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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3)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周东平;李勤通
发布于:2017-03-13 共14850字
  因此,《元典章》的六部体系和六部改革后的普法现实提示了法典编纂模式与六部体系的经验联系。六部体系既是一种历史经验,也是一种现实需求。当然,这是在明初“明刑弼教”立法思想推动下产生的。它使六部体系成为新法典编纂模式的合理选项。
  
  三、六部体系编纂实践的前奏与直接原因
  
  六部体系在普法方面的优势具体在于,律典篇、门的分类标准可以是该篇、门所对应的不同潜在犯罪群体,这就使律典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为相关群体所了解,从而使该群体能从自己的行为上予以遵守。人们只需要关注与自己身份有关的律条就可以做到守法。这是十分有利于提高普法效率的做法,也是明初立法实践中的常见经验。
  
  ( 一) 前奏:《律令直解》与《大诰武臣》的探索
  
  明初朱元璋为普法,命大理寺卿周帧等将吴元年律与《大明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视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24〕刑法志尽管这部普法典籍并未留下任何篇目,但仍值得反思。要想让民知所避就,必须普法,但普法并不意味着百姓需要把所有律条熟记于心,而是要根据潜在犯罪群体的身份、所处理事项的差异等依据,有针对性地对法典进行普及。所以礼乐、制度、钱粮、选法被专门归类、宣传,其编纂面向所规制的群体以提高普法质量③。这种法典编纂乃是分析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犯罪特点,就他们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做出有针对的汇集整理。
  
  明初对官员的普法实践也很能说明问题,最具启发性的当是《大诰武臣》。朱元璋在《大诰武臣序》中指出:“我这般直直地说着,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管军的人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 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要问罪。”〔36〕427可见《大诰武臣》直面的特定规制对象---军人及其子孙家人。针对这些军人及军属的特点,法典做出有针对性的汇集整理,并将这些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力普及,以保证它们能够得到遵守。而军户籍的稳定性也保障了守法群体的稳定,这对法律普及的效果颇有助益。
  
  明初的《律令直解》、《大诰武臣》等有几点有益提示。第一,这两部法典都颁布在二十二年律之前,前者在吴元年,后者在洪武二十年,它们都可能对《大明律》普法功能的特点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二,统治者对法典编纂模式与法典传播之间的密切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这种法典传播影响法典编纂的观念在明初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观念④。第三,法典传播需要根据潜在犯罪群体的不同进行析分,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作不同规定,以保证相应群体能够对自己所应该知晓的律法有更好的掌握。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的划分,首先是百姓犯罪与官员犯罪的划分,其次是这两者内部各自的划分。
  
  ( 二) 直接原因: 邱濬对二十二年律编纂的解读
  
  邱濬的着作为研究《大明律》提供了重要资料、但其中还有值得重视而未受重视之处。邱濬记载:“其( 笔者按: 指洪武七年律) 后以其比类成篇,分合无统,复为厘正,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类,析十八篇以为二十九。”〔37〕卷103但《明史·刑法志》记载二十二年律的时候,指出因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故二十二年律是“取比年所增,以类附入”.两相比较,可知有以下几个不同:
  
  第一,邱濬所谓的“比类成篇”,到《明史·刑法志》则成为二十二年才开始的“请编类颁行”、“以类附入”,而且在邱濬看来正是“比类成篇”导致“分合无统”这一后果。按照一般解释,“取其比年所增,比类附入”的意思是“就近几年陆续增添的条例,取其可以作律的,分类入律”.〔38〕16据此,则根本不可能出现所谓的“成篇”情况。“成篇”有两种可能: 其一,新入律的条文构造了新篇目; 其二,在加入新篇目时对既有条文进行整合,扩大了篇目。
  
  第二,按照邱濬的说法,成篇的结果就是二十二年律编纂之前的《大明律》为十八篇,而不是仿唐律的十二篇。这在《明史》中没有记载,笔者也没有发现关于这十八篇的其他记载。不过扩充为十八篇的明律却由于篇目的增加,更可能出现“分合无统”问题。
  
