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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山东宗族财产分配原则、方式及纠纷调停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8485字
论文摘要

  对于宗族而言,财产掌控是维系宗族发展的核心,明清时期的山东宗族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从本族长远利益考虑,财产的分配权和受益权通常是本宗成员,一般不会旁落异姓。为此,他们通过制定分家文书、签订买卖契约、宗族互助救济等形式完善宗族财产的保护机制,防止财产流转过程中所属者身份的变化及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宗族财产继承不仅体现了宗族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宗族的社会关系。

  一、财产分配原则
  
  (一)诸子均分原则
  张佩国在《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一书中曾指出:“传统中国乡村伦理的要点在于夫权制条件下,差序格局的族群关系结构,这同时包含了宗祧继承和家业传递两方面的含义,而后者是家族延续的基本动因。”中国传统社会宗族的分家析产制度,历代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大多从宗族延续的角度考虑,往往实行诸子均分制。《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 奸 生 子 均 分;无 应 继 之 人,方 许 承 绍 全分。”

  卷之一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明代关于财产继承权的范围限制在直系亲属圈内,实行诸子均分制。同时,本着家族香火延续的原则,其奸生之子、过继嗣子也具有间接继承的权力,清代对此规定又加以继承。通过对明清时期山东宗族家谱、契约文书等文献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也基本上依据此原则,一旦父或养父去世,之前的分家析产就会带来亲子、养子、宗族其他成员等相互之间的纠纷。“毕树立兄子时荣为嗣,公先养义子时鹏读书入泮,公殁讼起,归宗张姓,另始立嗣,遵明断也。”

  有些宗族则从和睦的大局出发,调解妥当,就会避免发生纠纷。高肇昱,“之骙嗣子,曲阜管勾厅出嗣,时年才十五,嗣父母俱亡殁。已先有嗣子肇暹,其嗣父遗产有田二千余亩,肇昱仅得田百七十亩,旧宅一所。处之坦然。

  十六年如一日事生父,与同胞兄弟四人同居一村,终身无间言,族孙贻泽老而贫,肇昱怜而恤之,与共饮食三十余年,无厌倦之色。”卷六《续孝友》

  (二)公平原则
  明末户部尚书毕自严在其《白阳老人手书》中明确说明其分析家产的用意及原则:“今因年及七十,遵照古人传家之意,分给三子,至公至当并无偏曲。”为了体现分析家产的公平性,毕自严还先将家中物品详列清单,如所拥有的各处房屋四至、土地数量、牲畜、粮食、书籍等书写在分家文书中,以使得诸子分割的财物数值相当,无偏心厚薄之意。然后由其弟自寅、自强见证之后,三子分人字号、天字号、地字号进行抓阄,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还有些在分析家产时在族人见证之下采用口头叮嘱方式,毕氏十三世岱倬,聚族人,命次子丰让嗣产,且嘱儿辈田产均分,终身不得自持意见.

  (三)忍让原则
  传统社会提倡累世同居,以唐代张公艺为楷模,忍一直成为宗族累世同居的原则。明人陈献章《忍字赞》曰:“七情之发惟怒为遽,乖逆之加。惟忍为是,绝情灾难。处逆非易,当怒火炎炎以忍水制,忍之又忍,愈忍愈励,过一百忍为张公艺不 乱 大 谋,其 乃 有 济,如 其 不 忍,倾 败 立至。”卷之十四,1459以分析家产为例,原陕西行太仆卿邢侗之父邢如约,与诸侄分田宅器物时,总是自取瘠敝且少者。不仅如此,每遇刁钻之侄辈更是显示其为宗族长远利益考虑,处处体现忍让、大度的风格,对田地加以合理分配,以求同一血缘群体的和谐与稳定,“中岁分与侄田,己田差次列也。侄一日忽请田,侄田不稔,请易叔父者,府君诺。逾年,侄复请人绐吾叔父田,田不稔,愿更得先所分箸田也,府君诺。人谓:公不惮烦乎?府君轩渠曰:失之东葘,得之西畴;失之西畴,得之东葘.”

