中,我一直没有忽略张在宫廷里纠集足够的势力来抵抗袁世凯的敌意这种可能性,但是我所得出的结论是,只要斗争尚在继续,只要朝廷对可能引起行动的复杂情势怀有戒心,张的任何势力都不足以干涉总督的权力。”⑥ 他就张翼等往伦敦讼事的利益背景发表评论,“给予中国人某些名义上的权力,在我们这里是容易办到的,而且对公司的事情不致发生损害”⑦ 。总之,开平矿权英方代理人那森基本上为张翼赴英诉讼定了个调子,即张翼往伦敦诉讼可能只是得到名誉上的胜利,实质上什么也得不到。

  张翼于“三十年十月(实为1904年12月3日),带同严道复、陈升、同知荣贵,并税务司德璀琳等前往英京”⑧。至于庚子年间张翼等在中英开平矿务上的贪污腐化问题,严复等人到伦敦后才有了清楚认识。张翼伦敦起诉遭遇的面子问题及其与诉讼法理之关联,可详见1905年1月24日(十二月十九日)严复致好友夏曾佑(其时夏氏为《中外日报》主笔)的信函,“开平一案于腊月十二日开讯,两造所顾[雇]法家通十余人,皆王室参议,号皆名手”⑨。双方聘请诸多名律师,意在法理上有所决断,“通州供状经问三日,未了。中间少息。本日续讯。其前此所供,意在掩饰卸过,然往往为被告律师执据,指其不实。如十四日问,当庚子以前,张是否有意与洋本合办,张矢口不承。后经律师取出渠亲押用印之两信与墨林者,满堂 眙,目为诳子”。在严复看来,作为原告的张翼在法庭上丢人现眼,面对被告的铁证,其面子扫地以尽,“呜乎!中国大官以欺饰为能事,积习不知几千百年,一旦欲其由衷,殆与性忤。仆一路滈诫,谓:‘上堂万万不可撒谎,即使此矿于庚子年,真由卿卖出,只可据实言之,而责伦部有限公司之背约,则卖约即可作废。’乃渠另有用意,言仍不实。十四日所被人揭破者,尚是题前文字。本日所讯,乃入正文,若再犯欺诳,被其指出,直可束装归耳”。严复颇熟悉英方司法系统,对英帝国形式上的司法独立有深刻的认识,其劝诫当为忠厚知言。严复评价张翼:“此子固市侩,在在以欺为术。遭逢因缘,遂得富贵。乃今以中国大员负西人所最不当者,与之同行,亦至辱也。”可见,张翼丢掉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脸面,也丢掉了 “中国大员”乃至同行的脸面。尽管如此,严复希望包括《中外日报》在内的报界舆论对张翼卖矿之事,尽量不要报道,因为名为中英合办的有限公司,英方作为资本输出方,资金并没有完全到位,多以口头允诺的虚股冲抵中方的干股,而张翼等涉及接受英商贿赂等,其中有太多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代理人合谋勾结的性质,故严复称:“日报于前事亦可不论,但于通州一节尚望为我催查,秘之。即杀一敌夫而国事亦无补耳。仆本可上堂听讯,而通州不欲有我在前。是其用意,殆可想见。终日为翻译供状外,闷坐一室,虽来名都,实无所覩。刻己属菊生电期期来,吾将去之。安能郁郁久居此耶?”所谓“通州”指张翼。“日报”指夏曾佑主笔的《中外日报》。因阴谋及秘密太多,张翼连翻译严复都不让出庭旁听。严复变成玩偶,其郁闷是显然的。同日,严复致函好友张元济(即菊生,《外交报》筹办者)也表达类似意思①。严复对陪同张翼往伦敦助诉颇后悔:“夫巳氏来英,不携一钱,欲取偿于所讼,顾案情轇輵,而延误至今五年,赃款已散,复向何人收合余烬?

