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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在中国古代法的形成过程及地位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5-15 共1946字
论文摘要

  一、礼的产生
 
  (一)从习惯到礼制
 
  “礼”是由部族的风俗习惯转化而来的,其源于部族的祭祀活动。“礼”源于祭祀的说法,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说文解字》
 
  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为什么祭祀的礼仪会演变成后世调整行为的规范呢?这就要提到原始的部族习惯,部族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而然的形成的规范。祭祀的礼仪规则,就是其中的一种原始风俗习惯。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科学技术水平低下,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所以人们相信神灵具有无比的威力,其能决定一部族及其部族成员的命运。
 
  (二)“礼制”的确立及演变
 
  所谓“礼制”,是指按照人们的不同行为,规定的与之相对应的“礼”,从而使“礼”能够成为一种综合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周朝以前,礼,作为社会规范体系已经存在,古人认为,“礼”与“开J”作为中国法制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同时起源的。在西周,礼的影响逐渐深入。礼是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无所不包。古人认为,礼是人与禽兽的区别之所在,为人类社会制定了基本的生活秩序,规定了政治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规则秩序。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发展,为礼与法的进一步结合提供了理论的谁备。《云梦秦简》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许多儒家“亲亲,尊尊”伦理因素,可见在秦朝的法制中就已经有了儒家化的趋势。到西汉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此,儒学成为朝廷官学,成为国家指导思想。汉武帝以后,刑罚逐步减轻,经常性大赦特赦制度的确立,秋冬行刑制度的确立、以儒家经义注释法律之风兴起、以儒家经义决狱即春秋决狱之风的兴起,体现着汉朝法律逐渐的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中的重要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继承了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从“引经注律”发展到“引礼入律”,逐渐形成“八议”、“官当”、“谁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重罪十条”“亲亲得相首匿”等最具儒家伦理特色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这一时期,是继汉代之后进一步推进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时期,是法律儒家化成就最显著的时期,也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接受儒家政治法律文化最为显著的时期。
 
  “宇”“法”发展的历程中另一重要阶段就是《唐律》。唐律是宇L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唐律》
 
  的开J事规范贯穿了儒家为主、儒法合流后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国正统伦理精神。唐律中重惩“十恶”、“谁五服以制罪”等法律原则无不透露着儒家思想的影响。唐律的出现与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
 
  因此,“礼”发展到国家形成之时,已经演变为宗法制度的载体。
 
  二、“礼”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一)“礼”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孔子和管子的“礼”的思想中都是十分重视“义”的,表现在尊卑、长幼、大小的等级分别上。例如孔子主张的“复礼”的思想,提倡西周的“尊尊、亲亲”的制度,即所有的人都得按照礼治规定,贵贱有等,等差有序,各处其位,各奉其事,每个人都要烙守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遵循礼的角色规范,规范言行,履行义务。我们最熟悉的礼数中要数“孝”,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
 
  在孔子所著的《孝经》中,他写道“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书中指出,孝是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于孝”,国君可以用孝治理国家,臣民能够用孝立身理家,保持爵禄。于是,《孝经》在中国伦理思想中,孝与忠君首次联系了起来,并且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而且将“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神秘化,认为“孝梯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
 
  (二)封建统治者对“礼”的运用
 
  1.礼法合一
 
  本文提及的“法”不仅包括具有约束和惩罚职能的法律,还包括自然法和习惯法所没有明确制定的规则。
 
  《汉书.刑法志》这样总结道:“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天之震耀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理’、‘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应受罚的不顺应天的行为,既可能是违背礼数(逆天)行为,也可能是一种不公正行为。二者是一种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关系:当违背礼数被规定强制惩罚的时候,礼就等同于法;而当违背礼数仅仅只是受到舆论谴责时,宇L相当于道德。可见,礼法结合的状况自始就自然而然存在。后世统治者意识到“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道理,基于现实的需要.
 
  2.“礼”对古代帝王的影响
 
  古代帝王将“礼法结合、德主开J辅”的思想,看成封建统治者意志的一种体现,用来规范文武百官的谁则,统治百姓的工具,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械,治理国家首先必须靠道德进行教化,只有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不得已去使用法律,因此法律实际上是保证道德正常施行的带有强制力的某种惩罚手段。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补充和发展,这种刚柔并用的“仁政”逐渐成为西汉以来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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