  卷之十八《先侍御史府君行状》,明清时期的淄川,类似这种宗族共财但却让财的例子在文献中并不少见。以高氏为例,“高汝登,号柳溪,赡宗族,唯恐不及,禾稔或就田间取之不靳也。有田四千亩尽佐施予,而家鲜担储。中丞公讳举号东溟,出俸余置产数区分诸昆弟,岁捐金赈宗族给亲,旧有差又恤庠士百金,编氓千金不少……临殁犹出笥金徧分诸友人,曰聊以此为老年资,余以给兄弟子侄,曰朝廷恩勿忘也。”卷六《义厚》

  总之,忍让之德在宗族共有财产分配过程中,虽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宗族经济的所属性,但却调节了财产的重新分配,使宗族成员之间的冲突得以控制,这也是传统社会维护累世同居的直接表现形式。

  (四)养老原则
  总体来说,导致中国传统社会分家析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子孙繁衍与宗族经济的难以为继、宗族成员的同室操戈等,如张笃庆父母迫于康熙十七年(1678)戊午粮食无收、赋税未纳、生活日囧之下,“因令儿辈析爨,余痛哭久之,不得已遵命。计现存薄田仅二百亩,余兄弟五人四十亩,岁奉粮若干石,以供两大人日用。其新旧运粮亦均分之,各竭力输爵。”

  在此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受到传统孝悌观念的影响,尊老养老原则也成为分家析产的主要理念,除了兄弟均分之外,还“岁奉粮若干石,以供两大人日用。”万历二十八年(1600)秋七月,黄发翁毕木病重,“伏枕垂命析爨,震阳公长跪请少需,不许。”

  卷上,毕木《黄发翁手迹》中则讲到,自己专门留了个养老宅,“吾 年 五 十 有 八□起 养 老 宅,以 他 宅 日分”.其后,毕自严在给诸子的分家文书中,也提及家庭共 有 财 产 均 分 外,“另 除 养 老 不 在 此限”,已经把养老之田从分家帐单中扣除。当然,这些特殊的财产也在有些家族中成为子孙日后发生纠纷的根源。

  总之,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山东宗族在共有财产分配原则上,儒家的道德伦理还是成为其平衡的关键,其中的诸子均分、忍让等原则从根本上来看还是维护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同居共财理念。

  二、财产分配方式
  
  随着明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人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宗族也不再眷顾各种法令的强制性同居共爨,针对自身的生活实际,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维护宗族的共有经济。通常来说分家析产的过程,也就是家族共同财产公开化和小家庭拥有财产明确化的过程。在官方所倡导的同居共爨环境下,宗族共有财产往往是不动产,属于宗族成员共同所有。但分家之后,就往往造成了宗族财产的流转,对宗族凝聚力的巩固不能不说是一种挑战。大体来说,明清时期山东宗族财产分配形式如下:

  (一)分家文书
  崇祯十一年(1638),毕自严生病之时,为了防止其百年之后,诸子为觊觎财产而争斗,于是亲自书写《白阳老人手书》,确定各子继承财产范围,一次性分析家族所累积的田土、房屋、牲畜、书籍、图画、器物等财产。

  本宦起家白屋,素守寒俭。祗以叨冒国恩,居官四十余年,总计俸赀庄农所得及先人所遗共得地一千余顷。虽田多硗确,然人生得此以糊其口。今因年及七十,遵照古人传家之意,分给三子,至公至当并无偏曲。三子宜念本宦创业之艰难,情同手足之至情。一意勤俭,守而勿失,其有地叚疆界丈量未清,听田科吴复兴春月代为丈明,管业耕种。三子或因口语小嫌,形迹疑似,互相猜忌,致成戈矛,是不体本宦之心,以薄为道也,便当以不孝论矣。本宦现今有疾如徼天之幸,疾或渐愈,又当暂为管理,另除养老不在此限,其马匹牛畜书籍图画器物等项,另行分析。别有单帐各宜遵守,勿得争执。