  察其来意,专取责认副约,然即此尚未可知,盖该矿所卖是实,昨有比人来此争论,乃知永平金矿亦经卖出。虽卸过德氏,而德氏有便宜的据;况此事议已经年,实不在拳匪偾事之后,联军至津而后逼而出此。”

  ②可见张翼赴英主要是争取副约条款的权利,但卖矿属事实,“前后函电、往返契约文书,今经公堂纤悉呈露,以复观之,此后虽欲粉饰事实、涂障国人,必不能矣”。法庭上张翼中饱私囊之情状毕现。

  严复从自己理解及法理层面得出结论:“此人必败。”③ 严复揭露的是中英开平矿权纠葛内幕,但诉讼结果张翼竟在法理层面取得名誉上的诉讼胜利。

  为什么陪同张翼前往伦敦兴诉并精研西方《法意》的顾问严复都认为毫无胜诉希望却一度胜诉?

  主要依据和理由是什么?这一胜诉与中外报刊舆论评判有无关联?诸如此类,无疑要细读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判决书原为英文本。因事关新政时局中的官场、市场等,沪上报刊舆论视其为舆论焦点,特别是关注中外关系的《外交报》对其进行跟踪性的报道与评论。

  1905年3月10日《外交报》(乙巳年第2号)“路矿汇志”载:“前张燕谋侍郎以对质开平煤矿讼事赴英,近知审问得直,矿产可冀收回。”后《外交报》有后续报道。

  5月30日,《外交报》(乙巳年第7号)文牍转录《中外日报》译自《上海捷报》的《开平矿务局控案伦敦按察使佐斯君堂断》,该文为英文的汉译本,也是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原为英文本,有多个中文译本。笔者考虑判决书译文时空上的接近性,故取此文言节译本,而非近人翻译的白话文。判决书涉及英商100万英镑及其资金不到位的虚股,在华人译报及其转载亦有呈现,但立场多偏向张翼。前文提及《中外日报》主笔夏曾佑及《外交报》筹办者张元济为严复至交,且严复招呼夏曾佑不宜在《中外日报》等报刊上揭露张翼卖矿丑行。因此,笔者也参考近人据英文的全译本。判词反映了英国司法制度执行中的偏好,也反映了为攫取更多的殖民利益,日不落帝国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一度把适用国际法的英比财团联手的开平矿务有限公司经济案件变成国内伦敦注册有限公司的涉外商务纠葛来处理,并没有充分考虑比利时财团的插手。英国皇家法庭因治理本国国民经济纠纷的司法系统非常完善,涉及中外开平矿权之争的诸多证据、证词一一呈现,此为后人了解真相保留了大量文献。原刊于夏曾佑主笔的《中外日报》文言节译本判决书以法官佐斯当场宣判的口吻,云:“被告公司与模恩君,均已上堂辩驳一切,余不用将彼等之所言详细斥驳。今张燕谋君与德璀琳君前来本国,在余之前供陈一切。余料被告必甚有不乐之意,张燕谋君业已受审,德璀琳君与其余诸原告已由被告之律师详细询问。当审判之时,余曾言及被告公司并未将该约斥驳。以余之意,被告虽斥驳该约,恐亦未必有成,其后模恩之律师则又谓不能斥驳该约,此即系该约足以限制各被告也。”实际上,英方法官在法理层面上强调移交约与副约两者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以余意观之,该约不能作为约稿。余又不能下谕使之照办。余又恐原告虽向被告索得赔偿,但余今已决意定夺:一千九百零一年二月十九号之约,必足以限制各被告。若被告公司不照原约办理,则不应把持移交产业之约中所载之产业;若被告不于合宜之期内照约办理,则本公堂定必将各矿与产业送回原告,以免被告公司与其代理人并执役之人把持产业。今此案之重要之处,即原告之得成功也”。即法官宣布名义上张翼胜诉。笔者再比照近人白话文译文,两者意思吻合。

