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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评价及当代启示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张浪.
发布于:2020-11-23 共3350字

  摘    要: 中国拥有数千年的文明历史,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古就存在于统治者的思想之中,并且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此,本文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行了分析,并评价了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同时探讨了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对当代的启示,希望加深人们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 中国古代; 生态环境立法; 环境保护意识; 启示;

  从原始社会开始,中国古代人就已经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且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意识,强调因势利导、协调统一、与自然和谐共处等,认识到人类生存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联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经过数个朝代的尝试,逐渐形成以生态环境立法为主要措施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并且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环保意识体现

  (一)环境保护意识在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历史十分丰富,历经数十个朝代,人类发展史与文化发展史都特别丰富,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与研究意义[1]。在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发展历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早已根深蒂固,国家统治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十分强烈,虽然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典,但是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却十分多,并零散的分布在各种地方律例、诏令以及禁令当中。自夏商周时期开始,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令,当代的中国统治者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始遵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夏禹曾发布过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当时的统治者夏禹就已经发现了春、夏两季的自然生长规律,并认识到人类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颁布了有关的禁令,约束百姓的行为,进而为人们提供了可持续的供给,推动着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我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评价及当代启示
 

  (二)中国古代历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在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古代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共生史。在中国古代早期社会,人类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不断地开采自然资源,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不断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愈加凸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出现了私有制生产关系,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的需求逐渐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回避,并且随着国家形态的诞生,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形成规模,并有意识的开始通过立法去规范人们行为,希望可以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生态环境的持续利用率。

  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并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的生态环境立法,是秦王朝颁布的《大秦律》中的《田律》[3],其中规定了“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该律法中包括了众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例如水源、动物、植物以及森林等,是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雏形。随后,中国由经历了隋唐、宋朝、元朝以及明清时期等多个朝代,传统法文化不断发展与进步,生态环境立法也得到了十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人口数量也急剧增长,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也越来越完善,对后世的生态环境立法起到深刻影响。

  二、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评价

  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历史悠久,其中包含了人类的立法智慧,也是我国古代哲学思想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结果与外化表现。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体现了“天人合一”、“仁民爱物”的儒家思想,也体现了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具有浓厚的儒家、道家思想意识,对中国生态环境立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天人合一”思想

  “天人合一”思想最早是由孟子提出的,他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认为人与天是相通的,人的善良心性是天赋予的,认识了人类自己的善性就可以认识天。孟子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起到了重要影响,在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当中,“天人合一”的“天”指代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的“天人合一”指的是人与天、人与自然、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统一体,并且在统一体中,天、自然以及自然环境的地位要高于人和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所以,在孟子的“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明确肯定了人是自然的产物,并且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与自然生物应该在同等的地位上,需要和谐发展,统一共生。所以,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要求人们敬天法天,主动认识与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时刻遵循自然发展规律,从而实现“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朴素意识形成,以及生态环境立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

  (二)“仁民爱物”思想

  “仁民爱物”思想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影响也十分大,孔子说:“仁”者不仅要“爱人”,更加需要“爱物”,要把人所有的仁、智等德行与山、水等自然产物联系起来,处处表露出人对生态环境的尊敬与热爱。由此可见,“仁”不仅仅可以用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用来纠正人类面对自然环境的态度。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体现出很多保护动植物的法令,其中都体现出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是儒家思想独特生态伦理观的外化表现,同时也是人类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得到的生存启示。所以,无论是从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还是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方面去看,人类早就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自然环境的持续发展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从而才会通过生态环境立法去规范人的行为,让人更加热爱生态环境、关心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从而拉近人与生态环境的距离,实现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目标。

  (三)“道法自然”思想

  老子主要的哲学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认为:“道”虽然是生长万物的,但是却没有目的与意识,不会将万物据为己有,并且不会主宰和支配万物,而是放任万物自然发展。由此可见,“道法自然”思想强调的是顺应自然的“无为”行为,需要做的事就是顺和自然的“无事”之事。所以,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也着重提到了生态环境自然发展的内容,并推崇了自然法则,人类的生活与生产活动要尽可能的不影响生态环境的自然发展,以此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完美境界。“道法自然”思想尝试从根本上解决人、自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主张人与万物同出于自然,人类不应该也不能对自然发展进行干涉,也不应该破坏自然的生存法则,人类的一切生活行为与生产行为都要以顺应自然发展为前提,根据万物的自然本性而进行,为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与思想支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历经数千年时间的发展与演化,其中包括了大量的立法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思想意识,其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我国的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却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我国现代化发展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获取启示,不断完善中国环境保护法,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尤其是在进行现代生产活动的时候,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天人合一”、“仁民爱物”以及“道法自然”等思想,并将其渗透到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提高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丰富法律内容,加强执法力度,从而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社会模式,为中国绿色、可持续化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四、结论

  综上,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汇集了古代人的思想意识与智慧,为当今社会发展与国家进步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是不可多得的历史法文化传承。因此,我国在致力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要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获取有用的启示,总结与剖析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先进的法文化以及思想内涵,从而推动我国现代生态文明建设有序发展,促进中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秋宇.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及史鉴价值[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19):104-107+13.
  [2]方明星.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略论——从儒道环保思想出发[D].苏州大学,2012.
  [3]孙逸.中国古代环境立法与天人合一[J].法制博览,2015(030):139-139,138.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原文出处:张浪.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窥探[J].法制博览,2020(27):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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