  白阳老人书六叔自寅验讫七叔自强验讫.此段应当属于毕氏分家文书的序,基本遵循如下格式。首先,毕自严表明本人及家族前辈创业的艰难、分产的公平公正;其次,对三个儿子提出期望,那就是和睦相处、勤俭自守;最后,说明本次分析家产的范围,并在其弟弟的验证与监督之下,产生效力。尤为强调的是,三子若产生纠纷,当以不孝论,以儒家伦理思想约束三子的经济行为。

  正文则又详细标明了财产分配的范围,如土地和 房 屋 的 地 理 界 限 及 丈 量 面 积。具 体 清 单如下:

  崇祯戊寅十二月内毕际有□分簿尚书毕主分城宅二男毕际有分受地字号城宅一□局子,东边宅一位,过道大门一座,临街坊子三间,中北房三间,后北房三间,后马棚二间耳屋一间,附牌坊下李时宅一位,李孟振宅一位,以上地字号一□,毕际有拾讫此宅。戊寅十二月内写就□未拾,至次年二月初七日同王明吾宫养心拾讫。

  尚书毕主分二男毕际有分受南村东宅一位大楼一座五间,楼前东西厢房二座六间,楼两头小屋二座六间,楼后大北房一座五间,北屋东房一间;楼前大北房一座五间,东西厢房二座六间,北房东西两头小屋二座六间,大北客房一座五间,东西厢房二座六间,房东头厨屋三间,房西头北书房三间,南对厅一座五间,厅西头药屋三间;大门楼一座三间,二门三门各一座,影壁后绰然堂三间,后边北房三间,东房三间,又后边北房三间,东房三间。又后边南房五间,东西屋二座六间,北客家屋三座六间,小南屋一间,后边小北屋二座四间,屋东头门房二间。又从家庙起家庙北屋三间,打粮米草屋三间,又北屋三间,西草屋□间半,磨屋三间,牛欄一方,牛棚三间,饭屋三间,小东屋一间,猪欄一方,北马棚三间,南草屋二间,马棚后猪欄一方,日涉园一方,北屋一座三间,花窖一座三间,东至道忠,南至大门前道中心,西至家庙西衚衕东墙为界,又西至牛棚西山前后马棚西山墙为界,北至日涉园外道中心……际壮验明讫际有验明讫。

  除了上述不同用途的房屋等作为分家析产的主要财产之外,土地作为传统社会百姓的生存之本,其分配在家族共有财产中也举足轻重,《白阳老人手书》对其家族多年积累的家业记载尤为详细。各处所辖房屋功能齐全,东王村、临池庄有碾棚、草马棚、炭屋、饭屋、牛棚、园屋、义仓屋、耳屋、仓囤、鹁鸽屋、厂棚、场园楼、客家宅等,在东王村门西还有当铺一座。同时,通过其分家文书我们也可以间接看到当时毕氏家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其宗族成员之间、同姓宗族与异姓之间所形成的土地买卖等经济关系,如人字号(南村)土地,“原买毕万策南北中地大亩一十八亩零九厘三毫三丝。……大道南店子前,原买张文繡等上地大亩三十六亩七分五厘二毫。……原买毕格毕崇功南北地大亩八亩八分,东至道,南至王宅,西至梁一乐,北至道。……栾家溝南堐原买张万目东西上地,大亩一十七亩六分二厘……东铺门前原买曹见宾地大亩八亩……(老墓田)家北刘东守退回上地大亩一亩五厘……隔叚往北原买刘贡上地大分七分四厘,东至南至毕光祖,西至道北至刘池……”此外,从毕氏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墓地四至可以看出:毕氏与其他家族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人字号东王庄土地主要与王向善、王佐明等王氏购买。吕家庄所有财产与吕氏关系较多,如房宅,原买吕纯用、吕肖岩宅一位。

  “吕家庄土地……庙前原买吕纯用吕可仕上地,大亩二十亩三分二厘劈西边一半十亩一分六厘。……家西原买吕肖岩养老凹子一叚,大亩三亩。……吕家林前原买吕运开南北大亩一亩……原买吕可仕南北地六亩,东至吕捷,南至堐,西至韩宅,北至本宅……”总之,毕自严的分家文书,主要是在家庭内部父子兄弟之间的财产分配,使得传统社会父产子继的权力合理化和明朗化。值得关注的是,透过毕自严对其子财产分配清单,我们还可以看出明末清初时候的毕氏自严一支家族鼎盛至极的情况。但乾隆以后,逐渐由盛转衰,子孙多次变卖家产(有些契约今天仍保留在淄川,但破损严重),可见这时的道德伦理已经被基本的现实生存需求所替代。近代以后,分家现象更为普遍,家产规模已经远远不如毕自严时期。