  论及张翼伦敦诉讼的是非曲直及1905年3月1日判决书上张翼胜诉等,严复至交张元济掌控下的《外交报》(乙巳三月二十五日)有按语:“张燕谋侍郎以开平矿事,前赴伦敦上控。经英按察使佐斯君于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即一千九百五年三月一日)堂讯,讼十五日,乃始定案。原告为张侍郎与开平矿务局,被告为模恩君与皮佛模恩公司及开平矿务局有限公司。原告欲令问官声明前约(即一千九百一年三月十九日所立者),而由苛华君、复脱士君、德璀琳君及张侍郎所签字者,足以阻制各被告,并请问官下谕,使之照办,前约曾言使张侍郎终身为被告公司之督办及设立华董也。”《外交报》至少在表象上被大英帝国所谓司法公正所麻痹,“中西合股经商,每以贷用西人赀本,致多疑虑。据此观之,可知欧人之办事,无稍偏袒。实以理之是非,判事之曲直也。自是而华人之于泰西资本家,坦然信之,则富商投资中国,自可畅行无阻。而我国法院之正直,亦能见信于华人矣”。这无疑是英帝国司法“公正”的自我标榜,也是名义上判张翼胜诉的重要原委。

  所谓矿权纠纷涉及英商、比商等许诺重组公司的本金100万英镑有无到位,是否存在以虚股充本金等诸多问题,为判决的基础,判决书上交代了明细,但《外交报》转载《中外日报》节译本并未涉及这些。若联系严复向《中外日报》主笔夏曾佑叮嘱开平矿权诉讼案何者可报道,何者可守秘,可见其中端倪。《外交报》转译英国1905年3月2日《泰晤士报》,回溯案情,称:“张君为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创开平矿务局之督办,以开辟直隶热河之矿,乃设是局。嗣固欲增资本,整理矿事,故由海关税司德人德璀琳君筹之,遂与被告模恩公司商议,而立有一千九百一年二月十九日移交产业之约,使原告公司一切产业,悉交被告公司。原告之意,谓前约签字之故,以同日所订之约,言明除限制新公司一切外,一、张君终身督办其事;一、华洋股东须一律有公议权;一、公司须设董事两班,华人一员,英人一员;一、华董可理公司在华产业,后必照行。”然而英商对合约中诸多条款执行不到位,“今此等条款,被告悉未照办,新公司亦不明认此等款项。华董因以无权,所派总理,又不谙所立之约。总公司亦未设于天津,当日定约章程,概未遵办”。这一判决大致从法理层面说明移交约与副约的关联度,这一关联涉及有限公司中英各自的权重,“今原告所求:惟愿该约各款,是以限制被告公司;或将移交产业之约作废。而被告则未言该约必无所用,当模恩君被审时,曾谓公司董事,虽或蔑视该约,亦甚欲使之照办,鄙意实不谓然,云云。被告所辩,谓欲使张君终身督办其事,实不合于英例。问官判此案,乃以原告为直”,明确宣告张翼胜诉,“若被告不于合宜之期内,照约办理,则问官必使一切产业交回原告也”。这大体上强调了维持张翼权益的副约是移交约(即正约)等诸多契约文本的前提。