  邱濬的说法是否可靠? 笔者认为可靠。首先,邱濬的说法与《明史·刑法志》之间并没有根本冲突,只是《明史·刑法志》记载的内容更少而已①。其次,邱濬所言十八篇尽管没有留下名称,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如柏桦等认为,在洪武九年通行的明律中很可能有“奸党罪”这一罪名,包括洪武二十二年律中出现的“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三条②。尽管洪武九年律没有传世,但这种以数个条文组成同一罪名的现象极有可能是以成篇的结构出现,这样也更能应对当时的政治内斗,这种猜测也与明初法典编纂思路相一致。再次,根据沈家本所考,二十二年律的二十九门中至少有十门即约三分之一属于明律新设的,包括《公式》、《田宅》、《课程》、《钱债》、《仪制》、《邮 驿》、《人 命》、《骂 詈》、《营 造》、《河防》。〔1〕1356目前无法考证这些门类是否始自二十二年律,但从二十二年律之前就已经出现十八篇的说法来看,某些门类很有可能在此之前已经出现。最后,就《大学愆义补》而言,《明史·邱濬传》载:“表上其书,帝称善,赍金币,命所司刊行。”〔24〕该书既然得到皇帝首肯并颁行天下,则出现像把明律从十二篇改为十八篇的大谬几乎难以想象。更何况邱濬“记诵淹博,冠绝一时”,对于律法沿革本就造诣颇深,且作为明中期重臣,去洪武未远,自当明白明律篇章结构而能够准确记述。
  
  如果邱濬记述无误的话,那么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大明律》的六部体系并不是为适应新出现的废丞相兴六官的政治变革,而是为了应对当时刑律扩张,篇目已经超出仿唐律的十二篇,以致出现的分合无统、法无定式之局面。之所以出现十八篇的结果,很可能是为使新入罪名能够更容易传播而有针对性地编订了新的篇目。第二,《大明律》修订的目标是“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37〕卷103重修《大明律》是为了让官吏和民众都能够更好地遵守刑律,说明修订刑律的宗旨已经发生变化,如何传播刑律成为立法者必须思考的内容。第三,《大明律》之所以采取六部体系的直接原因,是为了使法律能够更容易被人所知悉。所以,吏户礼兵刑工的分类是为调和十八篇被迫做出的回应,同时起到重新统领整个法典的功能,加强了普法效果。
  
  四、六部体系普法功能的实现路径
  
  普法是六部体系的动因,那么六部体系又如何推动这一功能的实现? 它主要通过解决邱濬所谓“分合无统”问题来实现。从法典传播的角度讲,二十二年律的分合现象表现出一种很强的主体针对性,即针对不同的潜在犯罪群体之最可能的犯罪行为做出有对应性的总结和梳理①。这一判断是基于对《大明律》三级结构的具体分析而得出的②。
  
  ( 一)《大明律》第二级结构所见“分”之特点
  
  所谓的“分”并非乱分,而是根据潜在犯罪群体的差异进行析分,也就是析十八篇以为二十九门。它首先区分百姓与官员的犯罪,其次再就各自内部进行区分。兹举三例。其一,析分《杂律》。王立民认为,由于唐律过分注重崇古,所以兜底性的《杂律》中很多内容都可以析分到其他篇目中。〔39〕43比如《公式》门类下的“弃毁制书印信”在唐律中属于《杂律》。该律文专门适用于官员犯罪,与现在的职务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官员才有能力触犯该罪,所以该条被放到《公式》中。普通百姓不具备官职,当然违犯的可能性不大。《杂律》中诸如此类者甚多,最终唐律《杂律》的六十二条变成明律《杂犯》的十一条,大部分进行了重新分类。其二,析分《诈伪》③。例如“官员袭荫”,明律《职制》中“官员袭荫”条,在唐律中列于《诈伪》。沈家本认为该条文之所以列于《职制》门类下,是因六部体系的变化而不得已采取的充数行为。〔1〕1827 - 1828但若仔细分析,会发现它之所以被列于《职制》中,原因正在于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官员,官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一般很难犯下这一罪行。其三,析《厩库》为《仓库》和《厩牧》。如果说前两种分类体现百姓与官员之别的话,那么这一析分则集中体现官员与官员的差异,也就是官员内部的划分。这两门是从唐律《厩库》析分出来的,仔细对照会发现对这两者的析分主要以潜在犯罪对象的不同职位为依据,即唯有管理仓库的人才能触及《仓库》律,同样,唯有管理厩牧的人才能触及《厩牧》律。侯欣一认为:“明律在篇内也是按照犯罪行为将性质相同的条文同类相聚,并明示之。”〔6〕但反过来,不同性质的犯罪同样类型化了犯罪人员,即在不同情形中潜在犯罪群体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化处理能够提醒该职位的人守法。
  
原文出处:周东平,李勤通. 《大明律》采六部体系编纂模式原因考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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