  (二)契约文书
  如今毕氏宗祠内还保留乾隆至近代的契约文书,是毕氏后人毕淑德老人重视家族文化保护的结果。虽有些内容因年代久远,已经不再清晰,但内容大多都是毕氏家族买卖宅基和土地的契约,如乾隆二十年(1755)九月十日中人毕世汉参与的买土地契,乾隆三十八年(1773)四月二十三日毕鸣榖买西铺庄宅基的契约①。

  立卖契人毕□淦因无钱使用,今用□庄家北南北中地一叚官亩三亩,其地东至□,西至□,南至毕氏茔道,北至□,四至□情愿卖于毕隆方,永远为业,言定时□价钱京钱六十三千两,其钱当日交足,□无欠少□后无添,立契为证,赋役□契过封道光二十七年月日步弓南北中长一百零六步东西横可六亩七分九厘五毛中人毕丰淖、丰晋代字毕远□立卖契人毕承彩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住宅一位上带小南屋一间,其宅东至□,北至买主,西至西屋,旧基西墙外根滴水檐,南至南墙外彩巷,向直至东西官道□佥萝大门俱在卖数,四至明白,令中说妥,情愿卖于堂弟承壎永远为业,言明京钱六十千整,其钱当日交定。分文不欠,恐后无凭,立卖契存证,言明宅里宅外夥巷树株石丁俱无除留。

  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卖契名中人毕隆梅、杨慎成□字毕晖吉立卖契人毕光□因无钱使用,今将宅东处倒桑园一方,其园东至□□□□,西至远爛□□地下,北至祖母养老地,四至明白,全中说妥,愿卖于伯父承□,永远为业,言明价钱,清京钱四十二千文,其钱当日交足,无后空口无凭,立卖契为证,园内大小树株水井俱无余留。

  中人□代字王俊亭步弓有旧契为证光绪 三 十 七 年 正 月 初 九 日立 卖契□□
  从以上毕氏宗族祠堂内所保存的契约文书,我们可以看出契约文书的范式,书面上需要注名所卖田产和土地的原因、面积、四至以及卖价,并声明当面付清款项。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性,买卖双方需要找本姓或外姓进行公证并签名,最后注明契约时间。这也是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以免空口无凭。此外,从上述乾隆到近代毕氏的契约文书可以看出,族田和私田已经允许买卖,反映宗族经济结构的变化。

  总之,明清时期山东宗族的分家析产,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就是宗族成员对固有财产的保护,反而使得宗族出现离心力倾向。毕自严曾申明门户分而宗族疏远的情况:“自嘉靖中一族析为三甲,门户分而休戚隔,逮我曾祖以下尤称繁庶,惟是谱尚未備。严惧数传而后族属远则渐疎逖,子姓夥则易涣散。以一体所分者,遂化为痛痒不相关之人,安所称礼义文献之家也?”

  同样的现象也在颜山孙氏宗族有所体现,“自始祖历四世分为南北两门,至七世北门又分为前后两宅。”序康熙三十三年(1694)般阳孙氏八世孙自昭说:“曩者得诸老咸谓:吾家从来和睦,无后世薄恶风。近者笃爱敬之谊稍远者,亦未尝不相往来。”

  同时,分家析产往往意味着宗族的分裂,但独立的小家庭开始诞生,宗族成员和独立家庭的命运也从此改变。从现代意义上来说,分家也进一步刺激了家族成员尝试独立经营和持家的能力,相比于传统时代所提倡的同居共财,更能使一部分游手好闲之人不得不去自力更生,谋求生存之道,社会分化也因此产生。如有些不得不面临着迁徙异地,淄川毕氏十三世“丰珠,公先世居万村,自曾祖始析居蔡家庄别墅,阅三世三年曾蕃衍,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家门中落。公先以贸易南游,后遂携家往居费邑之梁丘镇,继又迁于兰山之鲁城集。”毕氏九世永祉,“析爨之后屡丁叹,岁益不克支”,于是辛勤劳作,“机杼之声不绝于耳。公尝自言每五日中一日,适周村市,二日往返济南,二日经理于家。如是者垂二十年,诸子又咸克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分家析产是小家庭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方式。