  实际上张翼所以胜诉,关键是原属开平矿务局的资产易为墨林、东方辛迪加再至中英矿务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英商、比商所谓注册100万英镑本金未到位,且通过多次转让,带有空手套白狼的洗钱性质。这一点在近人全译本判决书中很清楚,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中佐斯(即法官卓候士)称:“我已经说过,被告公司是一九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成立的。它一向声称,现在仍声称,业已根据一九〇一年二月十九日的移交约取得了中国公司的全部产业,而移交约是与一九〇〇年七月三十日的卖约一脉相承的。但是,根据大约三个月以后,在一九〇一年五月二日,以东方辛迪加为一方、被告公司(其全部资本名义上定为一百万镑,每股一镑)为另一方所订的合同,东方辛迪加伪装将上述一九〇〇年七月三十日卖约的利益售与被告公司,售价为这一百万股中的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三股,当作收足股金的股票分配给东方辛迪加或其指定人;此外另付现金二千多镑,作为东方辛迪加办理被告公司注册时垫付的注册费。一九〇一年五月二日的合同,我想是在同月二十五日在被告公司董事会上盖印签押的。在这次会议上,五万股分派给被告墨林,十五万股分配给东方辛迪加,均作为收足股金的股份。董事部并同意将三十七万五千股分配给中国公司(即原告)的指定人,这些自然是分配给中国公司的股东的。此外(这就离奇了)剩余的全部股票,除了减去七股作为对于公司设立章程的签署人的酬劳外,共计四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三股,全都分给了东方辛迪加的指定人。我想,如果我记忆不差的话,这四十二万四千多股在会议记录中并未叙明是收足股金的股票,但据我了解,它们一向都是当作这样的股票处理的。”这涉及到墨林名义上以英国公司法注册100万英镑本金到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再转手倒卖开平矿务局股份给东方辛迪加。多次转手倒卖实为以虚充实。对此,佐斯(即法官卓候士)云:“我觉得,现在原告自然要控诉这笔交易。假设我们承认五万股甚至十五万股(共计二十万股)是作为创业利润的———如果这是可以承认的话———那么,为什么要把公司的四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三股,作为收足股金的股票去分给东方辛迪加的指定人呢?原因何在,我还找不出来。”①法官作出结论:“总之,根据审理过程中所透露的事实,我觉得如果说被告公司被骗去了大约四十二万五千股,结果使正当地分得三十七万五千股的中国股东受到了损害,这种说法至少有可取的理由。据我了解,中国股东的股份并不是只具有名义上的价值,它们的售价高于面值;因为原告说(这我认为不无理由),为了购买中国公司股东的价值无疑甚巨的产业而发给他们的三十七万五千股,由于曾经无代价地把这一批(作为)收足股金的股票分给了(公司)各发起人或其指定人,其价值已大大降低———可能降低了一半。”

  ①此大体可以判断转辗反侧而来的英、比商人以虚股充实股,是牺牲中方股东的实际利益为代价的。

  当然,被告也对自己以虚充实的做法作了辩护,但法官认为:“被告企图为发起人辩解说,在这些股票之中,二十五万股是作为红股或额外报酬,用来酬谢那些认购了以债券作抵的五十万镑的人们。

  据我了解,这些债券的发行,中国股东并未同意,也不知晓。原告回答说,发行这样巨额的债券,筹集得来的款项约二十万镑始终未曾动用,现仍存在银行里被告公司的账上。此款即使需要,亦能筹得而不使股本受到损害。债券并未公开发行;据我了解,发起人分配了股票,并将债券分派给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朋友,我想他们至今仍持有此项债券及四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三股(作为)收足股金的股票,而事实上并未付出分文。”② 这实是以四两拨千斤的手法兼并中国矿产及矿权了。比照近人的白话全译本判决书,大体可明了判决的逻辑及依据的法理。

  佐斯(即法官卓候士)交代此照案例法判决的法理及其适用性:“在本院,一个购买房地产的人,即使他已经持有这个产业,并且这个产业确实已经转让给他了,如果他不支付代价,这个产业是不能让他占有的。如果需要对这样一个自然而明显的公式原则提出引证,我只须提一下大法官霭尔敦对于麦克莱思控告西蒙斯这一成为判例的案件所作的判决。无论按法律或按公理,一个人若根据一份契约提出要求,即使他未曾签署这份契约,他必须首先自己遵守此契约中的各项规定。为了把这个原则引用到本案上,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我有权把移交约与副约事实上看作是一个文件。”③除了“此时此地”的时空把握外,《外交报》刊载英国1905年3月2日《泰晤士报》的社论译文对张翼归国之后续影响有所预测,“他日张君言返中国,凡曾听审之英人,必当敬礼有加,谓非若人必不得直,其因此而见重于我英也若此。吾知张君既归,必告于守旧党曰:与英之财政家交涉,非必无所益也”。即此案判决涉及英国司法诚信及张翼在“天朝”的上流社会若继续作英国在开平矿权上有利的工具,须保全他的面子;而张翼在诉讼中若丧失社会体面将适得其反:“请观此案堂断,于我华上流人物,大有关系,而英人之可信,亦可见矣”,“此案之被告英国公司,乃与英为仇之人所设者。此案若不得直,则英之权利,固大有所损,而张君之名誉,亦遂扫地无存。今既赴质而直,心迹自可大明,彼华人亦无所用其谣诼矣。”比照《外交报》按语:“开平讼案得直,事诚可喜。自是而华人之信任外商,必更加甚。吾愿中西合股之贸易,益当慎订合约,而毋贻后悔也。”这一价值评判,则对中西有限公司的中方权限的界定有所告诫。实际上,以公正独立为标榜的英国司法审判张翼案的结果,所谓公正终为英帝国为首的西方列强的海外殖民利益的攫取所牺牲:给足了中方代理人张翼面子,但经济利益上中方一无所获。因为英国国内司法审判并无在海外诸如对比利时财团的执行权,何况也没有具体谈及比利时财团的行径及其惩处。

