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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律问题探究的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20 共4525字
  传统文化在当代科技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以药品为例,化学合成药剂已其高效的优势逐渐占领了世界的大部分市场,无论是中医药还是印度、秘鲁等国家的传统制药业受到了严重冲击。但是,正因为是危机,才在如此危急的局面之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现代传媒手段的发展,使中国的花木兰走向了世界,也让希腊雅典神庙中的传说走进了千家万户,促进了世界文化的进一步的融合。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使某些国家特有的传统文化遭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并通过这样的侵害获得利益。这就使传统文化的保护特别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上了日程,然而任何研究都必须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进行,更不可能逾越基础理论的研究而直接讨论问题解决方案。所以,这个新兴领域的研究首先应当进行的也必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逻辑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研究发现,传统文化与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的传统文化并不完全吻合,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语境下的传统文化更应当体现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之下的特征。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的细致分析与传统文化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一一比对,总结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特征的认定标准,在以各特征交集为半径的圆中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范围上的界定。在此可以毫无疑问地得出一个结论:仅有很少一部分的传统文化可以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而这一部分所得到的保护大多数为商标权或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结合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在知识产权主体、客体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知识产权制度的颠覆性改变,世界各国或是国际机构也都是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范围之内进行的努力。不仅是因为无力改变当前知识产权规则,更是基于传统文化传承性的首要价值,没有了传承性的传统文化也就不再是需要被保护的内容。
  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深入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基本制度体系并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大前提之下关于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与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契合性研究仍将是这一课题的重中之重,任何仅希望一刀切地将所有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举动都是徒劳。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重点仍应当是消极保护方式的研究,而比这个研究重要也更有意义的研究在于传统文化产业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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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行文至此,论文的撰写已接近尾声,首先,特别感谢我的父母没有父母的含辛茹苦就没有大学和研究生阶段的硕果累累。其次,本文的完成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张冬老师,谢谢张冬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督促,最重要的是感谢她对我的包容和鼓励,从提纲的修改到论文的写作张老师的悉心教诲让我终生难忘,在研究生的两年学习生活中她无疑是为我提供了最多的动力和支持,送我从校园到社会的最后一站,谢谢您!然后,感谢哈尔滨工程大学,这是培育我六年的母校,她像母亲一样让我学会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多,特别是图书馆的资源对我完成本文有着极重要的作用。再次,感谢我所有的老师和同学们是他们陪我走完了校园生涯的最后一站,感谢他们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给我的意见,他们让我在一些问题上茅塞顿开,转变了很多多年形成的固有思想。最后,感谢法学界的前辈们,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参考了前辈们的大量成果,在此向法学界的前辈们致敬。
  告别曾经学习六年的地方些许不舍,些许彷徨,在此对我挚爱的这片土地和对我产生重大影响的老师同学们说声谢谢!再见,我的母校;再见,我的第二故乡;再见,我敬爱的师长!愿你们生活幸福,愿母校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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