  三、财产纠纷与调停方式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分家析产虽沿循儒家伦理思想,体现诸子均分的公平原则。但随着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往往为利益所诱惑,以至于宗族成员之间血缘关系的疏远和亲情的冷漠,财产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械斗事件,伤及伦理。《乡园忆旧录》中也记载历程张文简(北麓):“有二兄,赤贫无赖,各爨已久,北麓授徒卖文,不时周给。求索偶不遂,辄被殴,北麓多方借贷以供,无怨言。近时兄弟较锱铢,甚至水火,若北麓者可风也。”

  (一)财产纠纷表现
  有些纠纷在父子兄弟之间发生,毕应登(与毕自严同辈)“气岸豪迈,才具聪明。早年入泮,而父子叔之间时多龃龉,大伤和气,……应时,五子以阋墙死者四,或谓有因果焉。”

  《韩氏家谱》记载十一世韩维垲,与长兄因此分道扬镳。有些纠纷因立嗣问题产生,十世韩烛之子仲玺,“幼出嗣于堂叔德为子,改名维精,抚育成人娶妻。因本生父烛生子三人,长子崇魁四十无子,次子钟鸣又顾虑父失后,央堂兄托京等再三说明,同堂叔恩叶等亲笔立契,德给宅产归回本家。”

  蒲松龄家族则因与邻村车氏争庙产引起诉讼:“书为蒲立德与邻村车亮果因满井堂(即柳泉庙产)讼案资 料,内 有 引 顺 治 三 年 庙 碑,所 刊 姓 名 为证……”孔氏家族财产纠纷也主要是在族内与异姓之间所产生的诉讼,如《孔弘仁告为异姓吞产行凶乞准剖断事》:告状人孔弘仁,年四十岁,东忠社人。告为异姓吞杀事。堂兄弘确无子,愿立身男闻顺继,公同族众批立合同,承受家产。

  不料兄随病故,遗嫂黄氏心无张主,将产业叫伊黄良等,明取暗盗殆尽,地土亦卖过半。良心欲吞未遂。六月二十五日,黄良等各持棰圈棍,将身捉打,遍体重伤,已死复生,且欲将男屠害嫉逐,不容奉祀。孔弘银等□律法难容,乞准剖断。上告主老爷。被告黄良、黄才、黄道亨证人孔弘银、孔承变仰族长天启六年总之,从上述财产纠纷资料提供的信息来看,明清时期虽然也极力倡导累世同居,并辅之以旌表等形式,但个人利益的诱导之下,也不能阻挡父子、兄弟及宗族与异姓之间的财产纠纷,可见儒家的教化理念在他们的意识中逐渐模糊。

  (二)调停方式
  调解为主。中国传统社会,往往以息讼为美。因此,调节变成为解决财产纠纷的主要方式,而调节者往往在地方上德高望重之人。如淄川韩茂棕,“兄弟八人友爱无间,有叔弟某与其季争宅舍,公曰:宅舍小事也,以伤手足和气罪。惟予因出祖分居室,佐以五十金,与季弟曰:若可易,乃某弟宅事。始解。”

  但是,一旦有些纠纷无法通过宗族权威者解决的时候,也排除通过诉讼方式,告由地方官府加以审理。家训倡导。新城王之垣所撰《炳烛编》是一本专门辑录古人格言懿行的集子,其中《惇伦》类要求族人“为家以正伦理别内外为本,尊祖睦族为先以勉学修身为要,树艺牧畜为常,守以节俭,行以慈让,足己而济人,习礼而畏法,可以寡过,可以静摄,可以成德。”