  乙巳七月二十五日《外交报》“路矿汇志”专栏云:“开平矿案,前经奉旨饬张燕谋侍郎全数收回,切实妥订,当即赴英涉讼,责认副约。英公司仍不认督办管理,经在英再三争辨(辩),判照副约办理,其公举总办入股理事各权,均应彼此平等。华官交涉,统归督办经理,作为官督商办在案。近闻张侍郎以英堂判认副约,无可再议,宜及早回华,以便料理。若日久迁延,必致贻误大局,因电请直督袁慰帅,转电外务部,核示办法。”实际上此为前台表演,属司法审判中表象,而幕后涉及私下交易,张翼及其代理律师赫克斯莱等与英方暗中既相互扯皮又相互勾结,他们还派希立尔爵士代表张翼“前往中国去和袁世凯交涉”④ 。正如1905年5月5日中英开平有限公司英方董事特纳(Turner,W.F.)致总代理人那森函称:“这次判决并没有打乱公司的现行组织机构,也永远没有造成这种状况的可能性。除了使董事们作出决定,着手委派一个地方董事部以外,这次判决不曾产生任何结果”

  ①,“迄今为止,张所得到的实际上等于零”,“公司丝毫没有蒙受损失”② 。即便如此,英商作为被告方仍未满足。

  1906年1月24日,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毕威克墨林公司的律师针对佐斯(即法官卓候士)的判决上诉,要求变更判决并获得部分成功。这次判决被称为“第二上诉法院谕单”。首先是有关判决对象:“本院宣告,诉状中所提及的一九〇一年二月十九日的副约,对于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及被告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论及《副约》,“本院认为(原告法律顾问亦承认),按照该副约的真实解释,并未赋予或有意赋予原告张燕谋以督办之权,张燕谋亦不能据此职位,行使超过被告公司之公司设立章程及公司章程所能有效地赋予该公司的一名执行董事之权。”“本院谕令原告向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所提出的关于违背该副约第二条的损失赔偿要求,应不照准”。其次,“本院谕令本案中原告对于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的一切上诉,应即中止”③ 。这无疑类似终审。而从诉讼费的承担也可以看出这次判决的态度与立场,“本院认为,此次上诉的费用应由各方自行负担”④ 。由此而来,张翼在伦敦诉讼结果表明,他只是在司法上取得名誉性的“胜利”,无实质性的利益,终有反复且修正,张翼依仗副约获取权益企图在“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大打折扣。

  四 法理内外与赴英诉讼结局的思考

  近代跨国或跨区域的托拉斯或辛迪加等经济垄断组织,以公司制度为企业形式向外输出资本,以便利用亚非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及其煤矿等资源。其中尤以行政兼商业为旨趣的东印度公司较为成功,在亚洲推行英中合营有限责任公司则遭遇中国军政利益集团强有力的抵制,以求富为目的的开平矿务局是中国北方乃至有清一代洋务企业的代表,其由官督商办的产权走向问题,则在近代东亚另有一番历史运行的轨迹及经验。

  英帝国对华资本输出并推行有限公司的企业重组政策,对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意味着法理意义上的产权重组与改造。洋务运动中诸多民用企业推行官督商办模式,意味着官场与市场联姻。官场规则一旦进入市场,则意味着由西方引入的有限公司制度伴有政治化的色彩。由此观照开平矿权争夺,令人深省。中外开平矿权纠葛,不同的利益集团斗争方法也不同,袁世凯依靠官场权力,表面上维护国家权益,私下却与奕匡等沆瀣一气,结成利益群体。张翼在李鸿章死后重建人际关系网络,甚至不惜血本援结皇权,积极利用政治手腕及背后靠山向袁世凯军政利益集团发起反击,以维护社会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张翼甚至转向英方求和,正如那森所述:“自从革职以后,张曾把他的全部精力和一大部分私人财产,用来恢复他已失去的地位,或者至少是设法避免比已经遭到的更坏的命运。由于他的拖延政策,他已不知不觉地使自己落到这样一种地步:他不但不能对公司使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威胁手段,来迫使公司和他妥协,而且被迫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向公司求援,以期摆脱困难。”⑤ 英帝国当事者对张翼与袁世凯较量的过程中暂处于弱势。针对袁世凯以国家身份积极插手中英开平矿权纠葛,英帝国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反应,即派那森取代威英,积极扶持张翼,以应对袁世凯日趋强硬的态度。这其中有着更深刻的殖民利益背景。张翼一旦在与袁世凯较量中彻底倒台,就意味着英、比等国与之签订的条约正当性将受质疑,英方在开平矿权上的合法性主张将化为乌有。

  张翼赴英诉讼的成败彰显了中英开平有限公司运作引发的多重矛盾。作为世界工厂,英帝国由主张自由贸易进入垄断帝国时代,其食利性的资本输出已成为拓展海外殖民地并攫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具体到开平矿务局的利润掠夺,则涉及英方以虚股充干股(允诺入股的资金不到位)等,有跨国欺骗的性质。张翼作为致开平矿权丧失的嫌疑人,仍被朝廷赏给三品顶戴,无疑为了对外交涉的政治需要,变相地维护大清帝国的面子。张翼赴英兴诉涉及开平矿权上的多国利益。就法理而言,张翼之伦敦诉讼除涉及英国财团外,还涉及比利时财团,适用的是国际法,但英国司法评判侧重在伦敦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内公司法。英国法律侧重不成文的案例法,商业方面的法律注重实际问题现实解决。诉讼结果张翼取得名义上的胜利,而在开平商业利润分割上,英方既得利益却秋毫无损。

  法院只是宣判却不执行,近一年后,墨林及其公司上诉,结果“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将张翼获得的权益大打折扣,诸如此类,绝非偶然。凭借佐斯(即法官卓候士)所谓胜诉判决,归国后张翼在道义上向清廷及报刊舆论等民意代表有个交代。由此而论,作为洋务运动四大代表之一的官督商办企业开平矿务局,却在清末新政的语境中被以英方为首的东方辛迪加及其后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英方渐次吞并,张翼伦敦诉讼结果超出政敌袁世凯及“西学第一人”严复预料,在法理与面子上皆获胜,这得益于100万英镑本金没有全部到位而产生的以虚充实的诈骗,佐斯(即法官卓候士)关于副约的合法性判决后又被“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修正。英、比财团以虚股充实股进而鲸吞开平矿务局的做法,在所谓终审的“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毫无提及,张翼的伦敦诉讼可谓面子上有所挽回而法理上初审有所获益,终审又归为泡影。张翼在报刊舆论上维护的面子,多与严复等舆论精英被张翼允以重金而成为开平矿务局“总办”密切相关;讼案发生后,严复又被诳以重金赴英。严复及其至交主笔或主编的《中外日报》及《外交报》,因主导清季涉外舆论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严复等诸多辩护文稿及建议属舆论议程设置。

  这是在矿权丧失的情况下,张翼仍能维持官场尊严与体面之重要原委。

  简言之,张翼为开平矿权纠葛赴英诉讼,反映了中国已卷入以重商主义为背景的世界市场,反映了东亚国别意义上的矿业经营有了世界资本输入的血腥背景。官督商办的开平矿务局被改组成开平矿务有限公司,100万英镑的注册本金及其以虚充实等后续矛盾与纠葛,关联清末市场与官场,涉及外交与政治。诉讼得失涉及面子,关联法理,且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议程设置。由此而来的企业制度上跨国有限公司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有了近代中国乃至东亚历史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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