  德平葛守礼曾官至明朝户部尚书、左都御史,在其所撰《葛端肃公家训》也要求子孙以孝友仁厚敦宗族、睦里党乡人等,自南京致仕后,其对子孙愈加严格要求:敦睦宗族,勤俭持家。“旧宅已推与弟侄辈,始自营第一区。……以后子孙出居,每宅宽只许五楹,深约三四进,勿妄扳援此宅规制。其同爨弟侄辈,欲析居时,除尔曾祖见产瓜分之外,各与城宅一区,乡庄 一 所,田 二 顷,茔 地 数 亩,以 称 予 亲 亲 之谊”卷五《葛端肃公家训》.总之,上述家训对宗族成员做人、为官的要求与官方的教化目标融为一体,不仅是宗族生存竞争的需要,还是调和家族内部矛盾和管理家族事物的需要。

  立会社,制社约。临朐冯咸看到当时巨家大族自相残败,以强凌弱,以富吞贫,而最终导致了骨肉分裂等现象,制定了《敦睦会约单》,目的是使其传家之本得以延续,“以孝弟立身以勤俭传家,以雍睦敦族以礼义教子孙,常无失闾山老爷垂范之意,互相维持,以固根本,庶瑕隙不生,家可久远。”

  即墨孙氏《敦本堂约》为明末清初孙兆禧撰,由其邑人清代政治家“冷面御史”郭琇为之做序。本是为了敦族睦宗而定约规,可是在经营与管理中,却引起了一系列矛盾,“……而族之中贫富相耀,贵贱相形,贤不肖然不齐。其富且贵者既以为无借于此,而贫贱者又各摧其愤戾不平之气,必欲尽倾之而后已。片语微忤,诟谤从起,甚 者 或 操 梃 随 之,盖 祖 宗 一 体 之 谊 罔念。”

  卷十《敦本堂约序》可见宗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使得传统社会所倡导的宗族报本返始、和睦相处之意很难得以实现。

  宗族互助。由于宗族内部经济情况不一,一些相对富裕的宗族成员还常常以多种形式救助那些相对贫穷的族人,维护宗族共同利益。如新城王之垣,别置义田用于周困贫乏,并作《义田后记》曰:“义田睦族矣,分等者何?尚亲也。等同而尊卑不异者何?均贫也。父子有与有不与何?分爨则与也。年长加一等者何?尊齿也。自义田始行,迄今若干年,亡去者几矣,来日无多,故加优焉。异姓过继,念其所继,姑以与之也。三年后勿与者何?恐混吾族也。出嫁贫穷量与者何?亲有缓急,时有消长,难以例拘,故随宜酌之也。有作非为而减算者何?治之伤恩,姑以示惩也。”

  总之,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宗族关于财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还是遵循其原有的社会秩序,以调解为主,以礼为指导,只要不发生很大的冲突较少上升到法律层面,甚者为了维护宗族共同利益还会牺牲个人对公共财产的支配权。

  综上所述,同居共财作为传统社会孝悌观念的体现,是官方极力倡导与推崇的美德.但透过明清时期山东宗族分析家产的频繁性,我们可以发现,此时的家族离心倾向已十分明显,分家析产对宗族的社会分化影响深远。但孝悌、和宗睦族等伦理观念,却成为宗族成员共同的道德约束和义务连带,从经济上的表现形式则是对宗族共有财产的维护。即使有些宗族成员不顾及此情面,被利益所迷惑,典卖祖宗财产、同室操戈等纠纷不断,也往往会在宗族共同体内自行解决,这也正是学界所一直关注的中国传统社会礼、法、情三者的关系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胡维新编,张卤校.皇明制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影印.
  [3]淄川毕氏世谱[Z].山东淄博西铺家祠藏,毕淑德老人提供.
  [4]张鸣铎,等纂修.乾隆淄川县志[M].艺林石印局印.
  [5]毕自严.白阳老人手书[Z].西铺毕淑德老人提供.
  [6]张萱.西园闻见录[M].台湾: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
  [7]邢侗.来禽馆集[M].济南:齐鲁书社,四库存目集部,1997:161-338.
  [8]张 笃 庆.厚 斋 自 著 年 谱 [M].北 京:北 京 国 家 图 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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